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章程
中華民國103年9月20日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030127544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7月5日
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七、八、十三、二十、三十一、三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6日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六、八、十六、三十一、三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05日
第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01日
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4日
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二十九、三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5日
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四、十六、四十條條文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030127544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7月5日
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七、八、十三、二十、三十一、三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6日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六、八、十六、三十一、三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05日
第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01日
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4日
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二十九、三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5日
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第四、十六、四十條條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以下簡稱本會),英譯名為『National Federation of Education Unions,NEU』。
第三條
本會以團結全國各級學校教育人員、維護教育勞動者權益、改善教育環境、提昇教育品質及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政府管轄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二段81號。會址若因故須異動時,得先經理事會議決後變動,並應週知會員及函報主管機關,其後提交最近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備查修正。
第 二 章 組 織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受教權。
二、維護教育勞動者權益及生活品質。
三、推動與參與教育勞動者權益相關政策、法令之制定與修改。
四、依法派出代表參與或監督與教育人員權益有關之法定組織運作。
五、依法派出代表參與教育政策、法規…等各項會議。
六、辦理教師專業成長相關之研究、獎勵及進修活動。
七、推動教育人員勞動權益相關之教育訓練及組織發展。
八、協助學校教學環境之改善
九、舉辦會員福利、服務及文康聯誼活動。
十、全國性團體協約之協商、締結、修改或廢止。
十一、勞資爭議事件之調解、仲裁及爭議權之行使。
十二、會員工會業務之輔導支援。
十三、會員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十四、依法從事公共事業、合作事業、文教事業、投資事業之舉辦及文宣刊物之發行。
十五、與國內外各工會組織、公民團體合作,推動社會及教育改革。
十六、其他合於第三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 三 章 會員工會及會員工會代表
第六條
本會組織區域內凡屬下列性質之工會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工會:
一、組織區域跨縣市,以學校教育人員組成之教育產業工會。
二、組織區域未跨縣市,以學校教育人員組成之教育產業工會或教師職業工會。
前項會員工會推選任之上級工會代表為本會之會員代表。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非前項第一、二款之組織,得向本會申請入會,並經本會理事會議審核通過,繳納入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贊助會員得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簽訂之特約廠商優惠福利事項,但不具第十一條之權利。
第七條
會員工會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並附會員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加入本會之證明,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本會會員工會。
會員工會選任出之代表,繳納常年會費後,方為本會會員代表。
第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由各會員工會推派以行使權利義務,每一會員代表權數至少1權,會員工會之會員人數每滿1000人之權數得繳納3權;不滿1000人之餘數得以千人計算。會員人數1000人以內之會員工會,權數至多3權;會員人數1001至2000人以內之會員工會,權數至多6權;餘類推。
第九條
會員工會退會時,應以書面敘明退會原因並辦理退會,程序完成後視為出會。
會員工會因故解散亦視為出會。
第十條
會員工會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服從履行本會決議案,並按時繳納會費。連續六個月未繳納會費者,視為出會。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除名或出會,其所屬之工會應繳銷清償所欠應繳納之款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回。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危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得由理事會議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停權、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員代表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四條
會員工會連續三個月未繳清會費,經書面文件催告後仍未繳納,且未敘明延遲繳納理由者,處以停權處分;如有提出書面理由者,提交理事會議決。停權期間,該會員工會所推派之代表停止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會務行使及會員應享有之福利。
第 四 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
會員工會繳納一席以上代表月費者,得推派各該工會會員至少一位參加本會理、監事選舉,本會理、監事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常務理事五人。
常務理事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由全體理事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置副理事長三人,由全體理事互選之,輔助理事長綜理會務。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監事五人,監事會召集人一人。
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任之。監事會召集人就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第十九條
監事審核本會簿記項目,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
第二十條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每一任任期三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如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各該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受理事長指揮,處理一切會務,下得設副秘書長、秘書、主任、組長、幹事、助理幹事若干人,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員額及待遇,由理事會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並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另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應提經理事會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理事會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五、會員代表之停權及除名之議決及相關規定。
六、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預(決)算,聽取並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七、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八、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九、基金之設立、管理、運用及處分。
十、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一、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二、其他與會員工會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擬定工作計畫,編撰工作報告。
四、籌措經費及編製預(決)算。
五、處理本會會務。
六、採行或接納會員代表之建議。
七、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八、處理勞資爭議事項。
九、審查會員代表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代表會籍。
十、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召集理事會議及會員代表大會並擔任主席。
四、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審議處理重要會務。
二、審查會員代表名單。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審查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
四、監察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五、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二、召集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三、綜理監事會日常行政事務。
四、列席理事會議。
第 五 章 會 議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
臨時會議,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時,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
第一項定期及臨時會議,必要時得採行視訊會議方式,或視訊及實體會議並行方式召開。惟選任、解任、停權等事項不得採用。
第三十條
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
臨時會議,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理事長認有必要時,亦得召集之。
理事應親自出席會議。
監事會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準用前四項規定;會議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
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第一、五項之會議,必要時得採行視訊會議方式,或視訊及實體會議並行方式召開。惟選任、解任、停權等事項不得採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額之二倍。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權數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代表權數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但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代表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第三十二條
會員代表無法出席會議時,應先委託所屬工會之會員代表,如無其他會員代表者,始得委託各該本業工會代表。
第 六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每一會員工會新台幣壹萬元,應於入會一個月內繳納。
二、會費:本會會費採會員代表月費方式收取;依各會員工會推選之代表名額計算,以每推選一名代表,每月繳交一千五百元之標準,繳交代表月費。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舉辦事業之利益。
五、委託收入。
六、捐款。
七、政府補助。
八、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二款之會費金額,如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該年度依大會決議收取。
贊助會員每年至少應繳納一權之贊助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
每月由理事會編製會計月報表,監事會稽核。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之解散,除因破產、合併或組織變更外,財產應辦理清算。
第三十七條
本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理。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本會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
第 七 章 合作協定
第三十八條
為減輕業務工作,節省經費及人力成本,促進會員交流及會務執行效益。本會得與各層級教師組織、工會等簽署合作協定。
前項合作協定,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員代表權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 八 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及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分別由理事會擬訂,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 四 十 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及會議規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提經會員代表決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