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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19【全教產新聞稿】 【教育部「學校午餐條例」做半套?】 【午餐秘書主管加給沒到位?】 【全教產: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

    【教育部「學校午餐條例」做半套?】
    【午餐秘書主管加給沒到位?】
    【全教產: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有基層反應,教育部「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案,不管是108年行政院審查版或113年修正版的第十二條均是: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並指定一人兼任學生午餐執行秘書,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生午餐工作。

    也就是說,未來新版的午餐秘書若仍由教師擔任,恐仍無主管加給。

    長期以來,國中小老師兼任午餐祕書幾乎都是在犧牲奉獻,也被戲稱為「作功德」,負責的工作包括處理驗菜、檢查菜單、監廚、每日食材留樣及拍照上傳、經費核銷、食材招標、開標、廚房衛生管理、廚工招聘、配合環保局做午餐廚餘、配合衛生局聯合稽查、食藥署全國抽查、填寫廚房午餐工作日誌、餐費收支結算表、每月各班級學生繳納午餐費統計表及核對帳目、每學期食材供應商招標等等行政事務,且寒暑假竟也要回校處理公文等,但是兼任午餐秘書之教師既沒有國民旅遊卡、也沒有行政加給等,僅有依據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第十點:「教師得兼任學校午餐執行秘書,並得以減少授課節數,其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由各縣市酌減授課節數。

    教育部要求教師來兼辦午餐工作,然後政府又不讓老師領取行政加給,簡直就是「壓榨兼任午餐秘書之教師」!

    而且,目前各縣市針對兼任午餐秘書教師之酌減授課節數,又大相逕庭:
    ●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教師兼任午餐教師,其每週基本授課節數,比照組長。
    ●新竹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自辦營養午餐24班以下學校教師兼午餐秘書,得再減該員授課節數4節,24班以上學校比照組長授課節數;若採中央餐廚或外包,12班以下,兼任午餐秘書得再減該員授課節數1節,13-24班減2節,25班以上減3節。
    ●苗栗縣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午餐祕書減課標準:自設廚房-公辦公營(有營養師編制)專任教師兼任37班以上得比照主任,36 班以下得比照組長。
    ●彰化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教師兼午餐秘書:自設午餐廚房學校二十四班(含)以下酌減四節、二十五班(含)以上酌減六節、三十七班(含)以上酌減八節、四十九班(含)以上酌減十節、六十一班(含)以上酌減十二節。
    ●南投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作業規定:專任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其每週授課節數,比照組長之節數為原則。
    ●雲林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標準:兼任午餐執行秘書35班以下比照組長,36班以上比照主任授課。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工作要點: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祕書之授課,供應午餐班級在三十七班以上者比照主任排課;在三十六班以下者比照組長排課,各校可依實際狀況酌量調整。
    ●臺南市國民小學教師暨兼任行政人員每週授課節數補充規定:自辦午餐廚房學校: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者,其每週授課節數比照組長…。
    ●高雄市市立國民小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1.自設廚房,無營養師編制,教師兼辦午餐執行秘書,比照組長排課,2.有營養師編制、被供應或委外辦理營養午餐學校,得設午餐執行祕書1名,並酌減授課 3-4 節。
    ●屏東縣國民中學教師及兼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訂定實施要點:午餐秘書酌減2節。屏東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減授一至二節課。
    ●臺中市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公辦公營或公辦民營設有廚房之學校:比照主任之授課節數編排。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之授課節數,公辦公營:供餐總班級數(不含附設幼兒園班級數)二十五班以上比照主任之授課標準;二十四班以下比照組長之授課標準。公辦民營、外訂團膳及他校供應學校:比照組長之授課標準。

    由上可知,各縣市針對兼任午餐秘書教師所酌減之授課節數,差異很大,有的比照組長之授課標準,有的又比照主任之授課節數編排,但是不管是比照組長或主任之節數排課,全部都領不到主管加給,這些國中小老師兼任午餐祕書可說是都在「作功德」,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建議教育部應廢除「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第十點:「教師得兼任學校午餐執行秘書,並得以減少授課節數」之規定,直接增置午餐主任或午餐組長等職務,並給予主管加給,不要再讓午餐祕書「作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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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05【聯合新聞網】特教加給領全額各縣市標準不一 全教產籲教育部改善

    全教產今召開記者會,呼籲教育部出面解決特教老師加給同工不同酬的問題。記者李芯/攝

    特教加給領全額各縣市標準不一
    全教產籲教育部改善






    2024-03-05 10:22 聯合報/ 記者 李芯 /台北即時報導

     
    過往特教老師如兼學校行政職會被扣減每月1800元的特教加給,今年行政院修法,讓兼特教相關業務的老師可支領全額。但全教產林碩杰接獲投訴說各縣市作法不一,有些縣市教育局規定要是「特教組組長」才能支領全額,如果是兼辦如輔導室的行政業務就不行,呼籲教育部出面解決差別待遇的情況。

    特教老師每個月有1800元的特教加給,但先前若特師擔任導師及行政工作,會按行政職減授課的堂數比例扣減加給,造成基層教師長期不滿。今年行政院修法,讓兼任導師、特教相關業務的特師可全額支領,不再因行政職而扣減加給。

    然而,林碩杰表示,開學後有很多學校反映各縣市做法不一,有些縣市教育局規定必須是「特教組組長」才能支領全額,如果是兼辦其他組別如輔導室的行政業務,還是會依照授課堂數扣減加給。舉例來說,一般組長可減授6節課,導致有些兼任行政職的特師能領1800元全額的特教加給,有些卻只能領300元、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不等。

    林碩杰指出,許多縣市都發生這種同工不同酬的情況,且不同縣市設置特教組的標準不一,例如新竹縣市、台中市、彰化縣等要3個以上的特教班才能設置特教組和特教組長,嘉義縣、花東是2個班以上,只有桃園市、新北市只要有1個特教班就能設特教組長,全教產希望教育部能出面解決這種差別待遇的情況。

    新北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吳添寶則說,新北市的問題是,許多學校就算沒有特教組長,特教老師仍常常要做組長的行政工作。而特教老師1800元的加給30年未調,如今特教工作愈來愈繁重,許多特師也要做組長工作,只給1800元「太低了」,呼籲應上調加給。


    https://udn.com/news/story/6885/7809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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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05【全教產新聞稿】 【教育部特教加給做半套,小校兼辦領不到】 【全教產:特教加給細分為六種?】

    【教育部特教加給做半套,小校兼辦領不到】
    【全教產:特教加給細分為六種?】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行政院為鼓勵特殊教育教師實際從事特教教學、擔任導師及行政工作,於今(113)年 1 月 10 日核定修正「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規定,將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兼任學校分散式資源班或巡迴輔導班導師、兼任特殊教育學校主管職務及兼任一般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主管職務者,可支領全額特殊教育職務加給,並溯自 112 年 8 月 1 日開始生效,基層特教老師一片叫好。

    過完年,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接獲會員陳情,原因是教育部修正之「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雖同意編制內(1)特殊教育教師兼任學校分散式資源班或巡迴輔導班導師、(2)兼任特殊教育學校主管職務及(3)兼任一般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主管職務者,可支領全額特殊教育職務加給。但學校在辦理「兼任一般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主管職務者」支領全額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時,卻出現了資格認定上之問題,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表示僅限特教組長可支領全額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讓許多基層特教行政人員頓時傻眼。

    經詢教育部陳專員,得到之答覆為,僅限【特教教師兼任特教組長】可支領全額之特教加給;若校內因特教班級數未達設置特教組長之標準,校內特殊教育業務為其他處組(如資料組長、輔導組長或輔導主任等)辦理,且由特教教師兼任上述單位職務者,仍無法支領全額特教加給,只能依實際授課節數依比例支領部分特教加給,以一般學校組長授課六節而言,若於特教班兼一節則支領300元、兼2節支領600元、兼3節支領900元、兼4節支領1200元、兼5節支領1500元、兼6節支領1800元,原來特教加給又細分為六種等級:300元、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1800元?

    經查各縣市有關特教班級數達設置特教組長標準之規定: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六、國民中小學及國小附設幼兒園設有特教班一班以上,得設置特教組長一名。

    「臺北市國民小學組織規程」第五條: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得增設特教組或其他特殊教育組別。

    「新北市所屬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基準」三、各校教師員額設置原則:(四)學校設特殊教育班,且設有輔導室者,得設教師兼特教組長一人。
    「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五條:學校辦理特殊教育班二班以上十七班以下者,得增設特殊教育組。

    「基隆市國民小學組織規程」第五條:國民小學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係指一班兩名教師編制之班級),得依班級型態增設特殊教育組及資優教育組。

    「新竹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三、學校設有三班以上之特殊教育班級者得置特教組長一人,不同類別特教班各達三班以上者得分別增置該類別特教組長一人;特教組長之資格以特殊教育合格教師,具有實際特殊教育教學經驗或曾擔任相關行政職務者為優先。

    「新竹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設置要點」:設有三班以上之特殊教育班級者,輔導室得增設特教組,學校得依所辦理之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類別,各達三班(含)以上者得分別增設特教組長一人。

    「苗栗縣縣立國民小學組織規程」第三條 第四項 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輔導室得依所辦理特殊教育類別增設各組。

    「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及學前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七、設有三班以上特教班之學校,得核准設置特教組長一名。

    「雲林縣國民中小學聘兼行政職務設置及審查原則」:參、第五條 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輔導室得依特殊教育類別增設各組,惟須報本府教育處核准,再填報教師聘兼行政職務人員名單。

    「嘉義縣國民小學處室組別名稱及總額標準表」特教班級數二班(含)以上之學校,得以外加方式設置特殊教育組。

    「嘉義市立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標準」第二條 專設幼稚園設有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者,增設特殊教育組;學校附設幼稚園設有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者,得比照辦理。註:國教階段得依學校班級數及現有編制設置特教組長(非增設)

    「臺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第四條:各校設特殊教育班且班級數達三班以上者,輔導室得增設特殊教育組。

    「高雄市立國民中學教職員工員額設置標準表」:設有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者,於輔導室增設特殊教育組。「高雄市立國民小學教職員工員額設置標準表」:五、設有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者,於輔導室增設特殊教育組。

    「屏東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第三條 學校設有三班以上特殊教育班(包括身心障礙班及資賦優異班),得經核准設置特殊教育組長一名(以下簡稱特教組長);如學校身心障礙班及資賦優異班各達三班以上,且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於特教組長外,增設資賦優異組長一名(以下簡稱資優組長)。

    「臺東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處室組別員額編制作業要點」:國小開設特殊教育班(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達二班以上者,得另加設特殊教育組。國中開設特殊教育班(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達三班以上者,得另加設特殊教育組。

    「花蓮縣學前及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標準」:第四條 學校設有二班以上特教班者,得設置特教組長一名。

    「宜蘭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組織設置要點」第三條 第五項 各校設有特殊教育班、藝術才能班、技藝教育班或職業試探中心者,得依特殊教育類別增設特教組(身心障礙類、資賦優異類)、藝術才能組長、技藝教育組或職業試探組。

    「澎湖縣國民小學行政組織設置標準表」學校設特殊教育班,且設有輔導室者,得依所辦理特殊教育類別達三班以上者增設各組。學校設置藝術才能班者,依藝術才能類,得設教師兼藝術才能組長一人。 

    「金門縣國民中、小學(含學前)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第七條、學校設有二班以上特教班,得置特教組長一名

    「臺中市身心障礙教育發展報告書(110年至114年)」第9頁:高級中等學校設有2班以上特殊教育班者,得置特殊教育組辦理特殊教育業務,如特殊教育班達18班者,可置特殊教育處;國民教育階段學校設有3班以上特殊教育班者,得置特殊教育組,如未達3班,在不增加學校應有組數下設置特殊教育組;未設置特殊教育組之學校,則由輔導組或資料組兼辦特殊教育業務。

    也就是說,多數縣市之學校特殊教育班需達3班以上,才會設特殊教育組長,未設特殊教育組長之學校,則是由擔任輔導組長、資料組長或輔導主任之老師兼辦特教業務工作,但這些特教老師卻只因職稱不同而無法支領全額特教加給,形成一國多制,也是差別待遇。未來,除非所有縣市均比照新北、桃園等縣市規定設特教班一班即設置特教組長一名,否則此種同工不同酬之現象將持續存在,嚴重打擊基層特教行政人員之信心與士氣,教育部應出來面對並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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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01【自由時報】行政院調高軍公教退撫給與4% 全教產喊話:應調7.2%

    行政院調高軍公教退撫給與4%
    全教產喊話:應調7.2%






    2024/03/01 10:38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

     
    行政院自今年1月1日起調高軍公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4%,讓退休勞工羨慕,但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今日發聲明,理事長林碩杰表示4%不夠,為了讓已退休軍公教人員一起分享經濟成長的果實,並維持其退休生活品質,行政院除應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高外,並應補足政府111年所「積欠」已退軍公教退撫給與之調整幅度,經併計前後之數額,應予調整定期退撫給與之幅度應為7.2%,而不是4%。

    行政院人事總處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等規定,「中央主計機關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應調整或「至少每4年」應檢討,軍公教退撫主管機關組成專業評估小組,綜合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等3項法定因素後,擬具評估報告或調整方案,報請行政院、考試院會同核定公告。

    銓敘部表示,由於公務人員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機制,在111年7月1日已公告調整2%,因此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依規定,應從111年1月1日重新起算,並以調整110年度為基期。

    林碩杰則表示,消費者物價指數在107年退撫給與調升前(106年12月)為97.35,至111年退撫給與調高前(110年12月)達101.04,指數增加3.69,但111年退撫給與僅調高2%,政府已「積欠」退休軍公教退撫給與調整幅度達1.69%,112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達106.59,增加已逾5.51%。

    林碩杰要求軍公教月退休金應比照勞保,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即調整」,而非還要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等3項法定因素才擬定調整方案,全國老年給付應一致,建議中央修改軍公教月退休金調整之法規。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593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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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01【全教產新聞稿】 【行政院:軍公教退撫給與給付調高4% 】 【全教產:不夠,因為通膨已吃光調幅】

    【行政院:軍公教退撫給與給付調高4% 】
    【全教產:不夠,因為通膨已吃光調幅】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行政院人事總處昨發出新聞稿指出,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軍公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4%案,業經行政院於29日函請考試院會同核定公告。人事總處表示,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等規定,退休軍公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應予調整,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符合上述法定條件時,應由軍公教退撫主管機關組成專業評估小組,綜合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等3項法定因子後,擬具評估報告或調整方案,報請行政院、考試院會同核定公告。

    銓敘部表示,由於公務人員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機制,在111年7月1日已公告調整2%,因此,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依規定,應從111年1月1日重新起算,並以調整110年度為基期。

    事實上,107年退撫給與調升前(106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7.35,至111年退撫給與調高前(110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已達101.04,指數增加3.69,但111年退撫給與僅調高2%,政府已「積欠」已退軍公教退撫給與調整幅度達1.69%。而112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已達106.59,與110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101.04相較則已逾5.51%。

    行政院雖主張退撫給與相關之CPI累計成長率應自111年1月1日起重新起算;但軍公教警消退休人員因「年金改革每年要下砍1.5%」,現又面臨通膨逾5%,形同雙砍,行政院卻未與現職人員同步調整已退軍公教人員月退俸,軍公教人員退休生活品質堪慮,為讓已退休軍公教人員一起分享經濟成長的果實,並維持其退休生活品質,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認為軍公教退撫給與除應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高外,並應補足政府111年所「積欠」已退軍公教退撫給與之調整幅度,經併計前後之數額,應予調整定期退撫給與之幅度應為7.2%,而不是4%

     由於「勞工保險條例」第 65-4 條明白規定:「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故軍公教月退休金亦應比照勞保,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而非目前還要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等3項法定因子才擬定調整方案,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主張全國老年給付應一致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覈實調整,不應差別待遇、一國數制,強烈建議中央修改軍公教月退休金調整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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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2-23【NOWnews 今日新聞】教師準備奪刀?台中家長「帶武士刀」衝學校 教團籲全面設安檢門

    教師準備奪刀?台中家長「帶武士刀」衝學校
    教團籲全面設安檢門






    2024-02-23 10:40:24  記者李琦瑋/台北報導

     
    台中市鄭姓家長懷疑國小5年級的兒子被霸凌,昨天持武士刀闖入學校協調會,並敲打桌子、窗戶,辱罵與會人員,嚇得學校趕緊報警。對此,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今(23)日表示,刀械一再侵入校園,前有彈簧刀,現有武士刀,不管什麼刀,均已造成基層教師憂心忡忡,呼籲教育部阻刀於校外、全台校園皆設安檢門、金屬探測器。

    鄭姓男子的兒子日前放學時,疑似被同學說閒話,當天由鄭男妹妹負責接送姪子,聽聞後將事件轉述給哥哥知道,鄭男因此要求學校應查明,但學校調查後認為應是誤會,昨天找來鄭男與其他4位家長一起到校協調,同時向大家說明。

    豈料,鄭男到場時認為學校沒積極處理,因此頻頻拍桌、敲打窗戶,讓學童、校方、學生家長大受驚嚇,校方隨即通報警方,也馬上將他帶離現場,並在學校警衛室打開袋子,發現裡面有未開鋒的武士刀1把和高爾夫球桿1支。警方事後將涉嫌鄭男帶返派出所偵訊,全案依恐嚇、妨害自由罪移送偵辦。

    全教產理事長林碩杰表示,家長攜武士刀入校,造成恐慌,雖然警方及時到場處理,受到驚嚇的其他家長也提出告訴,但是刀械一再侵入校園,讓基層教師憂心忡忡。

    林碩杰說,教育部新修正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及「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主要是針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對於家長則完全不設防,且新規定主張學校不設安檢門、金屬探測器,勢將無法阻擋彈簧刀、武士刀進入校園,讓基層教師充滿無奈和恐慌,「難道要讓基層教師準備奪刀?」

    林碩杰批評,可見新北市某國中校園攻擊事件引發社會震驚後,教育部並未真正清醒。教育部的新規定明列學校得對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的特定身分學生,或發現、接獲通報學生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的情形時,進行必要安全檢查,但是對學生以外之家長等人的處置,卻付之闕如。

    林碩杰提到,教育部的新規定雖增列「阻卻違法事由」,保障教師維持教學秩序和教育活動的必要管教行為,以及採取避免自己或他人、身體等緊急危難,即當學生有攻擊師生、毀損公物或傷害自己的行為,教師可採取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手段,例如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防止危害發生和擴大,但若過當仍需被罰,但對於家長的攻擊行為,教師是要如何自保或保護其他學生呢? 

    針對校園安全,全教產認為,教育部應有全面的規劃與職場教戰守則,避免基層教師被迫奪刀或進行肉搏戰。


    https://www.nownews.com/news/6369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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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2-23【全教產新聞稿】 【台海危機】 【國防部若未阻敵於境外,國軍準備巷戰】 【校園危機】

    【台海危機】
    【國防部若未阻敵於境外,國軍準備巷戰】
    【校園危機】
    【全教產:教育部未阻刀於校外,基層教師準備奪刀?】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台中市太平區某國小昨(22日)有家長攜武士刀入校,造成恐慌,雖然警方及時到場處理,受到驚嚇之其他家長也提出告訴,但是刀械一再侵入校園之事件,前有彈簧刀,現有武士刀,不管什麼刀,均已造成基層教師憂心忡忡。

    教育部新修正函頒之各級學校「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及「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等主要是針對學生進行必要之安全檢查,對於家長則完全不設防。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新規定主張學校不設安檢門、金屬探測器,勢將無法阻擋彈簧刀、武士刀進入校園,將讓基層教師充滿無奈和恐慌,可見新北市某國中校園攻擊事件引發社會震驚後,教育部並未真正清醒。

    教育部之新規定明列學校得對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的特定身分學生,或發現、接獲通報學生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的情形時,進行必要安全檢查,但是對學生以外之家長等人之處置,卻付之闕如。

    教育部之新規定雖增列「阻卻違法事由」,保障教師維持教學秩序和教育活動的必要管教行為,以及採取避免自己或他人、身體等緊急危難,即當學生有攻擊師生、毀損公物或傷害自己的行為,教師可採取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手段,例如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防止危害發生和擴大,但若過當仍需被罰。但對於家長之攻擊行為,教師是要如何自保或保護其他學生呢? 

    針對校園安全,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認為教育部應有全面之規劃與職場教戰守則,避免基層教師被迫奪刀或進行肉搏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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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31【中時新聞網】教部研擬「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 全教產嘆:無法阻擋彈簧刀

    教部研擬「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 

    全教產嘆:無法阻擋彈簧刀




    2024/01/31 09:24 中時 林志成

     
    新北市某國中發生校園攻擊事件引發社會震驚,教育部正研擬「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以供學校參考。不過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今天表示,新規定不主張在學校設安檢門、金屬探測器,這無法阻擋彈簧刀再入校園,讓基層教師充滿無奈和無力感。

     
    教育部修改「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30日並召開諮詢會議,以研擬「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不過全教產理事長林碩杰表示,手冊內容提及的安全檢查設備仍不見安檢門、金屬探測器,只看到錄影設備(含記憶體、電池)、檢查籃(袋)、保管登記簿,這些仍無法阻擋彈簧刀再入校園。

     
    林碩杰說,手冊中要學生「自行繳交」、「自行翻動」、「自行取出或開啟」、「查獲違法(禁)物品時,應立即封存,並請受檢學生簽名」簡直是天方夜譚,而「將學生先行帶離現場,安撫學生情緒並輔導」,若學生說是老師栽贓時怎麼辦呢?

     
    林碩杰表示,教師於處理緊急事件時採取之必要之強制手段仍有可能造成不當管教、強制、恐嚇之情事,甚至吃上官司。由於教師不具執法權,「防衛行為」、「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等條文,所謂的「阻卻違法事由」恐仍將讓教師左右為難,怯於出手強制。

     
    基層教師也反映,當作業、工作、道歉、靜坐、站立反省等,學生拒絕執行時,教師恐無法強制處理,若真要強制恐又違反相關規定,教師面臨自我矛盾,不知所措就是目前教育現場之實況。

     
    全教產說,此次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及「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中仍未見專職之輔導管教人員、安檢門、金屬探測器等,純是為了應付新北割喉案而來之社會壓力,仍無法阻擋彈簧刀再入校園。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既然如此不放心、不信任教師,就請修法讓專職人員負責管教,尤其是持有律師執照之專職管教人員,讓老師回歸教室、專注教學吧!

     
    教育部回應,1月4日邀集團體專家代表召開校園安全諮詢會議,有關提升學校安全與輔導量能決議部分,高中以下學校輔導教師人力增補,國中部分預計於114學年度完成,國小部分預計自原定120學年度提前至116學年度完成。

     
    另教育部將規畫自113年度起,透過相關計畫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協助推動學務輔導工作教師之減授課節數鐘點費,以落實推動相關工作。

     
    教育部說,配合1月30日諮詢會議與會人員建議調整修正中,教育部預定113年2月2日召開校園安全諮詢會第二次會議,預計俟「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修訂發布後,配合注意事項內容文字調修後再對外公布。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0131001514-260405?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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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31【全教產新聞稿】 【教育部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及「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 【家長團體:教師管教權有除罪條件?】 【全教產:教育部的「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無法阻擋彈簧刀再入校園】

    【教育部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及「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
    【家長團體:教師管教權有除罪條件?】
    【全教產:教育部的「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無法阻擋彈簧刀再入校園】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向來讓基層教師充滿無奈和無力感,尤其人本等團體、甚至教育部習慣把教師當成罪犯看待,民代之選民服務及媒體渲染更助長此歪風,最近新北市、台南市接連發生彈簧刀入校園濺血事件,台北市某國小學生持剪刀、鐵尺恐嚇同學稱「我要殺了你!」等案件,社會各界才驚訝我們的校園安全已病入膏肓,「風向」雖略有改變,卻仍對教師不利。

    教育部新版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專職之輔導管教人員仍付之闕如,安檢門金屬探測器因缺經費等因素而遭拒載入條文。

    其次,教師合法之處罰可能遭家長提告並在法院對決後,只要構成對學生身心健全發展造成侵害,就會變成法官認證之公然侮辱、誹謗、強制、恐嚇等罪,將來家長與教師於法院對決之案件,勢必更多,目前各級法院已有115份判決書引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將來可能會更多。

    教師於處理緊急事件時採取之必要之強制手段仍有可能造成不當管教、強制、恐嚇之情事,尤其如此規定教師無所適從。由於教師不具執法權,「防衛行為」、「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等條文,所謂的「阻卻違法事由」恐仍將讓教師左右為難,怯於出手強制。值得一提的是,防衛、或避難行為若被認為過當時,頂多僅能減輕處罰,考績仍會受影響,而且「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又可能會收傘,讓教師無依無助。

    基層教師也反映,當作業、工作、道歉、靜坐、站立反省等,學生拒絕執行時,教師恐無法強制處理,若真要強制恐又違反相關規定,教師面臨自我矛盾,不知所措就是目前教育現場之實況。尤其,特教生目前採取融合教育模式,情障、過動、亞斯伯格等孩子於情緒失控時,教師很難處理,現在的教學現場像修羅場而非烏托邦。

    某家長團體曾公開表示,「目前輔管法最大的改變是讓教師管教權有除罪條件」,這讓基層老師傻眼,原來網路上有毒品除罪化、通姦除罪化,現在竟然還有管教學生除罪與之齊名?教育部向來把所有教師都看成罪犯,此通病似已感染了許多人?

    昨日教育部召開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諮詢會議中,教育部提出的「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之安全檢査設備竟仍不見安檢門、金屬探測器,只看到錄影設備(含記憶體、電池)、檢查籃(袋)、保管登記簿;由於教師並無執法權,更無強制力,針對特定學生搜查時,學生抵抗或有攻擊行為,教師如何自保,此外,手冊中要學生「自行繳交」、「自行翻動」、「自行取出或開啟」、「查獲違法(禁)物品時,應立即封存,並請受檢學生簽名」簡直是天方夜譚,而「將學生先行帶離現場,安撫學生情緒並輔導」,那學生會不會說老師栽贓呢?

    有基層教師表示,遇到刁鑽的特定學生就會動輒得咎,遇到學生不願聽從指揮故意不拿出來,是否應視為不願受檢呢?

    其實,安檢門加金屬探測器,做全校性無差別檢查,有那麽困難嗎?雖然教育部曾表示無經費,但也應讓各級學校視其特性自行設置,防疫期間,許多學校花數十萬購買熱顯像儀,全校性量體溫,有困難嗎?紐約市已在做,台灣不能做嗎?只要建立使用時機和程序,開放各校自行設置,每位師生進入校門或家長、來賓入校安檢,可保障校園安全,如此亦可避免被檢查的特定人士情緒問題,人權要先建立在安全之上,沒有安全,哪來人權?

    最後,仍建議教育部聘任專職輔導管教人員,避免約聘人員(學務創新人力)擔負全校學務重責,教官退出校園後的替代方案應為教育部與內政部訓練輔導與管教專職人員,變成各校常態人力,專責與公平地處理學生管教工作,不該把責任全部都推給教師,尤其可解決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所承認的「學務處老師要上課,學務處時常沒人」之窘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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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
    【美國警方今年從紐約中學中沒收上千把刀具】
    【大紀元2023年12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施萍紐約報導)上週紐約市中學
    校園中發生了三起學生用刀砍同學的事件。根據警方數據,今年從學校沒收的刀具比去年同期上升了 7%,反映了目前校園治安狀況的下降。

    根據《紐約郵報》援引紐約市警局(NYPD)統計數字,截至12月6日的本學年,警察和學校保安人員一起查獲了1,088 把刀具和 260把裁紙刀,超過去年同期查獲數量的 7% 。

    而且,根據學校安全人員工會的最新統計,1,500個校舍中只有79棟配備了固定的金屬探測器和7個可攜式探測器。這種探測器今年查獲了56%帶入學校的武器。同時,學校保安人員的人數已從2020年最高水平時的5,200人銳減至目前的3,700人。

    根據紐約市警局的數據,學校持刀事件多年來一直呈上升趨勢。市警局表示,配備探測器的學校「是根據對收繳的武器、犯罪和整體暴力的數據分析來選擇的」;教育局表示,「我們的學校絕對不允許武器和危險物品,我們的工作人員每天都與紐約市警局合作,確保武器遠離學校」。

    上週四(12月7日),在布朗士區的 AECI 特許學校內,一名15歲男孩的臉部被人用美工刀砍傷。

    上週三,在布朗士區的J.H.S.123 James M. Kieran 中學裡,一名 12 歲女孩的右腿被同學砍傷;上週二,在布碌崙羊頭灣的蒙路高中( Edward R. Murrow High School ),一個 15 歲男孩用刀刺傷了另一個 15 歲男孩的腹部。

    責任編輯:陳玟綺
    https://www.epochtimes.com/b5/23/12/12/n141345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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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19【自由時報】加強維護校園安全 全教產:學校應全面設安檢門

    加強維護校園安全
    全教產:學校應全面設安檢門




    2024/01/19 12:15〔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

    新北市國中生命案引發校安維護責任歸屬之爭,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今發聲明,理事長林碩杰表示,全教產建議應在學校全面增置「金屬探測器、安檢門」,無差別進行全校學生安檢,彈簧刀已接連出現於新北市和台南市校園,呼籲520上任的新政府應儘速負起責任。


    林碩杰表示,他於會中倡議新北市國中生校園殺人事件,宜從治標及治本兩方面著手,治本涉及多項修法,治標則首重安檢問題,學生人權基礎應建立於校園安全之上,沒有校園安全,談學生人權都是空話,建議視時機對全校學生進入校園前之無差別安全檢查,既可解決標籤化個別學生之問題,亦可讓違禁品阻絕於校園外,另為便於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刀械等違禁品,建議學校安檢方式可透過金屬探測器及安檢門等設施為之。


    此外,林碩杰表示,針對「特定身分學生」之定義,僅包括少年法院審理中或保護管束執行期間者,全教產建議保護管束結束後也列入,但未被接納;另學校人員對特定身分學生負保密義務,全教產建議家長會代表亦應納入需負保密義務;而學務處及輔導處人員將學生強制帶離教學現場,全教產建議應賦予免責權,同樣學生違規多次處理無效且影響其他學生而召開班親會時,建議亦應賦予免責權,避免老師遭投訴或被告,家訪時則應先顧慮教師之人身安全,且監護權人帶回管教制度,亦應有強制力。


    林碩杰也表示,教育部於1月15日召開工作小組第1次諮詢會議,未邀請全教產出席,僅邀請全教會(全教總),但1月17日全教會(全教總)公開表示退出會議,當天下午教育部遂來電請全教產參加第2次會議,結果議程於會前自動消失第2案,僅討論第28、29、30點及臨時新增之24、25、26點,且會議直到傍晚5時45分才結束。


    不過對於教育部改變議程,全教會則發聲明肯定,樂見教育部改弦更張,願意處理深水區條文,研議增加家長的管教責任。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557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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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19【全教產新聞稿】 【全教會退出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諮詢會議】 【全教產遞補進場當砲灰?】 【全教產:兩大主張全部化為灰燼】

    【全教會退出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諮詢會議】
    【全教產遞補進場當砲灰?】
    【全教產:兩大主張全部化為灰燼】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教育部1月15日召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1 次諮詢會議,未邀請全教產出席,僅邀請全教會(全教總),1月17日全教會(全教總)公開表示退出上開會議,當天下午教育部遂來電請本會參加隔天(1月18日)之第2次會議。結果議程於會前自動消失第二案,僅討論第28、29、30點及臨時新增之24、25、26點,會議直到傍晚5:45才結束。

    全教產於會中表示,新北市國中生校園殺人事件,宜從治標及治本兩方面著手,治本涉及多項修法,治標則首重安檢問題,學生人權基礎是建立於校園安全之上,沒有校園安全,談學生人權都是空話,所以建議視時機對全校學生進入校園前之無差別安全檢查,既可解決標籤化個別學生之問題,亦可讓違禁品阻絕於校園外。此外,為便於條文中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刀械等違禁品,建議學校安檢方式可透過金屬探測器及安檢門等設施為之。校長協會張信務理事長表示反對,因為會讓家長害怕,而將學生轉學。教育部事先似已溝通過,會場無人贊同金屬探測器及安檢門等設施。

    教育部針對「特定身分學生」之定義,僅包括少年法院審理中或保護管束執行期間者,全教產建議保護管束結束後也列入,惟未被接納。

    第28點要求學校人員對特定身分學生負保密義務,本會則建議家長會代表亦應納入需負保密義務。另安檢時,建議由教育部培訓之輔導管教專責人員行之,且新增置之高國中小輔導管教專責人員不宜由約聘雇人員擔任。教育部表示將由現行之專輔或校安負責。

    第24點,學務處及輔導處人員將學生強制帶離教學現場,本會建議應賦予免責權,避免因為了維護多數學生受教權而被提告。當然學務處及輔導處人員亦應隨時支援各班管教無效或不服管教之學生,以免妨害現場教學活動。

    第25點,學生違規多次處理無效且影響其他學生而召開班親會時,本會建議亦應賦予免責權,避免因此遭投訴或被告。

    第26點,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前應進行家訪,本會建議家訪應顧慮教師之人身安全,且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亦應有強制力。

    有關「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修正調整,全教產仍建議應全面考量全面修正,但發現目前為止,「增置輔導管教專責人員」與安檢採「金屬探測器、安檢門」等兩大主張已全部化為灰燼,彈簧刀已接連出現於新北市、台南市校園,接下來是哪個縣市呢,新政府應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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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18【匯流新聞網】慰問金依職務危險性不同 全教產:都因公失能或死亡應同等對待

    慰問金依職務危險性不同
    全教產:都因公失能或死亡應同等對待




    2024-01-18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針對同樣因公失能、死亡,但行政院指出慰問金要分危險職務與非危險職務一事,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今(18)日表示,應同等對待,為減輕公教人員或遺族的負擔、強化公教人員的保障,全失能者的慰問金與死亡者的遺族慰問金,不應再分危險職務與非危險職務。

     
    全教產提到,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四條」條文,於參考國民醫療保健支出成長幅度、國人近年不健康的存活年數及長照者所需照護費用等參考因素後,於1月12日起調增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致受傷、失能及死亡的慰問金金額。

     
    依據行政院公報,全失能者慰問金發給新台幣六百萬元、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全失能者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一千萬元;死亡者,發慰問金給其遺族新台幣六百萬元、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死亡者,發慰問金給其遺族新台幣一千萬元。而所稱危險職務,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於使用器具操作、製作、修繕,或從事災害搶救、交通運輸、傳染病防治等存有較高傷亡或染病風險工作,且依通常客觀標準,比一般職務更具受傷、失能、死亡的危險者。

     
    全教產表示,全失能即是一般所稱的植物人,必須24小時接受家人或看護照顧,但同樣都是植物人竟然還分危險職務與非危險職務所致,死亡也是一樣,同樣因公犧牲性命,竟然還分危險職務與非危險職務?由於教育人員也得比照同一辦法發給慰問金,所以高雄市鳳翔國中梁老師導護執勤被撞終生失能、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而言,其醫療支出、照護支出、子女教養等費用,與其他「全失能」者並無兩樣,卻因導護並非辦法中的危險職務,而致其慰問金應矮人一截?

     
    全教產強調,辦法中的第9條已規定:「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但又載明「執行特殊職務期間得經行政院同意辦理保險」;所以為減輕公教人員或遺族的負擔、強化公教人員的保障,全失能者的慰問金與死亡者的遺族慰問金,不應再分危險職務與非危險職務,應全面提升公教人員的勞動條件。

     


    https://cnews.com.tw/174240118a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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