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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2【全教產新聞稿】【110年嘉北國小校長於代理教師教室裝監視器致輕生案】 【勞動部:勞動檢查】 【教育部:叫老師去申訴】 【監察院:糾正】 【全教產:等不到教育部最終回覆】

【110年嘉北國小校長於代理教師教室裝監視器致輕生案】
【勞動部:勞動檢查】
【教育部:叫老師去申訴】
【監察院:糾正】
【全教產:等不到教育部最終回覆】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110年嘉義市嘉北國小校長,以預防家長興訟無法釐清事實為由,逕自於陳姓代理教師教室內強制裝設監視器、於晨會公審陳師辭職原因,陳師不堪網路霸凌輕生。依據監察院近日調查指出,該校長逕自安裝監視器,已逾越所欲達成維護校園安全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的比例原則,涉及侵害教師專業自主及學生隱私,屬「權力濫用」,而校長類公審、威權領導、爭議言論等行為,與民主校園理念不符。而且,嘉義市政府調查及處理程序涉有重大瑕疵,未依調查結果究責,因此通過糾正嘉義市政府及嘉北國小。近日亦有立委指出,這位校長如今卻持續在教育界服務,擔任嘉義市數位學習辦公室執行秘書,坐領高薪。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指出,110年即已針對上情函請監察院、行政院等單位重視代理代課教師及一般正式教師,在工作職場上應有之基本工作人權與尊嚴。

行政院已於110年9月23日以院臺教移字第1100030161號移請勞動部、教育部處理。勞動部亦於110年10月6日以勞職授字第1100205071號回覆已派員至該校實施勞動檢查,針對該校未訂定職場不法侵害危害預防計畫,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及職安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亦已依法通知該校限期改善在案。

教育部則於110年10月5日以臺教授國字第1100122683號函回覆表示,代理教師「對學校有關其終止聘約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本法申訴程序,請求救濟。」、以及「俟該府本權責查明妥處後函復本部國教署後,另案據以函復貴會」。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該代理教師已因不堪校長濫用權力等作為輕生,人已不在世,是要如何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4條」提出申訴呢?即使還活著,有多少代理教師敢冒著工作權不保之風險去申訴呢? 

教育部於定義不適任教師、砍殺不適任教師向來不遺餘力(109.11.11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6278B號令),所以不適任教師之樣態早見諸於世,包括:「一、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二、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三、以言語、文字或其他方式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四、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五、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六、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七、班級經營欠佳,有具體事實。八、於教學、輔導管教或處理行政事務過程中,消極不作為,致使教學成效不佳、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九、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十、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私人利益。十一、有其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這些都是可解聘教師的樣態,但是教育部對於不適任校長,卻常常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目前處理不適任校長的方式仍混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未修正,導致疑似不適任校長於調查期間仍可能還在職場中濫用權力,受害教師和學生苦訴無門,即使職場霸凌成立,校長還是繼續擔任校長。校長應有更高的道德標準,且若未依法行政、濫用權力、避法卸責、輕率枉法,視法規於無物,是要如何能做師生的榜樣、領導學校呢?這些亂象,教育部無責嗎?嘉北國小校長於代理教師教室裝監視器案,教育部於110年10月5日說會函復本會,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還在等。因為還沒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