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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18【聯合新聞網】學校勞動節臨托服務衍生爭議 教團:都是不放假惹的禍

    學校勞動節臨托服務衍生爭議
    教團:都是不放假惹的禍




    2024-12-18 11:41 聯合報/ 記者 李芯 /台北即時報導


     
    五一勞動節全國未同步放假,導致有需求的教師在當天得另找托嬰,全教產對此協助各校教師與學校簽訂團體協約,保障當天臨時托育服務,續約時卻衍生爭議,學校恐被罰最高50萬元。對此,全教產理事長林碩杰認為,最大的癥結點還是在於勞動節全國未統一放假,立委也呼籲行政院將心比心,盡快討論將五一列入國定假日。

    林碩杰指出,目前五一勞動節只適用勞基法人員,因此在學校僅教保員、工友適用,教師不適用。多年來基層教師反映勞動節當天私立幼兒園放假、孩子沒地方去,學齡前子女無人照顧,若教師想請假育兒,學校也不見得能找到代課老師,政府差別式放假的錯誤政策,造成老師的不方便。

    全教產自109年開始推動「五一勞動節教師子女臨時托育服務團體協約」,林碩杰指出,某國小到了112年續約時,主管機關台中市教育局卻認為沒有簽訂團體協約的必要,建議某國小將勞動節育兒服務擴及全校教職員工。而某國小就依照教育局建議,不繼續與地方工會協商,並聲稱未來會將托育服務擴及全校。

    結果,因校方未依照團體協約法誠信原則續行協商,又沒有將托育服務擴及全校教職員工子女,勞動部裁決認定學校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一項的不當勞動行為,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林碩杰認為,此事最大的癥結點,還是在於五一勞動節沒有列為國定假日。台鐵產業工會秘書長朱智宇也說,簽訂團體協約的主因就是全國教師、公務員與勞工在五一當天放假不一致,要求新任勞動部長洪申翰表態教師與公務員是否應一致放假。

    國民黨立委羅廷瑋指出,爭取教師、公務員納入五一勞動節已經很久,行政院也曾放出模糊曖昧的消息,讓大家滿懷期待,行政院長卓榮泰7月卻說2025年勞動節會維持原案。勞動節當日私立幼兒園、保母都放假,老師的小孩不僅沒人顧,還要照顧大家的小孩,他身為3個孩子的父親,盼行政院能將心比心,盡快和各界討論明年五一國定假日事宜。


    https://udn.com/news/story/6885/8433079

     


    全教產協助各校教師與學校簽訂團體協約,保障教師五一勞動節當天臨時托育服務,卻衍生爭議。記者李芯/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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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18【全教產新聞稿】【五一勞動節教師子女臨時托育服務團體協約】 【文昌國小:謹遵教育局指示無列入團體協約之必要】 【勞動部:裁罰10萬~50萬】 【教育局設陷阱?】 【全教產:都是五一勞動節未放假惹的禍】

    【五一勞動節教師子女臨時托育服務團體協約】
    【文昌國小:謹遵教育局指示無列入團體協約之必要】
    【勞動部:裁罰10萬~50萬】
    【教育局設陷阱?】
    【全教產:都是五一勞動節未放假惹的禍】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五一勞動節當天,目前僅適用勞基法的受雇者可放假,包括私立幼兒園等勞工均放假,教師未滿六歲之子女於五一勞動節當天乏人照顧,但教師仍需上班上課,造成極度的不便;多年來,許多中小學教師一直處於職場、家庭蠟燭兩頭燒之窘境,也早已認清工作與家庭是無法「平衡」的,只能「取捨」,取捨的結果是許多教師五一勞動節當天請假以照顧學齡前兒童,因為找不到人照顧自己的孩子!而這也是政府差別式放假政策所造成的不便,故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109年起推動地方工會與教師之雇主簽訂「五一勞動節教師子女臨時托育服務團體協約」,讓五一勞動節當天教師之子女有人照顧,協助營造友善職場育兒措施,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而且學校也不會因教師請假而到處尋覓代課老師,因為代課老師可能也放假去了。

    其中,臺中市教育局起初於109年對於「五一勞動節教師子女臨時托育服務團體協約」同意核可,112年6月仍同意核可,但同一份團體協約到了112年12月之回函則出現「無列入團體協約之必要」及採取「抽籤」等要求,而北屯區文昌國小吳校長竟踏入教育局的陷阱,於112年12月發函說:「本校於勞動節提供子女托育服務已試辦3年,為照顧本校全體教職員工,謹遵教育局來文指示,未來將托育服務擴及至全校全體教職員工之子女,照顧對象已含貴會之會員,故實無列入團體協約之必要。」結果吳姓校長未依誠信原則續行協商、又未啟動托育服務擴及至全校全體教職員工之子女,是以全案於113年12月經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認定構成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之不當勞動行為。

    依據團體協約法第32條:「勞資之一方,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文昌國小吳姓校長誤入教育局的陷阱,遭處以罰鍰,教育局難辭其咎。

    每年五一勞動節時,「勞工放假但其在學子女不能放假」、「教師需上班上課但其未滿六歲之子女無人照顧」,這些「親子作息不一致」之現象,均為目前五一勞動節差別式放假政策所造成,五一勞動節應改列國定假日,解決這些惡果。

    兒童托育及照護不僅是家庭之責任,亦為政府、雇主、社會之共同責任,為解決五一勞動節親子作息不一致、教師子女乏人照顧等現象,請政府把五一勞動節改為國定假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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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09【中時新聞網】「班班有鮮乳」涉及教師工作條件變更 全教產要求協商

    「班班有鮮乳」涉及教師工作條件變更
    全教產要求協商




    2024/12/09  10:28  中時 林志成


     
    農業部與教育部推動「班班有鮮乳」政策,卻因規畫不周,引發諸多問題。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今天表示,這項政策涉及教師勞務的變動,地方政府應先與地方教師工會進行協議;同時,建議發「國產鮮奶券」或健保卡刷卡至超商等通路領取,將會更省事。

    全教產表示,「班班有鮮乳」是一個挺本土農業的政策,他們當然力挺,但因政府未妥善周全的規畫,就急著要在9月份開學上路,衍生出學校無冷鏈設備可保存鮮乳、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變鮮乳搬運工、學生改領保久乳致放學書包沉重等不一而足的民怨。

    全教產說,教育部及農業部應與這項政策利害關係人的學生、學生家長和學校教育人員,廣泛的意見交流和充分溝通,再訂出可行的方案,政策才能有效執行與到位。

    全教產指出,「班班有鮮乳」政策要在校園執行,第一線教育人員的工作量勢必會增加,也就是教育人員的工作條件會有所變動:而學校教師已改為聘任制多年,教師又可組織工會,涉及教師工作條件的變更,依法本應與工會先行協議。所以,「班班有鮮奶」政策要實施,其所可能涉及教師勞務的變動,地方政府應先與地方教師工會進行協議。

    全教產也建議發「國產鮮奶領用券」或健保卡刷卡方式,至各地超商、全國連鎖量販等通路商店,領取本土鮮乳製品:用這樣領取的方式,可解決學校冷藏設備不足、及額外增加勞力等困窘的現況。

    全教產說,從「班班吃石斑魚」到「班班有鮮奶」的政策,都是在未事先聽取利害關係人(學生、學生家長、學校教育人員、營養午餐供應商等)意見,未有完善可行的配套措施下倉促上路,即便是再好的美意,也都會大打折扣,執政者難道不應深自檢討嗎?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1209001518-260405?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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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09【全教產會後新聞稿】【年金改革:107年~113年已砍7.5%?】【106年~112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差距:9.24%】【公教人員:形同雙砍】【全教產:立意良善、手段殘暴】

    【年金改革:107年~113年已砍7.5%?】 
    【106年~112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差距:9.24%】 
    【公教人員:形同雙砍】 
    【全教產:立意良善、手段殘暴】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公教退休人員月退休金因「年金改革每年要下砍1.5%」,107年至113年已砍了7.5%,此外,106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97.35、110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101.04、112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106.59,消費者物價指數已漲超過9.24%,兩者合起來超過16%,已形同雙砍,砍夠了吧!由於公教退撫給與調整早就跟不上通膨,還要每年要下砍1.5%,請就此住手!請停止所得替代率逐年再降低! 

    有關本案「停止所得替代率逐年降低」之主訴求,雖然銓敘部上週送交司法法制委員會的書面報告提出,年改是將退撫基金用罄年度延後至2051年,一旦停砍年金,將提早4至5年用罄退撫年金,估計未來50年挹注金額減少新台幣2800億元,因此不建議推動修法。
     
    但是,我們認為這是唬人的,因為2800億元除以50年,平均一年只要撥補56億,勞動部部長針對勞工部分曾表態不砍給付並強調「撥補即是改革」,我們也要求銓敘部要推動多撥補這56億的政策。 

    因為,相較於勞保基金,勞動部自2020年起迄今已撥補2670億元;之前勞動部長公開表示「撥補就是改革」,也就是說政府是透過「撥補」勞保財務進行實踐勞保之改革。但是,退撫基金呢?沒有2670億的撥補,113年只有50億(公)+50億(教)。如果撥補可稱為改革,軍公教年改撥補額度又遠低於勞保,當初為何不撥補?而是「多繳、少領、延後退」呢?這不是大小眼,什麼是大小眼?公平性何在?政府都說錢不夠,但事實上都是超徵稅收都好幾千億,還有8800億前瞻計畫、1000億的新南向政策、2849億的核四封存、2兆的離岸風電。
     
    其實之前勞動部部長表態不砍給付並強調「撥補即是改革」,此亦認證2017「多繳、少領、延後退」的「年改」是錯誤政策。是霸凌公教人員的政策,是民進黨聯合全教總霸凌公教人員的政策。 

    政府分十年逐年降低退休金所得替代率的行為,對一個已經退休,且無法再有其他收入的退休族而言是一種虐心的凌遲行為,而且這個凌遲要長達10年。 

    大輻的通膨,又把這個凌遲擴大,加上年紀愈大,傷病愈來愈多,更需要醫藥費用,更沒有安全感,分十年逐年遞减退休金的折磨,對一個已經没有生產力的退休老人在心靈上所產生的傷害可以用"扼殺"來形容,而且要殺他的這把刀竟然連砍10年,這種慘絕人寰的慘狀、這種心境,凡有同理心的人都可以理解。公教人員就好像是被用過即丟的抹布,被遺棄在垃圾桶裡了。 

    當初年金要改革時是打著消滅18%的口號爭取選票,但結果真正大刀砍下去的並不是18%,而是殃及無辜的所有公教退休族,必須分十年砍退休金。這麼嚴苛的版本,許多退休人員都因此而鬱鬱寡歡,甚至病倒了。他們不應該被仇恨式的對待。 

    年改後,造成許多已退人員生活透支,我們收到了許多回信,在此舉若干例子如下: 


       
    兩任勞動部部長均表態不會砍勞保給付,甚至之前強調「撥補即是改革」,此亦認證2017「多繳、少領、延後退」的年改是錯誤政策。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委託辦理基金第8次精算報告書」之建議,在政府於現職人員提撥率最高15%之前提下,政府應每年撥補公務人員285億元、教育人員236億元,以維未來50年基金不會用罄,達到公教人員退撫制度永續發展之目標,但是今年政府撥補公、教之金額卻僅各50億元,明年公教也僅合計194億;所以我們建議銓敘部要推動每年多撥補56億的政策,解決銓敘部認為未來50年挹注金額減少新台幣2800億元的擔憂,讓本案「停止所得替代率再逐年降低」之主張能夠順利推行,照顧已退休之公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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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09【全教產新聞稿】【「班班有鮮奶」政策】 【全教產的要求及主張】 【要求工作條件變更,地方政府應與地方教師工會協議】 【建議發國產鮮奶券或健保卡刷卡至超商等通路領取】

    【「班班有鮮奶」政策】
    【全教產的要求及主張】
    【要求工作條件變更,地方政府應與地方教師工會協議】
    【建議發國產鮮奶券或健保卡刷卡至超商等通路領取】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秘書長 劉亞平


        政府為因應紐西蘭乳品2025年輸台零關稅,將衝擊國產乳品生計,農業部與教育部在民國113學年推動「學校採用國產可溯源乳品專案實施計畫」,公立國小及其共餐的附設幼兒園,每週供應2次乳品。

        此一挺本土農業的政策,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以下簡稱全教產)當然力挺;但因未妥善周全的規畫,就急著要在9月份開學上路,衍生出學校無冷鏈設備可保存鮮乳、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變鮮乳搬運工、學生改領保久乳致放學書包沉重等不一而足的民怨;讓原本立意良善的政策,卻演變成擾民。

        要如何讓此一立意良善政策能有效落實,並不是一聲令下、說做就做的一條鞭作為,這樣獨斷式的執行作為,當然容易翻車。

        唯有與政策利害關係人的學生、學生家長和學校教育人員,廣泛的意見交流和充分溝通,再訂出可行的方案,政策才能有效執行與到位。

        因此,全教產提出如下要求與建議:

    一、工作條件變更要協商:「班班有鮮奶」政策要在校園執行,第一線教育人員的工作量勢必會增加,也就是教育人員的工作條件會有所變動:而學校教師已改為聘任制多年,教師又可組織工會,涉及教師工作條件的變更,依法本應與工會先行協議。所以,「班班有鮮奶」政策要實施,其所可能涉及教師勞務的變動,地方政府應先與地方教師工會進行協議。

    二、建議發「國產鮮奶領用券」或健保卡刷卡方式,至各地超商、全國連鎖量販等通路商店,領取本土鮮乳製品:用這樣領取的方式,可解決學校冷藏設備不足、及額外增加勞力等困窘的現況。
           
        從「班班吃石斑魚」到「班班有鮮奶」的政策,都是在未事先聽取利害關係人(學生、學生家長、學校教育人員、營養午餐供應商等)意見,未有完善可行的配套措施下倉促上路,即便是再好的美意,也都會大打折扣,執政者難道不應深自檢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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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1-22【全教產新聞稿】【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長謝宜容涉嫌霸凌:免職】 【高雄市福誠高中陳俊成涉嫌職場霸凌:沒事】 【高雄市長陳其邁表示會以勞動部案為警惕】 【全教產:高雄市長騙人】

    【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長謝宜容涉嫌霸凌:免職】
    【高雄市福誠高中陳俊成涉嫌職場霸凌:沒事】
    【高雄市長陳其邁表示會以勞動部案為警惕】
    【全教產:高雄市長騙人】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秘書長 劉亞平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員工疑遭長官霸凌而輕生,高雄市長陳其邁公開表示,高市府會以此事為警惕,檢討市府受理員工職場霸凌管道是否暢通,能否有效維護職場環境,讓市府人員職場權益獲保障。

    但近日全教產發現高雄市福誠高中霸凌案,學校調查屬實,卻完全沒有懲處加害人,被害教官只好離開學校,加害人毫無悔意,申訴也敗訴,校長不敢懲處加害人,加害人竟然還對校長提告行政訴訟。學校不敢有懲處,教育局默默放水,陳其邁市長就是這樣包庇縱容學校職場霸凌者的嗎!

    經查,福誠高中陳俊成先生涉嫌職場霸凌莊姓教官案,學校調查認定職場霸凌成立,陳俊成不服提起教師申訴被駁回後,再度不服向教育部提出再申訴又遭駁回;此案,夏日新校長並沒有對陳俊成懲處,但陳俊成卻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告夏日新校長,但遭裁定陳俊成向無管轄權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起訴顯係違誤,移送高等行政訴訟庭。

    原來,高雄市長陳其邁表示會以勞動部案為警惕是虛晃一招,福誠高中陳俊成先生涉嫌職場霸凌莊姓教官案,經調查屬實卻完全沒有懲處,這對被害人公平嗎?高雄市政府的員工職場霸凌管道是否能有效維護職場環境,讓市府人員職場權益獲得保障呢?目前我們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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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17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1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職場霸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176號
    原   告 陳俊成  住○○市○○區○○○路000號
    被   告 高雄市立福誠高級中學
    代 表 人 夏日新
    上列當事人間職場霸凌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又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項)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則規定:「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下列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150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下者。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三、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四、經查: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4日接獲莊姓教官向被告提出職場霸凌申訴,經被告組成職場霸凌申訴調查小組,並就調查結果於112年8月14日作成「高雄市立福誠高級中學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報告書」(下稱調查報告),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被告並以112年8月14日高市福中人字第11270761100號函(下稱原措施)函知原告。原告不服,於112年9月11日向高雄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高雄市申評會)提起申訴,經高雄市申評會於112年12月20日作成「申訴駁回」之評議決定,由高雄市政府以113年1月5日高市密教人字第11330211300號函檢送評議書。原告仍不服,於113年1月31日提起再申訴,經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於113年6月17日作成「再申訴駁回」之再申訴評議決定,由教育部於113年6月20日以臺教法(三)字第1130050748號檢送再申訴評議書,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再申訴評議決定及申訴評議決定(含原措施)均撤銷。本件撤銷訴訟非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所定情形,故應為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亦非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但書所定情形,是以應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五、又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高雄市,故本件訴訟應由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本件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176號裁定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TA,113%2c%e7%b0%a1%2c176%2c20241113%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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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1-21【全教產新聞稿】【勞基法:公幼短期代理教保員不可低於最低基本工資】 【教師法:公幼短期代理教師可低於最低基本工資?】 【公幼:找不到短期代理教師】 【全教產:教育部應修法】

    【勞基法:公幼短期代理教保員不可低於最低基本工資】
    【教師法:公幼短期代理教師可低於最低基本工資?】
    【公幼:找不到短期代理教師】
    【全教產:教育部應修法】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教育部今天召開「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第7屆第1次會議。會中,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公立幼兒園常常找不到短期(1日)代理教師,最主要因素之一是薪資低於最低基本工資,受雇者於評估薪資後,當然會選擇較高薪的民間企業,放棄較低薪的公幼。

    由於「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5項第2、3款規定: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待遇,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本薪及其學術研究加給,比照國民小學代理教師規定支給。但未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其學術研究加給,依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二、…..(二)代理期間未滿三個月或未經公開甄選聘任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按日支給;其每日計發金額,依前目規定辦理。三、代理未滿一日者,按實際代理之時數,按時支給;其每小時計發金額,以日薪資除以八小時計。

    公幼若聘請大學畢業未修學程且無教師證者擔任短期(例如:1日)代理教師,各縣市是以中小學教師請假所聘代理(課)教師費用標準來計算,若以當月30日來計算,其日薪換算時薪時,低於今年的基本工資,也低於114年1月1日起的基本工資。但是,若代理教保員來代理一天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因為他們適用勞基法,而教師則不適用勞基法。

    國中小短期代理(課)教師,可依節數計算鐘點費,但幼兒園屬包班制未有明顯分節,除非修法否則目前無法以節數計算聘任代理教師,通常聘短期代理教師就是以一天計算;而且幼兒園因有師生比的要求,所以老師請假一定要找代理老師,但目前代理薪資低於基本工資,造成許多公幼難以聘到代理教師。 

    經詢問基層學校的作法,雖有部分學校的會計同意放行(代理薪資不低於基本工資),但建議教育部修法比照國小鐘點費辦理,至於修法完成前仍請教育部以函釋統一規定,解決此一難題,讓基層較有依據,且可由公幼先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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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1-13【太報】大學教授薪資不到鄰國一半!私校更慘 全教產籲:重視教師勞動條件

    大學教授薪資不到鄰國一半!私校更慘 
    全教產籲:重視教師勞動條件




    2024-11-13 11:42 / 作者 陳泓儒


     
    近年台灣教育面臨全球化競爭,而薪資待遇是各國在比較學術職業的吸引力時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然而,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今(11/13)表示,不僅鄰近國家大學教授的月薪約是台灣的2至3倍,許多私立大學及技專院校編制內、外教師,更淪為月薪的「孤兒」,薪資只有公立學校的7至9成,再加上「積欠教師薪資」、「兼任教師鐘點費未達基準」、「私校家族企業化」等問題,呼籲社會應重視私校教師的勞動條件。

    根據中研院資料,世界主要國家大學教授之月薪(以新臺幣為單位)如下:美國為21萬9903元、英國為29萬8161元、德國為18萬483元、日本為24萬107元、南韓為21萬5,883元、香港為26萬5,359元,而台灣9萬1,000元。教育部於111年2月9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110012826B號函轉行政院核定之各職級教師本薪及學術研究加給支給標準:教授為104,210元;副教授為83,920元;助理教授為73,640元;講師為60,480元。

    全教產查詢教育部112學年度的資料顯示,「私立」大學及技專院校編制內專任講師之月薪與公立學校講師相較有1所未達70%、2所未達80%、5所未達90%、有33所介於100%與90%之間;專任助理教授之月薪與公立學校相較有3所未達80%、5所未達90%、有37所介於100%與90%之間;專任副教授之月薪與公立學校相較有3所未達80%、4所未達90%、有37所介於100%與90%之間;專任教授之月薪與公立學校相較有7所未達90%、有32所介於100%與90%之間。若說到「編制外」,專任講師(專案教學人員)之月薪與公立學校相較有4所未達90%、有9所介於100%與90%之間;專任助理教授與公立學校相較有3所未達90%、有17所介於100%與90%之間;專任副教授與公立學校相較有1所未達70%、有1所未達90%、有8所介於100%與90%之間;專任教授與公立學校相較有1所未達90%、有4所介於100%與90%之間。

    全教產指出,近年積欠教師薪資問題屢見不鮮,例如包含高苑科技大學、明道大學(已停辦)、環球科技大學、大同技術學院(已停辦)等案例;這些學校的董事會當時竟未及時扮演救火隊的角色,照顧受雇者的權益及基本生活所需,令基層不解。

    另外,依據行政院113年2月1日核定生效之「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日間授課鐘點費為:教授1,035元、副教授890元、助理教授830元、講師755元。夜間授課鐘點費為:教授1,080元、副教授925元、助理教授870元、講師805元,但全教產由教育部112學年度(113年7月31日止)的資料發現,105所私立大專院校中有104所未達標,也就是說99%私立大專院校教師之日間授課鐘點費低於國立學校基準;而夜間授課部分,103所私立大專院校之「夜間」授課鐘點費,則有102所未達標,只有臺北醫學大學夜間鐘點費合於基準。尤其私立大專院校兼任教師的待遇普遍低於專任教師,且無續聘保障,隨時面臨被解雇且無資遣費之窘境,其權益遠不如專任教師,卻一直無法改善,如此長期受到忽視之勞動條件應受到主管機關的正視。

    私校家族企業化的問題也於近期浮現。依據教育部112學年度的資料,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校長、董事會成員(董事、董事長、監察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之血親、姻親任職於校內之院校達62所。其中,中華醫事科技大學校長、董事會成員之配偶及三親等之血親、姻親任職於校內之人數,由111學年度的10人,增至112學年度21人。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若走家族企業化路線,對於高教公共性及教師勞動條件之改善,恐遙遙無期。

    教育部曾公開指出: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私校教師「本薪」應不低於同級同類公立學校教師標準;但「學術研究加給」等其他部分,則準用教師待遇條例,得由各校衡酌學校財務狀況下,比照公校或另與教師商議支給基準。但全教產認為:「這是惡法!」尤其是「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之條文,授權資方可以透過「協議」之方式來變更教師薪資,使得資方掌握聘任教師之生殺大權,說變更就變更,所謂「協議」只是作作樣子,讓許多私校教師敢怒不敢言。全教總期盼立委們能速修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停止授權資方可透過「協議」之方式來變更教師薪資,掌握聘任教師之生殺大權,進一步保障私校教師勞動條件,以期同時維護學生受教權、保障師生權益及高教品質、落實教授治校及民主治理。


    https://www.taisounds.com/news/content/91/157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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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1-13【全教產公聽會會後新聞稿】【私立大專院校教師月薪只有公立的7折至9折】 【兼任教師鐘點費未依教育部基準調整】 【全教產:應同工同酬】

    【私立大專院校教師月薪只有公立的7折至9折】
    【兼任教師鐘點費未依教育部基準調整】
    【全教產:應同工同酬】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立法院法制局於2019年5月發表的「我國大學教師薪資制度相關問題之研析」指出,近年來我國教育正面臨全球化的競爭,各國在比較學術職業的吸引力時,薪資待遇為重要考量因素之一。依據中央研究院統計資料,世界主要國家大學教授之月薪(以新臺幣為單位)如下:美國為21萬9,903元、英國為29萬8,161元、德國為18萬483元、日本為24萬107元、南韓為21萬5,883元、香港為26萬5,359元,臺灣為9萬1,000元。而教育部於111年2月9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110012826B號函轉行政院核定之各職級教師本薪及學術研究加給支給標準:教授為104,210元;副教授為83,920元;助理教授為73,640元;講師為60,480元。

    但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查詢教育部112學年度的資料顯示,「私立」大學及技專院校編制內專任講師之月薪與公立學校講師相較有1所未達70%、2所未達80%、5所未達90%、有33所介於100%與90%之間;私校編制內專任助理教授之月薪與公立學校相較有3所未達80%、5所未達90%、有37所介於100%與90%之間;私校編制內專任副教授之月薪與公立學校相較有3所未達80%、4所未達90%、有37所介於100%與90%之間;私校編制內專任教授之月薪與公立學校相較有7所未達90%、有32所介於100%與90%之間。

    同樣查詢教育部112學年度的資料顯示,「私立」大學及技專院校「編制外」專任講師(專案教學人員)之月薪與公立學校相較有4所未達90%、有9所介於100%與90%之間;編制外專任助理教授(專案教學人員)之月薪與公立學校相較有3所未達90%、有17所介於100%與90%之間;編制外專任副教授(專案教學人員)之月薪與公立學校相較有1所未達70%、有1所未達90%、有8所介於100%與90%之間;編制外專任教授(專案教學人員)之月薪與公立學校相較有1所未達90%、有4所介於100%與90%之間。

    專業技術人員部分,編制外專任講師之月薪與公立學校相較有2所未達90%、有10所介於100%與90%之間;助理教授之月薪與公立學校相較有1所未達80%、有3所未達90%、有14所介於100%與90%之間;副教授之月薪與公立學校相較有2所未達90%、有10所介於100%與90%之間;教授之月薪與公立學校相較有1所未達90%、有1所介於100%與90%之間。

    此外,110學年度(111年度)隨公立學校調整學術研究加給的私立大專院校只有42所調高、64所未調整,但竟也有3所調低。

    依上觀之,我國大學教授的月薪均低於先進國家及鄰近國家,先進國家及鄰近國家大學教授的月薪約是台灣的2至3倍,但是許多「私立」大學及技專院校編制內、外教師淪為月薪的「孤兒」,只有公立學校的7折至9折,其勞動條件之劣勢應受到重視。

    【積欠教師薪資】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先前高苑科技大學於2022年06月至10月及2023年02月至2023年04月期間積欠專任教師薪資、明道大學(已停辦)則於2023年02月至10月期間積欠專任教師薪資、環球科技大學(已停辦)於2023年02月至06月期間積欠專任教師薪資、大同技術學院(已停辦)則於2022年02月至10月期間積欠專任教師薪資;這些學校的董事會當時竟未及時扮演救火隊的角色,照顧受雇者的權益及基本生活所需,令基層不解。

    【兼任教師鐘點費】
    依據行政院113年2月1日核定生效之「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日間授課鐘點費為:教授1,035元、副教授890元、助理教授830元、講師755元。夜間授課鐘點費為:教授1,080元、副教授925元、助理教授870元、講師805元。

    但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由教育部112學年度(113年7月31日止)的資料發現,105所私立大專院校中有104所未達教育部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也就是說99%私立大專院校教師之日間授課鐘點費完全低於國立學校基準,只有一所”部分”的日間鐘點費合於基準;而且夜間授課部分,103所私立大專院校之「夜間」授課鐘點費則有102所未達教育部基準,也是99%私立大專院校教師之夜間授課鐘點費完全低於國立學校基準,只有一所(臺北醫學大學)夜間鐘點費合於基準。私立大專院校兼任教師的待遇普遍低於專任教師,且無續聘保障,隨時面臨被解雇且無資遣費之窘境,其權益遠不如專任教師,卻一直無法改善,如此長期受到忽視之勞動條件應受到主管機關的正視。

    【家族企業化】
    依據教育部112學年度的資料顯示,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校長、董事會成員(董事、董事長、監察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之血親、姻親任職於校內之院校達62所。其中,中華醫事科技大學校長、董事會成員之配偶及三親等之血親、姻親任職於校內之人數,由111學年度的10人,增加至112學年度的21人,堪稱冠軍。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若走家族企業化路線,對於高教公共性及教師勞動條件之改善,恐遙遙無期。

    教育部曾公開指出: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私校教師「本薪」應不低於同級同類公立學校教師標準;至於「學術研究加給」等其他部分,則準用教師待遇條例,得由各校衡酌學校財務狀況下,比照公校或另與教師商議支給基準。

    但全教產認為,這是惡法,尤其是「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之條文,授權資方可以透過「協議」之方式來變更教師薪資,使得資方掌握聘任教師之生殺大權,說變更就變更,所謂「協議」只是作作樣子,讓許多私校教師是敢怒不敢言,也期盼立法委員諸公速修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停止授權資方可透過「協議」之方式來變更教師薪資,停止讓資方藉此掌握聘任教師之生殺大權,進一步保障私校教師勞動條件,以期同時維護學生受教權、保障師生權益及高教品質、落實教授治校及民主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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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1-07【全教產新聞稿】【私校:修《私校法》62條,捐款改100%抵稅】 【112學年度99%私立大專院校教師之鐘點費不及格】 【全教產:優先改善教師之勞動條件】

    【私校:修《私校法》62條,捐款改100%抵稅】
    【112學年度99%私立大專院校教師之鐘點費不及格】
    【全教產:優先改善教師之勞動條件】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有私立學校等不斷提出公私立學校捐贈抵稅額應衡平的建議,並要求「私校法」第62條比照對公立學校之捐贈,可全數作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結果目前關於「私校法」第62條條文之修正草案,包括行政院版本及至少7份立法委員提案,均一面倒支持修《私校法》62條,捐款改100%抵稅。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先前高苑科技大學於2022年06月至10月及2023年02月至2023年04月期間積欠專任教師薪資,其原因即為董事會未依承諾捐款;此外,明道大學(已停辦)則於2023年02月至10月期間積欠專任教師薪資、環球科技大學(已停辦)於2023年02月至06月期間積欠專任教師薪資、大同技術學院(已停辦)則於2022年02月至10月期間積欠專任教師薪資;這些學校的董事會當時竟未及時扮演救火隊的角色,捐款照顧受雇者的權益及基本生活所需,令基層教師不解。

    依據行政院113年2月1日核定生效之「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日間授課鐘點費為:教授1,035元、副教授890元、助理教授830元、講師755元。夜間授課鐘點費為:教授1,080元、副教授925元、助理教授870元、講師805元

    但是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依據教育部資料發現有105所私立大專院校教師之「日間」授課鐘點費有104所未達教育部基準,也就是說99%私立大專院校教師之日間授課鐘點費完全低於國立學校基準,只有一所”部分”日間鐘點費合於基準;而且有103所私立大專院校教師之「夜間」授課鐘點費有102所未達教育部基準,也是99%私立大專院校教師之夜間授課鐘點費完全低於國立學校基準,只有一所(臺北醫學大學)夜間鐘點費合於基準。

    若政府為回應私校期待,放手讓「私校法」第62條修正通過,放寬捐款者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捐款的抵稅額,卻可能「剛好」成為私校董事或財團的的避稅天堂,雖然教育部強調未來財務監管的說法,但是以往部分私立高中職的天價校舍及貴而無用武之地的教學機器設備耗盡校務基金,或任用私人等,已讓許多教師失去信心,更何況若有私校讓教師有募款或捐款「業績」壓力,更可能讓私校為所欲為。

    全教產表示,針對私校要求比照對公立學校之捐贈,可全數作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乙案若成真,全教產則主張捐款優先改善教師之勞動條件、而且私校之人事、會計也改為公派輪調,即比照公立學校方式辦理,以維護師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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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1-06【中時新聞網】「新五專」有如高職升二專 教團質疑學習成效能否貫通

    「新五專」有如高職升二專
    教團質疑學習成效能否貫通




    2024/11/06  11:13 中時 李侑珊


     
    立法院教文會於今(6)日舉行「少子女化加劇私校退場,如何挽救」公聽會,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林碩杰談到「新五專」制度,認為教育部打著技職教育永續發展的大旗推動「3+2新五專」,卻又分為高職及科大兩個就學階段,這種架構與原有的高職畢業生升學二專並無差異,學習成效能否流暢貫通,仍待考驗。

    林碩杰認為,「新五專」標榜雖減輕高職生的升學壓力,並有助高職的招生,且高職與科大合作,共享資源,創造一條直升管道,但有關高職與科大合作與共享資源。

    林碩杰說,尤其是師資部分,有部分私立高職為了節省薪資支出,用盡各種辦法把資深教師弄走,包括資遣、強迫退休、辭職等,原來空下的課就以與私立科大合作,讓私立科大人員入校上課,甚至造成高職正式合格教師比率低於原應有標準,地方政府卻仍當作沒事,若此種作法不受控,將嚴重影響高職教師權益,對學生的學習也無法保證不受影響。

    林碩杰提到,「新五專」若施行成功,家長可能會棄「舊五專」而去讀高職,整個學生流動分配的版圖可能受影響,「舊五專」教師的工作權益可能受影響,教育部不可不慎。

    至於今日討論重點的《私校法》第62條條文修正,林碩杰表示,發現包括行政院版及至少7份委員提案,均一面倒支持修法《私校法》第62條,捐款改100%抵稅。

    林碩杰質疑,私校要求《私校法》第62條比照對公立學校之捐贈,可全數作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一旦修正通過,若為善良捐款,那肯定排擠國立學校、公立學校之捐款甚至慈善機構的捐款,「但若是另有所圖呢?」

    林碩杰說,私立學校等不斷提出公私立學校捐贈抵稅額衡平的建議,若政府為回應私校期待,並放寬捐款者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捐款的抵稅額,卻可能「剛好」成為交叉持股私校的董事們的避稅天堂。

    林碩杰強調,雖然教育部強調未來財務監管的說法,但是以往部分私立高中職的天價校舍及貴而無用武之地的教學機器設備耗盡校務基金,或任用私人等,已讓許多教師失去信心,更何況若有私校讓教師有募款或捐款「業績」壓力,更可能讓私校為所欲為。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1106002223-260405?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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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1-06【全教產公聽會後新聞稿】【教育部:推動「新五專」】 【全教產:應顧及教師工作權】 【行政院:私校法62條捐款改100%抵稅】 【全教產:私校人事、會計改公派】

    【教育部:推動「新五專」】
    【全教產:應顧及教師工作權】
    【行政院:私校法62條捐款改100%抵稅】
    【全教產:私校人事、會計改公派】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原五專的課程五年整體規畫,學生五年之中在相同校區無縫接軌,學習專業技能。如今,教育部打著技職教育永續發展的大旗推動3+2新五專,但是新五專分為兩個階段,及高職及科大,這種架構與原有的高職畢業生升學二專並無差異,其學習成效能否流暢貫通,仍待考驗。

    新五專標榜雖減輕高職生的升學壓力,並有助高職的招生,且高職與科大合作,共享資源,創造一條直升管道。但是值得一提的是,有關高職與科大合作,共享資源,尤其是師資部分,現在早已發生,我們發現有部分私立高職為了節省薪資支出,用盡各種辦法把資深教師弄走,包括資遣、強迫退休、辭職等,那原來空下的課就以與私立科大合作等種種名義,讓私立科大人員入校上課,甚至造成高職正式合格教師比率低於原應有標準,地方政府卻仍當作沒事,若此種作法不受控,將嚴重影響高職教師權益,且對於學生的學習也無法保證不受影響。

    此外,新五專若施行成功,家長可能會棄「舊五專」而去讀高職,整個學生流動分配的版圖可能受影響,「舊五專」教師的工作權益可能受影響,教育部不可不慎。

    而有關「開拓生源及留才,國際產業人才教育專班(新型專班)」部分,我們發現包括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甚至國際產業人才教育專班(新型專班)等對科大而言最大的誘因就是補助款,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認為這些都是人民的納稅錢且會排擠其他教育預算,若把這些投入以增加新生兒出生率之政策,比較有意義。

    最後,是有關私校法第62條條文之修正。

    我們發現包括行政院版及至少7份委員提案,均一面倒支持修私校法62條,捐款改100%抵稅。私校要求私校法第62條比照對公立學校之捐贈,可全數作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一旦修正通過,若為善良捐款,那肯定排擠國立學校、公立學校之捐款甚至慈善機構的捐款。但若是另有所圖呢?

    私立學校等不斷提出公私立學校捐贈抵稅額衡平的建議,若政府為回應私校期待,並放寬捐款者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捐款的抵稅額,卻可能「剛好」成為交叉持股私校的董事們的避稅天堂。雖然教育部強調未來財務監管的說法,但是以往部分私立高中職的天價校舍及貴而無用武之地的教學機器設備耗盡校務基金,或任用私人等,已讓許多教師失去信心,更何況若有私校讓教師有募款或捐款「業績」壓力,更可能讓私校為所欲為。所以,針對私校要求比照對公立學校之捐贈,可全數作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全教產則主張私校之人事、會計也改為公派輪調,即比照公立學校方式辦理,以維護師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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