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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全教產新聞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加上教師及職工,誰在乎教師在職場上的處境?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加上教師及職工,誰在乎教師在職場上的處境?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副理事長 薛慧盈



    今日(05/29)教育部召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草案諮詢會議」,在這次修正草案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在本準則第三條增列了以下人員:學生、教師、職員、工友等名詞定義,將舊準則中之第三條「校園霸凌」的定義:「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與學生間,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意即學生與學生之間的霸凌行為,教育部將修正擴大到「教師對學生」、「職員、工友對學生」,意即若以上人員對學生有持續性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人故意貶抑、欺負、騷擾或戲弄行為,使他人處於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而產生精神上或生理上、財產上損害者,都屬「霸凌防制」之範疇。

  然此準則名之為《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卻只有限地規範了教職員工對學生的不當行為,這將誤導社會大眾說只有學生是校園霸凌的受害者,完全忽略了教師在職場上亦會面臨許多欺壓與霸凌,身處在同一個「校園」內,卻完全沒有被列入《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當中,這樣的準則難道完備?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若發生「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第2款)或是「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第4款),雇主可以主動要求霸凌者離職。然教師非屬《勞基法》受保護的對象,在《教師法》中亦無教師在職場上若受霸凌的相關保護及規範;新修改的《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又只保護了受教的學生,教師的權益付之闕如,號稱「修正」,卻不完善?

  保障學生在校的權益、防止學生在校被任何人以任何形式霸凌,是我們的責任;然【全教產】更希望教育部能以同理心傾聽教師的心聲,也用相同標準保障教師的工作權、保護教師免於受到霸凌,在修定相關準則同時,能將教師保障等同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