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黃耀南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文宣部主任 薛慧盈
依據衛生福利部訂定的「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第九條規定,幼兒園及國小教育人員必須依照該辦法第六條規定時程,要求新生家長提供「預防接種紀錄卡(俗稱黃卡)」,讓教育人員查核「黃卡」上之預防接種紀錄,是否依照時程規定按時接種疫苗;然在民國97年「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未修訂前,衛生醫療單位僅要求幼兒園及國小教育人員提供【黃卡】影本,供衛生單位查核,再針對未按時程接種疫苗之新生家長發補接種疫苗通知,進行疫苗補接種。
然依現今疫苗施打情況,家長帶嬰幼兒至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接種時,皆必須攜帶健保卡掛號登錄,因此孩子是否接種疫苗理應皆由健保卡連線之電腦系統登錄,並可供查核。家長手中的【黃卡】紀錄應只是提供作為佐證之證明文件,其實際施打紀錄應該以健保卡登錄為主。
【全教產】建請衛福部配合或建置疫苗施打之專用電腦系統,依據孩童施打日期、施打疫苗種類做確實登錄,而第一線幼兒園及國小低年級教師,只需提供新學年入學新生之基本資料,由學校健康中心上傳後取得該生之施打紀錄,而不該是由教師一筆一筆查核【黃卡】再通知家長或衛生單位。老師並非醫療相關人員,幼兒園與國小低年級教師工作繁重,台灣不是落後國家,在科技發展、資料庫皆建構完善、又有完整綿密的全民健保的情況下,仍無兒童就醫施打疫苗的接種紀錄,這讓全民不能接受。而教師並非醫生,亦無權力要求家長一定要帶孩子施打疫苗。故建議衛福部及教育部能通盤檢討此一措施,讓教師回歸教學專業,讓孩子的就醫預防接種皆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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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情 書
受 文 者:陳情主旨:建請衛生福利部配合或建置嬰幼兒疫苗施打或接種掛號之電腦登錄系統,修訂「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第九條要求幼兒園教保員、國小教師查核新生是否依該辦法第六條規定時程預防接種疫苗之程序,以減輕第一線教育人員非醫療專業上之工作負荷。
說 明:
一、依幼兒園及國小教育人員投訴處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訂定的「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附件一】第九條規定,幼兒園及國小教育人員必須依照該辦法第六條規定時程,要求新生家長提供「預防接種紀錄卡(俗稱黃卡)」,讓教育人員查核「黃卡」上之預防接種紀錄,是否依照時程規定按時接種疫苗;然在民國97年「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未修訂前【附件二】,並未有此規定,衛生醫療單位僅要求幼兒園及國小教育人員提供【黃卡】影本,供衛生單位查核,再針對未按時程接種疫苗之新生家長發補接種疫苗通知,進行疫苗補接種。
三、花蓮縣教師職業工會曾於107年8月中旬撥打電話向衛生福利部反映此查核工作之繁複與不合理,衛生福利部卻僅轉請花蓮縣衛生局連繫,然花蓮縣教師職業工會向花蓮縣衛生局回應,此問題事涉中央法規規定的層次,必須重新檢討「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附件一】第九條規定之正當與合理性才對。
四、目前嬰幼兒家長或監護人帶著嬰幼兒至醫療院所或衛生所施打或接種疫苗,必須攜帶健保卡去掛號登錄才能施打;而當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嬰幼兒疫苗施打或接種,在衛生單位或特約醫院、診所,理應建置全國連線之電腦登錄系統,專供疫苗接種之登載或查核,嬰幼兒家長之【黃卡】紀錄,僅在於登載疏漏時提供作為佐證之證明文件才對。
五、建請衛生福利部配合或建置疫苗施打或接種之專用電腦登錄系統,讓醫療院所、衛生所和學校健康中心均可在掛號施打或接種疫苗時登錄,及提供衛生單位和學校健康中心查核、通知之用,並修訂「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附件一】第九條規定,僅請求幼兒園和國小教育人員提供新學年度入學新生之基本資料名冊電子檔,由學校健康中心上傳電子檔至衛生單位,由電腦登錄系統自動查核未疫苗接種之新生名單,再通知學校健康中心,由學校端之健康中心印製補接種通知書,請求幼兒園和國小教育人員轉知新生家長,新生家長接獲通知並核對「黃卡」若有任何疑義或登載有誤之處,再由新生家長帶著「黃卡」至衛生單位核對補正。
綜前所述,敬請 委員要求衛生福利部檢討修訂「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附件一】第九條規定,以減輕第一線教育人員非醫療專業上之工作負荷。如蒙惠允協助,無任感荷。
陳情單位: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
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高雄縣教師會
台南市高中職教師職業工會
雲林縣高國中小教師職業工會
臺中市教育產業工會
台中市直轄市教師會
桃竹苗中等教育產業工會
苗栗縣教育產業工會
苗栗縣教師職業工會
苗栗縣教師會
新竹市教育產業工會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桃園市教師職業工會
新北市中等教育教師職業工會
基北中等教育產業工會
花蓮縣教師職業工會
花蓮縣教育產業工會
花蓮縣教師會
中華民國教育產業工會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
新竹縣教育產業工會
新竹縣教師職業工會
新竹縣教師會
台南市大府城教育產業工會
新北市教育產業工會
臺北市學校教育產業工會
雙北教育產業工會
彰化縣教育產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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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
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5010160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條,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衛生單位護理人員施行預防接種作業,應接受之訓練課程如下:
一、疫苗學、接種實務、急救等至少六小時基礎教育訓練。
二、每二年定期接受至少四小時之前款進階教育訓練。
三、基礎及進階教育訓練,須取得學習時數證明文件。
第三條
衛生單位護理人員施行預防接種作業範圍,包括執行接種前之健康與適當性評估、疫苗取用、接種準備與疫苗之核對、確認接種對象與進行疫苗接種及衛教等程序。
第四條
衛生單位護理人員執行預防接種場所如下:
一、衛生主管機關及所屬衛生所(室)、各級學校。
二、經立案之護理之家、老人照護及安養機構。
三、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場所。
第五條
護理人員執行預防接種,應確實遵循必要之評估流程,並依規定辦理通報及核發紀錄。
第六條
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幼兒園、托嬰中心學童及嬰幼兒應完成之疫苗接種項目及時程,如附表。
第七條
國小、幼兒園、托嬰中心新生及嬰幼兒於入學、托育時,其法定代理人應提出符合前條時程及項目之預防接種紀錄供查。
國小、幼兒園、托嬰中心對於未按期接受預防接種之新生及嬰幼兒,應造冊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協助完成補行接種,並視需要連繫當地教育或社政主管機關配合辦理。
第八條
前條第二項通知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書面通知法定代理人檢查結果及補種事項。
二、學童有其他醫療特殊理由未能完成預防接種者,應連繫或轉介至當地醫療機構做進一步檢查,以決定是否補種。
三、協助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辦理補(接)種事宜及追蹤學童完成接種。
四、配合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登錄,並提供學生就學期間進行各項疫苗接種之電子資料檔。
第九條
預防接種紀錄檢查,由國小、幼兒園及托嬰中心為之;補行接種相關事宜,由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
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5010160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條,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衛生單位護理人員施行預防接種作業,應接受之訓練課程如下:
一、疫苗學、接種實務、急救等至少六小時基礎教育訓練。
二、每二年定期接受至少四小時之前款進階教育訓練。
三、基礎及進階教育訓練,須取得學習時數證明文件。
第三條
衛生單位護理人員施行預防接種作業範圍,包括執行接種前之健康與適當性評估、疫苗取用、接種準備與疫苗之核對、確認接種對象與進行疫苗接種及衛教等程序。
第四條
衛生單位護理人員執行預防接種場所如下:
一、衛生主管機關及所屬衛生所(室)、各級學校。
二、經立案之護理之家、老人照護及安養機構。
三、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場所。
第五條
護理人員執行預防接種,應確實遵循必要之評估流程,並依規定辦理通報及核發紀錄。
第六條
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幼兒園、托嬰中心學童及嬰幼兒應完成之疫苗接種項目及時程,如附表。
第七條
國小、幼兒園、托嬰中心新生及嬰幼兒於入學、托育時,其法定代理人應提出符合前條時程及項目之預防接種紀錄供查。
國小、幼兒園、托嬰中心對於未按期接受預防接種之新生及嬰幼兒,應造冊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協助完成補行接種,並視需要連繫當地教育或社政主管機關配合辦理。
第八條
前條第二項通知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書面通知法定代理人檢查結果及補種事項。
二、學童有其他醫療特殊理由未能完成預防接種者,應連繫或轉介至當地醫療機構做進一步檢查,以決定是否補種。
三、協助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辦理補(接)種事宜及追蹤學童完成接種。
四、配合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登錄,並提供學生就學期間進行各項疫苗接種之電子資料檔。
第九條
預防接種紀錄檢查,由國小、幼兒園及托嬰中心為之;補行接種相關事宜,由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種辦法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疾管字第0910064458號、內政部臺內童字第0910002264號、教育部臺(91)體字第91168668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九條,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國民小學及幼稚園、托兒所(以下簡稱園、所)之新生,應於入學時提出各項預防接種紀錄影本,供學校、園、所檢查,以備當地衛生機關查核。
第三條
兒童未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完成預防接種者,國民小學及園、所應通知並配合當地衛生機關輔導其補種。
第四條
國民小學新生入學時,除有醫療特殊情形者外,應完成下列之預防接種項目及劑次:
一、卡介苗:一劑。
二、B型肝炎疫苗:三劑。
三、白喉百日咳破傷風混合疫苗:四劑。
四、小兒麻痺口服疫苗:四劑。
五、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一劑。
六、日本腦炎疫苗:三劑。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預防接種項目及劑次。
八、所新生入學時應按規定之預防接種時程完成應接種之項目。
第五條
國民小學之新生及園、所新生預防接種補種事宜,由當地衛生機關支援醫護人員、設備器材及提供疫苗,並連繫當地教育主管機關配合。幼童預防接種補種,並應連繫當地社政主管機關配合。
第六條
國民小學及園、所對未完成預防接種之學生,應配合當地衛生機關採取下列相關措施:
一、書面通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檢查結果及補種事項。
二、學生如有其他醫療特殊理由未能完成預防接種者,應連繫或轉介至當地醫療機構做進一步檢查,以決定是否補種。
三、協助當地衛生機關辦理補種事宜。
第七條
當地衛生機關、國民小學及園、所應配合實施預防接種相關之衛生教育及輔導。
第八條
執行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種工作之相關人員,應將檢查及補種結果分別予以登錄並進行統計。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