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3天兵役不採計公費教學年資
全教產批:變相懲罰
全教產批:變相懲罰
2022-02-09 11:42 聯合報 / 記者趙宥寧/台北即時報導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接獲「舊制公費生」投訴,該師的兵役結訓日期為2018年8月3日,當時尚未開學,學校沒有學生,且學校聘書也追溯自8月1日起聘,但教育部認為依相關規定,不承認3天兵役年資,該師需比同期的女性公費師在校多服務一年才可介聘,變相懲罰有兵役義務的教師。
對此,教育部則重申,公費教師是為了穩定偏遠及特殊地區師資,並保障該地區學生受教權,但該名公費生服兵役期間,並不屬於連續服務期間;另外,連續服務期間是指實際從事任教服務的期間,不包含服兵役,因此公費生於義務服務期滿後,才可以申請介聘。
全教產理事長林碩杰表示,接獲「舊制公費生」陳情,該名教師兵役結訓日期為2018年8月3日,當時尚未開學,學校沒有學生,且學校聘書也追溯自8月1日起聘,但依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5條,應徵服兵役的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年,也就是說申請介聘的偏遠地區學校教師,最低服務年資可包含兵役年資。
不過,林碩杰指出,教育部卻認為依相關規定,不承認3天兵役年資,該師需比同期之女性公費教師在校多服務一年,才可介聘,形成變相懲罰有兵役義務的教師。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熊書顯也說,憲法講求平等,但該師卻因為這三天服役,要比女生晚一年才可介聘,相當不合理。
林碩杰也說,2017年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後的公費生,服務現職學校期間的實際年資得採計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的年資至多兩年,也就是說,「新制公費生」介聘時得採計兵役年資,「舊制公費生」不得採計,同樣是為國家服務卻有不同勞動條件,既是差別待遇、也是變相懲罰。
林碩杰表示,陳情教師表示因需照顧家人急於調動返鄉,若教育部仍堅持不放人,至少也應依據「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9條規定,同意讓急於返鄉照顧家人的舊制公費教師於賠償公費後,完成調動,而非食古不化,剝奪調動之權利。
教育部則說,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於分發學校連續服務,最低服務年限不得少於六年。基於師資公費生是為了穩定偏校師資及學生受教權,師資公費生畢業後需到偏遠或特殊地區服務至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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