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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全教產新聞稿】 【非關甄選、儲訓?】 【各縣市違法校長均可繼續遴選?】 【「不適任校長樣態」過九個月仍不見蹤影】 【全教產:教育部怠惰?】

【非關甄選、儲訓?】
【各縣市違法校長均可繼續遴選?】
【「不適任校長樣態」過九個月仍不見蹤影】
【全教產:教育部怠惰?】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澎湖縣外垵國小許有志校長於113年3月7日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在確認有罪判決後,澎湖縣政府居然緊急於3月19日發函宣示許有志還能參加113年的國小校長遴選。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質疑縣府包庇後,澎湖縣政府則拿出教育部2023年11月20日函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10條規定係針對國中小校長、主任甄選、儲訓等資格取得進行規範,爰取得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者,倘有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情事,則廢止其資格;至現職校長、曾任校長者及現職主任、曾任主任者則非適用對象。
 
(教育部112年11月20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140268號函。)
事實上,「國民教育法」已於112 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全文 62 條,除第 45、46 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第九章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其中第14條第2項已明白規定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校長甄選、儲訓及遴選:一、受刑事有罪判決。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二、受懲戒處分,未經撤銷。三、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未經撤銷。

教育部又於5個月後的112年11月20日以臺教授國字第1120140268號函解釋說,現職校長、曾任校長者不適用「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10條之規定: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後,有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資格。

全國教育產業工會認為,教育部故意忽略「國民教育法」第14條第2項針對校長遴選之規定,又無視於「國民教育法」第17條有關「學校校長」「不適任事實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條文已於去年6月修正公布,到今天,所謂「不適任校長」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仍不見蹤影,如果這不是怠惰,那什麼是怠惰?

教育部於定義不適任教師、砍殺不適任教師向來不遺餘力,(109.11.11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6278B號令),所以不適任教師之樣態早見諸於世,包括:「一、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二、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三、以言語、文字或其他方式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四、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五、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六、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七、班級經營欠佳,有具體事實。八、於教學、輔導管教或處理行政事務過程中,消極不作為,致使教學成效不佳、學生異常  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九、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十、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私人利益。十一、有其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這些都是可解聘教師的樣態,但是校長身為一校之長,應有更高的道德標準,且若未依法行政、避法卸責、輕率枉法,視法律於無物,是要如何能做師生的榜樣、領導學校呢?「不適任校長」之樣態過九個月至今仍未見蹤影,教育部無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