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消息

  • 2015-11-29【全教產新聞稿】【重視技職教育】支持教育部送技藝競賽金手獎第一名選手出國交流,更應提供資源支持技職教師培訓國手與產業鏈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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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 新聞稿104.11.29


    採訪聯繫人:黃耀南(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聯絡電話:0953-039475


    目前正值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各類科技藝競賽期間,陸續已於國立蘇澳海事、國立員林家商、國立興大附農、國立嘉義高工辦理海事水產類科、家事類科、農業類科、工業類科學生技藝競賽,下週將於台北市立士林高商辦理商業類科學生技藝競賽後,完成今年度各類科技藝競賽。

    教育部表示未來五年,每年將投入40億元,推動技職再造3.0計畫,吳思華部長宣布今年開始,每年送60名獲得技藝競賽金手獎第一名的高職學生出國交流,並恢復過去「八大省工」時代風華,讓更多高職成為地區產業領頭羊。部長表示,每年高職生最重要的技藝競賽金手獎得獎者技能深獲肯定,預計投入400萬元,明年3月開始,每年送60名金手獎學生出國交流。

    這是重視技職教育的政策,本會深表贊同。惟肯定學生技能表現很好,強化技職教師與產業鏈結及提供必要資源更是重要。

    今年八月,臺灣參加在巴西聖保羅辦理之第43屆國際技能競賽,這項被喻為「技能界的奧林匹克」,是全球規模最大的技能大賽。勇奪5面金牌、7面銀牌、4面銅牌和18個優勝獎,創歷屆最佳成績。

    惟在亮麗成果的背後,有一群高職教師,卻必須自掏腰包,自費陪伴國手出國比賽。因為依規定,政府僅補助各職類派出之裁判長、選手、再加一名翻譯或培訓教師出國差旅費。為爭取最佳成績,各職類多會選派翻譯給予補助出國差旅費,培訓教師幾乎都要自付出國差旅費,以此次到巴西聖保羅的比賽,每位教師需要自付20多萬的費用,對於常年培訓國手的高職教師而言,實在是一件悲哀的事情!因此,本會建議教育部及勞動部應該補助此項兩年辦理一次的國際技能競賽培訓教師的出國差旅費,所費不多,但對於培訓教師之支持與肯定,相信可以再看到更大的成效。

    另外,今年初發佈之「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規定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相關研習或研究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研習或研究期間,技職校院應保留職務、支付薪給、給予公假,並事先簽訂契約書,約定研習或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但教育部在訂定辦法時因陋就簡,反是要求技職教師要在每任教滿六年,自行湊足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這樣的辦法與母法立法精神不符,已使原希望透過技職教師與產業鏈結,帶動技職教育再造的理想再次破滅!
    且這樣的辦法,相信不會有產企業願意讓教師參與,因為三不五時,教師來企業沾一下醬油就離開回校,對於企業毫無助益。而對於提昇教師專業應該也有限。

    故本會建議應落實「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立法精神,編列預算,補助技職教師,每六年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且所需經費,相較於政府每年購置軟硬體設備經費的大筆花費,是值得投資的。如此,透過技職教師與產業鏈結,學生學習的技能不會與產業有落差,當產企業有人才需求時,也可透過教師,尋求適當的優質人力,達到企業、學生、教師、學校多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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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 26 條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相關研習或研究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研習或研究期間,技職校院應保留職務、支付薪給、給予公假,並事先簽訂契約書,約定研習或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技職校院因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研習或研究,其辦理方式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產業研習或研究,由技職校院邀請合作機構或相關職業團體、產業,共同規劃辦理;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協助之。

    技職校院推動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定期至產業研習或研究,辦理績效卓著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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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1-26【全教產新聞稿】【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爭議】肯定大多數教師對教育的奉獻與努力,訂定防弊機制,防止少數人汙名化教師族群!

    (總管理 / 88)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新聞稿104.11.26 
    【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爭議】肯定大多數教師對教育的奉獻與努力,訂定防弊機制,防止少數人汙名化教師族群!


    採訪聯繫人:
    王英倩(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社運發展暨對外聯絡部主任、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聯絡電話:0939-743848
    黃耀南(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聯絡電話:0953-039475


    教育部研商「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諮詢會議

    開會時間:104年11月18日上午10時至12時10分

    開會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8樓第20會議室

    主 持 人:教育部林騰蛟次長

    出席人員:各縣市政府代表、全教產黃耀南理事長、王英倩主任、校長協會、全家盟、其他人員

    教師依法申請育嬰假,因少數人在寒暑假期間復職(約佔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人數10%),遭有心人士操作成不須到校卻坐領乾薪,汙名化教師「投機」、「鑽漏洞」…,引來社會觀感不佳的批評。全教產在第一時間,由副理事長劉亞平撰文釐清法律規定,要求地方政府徹查違法營私的人員。上週,教育部為此召開諮詢會議,邀集勞動法學者、教師團體、校長及家長團體,和各縣市政府,共同研商是否修改相關法令,以免爭議。

    受雇者育嬰假的法源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依規定,子女在三歲以下可依需要申請,雇主不得拒絕。立法理由很明確地指出是因為我國托嬰制度未臻健全,父母仍必須自行擔負養育幼兒的責任,為了「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因此有育嬰假之規定。立法初衷良善,且有助於鼓勵生育,起迄期間本應符合受雇者實際需求,才能達到效果。若因少數人的不當濫用,而在法律上增加其他限制,恐違反立法意旨,破壞法的整體性。本會嚴正要求教育部應慎重為之。

    勞工的育嬰假依據的是〈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是配合津貼發放及考量企業安定所做的特別規定。而教師的育嬰假是依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原則上申請留職停薪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因兵役、病假或育嬰需求所提出之申請,可經學校核准而例外。本會認為教師同為受雇者,不應有更嚴格之差別對待,申請始點應依教師實際需求,若期間少於六個月,或需提前或延後復職,由學校與教師雙方協商。

    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任何遊戲規則都存在被破壞的風險,但不能因為擔心有老鼠屎壞掉一鍋粥,就把粥鎖在保險櫃裡,讓所有人吃不到。此外,那帳面上10% 的人,也不全是貪小便宜,例如有些兼任行政的教師,是在寒暑假回學校辦理工作的交接,而非存心取巧。「育嬰假」說得好聽是放假,但其實就是無薪假,對依賴薪水維生的受雇者(包括外界認為條件較好的老師)是很重大的決定,不僅牽涉夫妻的職涯規劃,甚至還會連動雙方父母生活的安排,實際需求無法一概而論。制度的設計不可不慎,切忌看報修法,只為杜悠悠之口。

    教育部法制處人員擬出三個方案,除與本會立場接近的「方案一」外,學者表示第二、三方案皆有違法之虞,勞動部也認為頗有疑慮。林次長在綜合各方討論後,做出三點決議:一、肯定大多數教師對教育的奉獻與努力,應訂定防弊機制,防止少數人汙名化教師族群;二、以對現行法規變動最少的方式進行修正,維持〈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的原則性規定,申請育嬰留停的起始日依教師需求,迄日原則上為學期終了,若需提前或延後,得經由學校教評會審核;三、前項依據為〈教評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四、建議修正〈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有關決議之確切文字,將發文給與會團體確認。

    補充資料:教育部草擬方案
    方案 說明

    1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提出申請之時點依實際需求,但每次申請期間少於6個月者,由學校與教師雙方協商合致;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需提前或延後復職,亦由學校與教師雙方協商。

    2 提出申請之時點依實際需求,其迄日為學期終了之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需提前或延後復職,亦由學校與教師雙方協商。
    備註:上學期:8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下學期:2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

    3 除以每1子女首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依實際需求外,其餘均須以學期為單位;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需提前或延後復職,亦由學校與教師雙方協商。
    舉例:11月第1次申請育嬰留停至次年1月31日(學期迄日),第2次申請須於2月1日或8月1日提出,無法於學期中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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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1-24【全教產新聞稿】【教保員應有遷調之權利】教保員遷調納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感謝【許智傑委員】及【陳碧涵委員】幫忙爭取!

    (總管理 / 155)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新聞稿104.11.25 【教保員應有遷調之權利】教保員遷調納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


    採訪聯繫人:潘如梅(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政策部主任、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政策部主任) 聯絡電話:0937-695729


    103年8月18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於「103年高雄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第3屆第2次委員會議」提案,建議訂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教保員遷調相關辦法。後經教育局函請示教育部,教育部表示,在無相關法源依據前,仍須依現行規定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104年8月31日,立法委員許智傑國會辦公室簡便行文至教育部,應儘速研議訂定教保員遷調相關規定。

    104年9月7日,教育部函復立法委員許智傑國會辦公室,表示已擬具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第9條第4項規定業增列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得遷調之法源依據,並授權訂定相關辦法規範。

    104年11月16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行政院版本中,於第9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第三款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進用程序、考核、待遇、遷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業已明定遷調之法源依據,並授權訂定相關辦法之規範。

    104年11月23日教育部提出「立法院教文會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書面報告」,其中,為穩定教保服務品質,本條例草案授權訂定辦法規範公立幼兒園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之遷調事項,以保障其工作權益,提高教保服務人員持續在職比率並穩定教保服務品質,爰參考國民教育法遷調之規定,授權訂定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者得予遷調之授權依據。

    http://www.keu.org.tw/keu/upload/2015112315303417276.pdf


    轉貼1040907教育部公文及1041116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行政院版)

    ●●●1040907教育部公文●●●

    教育部 函

    受文者:立法委員許智傑國會辦公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1040101370號

    主旨:有關公立幼兒園教保員遷調制度一案,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貴國會辦公室104年8月31日簡便行文辦理。

    二、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第5項規定:「公立幼兒園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以外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部依上開規定發布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進用辦法),爰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係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以契約進用,其勞僱權益應依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進用辦法、勞基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現行公務機關對於依勞基法進用者,無互為遷調之機制,考量教保員人數眾多,係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甄選錄取之人員,因婚姻、家庭等因素,有自願性遷調之需求,且教保員持續在職可穩固教保服務品質,爰本部擬具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第9條第4項規定業增列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得遷調之法源依據,並授權訂定相關辦法規範,前開條例已於104年1月15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俟完成立法程序後,納入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修正。

    正本:立法委員許智傑國會辦公室

    副本:本部國會聯絡小組、本部國教署國會聯絡室、本部國教署國中小組

    ●●●1041116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行政院版)●●●

    第一條 為規範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權益、管理及申訴評議等事項,提升教保服務人員專業地位,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二
    條第四款所定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第四條 幼兒園園長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
    二、在幼兒園(包括幼照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擔任教師或教保員五年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

    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採計為前項第二款之服務年資:

    一、幼照法施行前,服務於幼稚園,同時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代理教師之代理年資:
    (一)大學以上學歷。
    (二)代理期間具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教保人員資格。
    (三)其代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且代理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

    二、幼照法施行前,服務於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設立之托嬰中心,同時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教保人員之服務年資:
    (一)任職期間具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教保人員資格。
    (二)其任職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第二款服務年資證明,應由服務之幼兒園開立,或得檢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文件,並均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其服務事實。

    第一項第三款專業訓練,其受訓資格、課程、時數、費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公立幼兒園園長,除依幼照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由公立托兒所所長轉換取得資格者,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法令於原機構任用外,應由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擔任。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幼兒園教師總量需求,兼採職前培育及在職進修方式,適量培育。
    幼兒園教師培育及資格之取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師資培育法規定辦理;教師資格於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未修正前,適用幼稚園教師資格之規定。
    國內大學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系,並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依師資培育法及相關規定,申請認可為師資培育相關學系,培育幼兒園教師。

    曾於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教保相關系科)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課程者,於師資培育法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中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以外之教育專業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後,具參加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之資格。

    幼兒園教師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認可、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內容及教師資格檢定方式,應符合幼兒園教保服務之專業需求。

    第六條 幼兒園教保員,應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課程或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之課程,並取得畢業證書。

    前項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師資、設施、招生名額、課程之設置基準、學分抵免、審議、認可、廢止認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教保相關系科評鑑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教保相關系科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核定、調整各教保相關系科招生名額及廢止認可之參考;其評鑑會組成、評鑑項目、類別、程序、救濟、效力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者,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課程,發給修畢教保專業知能課程證明書;其申請認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認定基準、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保相關系科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

    第七條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應修畢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之課程,並取得畢業證書。

    前項相關學程及科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 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在幼兒園服務之情事與其免職、解聘、解僱、退休、資遣,及有關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等事項,依幼照法第二十七條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權益及管理事項,除依幼照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外,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之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其考核、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救濟事項,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校長之規定。
    二、公立幼兒園編制內有給職專任之教師,其考核、聘任、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遷調、介聘、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救濟事項,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
    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
    前項第一款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之遴選、聘任、聘期等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公立學校就其附設幼兒園置專任主任者,該主任應具備幼兒園教師資格;其任期應於前項自治法規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進用程序、考核、待遇、遷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就
    業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法規未規定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代表勞資雙方組織協商之。
    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之聘任、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於幼照法施行前已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者,仍依其規定辦理。
    私立幼兒園應自行進用教保服務人員,不得以派遣方式為之。
    私立幼兒園,其園長由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聘任;未設董事會者,由負責人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均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第十一條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請假,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申訴及爭議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園長及教師:準用教師法之規定。
    二、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

    三、前二款以外人員,依所進用之各該法令提起救濟。
    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申訴及爭議處理,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辦理。但幼照法施行前已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之幼稚園教師,仍依其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於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幼照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認可得培育幼兒園教保員者,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重新申請並完成認可;未於期限內完成認可者,不得培育教保員。

    第十四條 幼兒園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

    第十五條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
    一、違反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拒不開立服務年資證明。
    二、違反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未將聘任之園長,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所定令限期改善及處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提供於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滿三年且繼續任職之教保員進修機會,取得參加幼兒園教師檢定資格。

    前項人員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具有大學畢業學歷,完成教育實習成績及格且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但最近七年內於幼兒園(包括幼稚園、托兒所)實際從事教學累計滿三年以上,表現優良,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師資培育法規定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於本條例施行後仍在職者,得準用前項免教育實習之規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應修課程、招生、免教育實習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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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1-15【代轉國教院十二年國教課綱公聽會資訊】1041110-教研課字第1041102855號-國教院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第二波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草案分區公聽會及網路論壇函

    (總管理 / 92)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第二波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草案分區公聽會實施計畫


    壹、依據

    依行政院於100年9月20日院臺教字第1000103358號函發布及102年3月1日院臺教揆字第1010079097號函核定修正「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配套措施之「建置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體系方案」,由國家教育研究院、教育部技職及職業教育司分別研擬國中小學、普通型高中、技術型高中及綜合型高中課程綱要草案,特辦理本公聽會。

    貳、目的

    一、說明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第二波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草案內容。

    二、廣泛蒐集各界對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第二波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草案之意見,作為修訂第二波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草案,以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研議之重要參據。

    叁、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國家教育研究院、教育部技職及職業教育司
    三、協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立中興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肆、公聽內容說明
    經104年10月5、8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決議,第二波辦理公聽會之領域/科目/群科課綱草案:

    一、國民中小學暨普通型高中、技術型高中與綜合型高中:國語文、數學。

    二、國民小學:生活課程。

    三、技術型高中十五群科:機械群、動力機械群、電機與電子群、化工群、土木與建築群、商業與管理群、外語群、設計群、農業群、食品群、家政群、餐旅群、水產群、海事群、藝術群。

      上述共計22份課程綱要草案。另,社會領域課綱草案,則依據教育部課程審議會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意見與決議持續研修。有關第三波辦理公聽會之領域課綱草案,將由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另訂日期研議確認後,陸續公告周知。

    伍、辦理日期及地點

    一、各區辦理日期:
    分區 日期 參加縣市 備註

    中 104年11月27日(星期五) 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 

    北 104年11月28日(星期六) 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連江縣、金門縣

    東 104年12月4日(星期五) 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

    南 104年12月5日(星期六) 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參加公聽會者請以鄰近分區場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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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1-10【12年國教領綱】《1041031國家教育研究院課程及教學研究中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領綱研修工作計畫」 (2)

    (總管理 / 127)

    【12年國教領綱】《1041031國家教育研究院課程及教學研究中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領綱研修工作計畫」跨領域小組議題工作圈環境教育及海洋教育議題諮詢》--全教產會議報告
     


    報告人:江建新(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代表,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政策研究部副主任)
    ===========================================================================
    (詳細會議記錄以教育部紀錄為準)

    時間:104年10月31日(星期六)13:30

    地點:本院臺北院區9樓簡報室

    主席: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張子超教授、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羅綸新教授

    10/31應邀至國教院台北院區參加「環境教育及海洋教育議題諮詢會」,環境教育議題熱度雖不若人權及性別,但會議中委員們仍熱烈表達對指標的修正建議,兩位主持教授也以較開放的態度表示願意廣納各方說法,不排除修正後再邀請委員們與會審議。

    全教產對領綱草案的建議:

    1.環境倫理指標國民小學E28「參與戶外學習與自然體驗,覺知自然環境的美、平衡、與完整性」,語境宜回到學童對自身周遭環境的維護,養成良好整潔習慣,而後才覺知戶外環境、自然環境的美。

    2.災害防救國民小學E40「覺知天然災害的頻率增加而且衝擊擴大」、國民中學J40「理解天然災害對人類生活、生命、社會發展、與經濟產業的衝擊〈如921地震、莫拉克風災…〉」,本項指標建議放入「國際」概念。領綱宜再宏觀,國際上有更多的災害事件、防救經驗可供課程參考。天然災害頻率的增加與衝擊,可借日本、印尼、尼泊爾等其他國家的實例,或以世界的角度,述及整個環太平洋地震帶的國家皆面臨地震風險。而人口密集的台北,也因市場小等原因被跨國保險組織勞合社倫敦總部與劍橋大學風險研究中心列為全球最脆弱的城市。

    3.海洋教育議題-海洋社會J53「探討與海洋相關產業之發展對臺灣經濟的影響」,以過去翻閱國外教科書如日本、香港等國家的經驗,這兩版本的教科書中,皆傳達一個概念,就是本地資源缺乏,得以有今日之發展,皆賴以往先賢努力向海外拓展,爭取資源。因此,在相關指標中,應以台灣為主體描述,建議修正為「探討台灣經濟發展與海洋產業之關聯」。

    4.建議領域小組,可參酌其他海洋國家的教材。過去,中華民國政府要角生長背景多出於大陸,以大中華思維架構制定政府組織架構、教育思想內涵。忽略中華民國在台灣實際上是屬於海島類型的政權,教育應納入國際觀,引領國民有走出門的意識,也才具備海洋教育議題的初衷。

    5.課綱編纂辛苦,立意良好。不過這麼多的內容,要怎麼入到課程,受益於學生,也需進一步研議。納入正式課程,或如何融入?應提供教材等資訊給第一線教師,推動才有可能更落實。

    以下為報告事項及議題工作圈針對先前公聽會訴求提出的回應:
    報告事項:

    一、第一波領域課程綱要草案公聽會已於本(104)年9月5日、9月12日、9月19日、10月3日完成東、南、中及北區等四區公聽會。第二波領域課程綱要草案公聽會則預計於本(104)年11月27日、11月28日、12月4日、12月5日辨理四區公聽會,期透過與外界溝通的過程,吸納各界對課綱內容的意見與回饋。

    二、本次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草案研修採取「多元觀點、公開透明、依循機制」的原則,將分區公聽會、網路論壇、書面審查所蒐集彙整的多元意見,由各領綱小組持續研修領綱草案,再送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討論。根據第一波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草案研議進程,英語文(含第二外國語文)、自然科學、閩南語文、客家語文、原住民族語文、新住民語文、全民國防教育、科技、藝術、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等國民中小學、普通型高中、技術型高中、綜合型高中之草案共19份,已依進程規劃,完成分區公聽會、網路論壇、書面審查,目前正積極彙整相關意見,由各領綱研修小組密集進行討論,持續研修各領綱草案。

    三、本次課綱研修對議題之處理,係以融入各領綱方式進行,故各領綱所蒐整之相關意見中,亦有就議題實質內涵提供建議者。為達成議題之妥適融入,十二年國教跨領域小組-議題工作圈初步彙整各界意見並持續進行議題實質內涵之研修,請各位教育先進參考附件資料並提供建議。

    第一波各領綱草案公聽版之環境教育議題實質內涵研修說明(104年10月版)公聽會提出訴求表列兩點:

    1.針對環教教育的「災害防救」學習主題,「災害防救」宜加入水災、土石流措施及避難逃生…等,畢竟其發生率與財損,死亡率不斷上升(全球皆然)。

    2.建議「永續發展」可融入「社會參與-多元文化與國際理解」學習內容中,增加國內外環境議題的趨勢,讓此學習項目內容更為完整。

    議題工作圈回應與研修說明 :

    1.環境教育災害防救的學習重點已經包涵「水災、土石流措施及避難逃生…等」的內容,如J40(理解天然災害對人類生活、生命、社會發展、與經濟產業的衝擊,如921地震、莫拉克風災…)及J42(參與防災疏散演練),主要是融入在自然及國防領域。

    2.與綜合活動領域一起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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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1-10【12年國教領綱】《1041031國家教育研究院課程及教學研究中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領綱研修工作計畫」

    (總管理 / 102)

    【12年國教領綱】《1041031國家教育研究院課程及教學研究中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領綱研修工作計畫」跨領域小組議題工作圈「性別平等及人權教育議題」》--全教產會議報告


    報告人:王英倩(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社運發展暨對外聯絡部主任、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會議日期: 104年10月31日
    會議地點: 國家教育研究院台北院區

    前言:
    10月31日這天,我代表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出席此諮詢會議,討論的是性別平等與人權議題,時間點也相當恰巧,剛好是第13屆台灣同志大遊行,會場3公里外(凱道)正有8萬人在街頭揮舞著象徵性別多元、尊重包容的彩虹旗,此時,確實有種令人振奮的幻覺―政府與民間都齊心走向性別平等的康莊大道,對性少數的壓迫與歧視已不再存在…。不過,當我從大樓門口走進會場時,穿過兩派對立人馬的抗議口號和相互嗆聲,我知道,這才是台灣社會的真實,許多人還沒準備好耐心傾聽和自己不同的聲音,或不願意正視各種非主流的性別樣貌。但轉念一想,民主社會眾聲喧嘩本是常態,能否走到真誠理解的下一步,改變之鑰也許就在教育中。


    性別平等教育的故事,可從1998年說起,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要中,將「兩性教育」列為重大議題,明訂融入各學習領域發展課程,並於2001年訂定課程綱要,正式實施。2004年性別平等教育法公布實施,為回應社會上性別多元現象,並落實法令精神,在2005年將「兩性教育」一詞正式更名為「性別平等教育」(2000年玫瑰少年葉永鋕事件被認為對性平教育帶來重大影響)。而在「十二年國教課程總綱」的研修過程中,提出「重大議題與新興議題和學習領域內涵應與整合實施」的方向,獲得高度共識,在102年8月的課審會做出決議「未來重大與新興議題均不再有課程綱要,各議題宜適當融入相關領域中。」

    透過議題融入課程的方式,可在不增加學生額外負擔的情況下,讓學生對社會關注的重大議題有跨學科的認識,學者多表示肯定[1]。19項議題中,有4項被列為重大議題―「性別平等教育、人權教育、環境教育和海洋教育」,10/31的兩場會議便是針對公聽會所蒐集的意見,再邀請各團體討論如何在各領域綱要中融入這四大重要議題的實質內涵草案,皆由本會派員代表全教產出席。高中歷史課綱微調的黑箱爭議殷鑑不遠,教育部看來也不敢馬虎,已在9-10月辦理第一波領域課綱的公聽會,第二波公聽會也將在11-12月辦理。

    針對草案多數內容,與會代表沒有太多歧見,特別是「人權教育」方面,提出的修正意見不多。但在「性別平等教育」中,觸及到性傾向、性別平權和身體自主權…等用詞,部分家長團體表示相當程度的疑慮,擔心可能誘導孩子在心智尚未成熟時變成同性戀(提出性平教育實施後,國中生認為自己是同性戀的比例增加),或者用身體自主權對抗父母的監護照顧權、還有提出把「性別」改回「兩性」…等保守言論。但各教師團體及性別團體,甚至有同志父母也在場發表意見,普遍肯定多元性別內涵融入課綱,讓不一樣的孩子在學校能夠看到自己,不必再孤獨摸索。某高中教師說課綱不僅教育學生,也是教育老師,讓教育工作者自我檢視,意義重大。各團體互有交鋒,但尚保持平和理智(據說是歷次有關性平教育會議氣氛最和諧的一次)。

    許多團體擔心議題融入課程,融到最後就不見了,主席表示會製作課程說明手冊,提供教師在現場教學時的實質輔助。有與會代表質疑此會議為何不開放旁聽,且禁止錄音錄影,主席解釋因為是內部諮詢會議,採取閉門討論方式,讓出席人員充分表達意見,接下來還會有各區公聽會,一定會廣納各界聲音。
    本會代表針對有爭議的項目,提出建議簡要紀錄如附表,敬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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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1-09【全教產新聞稿】【人力浪費網】請問國前署許麗娟組長,說好的可將課表直接匯入教職員人力資源網的排課軟體呢?

    (總管理 / 119)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新聞稿104.11.9
    【人力浪費網】請問國前署許麗娟組長,說好的可將課表直接匯入教職員人力資源網的排課軟體呢?


    採訪聯繫人:鄭穎聰(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教學部主任、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總幹事)


    針對困擾全國各國中小的「國民中小學教職員人力資源網經費申請子系統」填報,課表需要一筆一筆輸入的龐大工程,【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於103年12月4日與12月23日,兩次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的國中小及學前教育組許麗娟組長,就此事進行溝通協商。

    在協商過程中,許組長表示,一般常用的排課軟體,如Ishool、SF3與欣河,均已完成格式轉換的機制,可將各系統排好的課表,直接匯至「國民中小學教職員人力資源網經費申請子系統」中。

    而對於沒有排課軟體可使用的學校,教育部也已於「國民中小學教職員人力資源網經費申請子系統」中,著手研發排課的功能,希望在104學年,避免再有學校逐筆輸入課表的憾事再度發生。

    然而,104學年度,會員老師反映,一筆一筆輸入課表的窘境,還是一樣歷史重演。請問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教署)國中小及學前教育組【許麗娟】組長,說好的可直接將課表匯入教職員人力資源網的排課軟體呢?

    104年11月5日,【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為此再次與【許麗娟】組長溝通。許組長先對原先答應今年不會再有一比一筆輸入課表的承諾跳票,表達歉意。【許麗娟】組長接著表示,可直接將課表匯入教職員人力資源網的排課軟體已在建置,教職員人力資源網也有排課的按鈕,只是因系統設計複雜,來不及在104學年度開學前建置完成,預計在104年底、或105年1月,可建置完畢。105學年度起,就不會再有將課表一筆一筆輸入人力資源網的窘況再出現。

    我們希望【許麗娟】組長,說到就要做到。教育部應讓老師專注於教學,不要再讓基層教師耗費大量的人力跟時間在沒有意義的資料輸入上。

    轉貼高雄市民族國中【錢佳鳳】會員來信,與【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之前處理歷程:
    ●●●1041105【錢佳鳳】會員來信「教育部又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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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又來了

    103年12月5日聯合報中,教育部許麗娟組長承諾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對於沒有使用排課軟體的學校,會開發相關系統軟體,避免再有逐筆輸入課表的憾事發生。

    今年(104年),歷史又重演了,教育部又來了。

    104年11月4日高雄市各級學校收到公文(高市教中字第10437350600號),要教學組長輸入全校教師課表,填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職員人力資源網(以下簡稱填報系統)。若學校端採用須付費的sfs3、全誼、一也、欣河、巨耀資訊之排課系統,則可直接匯入課表;但多數學校使用免費的stc排課系統,則需逐筆打字輸入課表。

    為什麼教育部的填報系統不支援多數學校使用的,而且是免費的stc的排課系統呢?

    說好的要避免逐筆輸入課表的憾事發生,為什麼還是發生了呢?

    教育部用填報系統來擾民,已經不是第一次了。每年耗掉大把經費採購沒有效率的填報系統,害苦基層人員忙打字,請問,教育會更好嗎?

    時代越進步,行政卻越沒效率,這就是教育部。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員教師 錢佳鳳

    ●●●【2014/12/24牛奶瓶報報】【鍥而不捨!】針對擾人的「國民中小學教職員人力資源網經費申請子系統」填報,【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再次與教育部溝通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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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鍥而不捨!】針對擾人的「國民中小學教職員人力資源網經費申請子系統」填報,【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再次與教育部溝通協商
    ●文:鄭穎聰(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教學部主任、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教學部主任)

    針對困擾全國各國中小的「國民中小學教職員人力資源網經費申請子系統」填報,課表需要一筆一筆輸入的龐大工程,【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繼12月4日之後,於103年12月23日,再次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的國中小及學前教育組許麗娟組長,就此事進行溝通協商。

    在協商過程中,許組長表示,一般常用的排課軟體,如Ishool、SF3與欣河,均已完成格式轉換的機制,可將各系統排好的課表,直接匯至「國民中小學教職員人力資源網經費申請子系統」中。

    至於另一多校使用的排課軟體「全宜」,廠商已答應教育部,會寫程式予以協助。但由於教育部與「全宜」之間並沒有主客關係,對「全宜」無拘束力,教育部將請多校使用的大縣市,例如新北市,對「全宜」提出要求,儘早做好格式轉換,與「國民中小學教職員人力資源網經費申請子系統」系統間的銜接工作。沒有理由別的排客軟體廠商可以做得到,而「全宜」做不到。

    12月27日,教育部將邀集各縣市教育主管,共同會商如何督促「全宜」儘快完成。

    教育部也將在12月24、25日,就各縣市教育局處,進行教育訓練。30日在高雄也會再辦一場,學校老師也可以參加,學習怎樣操作「國民中小學教職員人力資源網經費申請子系統」。

    許麗娟組長也承諾【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將發文各縣市教育局轉各個學校,將「國民中小學教職員人力資源網經費申請子系統」資料填報完成日期,由103年12月25日,順延至104年1月25日。

    而對於沒有排課軟體可使用的學校,教育部也已於「國民中小學教職員人力資源網經費申請子系統」中,著手研發排課的功能,希望在104學年,避免再有學校逐筆輸入課表的憾事再度發生。

    ●●●【2014/12/05牛奶瓶報報】【溝通達陣!】教育部回應【全教產】,有效解決「國民中小學教職員人力資源網經費申請子系統」課表逐筆輸入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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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溝通達陣!】教育部回應【全教產】,有效解決「國民中小學教職員人力資源網經費申請子系統」課表逐筆輸入的問題。

    ●文:鄭穎聰(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教學部主任、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教學部主任)

    103年12月2日,【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就多所國民中小學教學組長所反映,教育部「全國中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管理系統」與「國民中小學教職員人力資源網經費申請子系統」建置不當,導致各校相關人員徒然浪費了許多的人力與時間,發佈新聞稿:【將帥無能、累死三軍】教育部,究竟是學校和老師的支援,還是第一線教育人員的負擔?

    103年12月4日,聯合報全國教育版,大篇幅報導「教部重整資料庫沒效率,基層忙打字」。

    聯合報在報導中,特別強調「最近系統更換,沒將原資料轉移到新系統,反而要求各校教學組長重新打字輸入」、「許多教職員最近打字打得頭昏腦脹、抱怨連連,質疑教育部系統轉換太沒效率。」、「教育部的要求,已引起上百校教學組長的反彈抗議」、「如每位老師每周授課20節,教學組長就要打20行字;若校內有1百位老師,至少就要2千行,打字1行至少1分鐘,打完整份資料就要2千分鐘,等於不眠不休超過33小時。」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因此於103年12月4日傍晚來電,就此議題進行溝通協商。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再次要求教育部,必須妥善處理好新舊系統間資料轉換的問題,不要帶給基層學校人員困擾和負擔。

    針對各校教學組長所關切,課表要一筆一筆輸入的龐大工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中小及學前教育組許麗娟組長表示,許多學校常使用的排課軟體,如Ishool、SF3與欣河,業者在今天,均已同意協助處理格式轉換的問題,將可把各系統排好的課表,直接匯至「國民中小學教職員人力資源網經費申請子系統」中。至於全宜,則將於下週協調。

    而對於沒有使用排課軟體的學校,許麗娟組長亦承諾,教育部未來將朝於「國民中小學教職員人力資源網經費申請子系統」中,開發排課功能的方向來努力。希望在104學年,避免再有逐筆輸入課表的憾事發生。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為老師喉舌,有效為老師發聲,捍衛教育人員的工作權益與尊嚴。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重視第一線教育人員心聲,與基層老師並肩在一起。

    ●●●1031205聯合報:教部重整資料庫沒效率 基層忙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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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部重整資料庫沒效率 基層忙打字
    2014/12/04

    【聯合報╱記者沈育如/台北報導】

    教育部原設立兩套系統來管理國中小教師的員額與鐘點費,但最近系統更換,沒將原資料轉移到新系統,反而要求各校教學組長重新打字輸入。許多教職員最近打字打得頭昏腦脹、抱怨連連,質疑教育部系統轉換太沒效率。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指出,已有許多基層老師向全教產投訴,表示打字已占去許多教學備課時間。且指教育部說,學校若不配合填報,就不補助各校「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國中小教師課稅配套」、「國民小學充實行政人力」等經費,讓老師很無奈。

    全教產教學部主任鄭穎聰表示,103學年度起,教育部已將原「全國中小學教師員額管控系統」,改由清大開發的「全國中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管理系統」取代;另一套「教育部2688專案增置教師填報系統」,將在明年1月,由同樣是清大開發的「國民中小學教職員人力資源網經費申請子系統」取代,並併入全國中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管理系統。

    鄭穎聰表示,教育部要轉換系統,卻沒有將舊資料直接匯入新系統,反而發函要求各校自己輸入教職員和校長資料,包括每人的姓名、性別、身分證、出生年月日、專長、學歷、證照、任教科目、任教班級、課表等林林總總資料,全台超過3千3百所國中小都疲於奔命。

    鄭穎聰表示,教育部的要求,已引起上百校教學組長的反彈抗議,如每位老師每周授課20節,教學組長就要打20行字;若校內有1百位老師,至少就要2千行,打字1行至少1分鐘,打完整份資料就要2千分鐘,等於不眠不休超過33小時。

    教署國中小及學前教育組組長許麗娟表示,為整合國中小老師的專長資料庫,確實有要求各校提供資料,不過大多數學校都已建立「校務行政系統」,只要轉化格式,就能直接將整筆資料上傳,不需要一筆一筆輸入;少數沒有建立系統的學校,教育部也提供簡易介面,並將上傳期限延長為1個月,讓各校有充裕時間完成。

    許麗娟表示,整頓資料庫確實是大工程,教育部本周二已和22縣市政府溝通,希望協助各校有效率整理資料,學校執行時如果有困難,教育部也會提供協助。

    若老師不填寫,教育部是否就不補助經費?許麗娟表示,建立資料庫就是為了掌握國中小學老師情況,如果沒有正確而完整的資料,教育部也沒有依據核發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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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1-04【全教產新聞稿】【抓出老鼠】依據法令,育嬰假應以學期為單位,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宜蘭縣長林聰賢應該徹查是誰違反法令營私舞弊!

    (總管理 / 136)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新聞稿104.11.4
    【抓出老鼠】依據法令,育嬰假應以學期為單位,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宜蘭縣長林聰賢應該徹查是誰違反法令營私舞弊!


    採訪聯繫人:劉亞平(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副理事長)


    104年11月04日中國時報報導:宜蘭縣有議員昨日指出,宜蘭縣5年內有14名教師請育嬰假期間,刻意選寒暑假回職復薪,待開學又繼續請假,扭曲政府育嬰假美意。對此,宜縣教育處回應,教師是唯一寒暑假不用上班還可支薪的職業,「不認同教師鑽漏洞作法」,但須從中央修法補漏。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認為這個議題可能有汙衊全國教師之嫌,如果有這種情形發生,校長和教師應該都有責任,因為以往或許有這種情形,但1020422「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出來後,原則上已經不可能有此現象,因為第5條規定:申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學期為單位就是從8/1~1/31或2/1~7/31。另外,「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所以教師請育嬰假怎麼可以刻意選寒暑假回職復薪,待開學又繼續請假的機會應該不可能,除非學校校長要圖利老師,如果真的是此種情形,校長和老師一併懲處或移送法辦。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公開建議【林聰賢縣長】檢討宜蘭縣官員和校長的素質,如果連國家法令都不清楚,應該是不適任官員和校長,宜蘭縣搞出這種丟臉的事情,林聰賢縣長應該徹查是誰違反法令營私舞弊,將違法失職的校長和教師一併懲處或移送法辦!

    轉貼中國時報的報導:

    ●●●1041104中國時報:師鑽漏洞 教壞囝仔 育嬰假遇寒暑就喊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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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師鑽漏洞 教壞囝仔 育嬰假遇寒暑就喊停

    2015年11月04日 04:10 簡榮輝、張潼/綜合報導

    宜蘭縣有議員昨日指出,宜縣5年內有14名教師請育嬰假期間,刻意選寒暑假回職復薪,待開學又繼續請假,扭曲政府育嬰假美意。對此,宜縣教育處回應,教師是唯一寒暑假不用上班還可支薪的職業,「不認同教師鑽漏洞作法」,但須從中央修法補漏。
    面對宜縣有教師鑽法律漏洞,類似情況,台北市教育局人事室表示,老師請育嬰假是逕向服務學校申請,局內沒有統計人數。不過,有基層老師透露,沒有兼行政職的老師,普遍會選在暑假之初的7月1日復職,或是暑假將結束的8月29日開始休育嬰假,如此一來等於多賺了2個月全薪,但實際上仍在休假。
    北市教育局代理主祕廖文靜說,局內不會特別要求老師請假或復職的時間點,因為寒暑假本就是合法的權益,只要不影響到學生受教即可。人事室主任李季燕也說,通常學校會希望老師以學期為單位請假,方便排課和找代理老師。
    宜縣議會國民黨團書記長陳鴻禧說,某些教師產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無可厚非,但有人卻刻意在寒暑假回職復薪,不用教課還可領全薪,待開學又繼續請育嬰假。經縣府人事處查詢,2011年至今,已有14人如此辦理。他強調,教師薪水、福利已在國民收入所得之上,卻如此貪小便宜,「真是教壞囝仔大小!」。

    國內法令保障父母於子女3歲前,其中一人得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可向勞保局申請半年育嬰津貼,津貼金額為勞保薪資或公務員本俸的6成。

    依據《公立國中小薪資一覽表》以5年資歷的教師為例,本俸2萬4440元,每月育嬰津貼初估1萬4664多元,若寒暑假回職復薪,除了恢復本俸,還可支領學術研究費2萬2130元,若不計其他加給,月薪4萬4570元,一來一往相差3萬元,而且年資越高,差距越大。

    「我不認同教師鑽漏洞作法。」宜縣教育處長文超順回應,教師一職有其獨特性,是唯一寒暑假不用上班還能支領薪水的職業,而人事法令的確存在漏洞,若教師利用職業獨特性來鑽法律漏洞,明顯是為了私利,儘管合法卻不妥當!他呼籲,既然請了育嬰假留職停薪,就專心照顧小孩吧。不過,這是中央法令範疇,全國教育單位都有這問題,盼中央正視修法補漏。(中國時報)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104000644-260107

    ●●●1041104中國時報:14師鑽法令漏洞 申請育嬰假「跳過」寒暑假 免教課 多賺2個月全薪●●●
    ================================================================================
    14師鑽法令漏洞 申請育嬰假「跳過」寒暑假 免教課 多賺2個月全薪
    2015年11月04日 04:10 簡榮輝、張潼/綜合報導

    啥工作那麼好?旺季請假,淡季不用上班還可領全薪。宜蘭縣議會國民黨團昨指出,宜縣5年內有14名教師請育嬰假期間刻意選寒暑假回職復薪,待開學又繼續請假,扭曲政府育嬰假美意。對此,教育處回應,教師是唯一寒暑假不用上班還可支薪的職業,上述做法確有不妥,須從中央修法補漏。

    宜縣議會國民黨團書記長陳鴻禧指出,某些教師產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無可厚非,但有人卻刻意在寒暑假回職復薪,不用教課還可領全薪,待開學又繼續請育嬰假。經縣府人事處查詢,2011年至今,已有14人如此辦理。他強調,教師薪水、福利已在國民收入所得之上,卻如此貪小便宜「真是教壞囝仔大小!」

    「如此身教,未來教育怎辦?」宜蘭縣家長會長協會理事長謝國興表示,儘管教師育嬰假漏洞是合法的,但是在道德層面卻要接受各界公評,曲解政府美意,恐有浪費國家資源之嫌,他認為,教師權益受保障非壞事,不過,需要嚴謹規範。

    國內法令保障父母於子女3歲前,其中一人得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可向勞保局申請半年育嬰津貼,津貼金額為勞保薪資或公務員本俸的6成。

    依據《公立國中小薪資一覽表》以5年資歷的教師為例,本俸2萬4440元,每月育嬰津貼初估1萬4664多元,若寒暑假回職復薪,除了恢復本俸,還可支領學術研究費2萬2130元,若不計其他加給,月薪4萬4570元,一來一往相差3萬元,而且年資越高,差距越大。

    不具名校長談到,每年暑假會甄選代理、代課老師,若教師有事先言明,僅復職暑假3個月,之後將繼續請育嬰假,校方就可先做準備,假若快開學才突然要續請育嬰假,勢必再辦一次甄選代理老師,增加額外校務工作量。

    「我不認同教師鑽漏洞作法。」宜縣教育處長文超順回應,教師一職有其獨特性,是唯一寒暑假不用上班還能支領薪水的職業,而人事法令的確存在漏洞,若教師利用職業獨特性來鑽法律漏洞,明顯是為了私利,儘管合法卻不妥當!他呼籲,既然請了育嬰假留職停薪,就專心照顧小孩吧。不過,這是中央法令範疇,全國教育單位都有這問題,盼中央正視修法補漏。

    類似情況,北市教育局人事室表示,老師請育嬰假是逕向服務學校申請,局內沒有統計人數。不過有基層老師透露,沒有兼行政職的老師,普遍會選在暑假之初的7月1日復職,或是暑假將結束的8月29日開始休育嬰假,如此一來等於多賺了2個月全薪,但實際上仍在休假。(中國時報)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104000551-260102

    ●●●1020422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20044792C號令訂定發布
    第 5 條 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因前條第一項各款以實際
    需求提出申請,或因特殊事由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
    在此限。

    ●●●970707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
    第 2 條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六、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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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0-15【全教產新聞稿】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保障其法定休息時間

    (總管理 / 115)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新聞稿104.10.15
    【幼兒園教保員權益應受保障】
    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保障其法定休息時間


    採訪聯繫人:
    王英倩(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社發暨對外聯絡部主任、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聯絡電話:0939-676562 


    為了因應明年(105)勞基法降低勞工工時為每周40小時,對幼兒園原有工作時間樣態的影響,國教署邀集全國性教師、教保員及私幼業者團體召開研商會議。

    黃子騰副署長表示,勞動部對幼兒園教保員的現有工時樣態有幾項立場:
    (一)中間應至少有30分鐘休息。
    (二)不可將休息時間累積,另行在寒暑假補休。
    (三)勞工必須可以自由運用休息時間,離開現場,免待命及受指揮監督。因公立幼兒園規模較小,且人員足夠,各縣市政府未反映有執行問題,主要可能會發生在私立幼兒園,希望各團體能討論解決方案,不要只是消極說無法配合。

    明年新修正的勞基法第30條第1項,將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從「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改為「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希望能全面落實周休二日。對長期有超時狀況的血汗私幼來說,將成為勞動部查核的重點。另外,全場會議還莫名其妙的聚焦在沒有修改的勞基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可能是在勞動檢查的壓力下,私幼業者遊說的結果,試圖逼教育部提供解套辦法。

    現場勞動部代表表示,該條文是為了維護勞工身心健康,像照顧幼兒這類專注強度高的工作,必須確實落實休息時間。考量工作型態不同,因此有但書規定,雇主可在八小時工作時間內,調配休息時間,不用強制為「4+4」(4小時後休息),「5+3」(5小時後休息)也是可以接受的,但「6+2」無法達到休息效果,有違法疑慮。

    私幼業者代表建議教育部修改「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將午睡時間排除適用《幼照法》的教保服務人員配置,從原本的1:15提高到1:30,也就是用一名教保員照顧30名幼兒。教育部專委表示曾將此案提給法制處,但被認為違背母法,不宜修改。另外的方案是午睡時間放寬由園內行政人員進班照顧,然而這種做法也和《幼照法》第15條第3項「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之規定牴觸。

    王英倩主任當場批評業者為了節省成本,不願增加人力,才會產生午睡時間教保員無法輪休的問題,《勞基法》是基準法,也就是最低的勞動條件,教育部根本無須為了業者利益,而廣開幼照法大門。其他與會代表則提出「使用者付費」的概念,業者如有成本考量,可據此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調漲學費。業者十分不滿,轉頭氣呼呼指責勞動部不該將教保員排除在勞基法第84-1條(責任制)的適用範圍,造成幼兒園困擾。勞動部專員立刻打臉回應「就算是第84-1條,也沒有排除第35條的適用!」最後,黃副署長裁示,母法確實沒有太大空間,教育部也曾做過函釋,將午睡時間包含在「教保服務時間」(上午8點到下午4點)內,只能將業者建議再送法制處研究。

    本會必須再次強調,幼兒並非靜態的產品,所謂午睡時間也會發生各種狀況,教保服務人員的責任和工作並未減少,實不宜任意降低《幼照法》所規定的標準;且依《勞基法》規定,保障其法定休息時間。據教育部資料,全國四千多所私幼,約有一半以上無多餘人力可供輪替,如全國教保工會代表所言,減少工時是趨勢,所有幼兒園的經營者應該想辦法調整和面對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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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9-29 【新聞稿】【統合個屁?】教育部透過統合視導,強迫特教師疊床架屋撰寫「個別化教育計畫」和「學校特殊教育課程計畫」!

    (總管理 / 218)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新聞稿104.9.29
    【統合個屁?】教育部透過統合視導,強迫特教師疊床架屋撰寫「個別化教育計畫」和「學校特殊教育課程計畫」!


    採訪聯繫人:
    鄭穎聰(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教學部主任、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總幹事)
    劉延興(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特教主委)
    黃耀南(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教育部透過統合視導,強迫全國各縣市的特殊教育教師,除了為每個學生撰寫「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外,還要撰寫學校的「學校特殊教育課程計畫」,疊床架屋,操死基層,辦理特殊教育,卻被強迫以帶普通班一般生的模式來做課程規劃,適合嗎?對特殊教育來說,豈不是一場浩劫?

    特殊教育,豈不應配合學生個人需求,設計個別化教育課程?教育部竟要求各縣市與學校,比照普通班,撰寫全校一致性「學校特殊教育課程計畫」,難道已不顧特殊生差異,硬要把特殊生當普通生一樣齊一教學嗎?

    【教育部透過統合視導強迫各縣市特教師虛耗力氣】

    教育部針對特殊教育,制訂了「特殊教育課程大綱」,規定各校辦理特殊教育必須如同普通班一樣,編寫全校一致性的「學校特殊教育課程計畫」。教育部還為此搞了一個「特殊教育課程大綱管考項目及指標內容」,並納入「地方教育事務統合視導」指標,要求各縣市及學校一定要做到。教育部此舉,引來全國第一線特教老師群起撻伐,痛批教育部根本不專業。

    【特殊教育應該適應每個學生的特殊性來實施教學】

    特殊教育法第19條規定:「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保持彈性,適合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求。」明明特教法就講得很清楚,教育部卻偏要背道而馳。民國97年,以「為因應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接軌之融合趨勢」為由,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完成了「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課程發展共同原則及課程綱要總綱」、「高中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課程發展共同原則及課程綱要總綱」及「高職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課程發展共同原則及課程綱要總綱」。教育部這三個課綱,涵蓋了國民教育、高中與高職三階段,沒想到這些課綱竟然是強調「設計特殊需求學生課程應首要考量普通教育課程」。

    這就怪了!在教育部自己另訂的「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中都還提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應考量系統性、銜接性與統整性,以團隊合作方式設計因應學生個別差異之適性課程,促進不同能力、不同需求學生有效學習。」「身心障礙教育之適性課程,除學業學習外,包括生活管理、自我效能、社會技巧、情緒管理、學習策略、職業教育、輔助科技應用、動作機能訓練、溝通訓練、定向行動及點字等特殊教育課程。」「資賦優異教育之適性課程,除學生專長領域之加深、加廣或加速學習外,應加強培養批判思考、創造思考、問題解決、獨立研究及領導等能力。」

    【特殊教育無法用普通教育的統一標準來套用要求】

    也就是說,不論是身心障礙教育或資賦優異教育,都有其特殊性、差異性。怎麼會設計特殊需求學生課程時,「應首要考量普通教育課程」,並要求學校寫出全校一致性的「學校特殊教育課程計畫」?以國小三、四年級為例,由於「應首要考量普通教育課程」,於是在設計語文學習領域課程時,就要先考量九年一貫課程能力指標,再做調整。結果,九年一貫課程「聆聽能力」的指標「能自然安靜的聆聽」,在「特殊教育課程大綱語文學習領域」中,就被調整為「聆聽時眼神注視著說話者」。問題是,遇到視覺障礙的學生,是要如何教導他「聆聽時眼神注視著說話者」?全校一致性的「學校特殊教育課程計畫」出現能力指標「聆聽時眼神注視著說話者」時,是要如何適用在視覺障礙學生身上?

    特殊學生包含了身心障礙學生跟資賦優異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又包括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腦性麻痺、身體病弱、情緒行為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與發展遲緩,資賦優異學生也分為一般智能資優、學術性向資優、藝術才能資優、創造能力資優、領導才能資優、其他特殊資優。強制要求學校寫「學校特殊教育課程計畫」,但特殊學生種類繁多,是要如何像教普通班學生一樣,以一個全校一致性的「學校特殊教育課程計畫」,完全涵蓋在內?

    【「個別化教育計畫」和「學校特殊教育課程計畫」疊床架屋】
    事實上,第一線特教老師,早已依照特殊教育法第28條要求,針對每一個特殊學生,撰寫了「個別化教育計畫」。所謂「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涵蓋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學生之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換句話說,為每一個學生量身訂做的「個別化教育計畫」,遠較全校一致性的「學校特殊教育課程計畫」,更切合實用,更來得實際。完全不需要「學校特殊教育課程計畫」。還是教育部要每個特教老師為每個特殊學生都做一份「特殊教育課程計畫」?然而,課程計畫裡頭的教學目標、課程內容以及評量方式,在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裡面也通通都有,再寫一次,完全是疊床架屋。更荒謬的,教育部還規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必須通過學校的「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核,「學校特殊教育課程計畫」要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這兩會成員大不相同,若兩會不同調或互相抵觸,第一線特教老師是要聽誰的呢?

    每一個特殊的孩子,都是上帝派來的小天使。教育的目的,就是帶好每一個特殊學生,拓展他的潛能,彌補不足的缺憾,讓生命發光發熱,活出每個人不同的色彩。所以,必須要做好的是「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據以落實執行,而不是額外還要弄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計畫」。特殊教育課程設計,若還要首先考量普通教育課程,跟普通班一致性看齊,恐怕不論身心障礙教育或資賦優異教育,不但不會向上提升,只會向下沈淪。

    【全教產要求教育部官僚停止折磨全國特教老師的惡質要求】
    因此,【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要求教育部,立即取消此一多此一舉、與實際狀況脫節、對特殊教育毫無助益的「學校特殊教育課程計畫」。不要讓特教老師跟學校,耗費時間在沒有用的表格文書作業上。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也要呼籲各縣市政府,拒絕教育部的無理要求,不要只為了少許的補助款,就屈從教育部「地方教育事務統合視導」,犧牲教師的教育專業,要求特教老師做沒有意義的「學校特殊教育課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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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9-22 【新聞稿】請問花崗國中林校長,貴校午餐「白菜事件」的真相是甚麼?臨時導師會議上的答覆,為何與媒體的報導有諸多出入?

    (總管理 / 131)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花蓮縣教師會、花蓮縣教師職業工會
    聯合新聞稿

    發稿日期:104/09/22

    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 黃耀南理事長0953039475
    花蓮縣教師會劉立軍理事長 0935255368
    花蓮縣教師職業工會 陳源豐理事長 0982625510
    花蓮縣教育產業工會 楊金龍理事長 0921171961


    請問花崗國中林校長
    貴校午餐「白菜事件」的真相是甚麼?
    臨時導師會議上的答覆,為何與媒體的報導有諸多出入?

    104年9月18日星期五上午花崗國中10點針對學校午餐白菜事件召開記者會之前,所召開的臨時導師會議上,林校長答覆學校老師的質疑,為何與校方對媒體發布的聲明有諸多的差異?可否請林校長公開說明我們的疑惑,以正視聽?

    一、林校長在9月18日上午臨時導師會議上,答覆第一位該校同仁的詢問:「學生那一節課應該是不會提早交卷的?」校長的答覆:「是!」為何對媒體的聲明是:「11點35分下課前,學生如提早交卷,即可自行開始取菜用餐…..」?學校明明規定模擬考試下課鐘聲響,才能由監考老師統一收卷,請問哪一位老師竟然可以讓學生在英文聽力測驗尚未結束,就允許九年級學生提早交卷?有就有,沒有就沒有,而使用「假設語氣」想證明甚麼?

    二、在臨時導師會議上學校同仁質疑媒體報導學校提供給縣府政風處的監視器畫面,有時間上的落差,學校答覆老師確有大約5分鐘的落差,也就是提供媒體的監視器畫面時間是落在2015-09-09 11:33:33,而較精準的時間是落在約11:38:55,學校也稱有告知縣府政風處有時間落差,是否請學校向社會大眾鄭重澄清?而鐵木老師的9年9班班級在三樓,並沒有監視器設置,一樓監視器畫面又能證明三樓發生了甚麼事?

    三、該校同仁在臨時導師會議上質疑學校將在會後召開記者會時的聲明稿,內容(直指副縣長名字等)多所爭議,建議適度修改,為何在會後的記者會上發的學校聲明稿與隔天班親會發的學校聲明稿,對有所爭議之事項幾乎未有修正?

    四、學校同仁質疑兩位老師到鐵木老師班上搭伙疑義,為何在會議中無法明確回應?

    五、學校行政單位為何擅發仍有諸多爭議的聲明稿?豈非限學校考績委員與學校部分教職員工於不義?
    本起事件,造成花崗國中全體師生的困擾,花崗國中全校同仁莫不深切期盼本事件儘快落幕,讓校園回復以往正常的作息。

    但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花蓮縣教師會與花蓮縣教師職業工會要在此呼籲:「誠實才是上策」;請林校長能真誠、公開的回應我們的疑惑。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花蓮縣教師會與花蓮縣教師職業工會對於花崗國中考績委員會所做出的任何判斷與決議,予以尊重;但鐵木老師在個人權益的維護上,我們也將站在教師組織的基本任務上,給予積極及必要的協處。

    在此結尾之際,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花蓮縣教師會與花蓮縣教師職業工會也要提醒與此事件相關的大人們:花崗國中的每一位孩子,尤其是九年九班的學生們,早已為此一事件打下他們眼睛和耳朵所見所聞的分數,請讓我們大人們為這群孩子們留下美好且可長可久的典範,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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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9-18 【新聞稿】勇於面對事實,才是對學生的正向教育,請花崗國中校方別再抝了!

    (總管理 / 99)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新聞稿104.9.18
    勇於面對事實,才是對學生的正向教育
    請花崗國中校方別再抝了!


    針對花蓮縣立花崗國中午餐事件,校方昨日發出的聲明,本會鄭重提出以下幾點質疑:

    一、9月9日當天上午學校舉行模擬會考,依學校歷年模擬考慣例及規定,必須模擬正式會考方式,在下課鐘聲響之後,才能統一交卷,且當節剛好是英聽測驗,根本無法提前交卷。何來的「11點35分下課前,學生如提早交卷,即可自行開始取菜用餐…」?

    二、校方提供給媒體的監視器畫面,為何在臉書的「花蓮同鄉會」粉絲團會提前曝光?而且在該臉書上,為何有「8月9日」的監視器畫面?而校方提供的監視器畫面與學校的鐘響時刻,難道都分秒無差嗎?一樓的監視器畫面,如何能證明三樓的9年9班會發生什麼事?校方可提供9月9日完整的監視器畫面,供社會大眾檢驗嗎?

    三、鐵木老師將白菜量少的照片PO在臉書群組內,是一位女議員將此內部訊息轉傳給徐副縣長,鐵木老師有主動請議員轉傳給副縣長嗎?何來的越級報告?

    花崗國中全體師生,都兢兢業業、致力於教學工作和學業上,本會要給予高度肯定,但對於想欲蓋彌彰者,請本於教育良知,用誠實真誠的心面對全校師生與社會大眾。

    最後,本會要請學校重新檢視懲處鐵木老師的正當性和真心誠意的面對學校面臨的危機,因為正向面對危機,學校的經營才能轉機回正向的軌道前行。


    採訪聯繫人: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黃耀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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