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消息

2024-08-12【全教產新聞稿】【憲法法庭:代理教師職前年資不被採計=違憲!】 【全教產:支持代理教師比照專任教師勞動條件!】 【全教產:應再給予考核獎金及相同請假天數】

【憲法法庭:代理教師職前年資不被採計=違憲!】
【全教產:支持代理教師比照專任教師勞動條件!】
【全教產:應再給予考核獎金及相同請假天數】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針對憲法法庭8月9日的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指出,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不被採計屬違憲,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支持!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一項明白指出:「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三、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提敘一級。」,教師法亦規定「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由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之。」教育部未訂定全國一致性之辦法,反而僅「授權地方政府訂定補充規定」,造成多數縣市政府為省錢,而不採計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

事實上,代理教師全時於學校處理課務級務等,與正式教師一模一樣,代理教師的勞動條件本就不該矮人一截,目前僅台北市、新竹縣和金門縣所屬中小學採計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桃園市及台中市,僅就市立高中合格代理教師,採計職前年資。台中市教育產業工會向本會表示曾爭取國中小合格代理教師可採計職前年資,即遭台中市政府斷然拒絕並稱無依據;全教產認為教育部未訂定全國一致性之辦法應為罪魁禍首。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亦獲陳情指出,正式教師有考核獎金、暑假不支薪的外籍英語教師也有考核獎金,但是本土代理教師卻沒有!如今,各界爭取代理教師與正式教師同工同酬,則考核獎金也不該被遺忘。尤其,憲法法庭判決違憲後,為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一項所指:「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認為應給予代理教師考核及考核獎金,以便讓所謂的『服務成績優良』有所依據,俾便於採計職前年資。

此外,目前代理教師的病假少14天、喪假(父母、配偶死亡)少5天、其他喪假少2~3天,故為落實代理教師與正式教師獲得「同工同酬」之勞動條件,除給予代理教師考核獎金外,包括免費健檢、以及相同的請假天數等亦應到位,以平等勞動條件吸引留住優秀師資,保障代理教師權益,創造完善教育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