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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8【全教產新聞稿】 【同樣因公失能、死亡】 【行政院:慰問金要分危險職務與非危險職務】 【全教產:應同等對待】

【同樣因公失能、死亡】
【行政院:慰問金要分危險職務與非危險職務】
【全教產:應同等對待】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四條」條文,於參考國民醫療保健支出成長幅度、國人近年不健康之存活年數及長照者所需照護費用等參考因素後,於1月12日起調增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致受傷、失能及死亡之慰問金金額。
 
  依據行政院公報,全失能者慰問金發給新臺幣六百萬元、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全失能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千萬元;死亡者,發慰問金給其遺族新臺幣六百萬元、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死亡者,發慰問金給其遺族新臺幣一千萬元。而所稱危險職務,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於使用器具操作、製作、修繕,或從事災害搶救、交通運輸、傳染病防治等存有較高傷亡或染病風險工作,且依通常客觀之標準,比一般職務更具受傷、失能、死亡之危險者。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全失能即是一般所稱之植物人,必須24小時接受家人或看護之照顧,但同樣都是植物人竟然還分危險職務與非危險職務所致,死亡也是一樣,同樣因公犧牲性命,竟然還分危險職務與非危險職務?
 
由於教育人員亦得比照同一辦法發給慰問金,故以高雄市鳳翔國中梁老師導護執勤被撞終生失能、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而言,其醫療支出、照護支出、子女教養等費用,與其他「全失能」者並無兩樣,卻因導護並非辦法中的危險職務,而致其慰問金應矮人一截?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認為辦法中的第9條已規定:「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但又載明「執行特殊職務期間得經行政院同意辦理保險」;所以為減輕公教人員或遺族之負擔、強化公教人員之保障,全失能者之慰問金與死亡者之遺族慰問金,不應再分危險職務與非危險職務,全面提升公教人員之勞動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