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消息
2019-01-10【全教產&全中教&陳學聖、許智傑、蔣乃辛、林奕華委員國會辦公室聯合新聞稿】因應新課綱施行,請教育部盡速落實科科等值,增置教師員額
請教育部盡速落實科科等值,增置教師員額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黃耀南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 高孟琳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文宣部主任 薛慧盈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秘書長 許麗吉
教育部107.8.7發佈「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自本(107)學年起高中職各科教師除國文科每週教學節數14節外,其餘各科為每週16節,但唯獨技術高中(高職)實習課分組教學教師每週教學節數為18節,這是歧視及特別對待。臺北市政府率先於107.8.30發佈「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注意事項」,自107學年度起高中職各科教師除國文科每週教學節數14節外,包括技術高中(高職)實習課分組教學及各科教師均為每週16節,領先其他縣市,真正做到【科科等值】。
針對此一議題,【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及立委已於去年1月2日、3月6日、9月5日召開記者會,要求高職實習科目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應比照其他科目為16節。教育部國教署高中職組張副組長於9月5日記者會中表示待教育部發布技術型高中專業群科領綱公告後研議調整。12月25日教育部發布技術型高中專業群科領綱。12月26日林奕華立委於立法院針對【科科等值】向教育部提出質詢。教育部終於在1月7日召開會議,研議技術高中(高職)實習課分組教學教師每週教學節數由18節調為16節,惟施行日期仍未確定,依教育部說法可能至少晚一學期,這是差別對待!且依過去標準都有私校及縣市政府得準用之規定,此一標準在去年8月7日修訂公告後,也刪除了準用文字,致私校及各縣市政府未落實【科科等值】調整,教育部有責任督促私校及縣市政府落實!
為使學校排課及教師授課以變動最小為原則,因此建議107學年度教師超時授課節數將有彈性做法,即若因此標準變動,造成教師超時授課時數超過兼六代三超十二的情形,國教署應同意學校107學年度彈性做法,不受此限。
再者,因應108新課綱施行,高中職需開設1.2~1.5倍選修課程供學生選修。以目前教師員額限制根本不足以開設,尤其部分公立高中職更被員額控管,因此,增置教師員額是必要的配套措施。以目前高中職教師員額規定,高職工農海事類群每班編制3位教師,商業家事類群每班編制2.5位教師,實用技術學程每班僅編制1位教師;普通高中每班編制2.25位教師,實已明顯不足,造成各高中職教師超時授課時數普遍偏高,甚至要找兼課教師或退休教師回來協助上課。如今,因應108新課綱施行,各校還要加開多元選修課程,教師的負擔加重,教師員額如果沒有增加,108課綱幾乎可以說窒礙難行!因此,我們主張高中職不管各類群科教師員額編制每班都應編制3位教師,以使能有較充裕的師資實施新課綱。且如果政策確定,甄選教師需要時間,教育部應立即著手教師甄試事宜,以免重蹈去年增置國中教師員額,造成各縣市政府及學校甄選教師困擾的覆轍!
此外,去(107)年教育部將國中教師員額編制從每班2.0調升至2.2,其對外說明之理由為:「為滿足108學年度推動新課綱所需彈性運用師資人力需求。」我們不禁要問,沒有加開1.2~1.5倍選修課程的國中教育階段增加教師員額,反而增加課程且變動最大的高中職教育階段卻紋風不動,教育部是否真心要推動新課綱?【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及立委在此要求教育部應立即增加高中職教師員額,並即刻加以規畫實施,落實課綱精神,保障學子受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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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7條)
第 7 條 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普通科:每班置教師二人,每達四班,增置教師一人。
二、專業類科:
(一)農業、海事水產類:每三班置教師八人;未達三班者,二班置五人,一班置二人。但農業類之農業機械科每班置三人。
(二)工業及藝術類:每班置教師三人。
(三)商業及家事類:每二班置教師五人;未達二班者,一班置二人。
(四)前三目類,除工業類外,設有五科以上者,每增二科得增置教師一人。
(五)綜合高中學程:每班以二點五人為原則。但辦理工業、農業及海事水產綜合高中課程者,每班置三人。
三、實用技能學程:日間授課每班置教師一人,每滿四班增一人;夜間授課每班置教師二人。
四、特殊教育班: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規定辦理。
五、體育班: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規定辦理。
六、進修部:每班置教師二人,並得由學校現有教師兼任。
七、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置二人;二十五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八、導師:每班置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但建教合作班得依需要增置導師員額;特殊教育班導師,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規定設置。
九、兼行政職務人員:
(一)學校得置副校長一人,由校長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未置副校長者,得置秘書一人,由校長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及實習處各置主任一人,除總務處主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其所屬各組,除總務處之組長由職員專任、學生事務處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或由職員專任。
(三)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輔導教師聘兼之。如因業務設組,其組長由校長就具輔導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四)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人員專任,必要時得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五)普通型學校、技術型學校及綜合型學校,設有專業類科二科以上者,每一專業科置科主任一人;設有專門學程總班級數四班以上者,置學程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各該專業科、學程之專任教師聘兼之。同類專業科及綜合高中專門學程,科主任、學程主任擇一配置。
(六)資訊室、研究發展處、特殊教育處、建教合作處、技術交流處、進修部或其他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七)進修部組長,得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進修部軍訓教官得由學校現有軍訓教官兼任。
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之員額編制依軍訓教官員額設置之相關規定辦理。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進用之護理教師,於本法施行後繼續任職者,其員額編制依護理教師員額設置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七款有關專任輔導教師之配置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逐年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