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消息
2024-05-16【全教產公聽會會後新聞稿】 【教育部學校午餐條例「蒙蔽」眾立委?】 【午餐秘書仍「被兼任」、「被迫作功德」?】 【全教產:午餐秘書改為專任】
【午餐秘書仍「被兼任」、「被迫作功德」?】
【全教產:午餐秘書改為專任】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近幾年食安問題層出不窮,學校午餐食物中毒事件時有所聞,蘇丹色素等事件引起社會各界注目。監察院於108年針對偏鄉小校國中小午餐調查發現諸多缺失,包括食材供應商不願運送食材、低薪招聘不到廚工、離島地區更因無冷藏設備船隻之運送,致廠商提供肉品意願低;學校顧忌家長反彈不願調漲及家長不關心午餐品質,造成午餐費用過低,影響午餐品質等之現象。
經監察院揭露後,國教署始透過供應鏈整合等解決偏鄉小校食材取得困難、推動聯合採購平臺,增加偏遠或小型學校廚工薪資補助經費應急,此外,教育部亦於108年4月3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38686號函於公告「學校午餐條例」草案。
但是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發現教育部的學校午餐條例「蒙蔽」了所有立委,以致於至少有7個立委提案版本午餐秘書仍由教師兼任,午餐秘書疑似仍走舊路,由教師兼任,而非專任!(見附件)
教育部的「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案,不管是108年行政院審查版或113年修正版的第十二條均仍是: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並指定一人兼任學生午餐執行秘書,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生午餐工作。這種學校指定兼任午餐秘書的條文,與現行學校的作法並無二異:許多老師均是「被兼任」、「被迫作功德」。
長期以來,國中小老師兼任午餐祕書幾乎都是在犧牲奉獻,也被戲稱為「作功德」,負責的工作包括處理驗菜、檢查菜單、監廚、每日食材留樣及拍照上傳、經費核銷、食材招標、開標、廚房衛生管理、廚工招聘、配合環保局做午餐廚餘、配合衛生局聯合稽查、食藥署全國抽查、填寫廚房午餐工作日誌、餐費收支結算表、每月各班級學生繳納午餐費統計表及核對帳目、每學期食材供應商招標等等行政事務,沒有特休假但寒暑假要回校處理公文等,而且兼任午餐秘書之教師既沒有國民旅遊卡、也沒有行政加給等,僅有依據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第十點:「教師得兼任學校午餐執行秘書,並得以減少授課節數,其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由各縣市酌減授課節數。
結果,各縣市針對兼任午餐秘書教師之酌減授課節數,大不相同:
●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教師兼任午餐教師,其每週基本授課節數,比照組長。
●新竹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自辦營養午餐24班以下學校教師兼午餐秘書,得再減該員授課節數4節,24班以上學校比照組長授課節數;若採中央餐廚或外包,12班以下,兼任午餐秘書得再減該員授課節數1節,13-24班減2節,25班以上減3節。
●苗栗縣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午餐祕書減課標準:自設廚房-公辦公營(有營養師編制)專任教師兼任37班以上得比照主任,36 班以下得比照組長。
●彰化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教師兼午餐秘書:自設午餐廚房學校二十四班(含)以下酌減四節、二十五班(含)以上酌減六節、三十七班(含)以上酌減八節、四十九班(含)以上酌減十節、六十一班(含)以上酌減十二節。
●南投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作業規定:專任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其每週授課節數,比照組長之節數為原則。
●雲林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標準:兼任午餐執行秘書35班以下比照組長,36班以上比照主任授課。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工作要點: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祕書之授課,供應午餐班級在三十七班以上者比照主任排課;在三十六班以下者比照組長排課,各校可依實際狀況酌量調整。
●臺南市國民小學教師暨兼任行政人員每週授課節數補充規定:自辦午餐廚房學校: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者,其每週授課節數比照組長…。
●高雄市市立國民小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1.自設廚房,無營養師編制,教師兼辦午餐執行秘書,比照組長排課,2.有營養師編制、被供應或委外辦理營養午餐學校,得設午餐執行祕書1名,並酌減授課 3-4 節。
●屏東縣國民中學教師及兼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訂定實施要點:午餐秘書酌減2節。屏東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減授一至二節課。
●臺中市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公辦公營或公辦民營設有廚房之學校:比照主任之授課節數編排。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之授課節數,公辦公營:供餐總班級數(不含附設幼兒園班級數)二十五班以上比照主任之授課標準;二十四班以下比照組長之授課標準。公辦民營、外訂團膳及他校供應學校:比照組長之授課標準。
由上可知,各縣市針對兼任午餐秘書教師所酌減之授課節數,差異很大,有的比照組長之授課標準,有的又比照主任之授課節數編排,但是不管是比照組長或主任之節數排課,全部都領不到主管加給也沒有特休假,這些國中小老師兼任午餐祕書可說是都在「作功德」,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建議教育部應廢除「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第十點:「教師得兼任學校午餐執行秘書,並得以減少授課節數」之規定,直接增置專任之午餐秘書,並給予主管加給、特休等,若非專任,則應新增午餐主任或午餐組長一職。不要再讓午餐祕書「作功德」,停止「壓榨兼任午餐秘書之教師」!要馬兒好也要給馬兒吃草!
目前各立法委員提出版本中,僅有登記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083號由王育敏、洪孟楷、黃健豪、廖偉翔、羅廷瑋等委員提案的「學校供餐法草案」「第十四條:學校應設置『專任』供餐執行秘書,負責執行學校供餐行政業務並推動飲食教育」提出『專任』供餐執行秘書之草案,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期盼立法諸委員能支持此條文,將午餐秘書改為『專任』以落實學校供餐品質之提升、保障學童之健康與營養,並保障教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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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提案人:劉建國
學校飲食教育法草案
第十條 學校辦理午餐及飲食教育應置學校飲食秘書若干人。
學校可設置專職飲食秘書,或由具營養及健康知識教師兼任。飲食教育秘書由教師兼任者,學校應依規定減少授課節數,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飲食秘書執掌如下:
一、籌組學校食育委員會。
二、統籌規劃學生飲食相關之工作。
三、學校食材登錄及管理。
四、廚房設備管理及保管。
五、學校飲食相關補助之申請。
六、其他學校飲食之行政業務。
提案人:郭昱晴
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法草案
第十二條 學校辦理午餐及飲食教育應置學校
飲食秘書。
學校可設置專職飲食秘書,或由具營養及健康知識教師兼任。飲食教育秘書由教師兼任者,學校應依規定減少授課節數,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飲食秘書執掌如下:
一、籌組學校食育委員會。
二、統籌規劃學生飲食相關之工作。
三、學校食材登錄及管理。
四、廚房設備管理及保管。
五、學校飲食相關補助之申請。
六、其他學校飲食之行政業務。
提案人:林宜瑾 賴瑞隆 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莊瑞雄 楊 曜
學校飲食法草案
第十二條 學校應置飲食執行秘書若干人,負責學校飲食供給業務管理等行政工作。
前項飲食執行秘書得由學校教職員兼任,學校應依規定減少其授課節數,其相關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陳秀寳
學校飲食法草案
第十三條 學校應置飲食執行秘書,負責學校飲食供給業務管理等行政工作。
前項飲食執行秘書得由學校教職員兼任,學校應依規定減少其授課節數,其設置人數及其他相關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王鴻薇 邱鎮軍 呂玉玲 黃健豪
學校飲食健康促進法草案
第十條 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並設置供餐執行秘書,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供餐行政業務及協助飲食教育。
提案人:鍾佳濱
學校午餐法草案
第七條 學校應設置供餐執行秘書,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供餐行政業務及協助飲食教育。
前項供餐執行秘書得由學校教職員兼任,依規定減少其授課節數,其相關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吳春城 黃國昌 黃珊珊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午餐供餐法草案第十條 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實施供餐食農教育應置執行秘書,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供餐行政業務,與營養師共同辦理食農教育,其設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設置前項供餐執行秘書所需費用,由地方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
提案人:馬文君 邱鎮軍
學校供餐法草案
第十條 學校應置供餐執行秘書若干人,負責供餐業務管理等行政工作。
前項供餐秘書得由學校教職員兼任,學校應依規定減少其授課節數,其相關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魯明哲 黃健豪 牛煦庭 游 顥 邱鎮軍
廖偉翔 顏寬恒
學校供餐法草案
第十一條 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並設置供餐執行秘書,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供餐行政業務及協助飲食教育。
提案人:林倩綺 羅智強 廖偉翔 羅廷瑋 徐欣瑩 許宇甄
學校午餐及營養促進條例草案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專責單位,並至少置營養師二人,統籌規劃全國學校午餐供應與飲食教育業務。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置專責單位,管理及督導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相關業務,並至少置營養師二人。離島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
提案人:范 雲
學校供餐法草案
第十條 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並設置供餐執行秘書,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供餐及飲食教育業務。
提案人:楊瓊瓔 廖偉翔 黃健豪 蘇清泉 羅廷瑋 牛煦庭
學校供餐條例草案
第九條 學校應設置午餐秘書若干人,負責食材登錄與午餐業務管理等行政工作。
前項午餐秘書得由教師兼任,學校應依規定減少授課節數,其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