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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2-23【NOWnews 今日新聞】教師準備奪刀?台中家長「帶武士刀」衝學校 教團籲全面設安檢門

    教師準備奪刀?台中家長「帶武士刀」衝學校
    教團籲全面設安檢門






    2024-02-23 10:40:24  記者李琦瑋/台北報導

     
    台中市鄭姓家長懷疑國小5年級的兒子被霸凌,昨天持武士刀闖入學校協調會,並敲打桌子、窗戶,辱罵與會人員,嚇得學校趕緊報警。對此,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今(23)日表示,刀械一再侵入校園,前有彈簧刀,現有武士刀,不管什麼刀,均已造成基層教師憂心忡忡,呼籲教育部阻刀於校外、全台校園皆設安檢門、金屬探測器。

    鄭姓男子的兒子日前放學時,疑似被同學說閒話,當天由鄭男妹妹負責接送姪子,聽聞後將事件轉述給哥哥知道,鄭男因此要求學校應查明,但學校調查後認為應是誤會,昨天找來鄭男與其他4位家長一起到校協調,同時向大家說明。

    豈料,鄭男到場時認為學校沒積極處理,因此頻頻拍桌、敲打窗戶,讓學童、校方、學生家長大受驚嚇,校方隨即通報警方,也馬上將他帶離現場,並在學校警衛室打開袋子,發現裡面有未開鋒的武士刀1把和高爾夫球桿1支。警方事後將涉嫌鄭男帶返派出所偵訊,全案依恐嚇、妨害自由罪移送偵辦。

    全教產理事長林碩杰表示,家長攜武士刀入校,造成恐慌,雖然警方及時到場處理,受到驚嚇的其他家長也提出告訴,但是刀械一再侵入校園,讓基層教師憂心忡忡。

    林碩杰說,教育部新修正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及「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主要是針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對於家長則完全不設防,且新規定主張學校不設安檢門、金屬探測器,勢將無法阻擋彈簧刀、武士刀進入校園,讓基層教師充滿無奈和恐慌,「難道要讓基層教師準備奪刀?」

    林碩杰批評,可見新北市某國中校園攻擊事件引發社會震驚後,教育部並未真正清醒。教育部的新規定明列學校得對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的特定身分學生,或發現、接獲通報學生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的情形時,進行必要安全檢查,但是對學生以外之家長等人的處置,卻付之闕如。

    林碩杰提到,教育部的新規定雖增列「阻卻違法事由」,保障教師維持教學秩序和教育活動的必要管教行為,以及採取避免自己或他人、身體等緊急危難,即當學生有攻擊師生、毀損公物或傷害自己的行為,教師可採取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手段,例如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防止危害發生和擴大,但若過當仍需被罰,但對於家長的攻擊行為,教師是要如何自保或保護其他學生呢? 

    針對校園安全,全教產認為,教育部應有全面的規劃與職場教戰守則,避免基層教師被迫奪刀或進行肉搏戰。


    https://www.nownews.com/news/6369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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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2-23【全教產新聞稿】 【台海危機】 【國防部若未阻敵於境外,國軍準備巷戰】 【校園危機】

    【台海危機】
    【國防部若未阻敵於境外,國軍準備巷戰】
    【校園危機】
    【全教產:教育部未阻刀於校外,基層教師準備奪刀?】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台中市太平區某國小昨(22日)有家長攜武士刀入校,造成恐慌,雖然警方及時到場處理,受到驚嚇之其他家長也提出告訴,但是刀械一再侵入校園之事件,前有彈簧刀,現有武士刀,不管什麼刀,均已造成基層教師憂心忡忡。

    教育部新修正函頒之各級學校「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及「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等主要是針對學生進行必要之安全檢查,對於家長則完全不設防。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新規定主張學校不設安檢門、金屬探測器,勢將無法阻擋彈簧刀、武士刀進入校園,將讓基層教師充滿無奈和恐慌,可見新北市某國中校園攻擊事件引發社會震驚後,教育部並未真正清醒。

    教育部之新規定明列學校得對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的特定身分學生,或發現、接獲通報學生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的情形時,進行必要安全檢查,但是對學生以外之家長等人之處置,卻付之闕如。

    教育部之新規定雖增列「阻卻違法事由」,保障教師維持教學秩序和教育活動的必要管教行為,以及採取避免自己或他人、身體等緊急危難,即當學生有攻擊師生、毀損公物或傷害自己的行為,教師可採取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手段,例如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防止危害發生和擴大,但若過當仍需被罰。但對於家長之攻擊行為,教師是要如何自保或保護其他學生呢? 

    針對校園安全,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認為教育部應有全面之規劃與職場教戰守則,避免基層教師被迫奪刀或進行肉搏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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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31【中時新聞網】教部研擬「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 全教產嘆:無法阻擋彈簧刀

    教部研擬「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 

    全教產嘆:無法阻擋彈簧刀




    2024/01/31 09:24 中時 林志成

     
    新北市某國中發生校園攻擊事件引發社會震驚,教育部正研擬「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以供學校參考。不過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今天表示,新規定不主張在學校設安檢門、金屬探測器,這無法阻擋彈簧刀再入校園,讓基層教師充滿無奈和無力感。

     
    教育部修改「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30日並召開諮詢會議,以研擬「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不過全教產理事長林碩杰表示,手冊內容提及的安全檢查設備仍不見安檢門、金屬探測器,只看到錄影設備(含記憶體、電池)、檢查籃(袋)、保管登記簿,這些仍無法阻擋彈簧刀再入校園。

     
    林碩杰說,手冊中要學生「自行繳交」、「自行翻動」、「自行取出或開啟」、「查獲違法(禁)物品時,應立即封存,並請受檢學生簽名」簡直是天方夜譚,而「將學生先行帶離現場,安撫學生情緒並輔導」,若學生說是老師栽贓時怎麼辦呢?

     
    林碩杰表示,教師於處理緊急事件時採取之必要之強制手段仍有可能造成不當管教、強制、恐嚇之情事,甚至吃上官司。由於教師不具執法權,「防衛行為」、「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等條文,所謂的「阻卻違法事由」恐仍將讓教師左右為難,怯於出手強制。

     
    基層教師也反映,當作業、工作、道歉、靜坐、站立反省等,學生拒絕執行時,教師恐無法強制處理,若真要強制恐又違反相關規定,教師面臨自我矛盾,不知所措就是目前教育現場之實況。

     
    全教產說,此次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及「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中仍未見專職之輔導管教人員、安檢門、金屬探測器等,純是為了應付新北割喉案而來之社會壓力,仍無法阻擋彈簧刀再入校園。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既然如此不放心、不信任教師,就請修法讓專職人員負責管教,尤其是持有律師執照之專職管教人員,讓老師回歸教室、專注教學吧!

     
    教育部回應,1月4日邀集團體專家代表召開校園安全諮詢會議,有關提升學校安全與輔導量能決議部分,高中以下學校輔導教師人力增補,國中部分預計於114學年度完成,國小部分預計自原定120學年度提前至116學年度完成。

     
    另教育部將規畫自113年度起,透過相關計畫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協助推動學務輔導工作教師之減授課節數鐘點費,以落實推動相關工作。

     
    教育部說,配合1月30日諮詢會議與會人員建議調整修正中,教育部預定113年2月2日召開校園安全諮詢會第二次會議,預計俟「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修訂發布後,配合注意事項內容文字調修後再對外公布。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0131001514-260405?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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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31【全教產新聞稿】 【教育部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及「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 【家長團體:教師管教權有除罪條件?】 【全教產:教育部的「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無法阻擋彈簧刀再入校園】

    【教育部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及「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
    【家長團體:教師管教權有除罪條件?】
    【全教產:教育部的「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無法阻擋彈簧刀再入校園】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向來讓基層教師充滿無奈和無力感,尤其人本等團體、甚至教育部習慣把教師當成罪犯看待,民代之選民服務及媒體渲染更助長此歪風,最近新北市、台南市接連發生彈簧刀入校園濺血事件,台北市某國小學生持剪刀、鐵尺恐嚇同學稱「我要殺了你!」等案件,社會各界才驚訝我們的校園安全已病入膏肓,「風向」雖略有改變,卻仍對教師不利。

    教育部新版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專職之輔導管教人員仍付之闕如,安檢門金屬探測器因缺經費等因素而遭拒載入條文。

    其次,教師合法之處罰可能遭家長提告並在法院對決後,只要構成對學生身心健全發展造成侵害,就會變成法官認證之公然侮辱、誹謗、強制、恐嚇等罪,將來家長與教師於法院對決之案件,勢必更多,目前各級法院已有115份判決書引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將來可能會更多。

    教師於處理緊急事件時採取之必要之強制手段仍有可能造成不當管教、強制、恐嚇之情事,尤其如此規定教師無所適從。由於教師不具執法權,「防衛行為」、「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等條文,所謂的「阻卻違法事由」恐仍將讓教師左右為難,怯於出手強制。值得一提的是,防衛、或避難行為若被認為過當時,頂多僅能減輕處罰,考績仍會受影響,而且「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又可能會收傘,讓教師無依無助。

    基層教師也反映,當作業、工作、道歉、靜坐、站立反省等,學生拒絕執行時,教師恐無法強制處理,若真要強制恐又違反相關規定,教師面臨自我矛盾,不知所措就是目前教育現場之實況。尤其,特教生目前採取融合教育模式,情障、過動、亞斯伯格等孩子於情緒失控時,教師很難處理,現在的教學現場像修羅場而非烏托邦。

    某家長團體曾公開表示,「目前輔管法最大的改變是讓教師管教權有除罪條件」,這讓基層老師傻眼,原來網路上有毒品除罪化、通姦除罪化,現在竟然還有管教學生除罪與之齊名?教育部向來把所有教師都看成罪犯,此通病似已感染了許多人?

    昨日教育部召開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諮詢會議中,教育部提出的「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之安全檢査設備竟仍不見安檢門、金屬探測器,只看到錄影設備(含記憶體、電池)、檢查籃(袋)、保管登記簿;由於教師並無執法權,更無強制力,針對特定學生搜查時,學生抵抗或有攻擊行為,教師如何自保,此外,手冊中要學生「自行繳交」、「自行翻動」、「自行取出或開啟」、「查獲違法(禁)物品時,應立即封存,並請受檢學生簽名」簡直是天方夜譚,而「將學生先行帶離現場,安撫學生情緒並輔導」,那學生會不會說老師栽贓呢?

    有基層教師表示,遇到刁鑽的特定學生就會動輒得咎,遇到學生不願聽從指揮故意不拿出來,是否應視為不願受檢呢?

    其實,安檢門加金屬探測器,做全校性無差別檢查,有那麽困難嗎?雖然教育部曾表示無經費,但也應讓各級學校視其特性自行設置,防疫期間,許多學校花數十萬購買熱顯像儀,全校性量體溫,有困難嗎?紐約市已在做,台灣不能做嗎?只要建立使用時機和程序,開放各校自行設置,每位師生進入校門或家長、來賓入校安檢,可保障校園安全,如此亦可避免被檢查的特定人士情緒問題,人權要先建立在安全之上,沒有安全,哪來人權?

    最後,仍建議教育部聘任專職輔導管教人員,避免約聘人員(學務創新人力)擔負全校學務重責,教官退出校園後的替代方案應為教育部與內政部訓練輔導與管教專職人員,變成各校常態人力,專責與公平地處理學生管教工作,不該把責任全部都推給教師,尤其可解決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所承認的「學務處老師要上課,學務處時常沒人」之窘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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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
    【美國警方今年從紐約中學中沒收上千把刀具】
    【大紀元2023年12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施萍紐約報導)上週紐約市中學
    校園中發生了三起學生用刀砍同學的事件。根據警方數據,今年從學校沒收的刀具比去年同期上升了 7%,反映了目前校園治安狀況的下降。

    根據《紐約郵報》援引紐約市警局(NYPD)統計數字,截至12月6日的本學年,警察和學校保安人員一起查獲了1,088 把刀具和 260把裁紙刀,超過去年同期查獲數量的 7% 。

    而且,根據學校安全人員工會的最新統計,1,500個校舍中只有79棟配備了固定的金屬探測器和7個可攜式探測器。這種探測器今年查獲了56%帶入學校的武器。同時,學校保安人員的人數已從2020年最高水平時的5,200人銳減至目前的3,700人。

    根據紐約市警局的數據,學校持刀事件多年來一直呈上升趨勢。市警局表示,配備探測器的學校「是根據對收繳的武器、犯罪和整體暴力的數據分析來選擇的」;教育局表示,「我們的學校絕對不允許武器和危險物品,我們的工作人員每天都與紐約市警局合作,確保武器遠離學校」。

    上週四(12月7日),在布朗士區的 AECI 特許學校內,一名15歲男孩的臉部被人用美工刀砍傷。

    上週三,在布朗士區的J.H.S.123 James M. Kieran 中學裡,一名 12 歲女孩的右腿被同學砍傷;上週二,在布碌崙羊頭灣的蒙路高中( Edward R. Murrow High School ),一個 15 歲男孩用刀刺傷了另一個 15 歲男孩的腹部。

    責任編輯:陳玟綺
    https://www.epochtimes.com/b5/23/12/12/n141345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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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19【自由時報】加強維護校園安全 全教產:學校應全面設安檢門

    加強維護校園安全
    全教產:學校應全面設安檢門




    2024/01/19 12:15〔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

    新北市國中生命案引發校安維護責任歸屬之爭,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今發聲明,理事長林碩杰表示,全教產建議應在學校全面增置「金屬探測器、安檢門」,無差別進行全校學生安檢,彈簧刀已接連出現於新北市和台南市校園,呼籲520上任的新政府應儘速負起責任。


    林碩杰表示,他於會中倡議新北市國中生校園殺人事件,宜從治標及治本兩方面著手,治本涉及多項修法,治標則首重安檢問題,學生人權基礎應建立於校園安全之上,沒有校園安全,談學生人權都是空話,建議視時機對全校學生進入校園前之無差別安全檢查,既可解決標籤化個別學生之問題,亦可讓違禁品阻絕於校園外,另為便於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刀械等違禁品,建議學校安檢方式可透過金屬探測器及安檢門等設施為之。


    此外,林碩杰表示,針對「特定身分學生」之定義,僅包括少年法院審理中或保護管束執行期間者,全教產建議保護管束結束後也列入,但未被接納;另學校人員對特定身分學生負保密義務,全教產建議家長會代表亦應納入需負保密義務;而學務處及輔導處人員將學生強制帶離教學現場,全教產建議應賦予免責權,同樣學生違規多次處理無效且影響其他學生而召開班親會時,建議亦應賦予免責權,避免老師遭投訴或被告,家訪時則應先顧慮教師之人身安全,且監護權人帶回管教制度,亦應有強制力。


    林碩杰也表示,教育部於1月15日召開工作小組第1次諮詢會議,未邀請全教產出席,僅邀請全教會(全教總),但1月17日全教會(全教總)公開表示退出會議,當天下午教育部遂來電請全教產參加第2次會議,結果議程於會前自動消失第2案,僅討論第28、29、30點及臨時新增之24、25、26點,且會議直到傍晚5時45分才結束。


    不過對於教育部改變議程,全教會則發聲明肯定,樂見教育部改弦更張,願意處理深水區條文,研議增加家長的管教責任。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557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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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19【全教產新聞稿】 【全教會退出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諮詢會議】 【全教產遞補進場當砲灰?】 【全教產:兩大主張全部化為灰燼】

    【全教會退出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諮詢會議】
    【全教產遞補進場當砲灰?】
    【全教產:兩大主張全部化為灰燼】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教育部1月15日召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1 次諮詢會議,未邀請全教產出席,僅邀請全教會(全教總),1月17日全教會(全教總)公開表示退出上開會議,當天下午教育部遂來電請本會參加隔天(1月18日)之第2次會議。結果議程於會前自動消失第二案,僅討論第28、29、30點及臨時新增之24、25、26點,會議直到傍晚5:45才結束。

    全教產於會中表示,新北市國中生校園殺人事件,宜從治標及治本兩方面著手,治本涉及多項修法,治標則首重安檢問題,學生人權基礎是建立於校園安全之上,沒有校園安全,談學生人權都是空話,所以建議視時機對全校學生進入校園前之無差別安全檢查,既可解決標籤化個別學生之問題,亦可讓違禁品阻絕於校園外。此外,為便於條文中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刀械等違禁品,建議學校安檢方式可透過金屬探測器及安檢門等設施為之。校長協會張信務理事長表示反對,因為會讓家長害怕,而將學生轉學。教育部事先似已溝通過,會場無人贊同金屬探測器及安檢門等設施。

    教育部針對「特定身分學生」之定義,僅包括少年法院審理中或保護管束執行期間者,全教產建議保護管束結束後也列入,惟未被接納。

    第28點要求學校人員對特定身分學生負保密義務,本會則建議家長會代表亦應納入需負保密義務。另安檢時,建議由教育部培訓之輔導管教專責人員行之,且新增置之高國中小輔導管教專責人員不宜由約聘雇人員擔任。教育部表示將由現行之專輔或校安負責。

    第24點,學務處及輔導處人員將學生強制帶離教學現場,本會建議應賦予免責權,避免因為了維護多數學生受教權而被提告。當然學務處及輔導處人員亦應隨時支援各班管教無效或不服管教之學生,以免妨害現場教學活動。

    第25點,學生違規多次處理無效且影響其他學生而召開班親會時,本會建議亦應賦予免責權,避免因此遭投訴或被告。

    第26點,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前應進行家訪,本會建議家訪應顧慮教師之人身安全,且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亦應有強制力。

    有關「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修正調整,全教產仍建議應全面考量全面修正,但發現目前為止,「增置輔導管教專責人員」與安檢採「金屬探測器、安檢門」等兩大主張已全部化為灰燼,彈簧刀已接連出現於新北市、台南市校園,接下來是哪個縣市呢,新政府應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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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18【匯流新聞網】慰問金依職務危險性不同 全教產:都因公失能或死亡應同等對待

    慰問金依職務危險性不同
    全教產:都因公失能或死亡應同等對待




    2024-01-18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針對同樣因公失能、死亡,但行政院指出慰問金要分危險職務與非危險職務一事,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今(18)日表示,應同等對待,為減輕公教人員或遺族的負擔、強化公教人員的保障,全失能者的慰問金與死亡者的遺族慰問金,不應再分危險職務與非危險職務。

     
    全教產提到,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四條」條文,於參考國民醫療保健支出成長幅度、國人近年不健康的存活年數及長照者所需照護費用等參考因素後,於1月12日起調增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致受傷、失能及死亡的慰問金金額。

     
    依據行政院公報,全失能者慰問金發給新台幣六百萬元、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全失能者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一千萬元;死亡者,發慰問金給其遺族新台幣六百萬元、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死亡者,發慰問金給其遺族新台幣一千萬元。而所稱危險職務,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於使用器具操作、製作、修繕,或從事災害搶救、交通運輸、傳染病防治等存有較高傷亡或染病風險工作,且依通常客觀標準,比一般職務更具受傷、失能、死亡的危險者。

     
    全教產表示,全失能即是一般所稱的植物人,必須24小時接受家人或看護照顧,但同樣都是植物人竟然還分危險職務與非危險職務所致,死亡也是一樣,同樣因公犧牲性命,竟然還分危險職務與非危險職務?由於教育人員也得比照同一辦法發給慰問金,所以高雄市鳳翔國中梁老師導護執勤被撞終生失能、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而言,其醫療支出、照護支出、子女教養等費用,與其他「全失能」者並無兩樣,卻因導護並非辦法中的危險職務,而致其慰問金應矮人一截?

     
    全教產強調,辦法中的第9條已規定:「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但又載明「執行特殊職務期間得經行政院同意辦理保險」;所以為減輕公教人員或遺族的負擔、強化公教人員的保障,全失能者的慰問金與死亡者的遺族慰問金,不應再分危險職務與非危險職務,應全面提升公教人員的勞動條件。

     


    https://cnews.com.tw/174240118a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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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18【全教產新聞稿】 【同樣因公失能、死亡】 【行政院:慰問金要分危險職務與非危險職務】 【全教產:應同等對待】

    【同樣因公失能、死亡】
    【行政院:慰問金要分危險職務與非危險職務】
    【全教產:應同等對待】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四條」條文,於參考國民醫療保健支出成長幅度、國人近年不健康之存活年數及長照者所需照護費用等參考因素後,於1月12日起調增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致受傷、失能及死亡之慰問金金額。
     
      依據行政院公報,全失能者慰問金發給新臺幣六百萬元、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全失能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千萬元;死亡者,發慰問金給其遺族新臺幣六百萬元、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死亡者,發慰問金給其遺族新臺幣一千萬元。而所稱危險職務,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於使用器具操作、製作、修繕,或從事災害搶救、交通運輸、傳染病防治等存有較高傷亡或染病風險工作,且依通常客觀之標準,比一般職務更具受傷、失能、死亡之危險者。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全失能即是一般所稱之植物人,必須24小時接受家人或看護之照顧,但同樣都是植物人竟然還分危險職務與非危險職務所致,死亡也是一樣,同樣因公犧牲性命,竟然還分危險職務與非危險職務?
     
    由於教育人員亦得比照同一辦法發給慰問金,故以高雄市鳳翔國中梁老師導護執勤被撞終生失能、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而言,其醫療支出、照護支出、子女教養等費用,與其他「全失能」者並無兩樣,卻因導護並非辦法中的危險職務,而致其慰問金應矮人一截?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認為辦法中的第9條已規定:「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但又載明「執行特殊職務期間得經行政院同意辦理保險」;所以為減輕公教人員或遺族之負擔、強化公教人員之保障,全失能者之慰問金與死亡者之遺族慰問金,不應再分危險職務與非危險職務,全面提升公教人員之勞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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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15【工商時報】教育部「輔管法」未討論禁絕違禁品入校 全教產抗議

    教育部「輔管法」未討論禁絕違禁品入校
    全教產抗議






    2024.01.15  10:50  中時即時 林志成

    教育部今天上午召開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諮詢會議,未邀請全教產出席,全教產除表達抗議外,並對教育部針對輔管法修法,卻是在修教師合法管教之贅述,竟未針對有效管制違禁品入校,感到訝異。全教產主張教育部應把經費用在校門設安檢門和發放金屬探測器,不是開會在消耗預算。

    教育部之前針對「特定學生」定義,僅包括少年觸犯刑罰法律,遭警查獲,或由少年法院審理期間,或少年法院已裁定保護管束執行期間者;少年有偏差行為,遭警查獲,經警方發送「學生偏差行為通知書」者;符合防制藥物濫用特定學生各類身分之一者。全教產認為保護管束結束後及在校有暴力等紀錄者也應列入。

    全教產理事長林碩杰建議教育部培訓專責管教人員,並到各校駐點,以達管理學生做法與規定相符;並請教育部製作「如何搜查學生違禁品」流程影片,提供基層學校運用;並於高中職,國中、小增置專業之校安人員。

    全教產說,有關「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修正調整應全面考量,不宜只限縮於少數條文。至於安檢方式,建議在學校裝設金屬探測器及安檢門,因為台南市已又發生彈簧刀入校園傷人事件,請教育部勿一錯再錯。


    https://www.ctee.com.tw/news/20240115700756-43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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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15【全教產新聞稿】 【教育部緊急召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諮詢會議】 【未討論有效禁絕違禁品入校,卻在檢討教師如何合法管教】 【全教產:教育部再次下錯藥帖】

    【教育部緊急召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諮詢會議】
    【未討論有效禁絕違禁品入校,卻在檢討教師如何合法管教】
    【全教產:教育部再次下錯藥帖】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教育部今早9:30召開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1 次諮詢會議,未邀請全教產出席,全教產除表達抗議外,並對教育部針對輔管法修法,卻是在修教師合法管教之贅述,竟未針對有效管制違禁品入校,感到訝異;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主張教育部應把經費用在校門設安檢門和發放金屬探測器,不是開會在消耗預算。

        教育部之前針對「特定學生」定義,僅包括少年觸犯刑罰法律,遭警查獲,或由少年法院審理期間,或少年法院已裁定保護管束執行期間者;少年有偏差行為,遭警查獲,經警方發送「學生偏差行為通知書」者;符合防制藥物濫用特定學生各類身分之一者。全教產認為保護管束結束後及在校有暴力等紀錄者也應列入。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同時也建議教育部培訓專責管教人員,並到各校駐點,以達管理學生做法與規定相符;並請教育部製作「如何搜查學生違禁品」流程影片,提供基層學校運用;並於高中職,國中、小增置專業之校安人員。

       另有關「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修正調整應全面考量,不宜只限縮於少數條文。

        最後,安檢方式也建議教育部透過金屬探測器及安檢門,台南市已又發生彈簧刀入校園傷人事件,請教育部勿一錯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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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12【匯流新聞網】3種資優班特教加給有1種0元 全教產揭同工不同酬

    3種資優班特教加給有1種0元
    全教產揭同工不同酬


    2024-01-12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行政院為激勵特教教師持續投入特教工作,於前(10)日已核定修正「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修正後包括資源班、巡迴班導師、特殊組長、特教學校主任等特殊教育教師,均可支領「全額」特殊教育職務加給1800元,不用再打折。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今日質疑,既然「特教加給」是以教師實際擔任與特殊教育有關的特定工作者發給,為何政府還要沿用「過時」的函釋,資優班特教加給仍有三種「1800元、600元、0元」,導致資優班教學現場產生同工不同酬怪異現象。
     
    全教產說明,106年修訂的舊要點是以教師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支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如今修正後,包括資源班、巡迴班導師、特殊組長、特教學校主任等特殊教育教師的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就不再依比例打折,但全教產發現資優班教師的特教加給有3種情形,分別是1800元、600元、0元,仍未改變。
     
    談到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沿用過時函釋以核發特教加給,即教育部95年9月19日台人(三)字第0950137425號函釋所敘:「如非該員額編制內的教師,自無從支領特殊教育津貼。」全教產說明,也就是說教育部95年函釋規定,學校教師若非屬資優班的編制,是沒有特殊教育津貼。104年行政院公布「教師待遇條例」後,特殊教育津貼已消失,特教加給已取得法源,但教育部既要偷懶、又要省錢,竟直接沿用過時規定。且忽略了106年通過的原「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第三條所定義「教師實際擔任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者」支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5條規定,「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國民中學每班置教師3人」,全教產認為,原來只是看得到吃不到的魔幻數字,主管機關極有創意地創造出0.67班等數字,為了可以省錢、有什麼不可以?
     
    全教產指出,由於目前領有資優合格教師證教師很少,多數師範院校特教系也都是身障類,而各縣市資優班隨時會減班或停招,到時候資優班老師馬上會被超額至「遙遠」的學校,因此現有各國中資優班都是情商普通班教師去資優班授課,但造成這些老師雖是「普通班編制內老師」,卻不是「資優班編制內的老師」,但的確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也是實際擔任與特殊教育有關工作者,但其特教加給是0元。以新北市某國中數理資優班為例,於數理資優班合計教學節數達20節正式教師,其特教加給仍為0元,反而於數理資優班直接教學節數16節代理教師的特教加給還有600元。
     
    全教產表示,「教師待遇條例」中有關其他類職務加給也無要求編制內的限制,95年函釋文(特教津貼)也許具當時時空背景,但104年通過「教師待遇條例」與106「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均已無編制內的限制;既然「特教加給」是以教師實際擔任與特殊教育有關特定工作者發給,為何政府還要沿用「過時」的函釋,導致資優班教學現場產生同工不同酬怪異現象?


    https://cnews.com.tw/174240112a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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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12【全教產新聞稿】 【賀:資源班、巡迴班導師、特殊組長特教加給不再打折!】 【憂:資優班特教加給仍有三種:1800元、600元、0元】 【全教產:同工不同酬】

    【賀:資源班、巡迴班導師、特殊組長特教加給不再打折!】
    【憂:資優班特教加給仍有三種:1800元、600元、0元】
    【全教產:同工不同酬】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為激勵特教教師持續投入特教工作,行政院於113年1月10日已核定修正「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修正後,包括資源班、巡迴班導師、特殊組長、特教學校主任等特殊教育教師,均可支領「全額」特殊教育職務加給1800元,不用再打折了!

    以往舊要點(106年修訂)是以教師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支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如今修正後,包括資源班、巡迴班導師、特殊組長、特教學校主任等特殊教育教師之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就不再依比例打折;但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發現資優班教師之特教加給有三種之情形:1800元、600元、0元,仍未改變!

        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沿用「過時」的函釋以核發特教加給,即教育部95年9月19日台人(三)字第0950137425號函釋所敘:如非該員額編制內之教師,自無從支領特殊教育津貼。也就是說教育部95年函釋規定,學校教師若非屬資優班之編制,是沒有特殊教育津貼。

        但是104年行政院公布「教師待遇條例」後,特殊教育津貼已消失,特教加給已取得法源,但教育部既要偷懶、又要省錢,竟直接沿用「過時」的規定。且忽略了106年通過之原「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第三條所定義之「教師實際擔任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者」支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特教加給)。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5條規定,「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國民中學每班置教師3人」,原來只是看得到吃不到的魔幻數字,主管機關極有創意地創造出0.67班等數字,為了可以省錢、有什麼不可以? 

    由於目前領有資優合格教師證之教師很少,多數師範院校特教系也都是身障類,而各縣市之資優班隨時會減班或停招,到時候資優班老師馬上會被超額至「遙遠」之學校,因此現有各國中資優班都是情商普通班教師去資優班授課,但造成這些老師雖是「普通班編制內老師」,卻不是「資優班編制內的老師」,但的確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也是實際擔任與特殊教育有關之工作者,但其特教加給:【0元】。以新北市某國中數理資優班為例,於數理資優班合計教學節數達20節之正式教師,其特教加給仍為【0元】,反而於數理資優班直接教學節數16節之代理教師之特教加給還有【600元】

        資優師資培育不足造成各校資優師資難覓,各校傾向遴聘校內正式教師以穩定資優教育之發展,極少數學校由資優代理教師來授課,但面臨人員流動率高,家長讓孩子就讀意願低,資優教育難經營之困境。

        然以普通班教師任教資優班,這些老師們亦兢兢業業執行了所有資優班任務,包括定期召開IGP會議、完成每位孩子的IGP、了解各類特殊學生特性、程度與學習潛力、針對不同的特性設計及安排個別的教學活動、指導資優生於適當環境下學習、提供學生心理諮商、安撫資優生、協助資優生身心正常發展,但這些實際擔任與特殊教育有關之工作者,特教加給竟仍為【0元】。

        「教師待遇條例」中有關其他類職務加給也無要求編制內之限制,95年函釋文(特教津貼)也許具當時時空背景,但104年通過「教師待遇條例」與106「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均已無編制內之限制;既然「特教加給」是以教師實際擔任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者發給,為何政府還要沿用「過時」的函釋,導致資優班教學現場產生同工不同酬之怪異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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