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超時加班補休採計,應由一小時改為半小時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黃耀南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文宣部主任 薛慧盈
根據行政院107年4月10日授人考字第1070037347號函修正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三條規定:「各機關對經依規定指派加班之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得鼓勵其選擇在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亦即公教人員若因公務超時加班,沒有另支給加班費而是以補休代替,並以小時計算,於一年內休畢。然因無加班費可支領,補休又必須以一小時計算,便使基層公教人員深感不便,教師若請補休尚須自行處理課務問題;而以一小時計算也缺乏彈性。因此從102年起,便有縣市教育局曾去函詢問是否能將一小時之限制改為半小時,然教育部卻以法令規定為由,仍堅持以一小時為限。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規定略以:「……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歷年規範公教人員加班或補休之加班費或補休,均必須以小時採計,未滿一小時則不予採計,顯然不合理,與勞工在法令上之規範,也明顯有差別待遇。
況且學校教師若有超時加班的事實,目前各公立學校的做法,僅有補休一途,並無加班費可領取。既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鼓勵公教人員選擇在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假,理應放寬超時加班時數之採計,超時加班滿半小時就應予採計補休,且得累計,才有鼓勵補休之實質意義。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認為公教人員因公務而超時加班無法像勞工請領加班費,已經很不公平;而教師補休除了計算時間僵化外,還有課務需要處理,許多教師因此放棄補休權利。因此【全教產】希望能修改以上規定,將補休時間計算從一小時放寬至半小時,讓公教人員在補休上更有彈性。
2018-12-27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