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限制下課時間產生標籤化屬管教措施原本即具有之不利效果】
【全教產:新北市教育局應尊重專業】
【全教產:教育部另設專門管教人員】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接獲會員反應新北市三和國中陳老師於107年4月以認識環境為由,要求學生背誦任課老師姓名,遭記申誡,直到今年7月28日才由法院平反,質疑新北市教育局及學校校長聯手打壓基層教師。
本案乃陳老師要求學生下課時站在課表前面背誦4位任課教師姓名,家長提出不當管教案之調查申請,三和國中由無法源依據之3人調查小組認定有不當輔導與管教學生行為,但三和國中考核會決議不贊成懲處,校長則逕核予申誡1次,陳老師提出申訴後,新北市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申訴有理由。原措施應予撤銷,原措施學校應依本評議書意旨另為適法之處置。」
三和國中考核會於108年2月再決議不贊成懲處,校長退回考核會,考核會仍再決議不贊成懲處,新北市教育局於108年4月8日以新北教特字第1080539801號函退請三和國中重新審議,考核會再開2次仍決議不贊成懲處,教育局遂於108年5月31日以新北教特字第1080787185號函逕行改核為申誡1次,理由為「教學、訓輔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
陳老師再次申訴,新北市申評會評議結果:陳老師之訓輔行為並無失當,亦未損及案生之學習權益,作成「申訴有理由,原措施撤銷」之評議。
教育局向中央申評會提起再申訴,結果是撤銷新北市申評會評議,原措施(申誡1次)維持。
陳老師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陳老師勝訴,教育局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再判陳老師勝訴。
由於最高行政法院認證:限制學生之下課休息玩樂時間或產生標籤化之疑慮,亦屬管教措施原本即具有之不利效果,尚不能因此即謂法規範所允許之管教措施,因有上開不利效果而不得採。【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認為新北市教育局若不承認教育部所頒輔導管教學生注意事項第22點所允許之一般性管教措施,而自行解讀並打壓基層教師,將造成基層教師無所適從,到底是要聽教育局的,還是要聽教育部的。
另,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理由書已指出,教師及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仍有其專業判斷餘地,法院及其他爭訟機關應尊重教育機關仍有其專業判斷餘地。新北市教育局竟無視學校考核會、及新北市申評會所具有之專業性。
新北市教育局似乎只想急於表現「抓到不適任教師」的業績,卻未審視教學現場教師所面臨之困境,基層教師缺乏後盾,又無所適從,教師到底是怎麼「被打壓」的,基層教師著實感到憂心;新北市教育局應可建議教育部於各校另設專門負責管教之人員,勿使教師無所適從,讓老師們專心教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