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消息
2021-12-06【全教產新聞稿】【學校護童計畫 交通部不配合?】【全教產:請立法院修法】
【學校護童計畫 交通部不配合?】
【全教產:請立法院修法】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針對學校導護老師議題,教育部日前回應:「危險路段可提報縣市道安會報,請交通、警政單位協助」後,【全教產】馬上接獲基層老師反應「主管機關常以肇事等級未達標(A1死亡或A2受傷)為由而否決校門口或路口號誌之申請設置」,【全教產】表示此舉完全不符孩子「零傷亡」之護童計畫之初衷,應是廣為設置號誌及斑馬線於中小學校門口或周邊道路以利孩子穿越馬路,預防孩子受傷,而不是等有傷亡後才要設置紅綠燈及斑馬線,為何本末倒置?難道是交通部不願意配合?
交通部每年都要學校呈報交通安全教育成果資料,而且要報的資料越來越多,大家拚命寫作文、做假資料,但實際問題卻都沒有效解決,這是虛應故事?另外,部分縣市警政單位的「護童專案勤務」竟只針對國小,沒有國中,也就是說國中老師沒人幫,本次高雄導護老師被撞重傷一案,即是國中老師!
【全教產】又發現「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6條規定:「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道路中段行人穿越眾多之地點。但距最近行人穿越設施不得少於二○○公尺。…..設有本標線之地點,應配合設置行人穿越道號誌,指示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同規則第226條又規定:「道路交通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行車管制號誌:..五、學校出入口:學校出入口附近道路之雙向總和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二小時內高於八百輛,同此二小時內之行人穿越數高於二百五十人次,且附近二百公尺以內無行人立體穿越設施或其他行車管制號誌可資管制交通。但依此條件設置行車管制號誌,其每日運作時間應予適當之管制。」。【全教產】表示「二小時內高於八百輛」汽車之規定過於嚴苛,且小型學校也不一定有「二百五十人次」穿越馬路,「二百公尺」對於弱小孩子也太遠了,相關規定將有待立法院修法。
另外,雖然有家長團體反對因單起事件就改變作法、又有大學教授指出「有效利用導護老師是合理的,不該因噎廢食」,但是【全教產】接獲基層老師反應「每天早晨導護老師通常都是班上最後一位進入教室的人,那麼在馬路上導護期間,班上學生的安全算誰的責任?」
基層老師反應「交通罰則太輕,捷運喝水罰款比闖紅燈還重」,【全教產】表示這次導護老師遭撞事故,警方只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1800元,加上人行道未禮讓行人加重刑罰2分之1」,罰則太輕,建議修法,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一項第三款加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
不管教育部是要提供安全知能訓練課程,還是要編列預算增充、汰換裝備,【全教產】表示指揮交通是很專業的事,應該讓專業的來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指出學校導護老師不具備指揮交通的權利,指揮交通、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應屬於交通警察和義交,因此【全教產】呼籲,除希望政府透過大量培訓義交,或透過修法由民防人員擔任導護工作,並建議透過科技執法、加重罰則,同時讓老師回歸教室,把老師還給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