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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全教產新聞稿】【外籍英語教師有「考核獎金」 本土代理教師沒有!】【全教產:「外國來的和尚比較會念經」? 教育部差別待遇?】

【1110124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新聞稿】
【外籍英語教師有「考核獎金」  本土代理教師沒有!】
【全教產:「外國來的和尚比較會念經」?  教育部差別待遇?】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教育部最近將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將讓代理教師準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規定」,也就是說代理教師將來也有記功嘉獎等獎勵,但僅止於服務證明文件上加註服務成績優良,並無「考核獎金」;但【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接獲代理教師陳情,同樣是7、8月不支薪的外籍英語教師卻有考核獎金,難道是「外國來的和尚比較會念經」?

    依據臺中市110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外籍英語教師實施計畫之人事費概算表指出:聘僱支薪期間自110年2月1日至111年1月31日,合計10.5個月,其中110年7月1日至110年8月15日不支薪。聘期任滿且考核成績核列甲等者,加發月薪*100%之考核獎金。即其考核獎金為68290元,若聘僱期間未滿11個月,則各款考核獎金依乙方實際受聘僱月份佔12個月之比例計算。而且,包括基隆、桃園、新竹縣、臺中、南投、雲林、金門等縣市契約及教育部契約範本均有類似條文:若聘僱期間未滿一年,則該考核獎金依乙方實際受僱月份佔聘僱計畫實際開始執行至結束的總月份數之比例計算。也就是說每年支薪未滿12個月的外籍英語教師還是有考核獎金,但是同樣是每年支薪未滿12個月的本土代理教師卻沒有!

    許多代理教師對於少子化越來越嚴重之趨勢感到憂心,因為缺額越來越少或「0缺額」的情況下,恐將造成長期代理教師變成「終身」代理教師,其相關福利及該有之權益永遠不會到位,【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認為除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之平時考核外,若政府仍不願給予代理教師完整聘期,也應給予代理教師年終考核獎金,建議教育部比照外籍英語教師給予代理教師按實際受僱月份比例計算之考核獎金。

 

註: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 3 條: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或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 6 條:

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其有合於第二項獎懲基準之情形者,應予以獎勵或懲處。

獎勵分記大功、記功、嘉獎;懲處分記大過、記過、申誡;其基準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記大功:

(一)對教育重大困難問題,能及時提出具體有效改進方案,圓滿解決。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效益。

(三)在惡劣環境下克盡職責,圓滿達成任務。

(四)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五)執行重要法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記功:

(一)革新改進教育業務,且努力推行,著有成效。

(二)對學校校務、設施,有長期發展計畫,且能切實執行,績效卓著。

(三)研究改進教材教法,確能增進教學效果,提高學生程度。

(四)自願輔導學生課業,並能注意學生身心健康,而教學成績優良。

(五)推展輔導管教工作,確能變化學生氣質,造成優良學風。

(六)輔導畢業學生就業,著有成績。

(七)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

(八)教師本人或指導學生代表學校參加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之全國校際比賽,成績卓著。

(九)其他優良事蹟,足資表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嘉獎:

(一)課業編排得當,課程調配妥善,經實施確具成效。

(二)進行課程研發,有具體績效,在校內進行分享。

(三)編撰教材、自製教具或教學媒體,成績優良。

(四)教學優良,評量認真,確能提高學生程度。

(五)對學生之輔導管教,熱心負責,成績優良。

(六)辦理教學演示、分享或研習活動,表現優異。

(七)教師本人或指導學生參加各項活動、比賽,成績優良。

(八)擔任導師能有效進行品格教育、生活教育足堪表率。

(九)在課程研發、教學創新、多元評量等方面著有績效,促進團隊合作。

(十)其他辦理有關教育工作,成績優良。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記大過:

(一)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二)故意曲解法令,致學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

(三)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四)體罰、霸凌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而未達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

(五)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六)隱匿學生涉犯毒品事件,或要求藥物濫用個案學生辦理休、轉學等情形,經查證屬實。

(七)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情節重大,而未達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記過:

(一)處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

(二)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三)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四)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

(五)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

(六)班級經營不佳,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七)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八)代替他人不實簽到退,經查屬實。

(九)對公物未善盡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

(十)延遲通報學生涉犯毒品事件,經查證屬實。

(十一)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誡:

(一)執行教育法規不力,有具體事實。

(二)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週,有具體事實。

(三)不按課程綱要教學,或教學未能盡責,致貽誤學生課業。

(四)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未能盡責。

(五)有不實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

(六)無正當理由不遵守上下課時間且經勸導仍未改善。

(七)教學、輔導管教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

(八)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

(九)其他依法規或學校章則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有具體事實。

(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

前項各款所列記大功、記功、嘉獎、記大過、記過、申誡之規定,得視其情節,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依前二項規定對教師所為之懲處,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屬一次記二大過之行為,無懲處權行使期間限制;屬記一大過之行為,已逾五年者,不予追究;屬記過或申誡之行為,已逾三年者,不予追究。

前項行為終了之日,指教師應受懲處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處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學校知悉之日。

懲處處分經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予以撤銷而須另為懲處者,第四項期間,自原懲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