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國小:謹遵教育局指示無列入團體協約之必要】
【勞動部:裁罰10萬~50萬】
【教育局設陷阱?】
【全教產:都是五一勞動節未放假惹的禍】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五一勞動節當天,目前僅適用勞基法的受雇者可放假,包括私立幼兒園等勞工均放假,教師未滿六歲之子女於五一勞動節當天乏人照顧,但教師仍需上班上課,造成極度的不便;多年來,許多中小學教師一直處於職場、家庭蠟燭兩頭燒之窘境,也早已認清工作與家庭是無法「平衡」的,只能「取捨」,取捨的結果是許多教師五一勞動節當天請假以照顧學齡前兒童,因為找不到人照顧自己的孩子!而這也是政府差別式放假政策所造成的不便,故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109年起推動地方工會與教師之雇主簽訂「五一勞動節教師子女臨時托育服務團體協約」,讓五一勞動節當天教師之子女有人照顧,協助營造友善職場育兒措施,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而且學校也不會因教師請假而到處尋覓代課老師,因為代課老師可能也放假去了。
其中,臺中市教育局起初於109年對於「五一勞動節教師子女臨時托育服務團體協約」同意核可,112年6月仍同意核可,但同一份團體協約到了112年12月之回函則出現「無列入團體協約之必要」及採取「抽籤」等要求,而北屯區文昌國小吳校長竟踏入教育局的陷阱,於112年12月發函說:「本校於勞動節提供子女托育服務已試辦3年,為照顧本校全體教職員工,謹遵教育局來文指示,未來將托育服務擴及至全校全體教職員工之子女,照顧對象已含貴會之會員,故實無列入團體協約之必要。」結果吳姓校長未依誠信原則續行協商、又未啟動托育服務擴及至全校全體教職員工之子女,是以全案於113年12月經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認定構成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之不當勞動行為。
依據團體協約法第32條:「勞資之一方,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文昌國小吳姓校長誤入教育局的陷阱,遭處以罰鍰,教育局難辭其咎。
每年五一勞動節時,「勞工放假但其在學子女不能放假」、「教師需上班上課但其未滿六歲之子女無人照顧」,這些「親子作息不一致」之現象,均為目前五一勞動節差別式放假政策所造成,五一勞動節應改列國定假日,解決這些惡果。
兒童托育及照護不僅是家庭之責任,亦為政府、雇主、社會之共同責任,為解決五一勞動節親子作息不一致、教師子女乏人照顧等現象,請政府把五一勞動節改為國定假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