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消息
2020-03-27【全教產新聞稿】【吳榕峯】身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長,做錯事情不認錯,還公然狡辯硬ㄠ,已經是最差的教育示範,顯然不適任教育局長! 【吳榕峯】違法經營商業,監察院調查確定,身為教育局長做錯事還公然狡辯,真的是「斯文掃地」,韓國瑜市長應予撤換
【吳榕峯】違法經營商業,監察院調查確定,身為教育局長做錯事還公然狡辯,真的是「斯文掃地」,韓國瑜市長應予撤換
●新聞聯絡人:
林碩杰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劉亞平(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秘書長)
【吳榕峯】違法經營商業罪證明確,遭監察院調查彈劾通過,白紙黑字,罪證確鑿,身為教育局長做錯事還狡辯,教壞囝仔大小漢,真的是「斯文掃地」!【吳榕峯】,身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長,做錯事情不認錯,還公然狡辯硬ㄠ,已經是最差的教育示範,顯然已經不適任教育局長,韓國瑜市長為了高雄市的教育和學子,應該予以撤換!
【吳榕峯】,擔任國立政治大學副教授兼任附屬高級中學校長及台中市教育局長期間,擔任暢源公司發起人並兼任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經營商業禁止之規定,違失事證明確。遭監察院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監察院新聞稿和彈劾案文白紙黑字,罪證確鑿,豈容狡辯。
109年3月25日,吳榕峯公開在臉書和媒體辯駁:
吳榕峯表示,此事是於2010年初友人介紹購買保健食品時,為享有優惠才加入該公司股東,但從沒有出席任何會議,更沒支領任何酬勞,且該公司也早於2012年就停止營業。
吳榕峯局長強調,此事也與投資完全無關,過程中曾經要求更換他人擔任,但因個人工作忙碌疏於注意,但並無不法,更沒有違背立法旨意,他在就任前,就向韓國瑜說明此事,韓國瑜秉持用人專業,才聘任他為教育局長,也盼回歸事實,勿再有不實指控,意圖混淆視聽。
監察院105年4月12日105年劾字第13號彈劾案文,白紙黑字寫著:104年9月2日台中市政府將吳榕峯移送監察院調查,吳榕峯擔任暢源公司發起人並兼任董事,吳榕峯投資持有15,000股,投資金額150,000元,股東出資均以現金繳納並繳足,吳榕峯親自在董事願任同意書上簽名具結,吳榕峯還出席過該公司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議,吳榕峯於105年1月29日接受監察院約詢時,對自己身為暢源公司發起人並擔任董事職務等情,均承認不諱!監察院判定吳榕峯違失事證已臻明確。
吳榕峯的辯解之詞,監察院早就打槍,認定「委無可採」!吳榕峯在監察院約詢時,對上述擔任暢源公司董事,以及出資並持有該公司之股份等情,均坦承不諱;惟辯稱:「因為痛風關係,交了15萬元,買產品入股可以對折。」、「我請公司用我兒子名字擔任董事,每個月4千元發票寫我兒子的名字,但公司人員未辦理。」、「有去開過董事會,我一直以為是我兒子為董事。」、「沒有實際經營公司業務,我只是吃產品,不知涉及董事。只有15萬元買3年產品而已。103年9月到教育局,但公司就停業。」等語。監察院認定吳榕峯上揭所辯委無可採。
吳榕峯說「從沒有出席任何會議」,但是監察院調查出來吳榕峯曾出席該公司99年5月14日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議,吳榕峯公然說謊!
吳榕峯局長強調「此事也與投資完全無關」,監察院調查出來該公司股東出資均以現金繳納並繳足,吳員投資持有15,000股,投資金額150,000元。又是說謊!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認為,吳榕峯身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長,做錯事情不認錯,還公然狡辯硬ㄠ,已經是最差的教育示範,顯然已經不適任教育局長!韓國瑜市長應該撤換這樣的「不適任局長」!
監察院白紙黑字的新聞稿及彈劾案文如下:
●●●1050412監察院新聞稿摘錄:違法兼任民營公司董事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前局長吳榕峯遭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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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違法兼任民營公司監察人及董事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前局長吳榕峯遭彈劾
【日期】105-04-12
【內容】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前局長吳榕峯違法兼任民營公司董事,監察院彈劾審查會今(12)日上午審查通過監察委員劉德勳、林雅鋒提案,彈劾吳榕峯,並依法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彈劾案文指出,吳榕峯於98年8月1日至103年12月24日任職國立政治大學副教授兼任附屬高級中學校長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局長期間,投資暢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且擔任該公司董事,具公務員身分而同時兼任民營公司董事之情節明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監察委員劉德勳、林雅鋒爰共同提案彈劾,並經彈劾審查會審查通過,依法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105年4月12日105年劾字第13號彈劾案文========================
彈劾案文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吳榕峯 國立政治大學副教授兼任附屬高級中學校長(任期:自98年8月1日起至101年9月2日止)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局長(任期:自101年9月3日起至103年12月24日止,比照簡任第13職等)
貳、案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前局長吳榕峯於擔任國立政治大學副教授兼任附屬高級中學校長及該職期間,為暢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並兼任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一、臺中市政府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2日以府授人考字第1040197760號函,將被彈劾人吳榕峯前任職國立政治大學副教授兼任附屬高級中學校長及該府教育局局長期間,投資暢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暢源公司),且擔任該公司董事,涉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情事,送請本院審查(附件一,第1~60頁)。查被彈劾人吳榕峯於98年8月1日至101年9月2日擔任國立政治大學副教授兼任附屬高級中學校長,按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附件二,第61~62頁):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另依行政院88年3月15日台八八人政給字第005064號函頒之「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附件三,第63~66頁),大學副教授兼高級中學校長應受公務員服務法之規範,且有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又吳員續自101年9月3日至103年12月24日轉任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局長之職,以上被彈劾人吳榕峯任公職經歷,有公務人員履歷表附卷足憑(附件四,第67~71頁)。
二、復查暢源公司(統一編號53045596)於99年5月21日核准設立登記,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董事長為吳○霖,黃○祿及吳榕峯為董事,鄭○珠為監察人。被彈劾人吳榕峯並在董事願任同意書上親自簽名具結(附件一,第21頁),吳員曾出席該公司99年5月14日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議(附件一,第25頁);該公司發起人計14人,吳榕峯亦為發起人之一(附件一,第26頁)。且股東出資均以現金繳納並繳足,吳員投資持有15,000股,投資金額150,000元;嗣後暢源公司經經濟部104年7月17日核准董事吳榕峯解任登記,該公司設立迄今資本額尚無變動,亦有該部中部辦公室104年10月19日經中三字第10435533680號函(附件五,第72~88頁)足資參照。此外,被彈劾人吳榕峯於105年1月29日接受本院約詢時,對上述為暢源公司發起人並擔任董事職務等情,均承認不諱,此亦有被彈劾人吳榕峯之調查案件詢問筆錄(附件六,第89~91頁)在卷可稽。足見被彈劾人吳榕峯確有如臺中市政府函送意旨所稱,於前揭任職國立政治大學副教授兼任附屬高級中學校長及該府教育局局長期間,兼任暢源公司董事無訛,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違失事證已臻明確。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按「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明定,旨在防杜公務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有辱官箴,影響公務及社會風氣。又公司法第8條第1、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此外,公務員不得以規度謀作之意而投資經營公司,例如擔任發起人、董事,並有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83年12月31日(83)局考字第45837號函釋可資參照。足徵被彈劾人吳榕峯前於擔任國立政治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校長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局長期間,為暢源公司發起人並兼任董事,為法所不許。
二、被彈劾人吳榕峯於本院約詢時,對上述擔任暢源公司董事,以及出資並持有該公司之股份等情,均坦承不諱;惟辯稱:「因為痛風關係,交了15萬元,買產品入股可以對折。」、「我請公司用我兒子名字擔任董事,每個月4千元發票寫我兒子的名字,但公司人員未辦理。」、「有去開過董事會,我一直以為是我兒子為董事。」、「沒有實際經營公司業務,我只是吃產品,不知涉及董事。只有15萬元買3年產品而已。103年9月到教育局,但公司就停業。」等語。惟查,被彈劾人吳榕峯為暢源公司發起人,且擔任該公司董事之職,董事願任同意書亦經吳員親自簽名具結,其並坦認曾出席該公司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議,股東會議簽到簿亦有其親筆簽名,故被彈劾人吳榕峯上揭所辯委無可採。又其雖稱並不清楚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惟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0年10月28日100年鑑字第12103號、100年8月5日100年鑑字第12036號議決(附件七,第92~117頁)及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83年12月31日(83)局考字第45837號函釋(附件八,第118~120頁),公務員不得謂不知法律而免除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責。另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查復暢源公司曾分別於101年7月24日至102年7月23日、102年10月23日至103年10月22日及104年4月7日至105年4月6日停業(附件九,第121~124頁)。按銓敘部有關兼任停業中公司董事,不予停職移付懲戒者,須同時符合:(一)任公職前即兼任停業中公司董事;(二)任公職期間該公司為停業狀態,且無營業事實;(三)積極辦理解任之要件(附件十,第125~141頁)。本案被彈劾人吳榕峯於任國立政治大學副教授兼任附屬高級中學校長職務期間,成為該公司發起人及董事,於任職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局長時仍任董事,雖暢源公司有斷續復業及營業之事實,然吳員未積極辦理解任該公司之董事職務,遲於104年7月17日始解任,核與前揭三要件均有不合。是以,暢源公司雖有3次申請停業,亦無礙被彈劾人吳榕峯兼職事實之成立,允堪認定。
綜上論結,被彈劾人吳榕峯98年8月1日至101年9月2日任職國立政治大學副教授兼任附屬高級中學校長,續於101年9月3日至103年12月24日擔任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局長,竟不知謹慎勤勉,自99年5月21日至104年7月17日為暢源公司發起人並兼任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經營商業禁止之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