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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26【全教產新聞稿】 【澎湖縣國小校長遴選許有志遭汰除】 【七美國小陳妍榛校長是漏網之魚?】 【全教產:澎湖縣離島不該成為化外之地?】

    【澎湖縣國小校長遴選許有志遭汰除】
    【七美國小陳妍榛校長是漏網之魚?】
    【全教產:澎湖縣離島不該成為化外之地?】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

    澎湖縣外垵國小許有志校長於113年3月7日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在確認有罪判決後,澎湖縣政府居然緊急於3月19日發函宣示許有志還能參加113年的國小校長遴選。全國教育產業工會揭露後,澎湖縣政府4月18日公布之澎湖縣國民中小學113學年度校長遴選結果,備受外界爭議的外垵國小校長人選終於「換人作」,也塵埃落定。
     
    但是全國教育產業工會馬上又接獲投書,直指在同一案件中目前仍有一位俱備校長身分之陳妍榛校長,在案發當時為外垵國小總務主任,但在等候判決期間竟能參加校長遴選並榮升校長,如今有罪判決出爐後,陳妍榛校長目前還安穩的在七美國小擔任首長,若今天許有志校長被澎湖縣屏除於校長名單之外,陳妍榛校長是否也應該一併汰除,這樣除符合教育部相關規定外,對許有志校長來說也才是一個同等的處置。
     
    一般來說,校長身為一校之長,應有更高的道德標準,擔負學生教育責任的校長,若視法律於無物,行事輕率枉法,如此是要如何能做師生的榜樣、領導學校、導正風氣呢?澎湖縣長陳光復上周期許連任及調任校長們營造友善和諧及優質的校園環境,但縣長的清廉口號也要貫徹,不要流於做半套,請澎湖縣長陳光復堅持清廉,一併處理涉貪被判刑確定的陳妍榛校長,還給教育界和離島中離島七美國小一個清淨的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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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22【全教產新聞稿】 【高雄市甲仙國小借出國參訪之名募款,卻夾帶親友、幽靈團員,假公濟私又擅離職守?】 【全教產:也應列入教育部之「不適任校長樣態」】

    【高雄市甲仙國小借出國參訪之名募款,卻夾帶親友、幽靈團員,假公濟私又擅離職守?】
    【全教產:也應列入教育部之「不適任校長樣態」】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陸續接獲不適任校長之陳情案件,這次是高雄市甲仙國小假偏鄉出國參訪之名募款,結果不只夾帶親友出團,假公濟私、出團名單等問題重重,收支還一團亂帳!

    高雄市甲仙國小2023年以日本青森國際教育交流的名義進行募款,但學校的募款收入與支出之總金額出現落差,尤其實際出國人員名單遭爆作假。經查教育部學校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中,甲仙國小的收支明細核銷名單中出現了「張生」計三筆,分別是「6/15支張生國際交流團費(依契約第1次付款)44550元,7/1支張生國際交流(服裝及學用品費用)2500元、7/21支張生國際交流團費(依契約支付尾款)4950元」,但遭踢爆的是甲仙國小前往日本交流之名單中竟完全無姓張的學生,甲仙國小疑似使用「假人頭」進行募款及核銷,教育是百年大計,難道校長作假也堪為學生典範嗎?整體經費之核銷確已啟人疑竇。

    依據「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國際教育派員出國案件須知」第八條規定:學生海外交流活動除另有規定或必要者外,國中小學校七名學生配置一名公費公假帶隊人員為原則。但是,爆料者指出「高雄市甲仙國小日本青森食農藝術教育國際交流團名單」,校長帶領主任、家長會長計7人陪同9位學生出國參訪,這竟還不包括其他隨團所夾帶親友的「黑數」,甲仙國小出國參訪計畫隨團人員數量嚴重超出相關規定,其中,甲仙國小校長出國參訪所繳費用竟還比其他人少了一萬元,引發不少猜疑。

    高雄市甲仙國小原本參與出國參訪的學生都是學校指定的人選,名單都是家長會長所帶的繪本團,但經部份家長向會長詢問,質疑為什麼出國的學生只有繪本團,其他如拔河隊等團隊都沒有,甲仙國小遂緊急找了幾位拔河隊學生加入。經查,甲仙國小校方決定募款出國進行國際交流,出國人員都是校內少數人決定,並未有任何公開選拔之標準與程序,亦遭質疑缺乏公平性和透明度。

    爆料者更指出,甲仙國小校長出國參訪竟隨團「夾帶」自己的老公與兒子同行,校長出國是請公假執行公務,竟可以「高調」變成「家庭旅行」,這樣公器私用之行為令人側目。此外,校長身為學校出國參訪領隊,旅途中竟把整團學生放下,擅自離隊與家屬一起去看棒球,罔顧學生安全,根本就是失職。請問教育部,如果這個不列入「不適任校長樣態」,那什麼是不適任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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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22【自由時報】高雄甲仙國小赴日參訪被爆假人頭核銷 全教產控校長夾帶丈夫兒子

    高雄甲仙國小赴日參訪被爆假人頭核銷
    全教產控校長夾帶丈夫兒子






    2024/04/22 13:14〔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林碩杰今日踢爆,高雄市甲仙國小去年赴日本青森進行國際教育交流,藉出國參訪之名募款,卻發生涉嫌用假人頭核銷等問題,他並質疑校長陳姚如明明是公務出國,卻夾帶自己的老公和兒子,旅途中還放下整團學生,跟家人去看棒球,罔顧學生安全,涉嫌假公濟私又擅離職守,要求高雄市教育局和教育部追查,且認為應列不適任校長。

    針對指控,甲仙國小校長陳姚如澄清,此行赴日進行國際教育交流經費,係由她向善心人士募款、教育儲蓄戶和參加人員部分付款,她老公和兒子並非與其同行,而是自費自行搭機來回,僅於日本會合參加參訪行程,看棒球是當天行程結束後自理行程。

    林碩杰表示,全教產接獲陳情指,甲仙國小於去(112)年以日本青森國際教育交流的名義進行募款,但學校的募款收入與支出之總金額出現落差,尤其實際出國人員名單遭質疑涉嫌作假,依教育部學校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甲仙國小的收支明細核銷名單中出現了「張生」計3筆,分別是「6月15日支張生國際交流團費(依契約第1次付款)44550元,7月1日支張生國際交流(服裝及學用品費用)2500元、7月21日支張生國際交流團費(依契約支付尾款)4950元」,但甲仙國小前往日本交流之名單中竟完全沒有姓張的學生,疑似使用「假人頭」進行募款及核銷,整體經費之核銷啟人疑竇。

    林碩杰也表示,依「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國際教育派員出國案件須知」規定,學生海外交流活動除另有規定或必要者外,國中小學校7名學生配置1名公費公假帶隊人員為原則,但「高雄市甲仙國小日本青森食農藝術教育國際交流團名單」,校長帶領主任、家長會長計7人陪同9名學生出國參訪,還不包括其他隨團所夾帶親友的「黑數」,甲仙國小出國參訪計畫隨團人員數量嚴重超出相關規定,而陳姚如所繳費用比其他人少了1萬元,也引發猜疑。

    林碩杰指出,部份家長質疑為什麼出國的學生只有家長會帶的繪本團,其他如拔河隊等都沒有,校方因此找了幾位拔河隊學生加入,質疑甲仙國小校方決定募款出國進行國際交流,出國人員卻是校內少數人決定,並未有任何公開選拔之標準與程序,質疑缺乏公平性和透明度。

    林碩杰表示,最誇張的是,陳姚如出國參訪竟夾帶自己的老公與兒子同行,校長出國是請公假執行公務,竟可「高調」變成「家庭旅行」,質疑已是公器私用,甚至陳姚如身為學校出國參訪領隊,旅途中竟把整團學生放下,擅自離隊與家人去看棒球,罔顧學生安全,已屬失職。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648714



     


    甲仙國小師生赴日參訪,全教產今出示參訪名單,踢爆校長帶丈夫和兒子同行,
    還涉嫌用假人頭核銷。(圖由全教產提供)




    甲仙國小師生赴日參訪,全教產今踢爆校長陳姚如帶丈夫和兒子同行,還涉嫌用假人頭核銷,
    支付款項有「張生」,但出團學生無人姓張。(圖由全教產提供)



    甲仙國小師生赴日參訪,全教產今踢爆校長陳姚如帶丈夫和兒子同行,還涉嫌用假人頭核銷,
    支付款項有「張生」,但出團學生無人姓張。(圖由全教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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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9【聯合新聞網】51勞動節教師子女無人顧 教團爭取有薪照顧假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今天召開記者會表示,支持政府於勞動節當天,給予教師有薪照顧假。記者許維寧/攝影

    51勞動節教師子女無人顧
    教團爭取有薪照顧假






    2024-04-19 11:08 聯合報/ 記者 許維寧/台北即時報導

     
    五一勞動節為私立幼兒園、保母等勞工的法定假日,但教師仍需到校上班上課,若教師家中有未滿6歲的子女,勞動節當天恐無人照顧。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今天召開記者會表示,支持政府於勞動節當天,給予教師有薪照顧假。

    全教產理事長林碩杰表示,多年來中小學教師都於職場、家庭蠟燭兩頭燒,但勞動節當天僅有適用勞基法的受僱者可放假,許多教師多已認清有時工作和家庭難平衡,便只能取捨要將時間花在何處。

    林碩杰指出,不少教師選擇於勞動節當天請假照顧學齡前孩童,只因當天私幼等單位放假了、孩子找不到人顧,也是政策導致教師不便,因此呼籲政府應給於勞動節當天給予有薪的照顧假。

    此外,全教產為解決勞動節當天教師未放假的不便,也與地方工會推動「五一勞動節教師子女托育服務」團體協約,促進職場文化改變和教師家庭扶持,但卻遇到地方政府刁難,形成中央不放假、地方也不支援,令人心寒。

    全教產認為,兒童托育、照顧的責任不是只有家庭應承擔,也是政府、社會、雇主的共同責任,而聯合國定義只要勞心、勞力者都屬於勞工,舉凡軍公教與特定專業人士,雖然不適用勞基法,但皆屬聯合國定義下的勞動者,且對國家社會付出的心力,與適用勞基法的勞工一樣。

    全教產指出,五一勞動節只有適用勞基法的勞工放假,勞工父母的小孩卻不能放假,而且還要上學上課,形成「一家兩制」現象,也不能在勞動節當天一家一同慶祝勞動節,並與子女共享天倫之樂,呼籲政府正視政策帶來的不便。


    https://udn.com/news/story/6885/7909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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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9【全教產新聞稿】 【五一勞動節放假跳票、教師子女乏人照顧】 【旅遊有不便險。政府政策造成的不便呢?】 【全教產:應予有薪照顧假】

    【五一勞動節放假跳票、教師子女乏人照顧】
    【旅遊有不便險。政府政策造成的不便呢?】
    【全教產:應予有薪照顧假】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五一勞動節為私立幼兒園、保母等勞工之法定假日,但教師仍需到校上班上課,其未滿六歲之子女無人照顧,造成極度不便,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主張「為支持並協助教師於勞動節當日照顧學齡前兒童,營造友善職場育兒措施,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政府應於五一勞動節給予有薪照顧假」。

    多年來,許多中小學教師一直處於職場、家庭蠟燭兩頭燒之窘境,五一勞動節當天的差別式放假亦助長此狀況;五一勞動節當天只有適用勞基法的受雇者可放假,包括私立幼兒園、保母等勞工均放假,教師未滿六歲之子女當天無人照顧,許多教師也已認清工作與家庭是無法「平衡」的,只能「取捨」,取捨時間要花在哪裡,所以有許多教師五一勞動節當天是請假照顧學前齡兒童,因為找不到人照顧孩子!而這正是政府政策所造成的不便,故政府應於五一勞動節給予有薪照顧假。

    兒童托育及照護不僅是家庭之責任,亦為政府、雇主、社會之共同責任,為使受雇者於工作時無家庭照顧後顧之憂,安定工作情緒、提高工作效能,幫助受雇者解決子女托育問題;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曾為了解決五一勞動節教師未放假所造成之不便與不公平,協助地方工會推動「五一勞動節教師子女托育服務」團體協約,促進職場文化的改變和教師家庭的扶持,但有地方政府卻百般刁難,形成中央不放假、地方也不支援,令基層心寒。

    最後,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仍呼籲,聯合國對勞動者的定義:「凡勞力、勞心者,皆屬勞工。」舉凡軍公教與特定專業人士,雖然不適用勞基法,但他們皆屬聯合國定義下的勞動者,他們對國家、社會付出的心力,與勞基法適用下的勞工,是一樣的。五一勞動節,只有適用勞基法的勞工放假,勞工父母的小孩卻不能放假,而且還要上學上課,形成「一家兩制」的現象,且勞工家庭的小孩上下學必須由勞工父母接送,這也形同在懲罰勞動家庭的父母,不能在勞動節當天安心的去慶祝勞動節,並與自己的子女共享天倫之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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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28【匯流新聞網】台南教產工會黃玫菁遭控侵害老師權益 教育部交市府查明

    台南教產工會黃玫菁遭控侵害老師權益
    教育部交市府查明






    2024-03-28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今(28)日表示,近日接獲台南市復興國民中學教師反映,該校教師會自今年1月修訂「教師會組織章程」後,即限定該校教師必須加入「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才能成為校內教師會正式會員,嚴重侵害學校教師權益;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回應指出,教師參加學校教師會屬於教師的權利,不得限制教師,相關事宜已轉請台南市政府教育局查明妥善處理。

    全教產指出,依據現行人民團體法第37條規定,「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以及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款更定義,「學校教師會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的職業團體」,所以學校專任教師即應有加入學校教師會的權利,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專任教師加入學校教師會,同時也不得以綁定特定工會組織限定教師入會資格。

    台南市復興國中多位教師於112年11月27日連署希望「返回」學校教師會,除將教育部及內政部「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的函示,當面送交學校教師會理事長,亦派代表與教師會理事長溝通,希望能尊重老師們的選擇、維護校內老師權益。

    全教產表示,然而台南市復興國中教師會理事同時也是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秘書長政策部主任黃玫菁,卻藉故一再拖延修訂學校教師會的組織章程,嚴重侵害學校老師權益。

    全教產提出信函為證,指出教育部於日前已明確回覆,表示教師參加學校教師會屬教師權利,且教師會及教師工會分屬不同法系規定的團體,學校應尊重教師自由意願,依教師法及工會法等相關規定選擇加入教師會及教師工會,不得限制教師未加入職業工會者不得加入學校教師會。

    全教產又說,儘管連署已過了4個月,教育部也給予明確答覆,台南市復興國中教師會迄今仍然漠視校內老師權益,未修正違法組織章程。

    全教產批評,該教師會嚴重侵害教師權益。校內教師認為,復興國中教師會居然阻擋符合資格的教師加入自家教師會,並長期被特定工會把持,形成跛腳教師會,與教師會成立初衷背離,如今看來豈不格外諷刺?


    https://cnews.com.tw/174240328a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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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28【全教產新聞稿】 【臺南市復興國中教師會限制學校教師未加入特定工會者,不得加入學校教師會】 【臺南市政府縱容不法?】 【全教產:嚴重侵害學校教師權益】

    【臺南市復興國中教師會限制學校教師未加入特定工會者,不得加入學校教師會】
    【臺南市政府縱容不法?】
    【全教產:嚴重侵害學校教師權益】

    發稿單位 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近日接獲臺南市復興國民中學教師反映,該校教師會自今 (103)年1月修訂【教師會組織章程】後即限定該校教師必須加入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才能成為校內教師會正式會員,嚴重侵害學校教師權益。 

    依據現行人民團體法第37條規定:「…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款更定義學校教師會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故學校專任教師即應有加入學校教師會之權利,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專任教師加入學校教師會,同時亦不得以綁定特定工會組織限定教師入會資格。

    臺南市復興國中多位教師於112年11月27日連署希望「返回」學校教師會,除將教育部及內政部 [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之函示當面送交學校教師會理事長,亦派代表與教師會理事長溝通,希望能尊重老師們的選擇、維護校內老師權益。然而,臺南市復興國中教師會理事同時也是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秘書長政策部主任的黃玫菁老師,卻藉故一再拖延修訂學校教師會之組織章程,嚴重侵害學校老師權益。 

    教育部於日前明確回覆,表示教師參加學校教師會係屬教師之權利,且教師會及教師工會分屬不同法系規定之團體,學校應尊重教師之自由意願,依教師法及工會法等相關規定選擇加入教師會及教師工會,不得限制教師未加入職業工會者不得加入學校教師會。 

    儘管連署已過了4個月,教育部也給予明確答覆,臺南市復興國中教師會迄今仍然漠視校內老師權益,未修正違法之組織章程。

    校內教師認為,復興國中教師會居然阻擋符合資格的教師加入自家教師會,並長期被特定工會把持,形成跛腳教師會,與教師會成立之初衷背離,如今看來豈不格外諷刺?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臺南市政府年初若對於臺南市復興國民中學教師會103 年1月所違法修訂之章程「無感」,如今若又對教育部函轉請臺南市政府妥處案,故意縱容而不願處理,則臺南市政府從此堪稱「螺絲掉滿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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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26【自由時報】澎湖校長判刑仍參加遴選 教育部:依法應解聘或免職

    澎湖校長判刑仍參加遴選
    教育部:依法應解聘或免職






    2024/03/26 17:52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理事長林碩杰今再開記者會質疑,澎湖縣外垵國小校長許有志在有罪判刑確定之後,澎湖縣政府竟讓許有志參加國小校長遴選已涉違法,澎湖縣政府教育處則提出教育部函示「背書」。但教育部今日回應表示,澎湖縣教育處引用函釋錯誤,澎湖縣現職校長因已判刑確定有罪,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行為違法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不得為教育人員,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教育部說明,依「國民教育法」第13條第7項規定,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校長遴選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惟基於外界對於校長具有高道德標準期待,故地方政府訂定相關校長遴選規定時,應請審慎訂定。

    澎湖縣教育處拿教育部112年11月的函示「背書」,因許是現任校長,非候用校長,因此仍可參加遴選。但教育部說明,該函示係針對地方政府所詢受聘主任資格疑義所作之回應,主要就現職教師「已取得主任或校長受聘資格,但尚未正式受聘擔任主任或校長」,倘有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情事,則廢止其主任或校長受聘資格,既然是針對候用主任或候用校長,當然與澎湖縣「現職」校長無關。

    教育部表示,本案澎湖現職校長許有志已判刑確定有罪,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1項第13款規定,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之情形,如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國中小校長不適任處理辦法 預計今年5月發布

    此外,有關於校長不適任事實之處理,教育部表示,目前各主管機關係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7條規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規定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辦理,為明確校長不適任事實認定及相關處理流程,國教署正與各地方政府與相關團體研商,擬具「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草案,預計今年5月對外發布,以周延相關處理機制。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620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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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26【全教產新聞稿】 【非關甄選、儲訓?】 【各縣市違法校長均可繼續遴選?】 【「不適任校長樣態」過九個月仍不見蹤影】 【全教產:教育部怠惰?】

    【非關甄選、儲訓?】
    【各縣市違法校長均可繼續遴選?】
    【「不適任校長樣態」過九個月仍不見蹤影】
    【全教產:教育部怠惰?】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澎湖縣外垵國小許有志校長於113年3月7日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在確認有罪判決後,澎湖縣政府居然緊急於3月19日發函宣示許有志還能參加113年的國小校長遴選。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質疑縣府包庇後,澎湖縣政府則拿出教育部2023年11月20日函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10條規定係針對國中小校長、主任甄選、儲訓等資格取得進行規範,爰取得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者,倘有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情事,則廢止其資格;至現職校長、曾任校長者及現職主任、曾任主任者則非適用對象。
     
    (教育部112年11月20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140268號函。)
    事實上,「國民教育法」已於112 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全文 62 條,除第 45、46 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第九章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其中第14條第2項已明白規定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校長甄選、儲訓及遴選:一、受刑事有罪判決。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二、受懲戒處分,未經撤銷。三、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未經撤銷。

    教育部又於5個月後的112年11月20日以臺教授國字第1120140268號函解釋說,現職校長、曾任校長者不適用「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10條之規定: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後,有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資格。

    全國教育產業工會認為,教育部故意忽略「國民教育法」第14條第2項針對校長遴選之規定,又無視於「國民教育法」第17條有關「學校校長」「不適任事實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條文已於去年6月修正公布,到今天,所謂「不適任校長」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仍不見蹤影,如果這不是怠惰,那什麼是怠惰?

    教育部於定義不適任教師、砍殺不適任教師向來不遺餘力,(109.11.11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6278B號令),所以不適任教師之樣態早見諸於世,包括:「一、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二、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三、以言語、文字或其他方式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四、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五、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六、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七、班級經營欠佳,有具體事實。八、於教學、輔導管教或處理行政事務過程中,消極不作為,致使教學成效不佳、學生異常  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九、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十、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私人利益。十一、有其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這些都是可解聘教師的樣態,但是校長身為一校之長,應有更高的道德標準,且若未依法行政、避法卸責、輕率枉法,視法律於無物,是要如何能做師生的榜樣、領導學校呢?「不適任校長」之樣態過九個月至今仍未見蹤影,教育部無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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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22【自由時報】涉弊案判刑仍參選校長 全教產質疑澎湖縣政府包庇

    涉弊案判刑仍參選校長
    全教產質疑澎湖縣政府包庇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今發聲明,理事長林碩杰表示,澎湖縣外垵國小校長許有志於今(113)年3月7日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在確認有罪判決後,澎湖縣政府居然緊急於3月19日發函宣示許有志仍能參加113年的國小校長遴選,質疑澎湖縣國小校長遴選涉嫌違法,澎湖縣政府包庇有罪判決校長,澎湖縣是化外之地,教育部卻管不到。
     
    林碩杰表示,全教產接獲會員檢舉指,澎湖縣西嶼鄉外垵國小於109年辦理該校視聽教室樓地板新建工程,當時第2次營繕小組會議時,刻意決議把這個工程分割為木作舖設及塑膠地磚兩項工程施作,以達到每項工程均符合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而不必公開招標,且該校未完成公告招標程序前,就請特定廠商入校施作,疑未依行政程序完成招標,事後才補正程序,遭檢舉送交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調查,相關人等均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緩刑。
     
    林碩杰表示,「緩刑」顧名思義是「暫緩執行刑罰」,也就是在法院認為被告犯罪情狀輕微之情況下,經過審理後,認為以暫緩刑罰執行為適當的情況,但仍為刑事中的有罪判決。
     
    林碩杰指出,「國民教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最近3年有受刑事有罪判決,不得參加校長甄選、儲訓及遴選;「澎湖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第11點也指出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遴選,其已聘任者,應予撤銷聘任;「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第10條規定,校長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後,有第7條規定受刑事有罪判決者,廢止其資格,但檢視澎湖縣113年各國小校長任期一覽表,可清楚看到西嶼鄉外垵國小校長許有志竟仍有資格參加校長遴選。
     
    林碩杰表示,本案宣判雖未以貪汙治罪條例論罪,但校長身為一校之長,應有更高的道德標準,校長許有志教職生涯逾30年,區區13萬元的小額工程招標,卻試圖規避採購法並卸責,擔負學生教育責任的校長,視法律於無物,行事輕率枉法,而澎湖縣政府未能依法行政,對於已遭判刑的校長給予適當的行政處置,質疑澎湖縣政府是無法做師生榜樣、領導學校、導正風氣。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615893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今發聲明,理事長林碩杰表示,澎湖縣外垵國小校長許有志於今(113)年3月7日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
    澎湖縣政府居然緊急發函宣示許有志仍能參加113年的國小校長遴選,質疑澎湖縣國小校長遴選涉嫌違法。(圖由全教產提供)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今發聲明,理事長林碩杰表示,澎湖縣外垵國小校長許有志於今(113)年3月7日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
    澎湖縣政府居然緊急發函宣示許有志仍能參加113年的國小校長遴選,質疑澎湖縣國小校長遴選涉嫌違法。(圖由全教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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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22【全教產新聞稿】 【澎湖縣國小校長遴選涉嫌違法】 【澎湖縣政府包庇有罪判決校長?】 【全教產:澎湖縣是化外之地、教育部管不到?】

    【澎湖縣國小校長遴選涉嫌違法】
    【澎湖縣政府包庇有罪判決校長?】
    【全教產:澎湖縣是化外之地、教育部管不到?】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澎湖縣外垵國小許有志校長於113年3月7日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在確認有罪判決後,澎湖縣政府居然緊急於3月19日發函宣示許有志還能參加113年的國小校長遴選。

    全國教育產業工會接獲會員檢舉,澎湖縣西嶼鄉外垵國小於109年辦理該校視聽教室樓地板新建工程,當時第2次營繕小組會議時,刻意決議把這個工程分割為木作舖設及塑膠地磚兩項工程施作,以達到每項工程均符合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而不必公開招標。且該校未完成公告招標程序前,就請特定廠商入校施作,疑未依行政程序完成招標,事後才補正程序,遭檢舉送交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調查,相關人等均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緩刑。

    「緩刑」顧名思義就是「暫緩執行刑罰」,也就是在法院認為被告犯罪情狀輕微之情況下,經過審理後,認為以暫緩刑罰執行為適當的情況,但仍為刑事中的有罪判決。

    全國教育產業工會指出,「國民教育法」第14條第2項已規定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最近三年有受刑事有罪判決,不得參加校長甄選、儲訓及遴選;「澎湖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也指出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遴選,其已聘任者,應予撤銷聘任。「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第 10 條亦規定,校長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後,有第七條規定受刑事有罪判決者,廢止其資格。但檢視澎湖縣113年各國小校長任期一覽表,可清楚看到西嶼鄉外垵國小許有志校長竟仍有資格參加該年的校長遴選。

    本案宣判雖未以貪汙治罪條例論罪,但校長身為一校之長,應有更高的道德標準,外垵國小許有志校長教職生涯逾30年,區區13萬元的小額工程招標,卻試圖規避採購法並卸責,擔負學生教育責任的校長,視法律於無物,行事輕率枉法。尤其,澎湖縣政府未能依法行政,對於已遭判刑的校長給予適當的行政處置,如此縣政府是要如何能做師生的榜樣、領導學校、導正風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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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19【聯合新聞網】國中小午餐祕書工作重卻無加給 全教產:老師是做功德

    全教產召開記者會說,兼任午餐秘書的教師既沒有國民旅遊卡也沒有行政加給,僅給予減授課節數,
    且各縣市目前針對兼任午餐秘書的教師減授節數不一。記者李芯/攝影

    國中小午餐祕書工作重卻無加給
    全教產:老師是做功德






    2024-03-19 10:23 聯合報/ 記者  李芯/台北即時報導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今日召開記者會指出,目前國中小午餐秘書是由學校教師兼任,負責的工作多卻沒有行政加給,有很多老師不願意接這項工作,甚至有學校最後只能由校長親自擔任。因此,呼籲教育部應增置午餐主任、午餐組長的職位,不應持續壓榨午餐秘書的勞力、讓老師「做功德」。

    教育部「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案,不論是108年行政院審查版或113年的修正版,均要求學校指定專責單位,並指定一人兼任「學生午餐執行秘書」,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生午餐工作。

    林碩杰表示,國中小老師兼任午餐秘書幾乎都是在犧牲奉獻,負責的工作包括處理驗菜、檢查菜單、監廚、每日食材留樣及拍照上傳、經費核銷、食材招標、開標、廚房衛生管理、廚工招聘、午餐廚餘、配合衛生局聯合稽查、填寫午餐日誌、餐費收支結算表、每月午餐費帳目、每學期食材供應商招標等行政事務。

    但全教產接獲基層反應,兼任午餐秘書的教師既沒有國民旅遊卡也沒有行政加給,僅給予減授課節數,且各縣市目前針對兼任午餐秘書的教師減授節數不一,如新竹縣國小若自辦營養午餐24班以下減授4節、24班以上比照組長授課節數,南投縣國中則是都比照組長。

    新北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吳添寶說,前陣子新竹有學校找不到營養午餐秘書,由校長親自擔任。在新北市負責中央餐廚的學校,一個午餐秘書做的事情和組長做的事情一樣,每天7點半菜送過來就要去點,也就是7點就要到校,有非常多老師不願意接午餐秘書。

    林碩杰指出,現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午餐秘書的減授課節數由主管機關定,呼籲應廢止這項規定,另要求教育部增置午餐主任、午餐組長,賦予他們應有的權利和義務,不應持續壓榨午餐秘書的勞力、讓老師「做功德」。


    https://udn.com/news/story/6885/784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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