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消息

  • 2016-03-23【全教產新聞稿】高雄市資優教育弊端叢生,教育部應糾正高雄市資優教師編制不足、違法聘任、非法給薪等亂象!

    高雄市資優教育弊端叢生,教育部應糾正高雄市
    資優教師編制不足、違法聘任、非法給薪等亂象!



      教育主管機關辦學,豈不應依法行政?偏偏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竟不遵照法令規定,造成資優班教師編制與合格師資嚴重不足,且未經法律授權,逕自訂定黑法,大開聘任方便之門,又違法提高濫發外聘教學人員之待遇,導致轄下有資優資源班之國小,非法聘任外聘教學人員,讓不具任教資格的黑牌教師到校上課,領取鐘點費、賺公帑。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將於今天(105年3月23日)向南下高雄市的監察委員陳情,檢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之違失。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也要呼籲教育部,應要求各縣市的資優教育應依法辦理,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糾正地方政府的違法失職。
     

    【高雄市不依法編制教師,導致合格師資嚴重不足】

      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學校(園)設特殊教育班者,其員額編制如下:一、教師:(二)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 1.國民小學:每班置教師二人。2.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教師三人。」

      經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站資訊,高雄市立各教育階段資優類特教班設置情形發現,高雄市資優班教師編制與合格師資嚴重不足,各教育階段之資優班共計180班,法定教師編制應為469人,師資短缺不足269人。然而全市僅置教師200人,全市資優班現有編制教師200人中,合格特教正式教師僅有93人(含代理教師3人),不合格師資亦高達53%。

      高雄市資優班教師編制與合格師資嚴重不足,各階段數據如下:

    一、國小部分:置74班,應有教師員額為148名,正式特教合格教師為71名,一般合格教師為4名,餘代理教師4名(其中特教合格者3名,一般合格者0名,不具教師資格者1名)。

    二、國中部分:置77班,應有教師員額為234名,正式特教合格教師為12名,一般合格教師為50名,餘代理教師14名(其中特教合格者0名,一般合格者8名,不具教師資格者6名)。

    三、高中職部分:置29班,應有教師員額為87名,正式特教合格教師為7名,一般合格教師為38名。


    【高雄市沒有法律授權,訂定圖利私人的辦法】

      依《特殊教育法》第20條規定:「為充分發揮特殊教育學生潛能,各級學校對於特殊教育之教學應結合相關資源,並得聘任具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前項特殊專才者聘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育部據此,為保障學生受教權益,於101年7月24日訂頒《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明定學校為充分發揮特殊教育學生潛能,於專任教師未具任教領域專業或實務知能時,得聘特殊專才者,協助特殊教育教學工作。

      但是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卻早於100年10月4日,未經法律授權即自行訂頒《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補助市立國民小學一般智能資優資源班遴聘教學人員作業要點》,有關國小資優資源班外聘教學人員資格、聘任程序,皆與教育部於101年7月24日所訂頒《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規定不同。高雄市的規定不但於法不合,且大開聘任資格之門,致國小資優資源班,非法聘任外聘教學人員,讓不具任教資格的黑牌教師到校上課,領取鐘點費、賺公帑,涉嫌圖利之違失。
     

    【高雄市違法放寬國小資優資源班外聘教學人員資格】

    ●教育部《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第2條明定:

    特殊專才者,指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足以協助特殊教育教學工作者:

    ◎現任與應聘領域相關之大專校院教師或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聘任之專業技術人員。

    ◎具應聘領域相關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

    ◎曾從事與應聘領域相關專業或技術實際教學或工作達五年以上,並有具體成就。


    ●然而《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補助市立國民小學一般智能資優資源班遴聘教學人員作業要點》卻規定:

    ◎大專校院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大專校院講師、助教或專業教練(師)且領有證書者

    ◎接受已立案之民間機構或團體相關課程訓練合格且領有證書者

    ◎具特殊才藝專長且持有團體或個人競賽成績證明文件者

    ◎具特殊才藝有足夠證明之人士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任或退休合格教師

      教育部規定外聘大專校院教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至國小資優資源班擔任教學人員,必須「與應聘領域相關」,高雄市教育局則無此規範;且非大專校院教師若要應聘到國小資優資源班任教,教育部明確要求必須具有「應聘領域相關乙級以上技術士執照」或「曾從事與應聘領域相關專業或技術實際教學或工作達五年以上,並有具體成就」,惟高雄市教育局卻放寬至「接受已立案之民間機構或團體相關課程訓練合格且領有證書者」、「具特殊才藝專長且持有團體或個人競賽成績證明文件」或「具特殊才藝有足夠證明之人士」即可聘任到校教學。

      因之,任何人只要持立案民間機構或團體所開的相關課程訓練合格證書,不論其公信力如何,皆可到高雄市立國民小學資優資源班任教;只要曾參加特殊才藝競賽拿到成績證明,名次不論,即便參加的是團體賽,也可以到高雄市立國民小學資優資源班任教。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說「具特殊才藝有足夠證明之人士」即可於國小資優資源班任教,然而,何謂「有足夠證明」?由誰來認定呢?
     

    【高雄市國小資優資源班聘任外聘教學人員程序違法,迴避教評會監督】

      教育部《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第3條規定:「特殊專才者應為兼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專才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未達一學期者,得逕由校長聘任之。」

      但《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補助市立國民小學一般智能資優資源班遴聘教學人員作業要點》第2點卻規定:「學校遴聘資優班教學人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一個月規劃遴聘師資及課程,提送該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換言之,教育部規定學校外聘資優資源班教學人員一學期以上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審查通過後,才由校長聘任,而非僅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特推會)」通過後即予以聘任。高雄市各國小聘任任教達一學期以上之資優資源班外聘教學人員,竟然可以規避學校教評會審查,聘任程序不合法理,根本就是「黑師」。

     

    【高雄市違法提高濫發外聘教學人員之待遇】

    ●教育部《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第6條明定:「特殊專才者之待遇,準用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之兼任教師之規定;其屬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聘任者,準用藝術才能班外聘兼任教師鐘點費之規定。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支給基準優於本辦法規定者,不在此限。」

    ●教育部101年8月30日訂頒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外聘具證照兼任教師基準如下:

    (一)具(副)學士以上學歷無大學教師證書且非大學專業技術人員:

    1、具(副)學士學歷者:新臺幣五百二十元。

    2、具碩士學歷者: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3、具博士學歷者:新臺幣六百三十元。

    (二)具大學教師證書或係大學專業技術人員:

    1、具講師證書或係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2、具助理教授證書或係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新臺幣六百三十元。

    3、具副教授證書或係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新臺幣六百八十五元。

    4、具教授證書或係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新臺幣七百九十五元。

    (三)專業藝術人士依其專業表現,比照大學教師證書等級支給:

    1、地方性藝術類科競賽獲得前三等獎項,且個人展演經歷達六年以上:比照講師支給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2、全國性藝術類科競賽獲得獎項,且個人展演經歷達九年以上未達十二年:比照助理教授支給新臺幣六百三十元。

    3、全國性藝術類科競賽獲得獎項,且個人展演經歷達十二年以上:比照副教授支給新臺幣六百八十五元。

    4、國際性藝術類科競賽獲得獎項或經教育部立案、認可之國內外大學頒授藝術領域名譽博士學位,且個人展演經歷達十五年以上:比照教授支給新臺幣七百九十五元。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補助市立國民小學一般智能資優資源班遴聘教學人員作業要點》規定:

    (一)大專校院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每人每節最高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下列人員,每人每節最高新臺幣八百元:

    1.大專校院講師、助教或專業教練(師)且領有證書者。

    2.接受已立案之民間機構或團體相關課程訓練合格且領有證書者。

    3.具特殊才藝專長且持有團體或個人競賽成績證明文件者。

    4.具特殊才藝有足夠證明之人士。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任或退休合格教師:每人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

      上述教育部所定基準,應具博士或教授者,尚僅支給新臺幣七百九十五元,而教育局作業要點中,外聘人員不論資格僅具助理教授以上者,即得支給最高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其他則為最高新臺幣八百元。


    【教育部應糾正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違法舉措,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高雄市設有180班資優班,法定教師編制應為469人,但教師法定編制嚴重不足,短缺269人,而現有僅置之資優班教師200人中,又超過一半以上為不合格師資,且更於外聘人員之聘任程序、資格與待遇基準違反教育部《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規定,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據此,將於今天向南下的監察委員陳情,檢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之違失。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也要呼籲教育部,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依法糾正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上述違法舉措,以懲不法,並昭公信。

    201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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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20【全教產新聞稿】錯誤的十二年國教政策,私立國中違法招生夯,教育部坐視不管!

    錯誤的十二年國教政策,導致家長及學生無奈
    與徬徨,私立國中違法招生夯,教育部坐視不管!


      每年三月份是私立國中招生旺季,幾乎各校都有辦理入學測驗,藉此篩選成績優良的學生,此舉已嚴重違反國民教育法,形同在制度開後門,變相的能力分班,有錢人家的小孩才能念,窮人家的小孩進不去,違背社會公平正義、教育機會不均等。各校入學測驗訊息大喇喇地公告在各校網頁上,但卻不見教育部及各縣市教育局在處理,任由這樣的事情不斷發生。且因這幾年來,錯誤的十二年國教政策,導致家長及學生無所適從,心中充滿無奈與徬徨。也因此,許多家長及學生選擇就讀私立國中,希望藉由私立國中的嚴管勤教,強化學生的競爭力!

      自103學年度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起,因為辦理國中會考、全面實施免試入學制度,家長及學生在升學制度方面,無所適從。加上高中職升學制度的錯亂,出現高分低就、低分高就…等亂象,使家長及學生更如驚弓之鳥,也迫使家長及學生選讀私立國中。

      自本學期初開始,各私立國中辦理辦學及入學測驗說明會,動輒有數千位家長參與(如附照片),說明會當天學校周邊必定大塞車,由此可見,家長因子女要就讀國中的焦慮程度,而主管機關,卻漠視此一問題。

      全教產由教育部網站之統計資料分析(如下表),自90學年度開始辦理國中基測,當年之國中總人數有935,738人,其中就讀私立國中有82,908人,佔8.86%。其後幾年國中總人數都在95萬人左右,而就讀私立國中的人數逐年升高。加上少子女化問題,到104學年度,國中總人數降為747,720人,但就讀私立國中人數卻逆勢成長到92,516人,佔12.37%。由統計數據可知:15年來,國中總人數降了20萬人,但就讀私立國中人數卻逆勢增加1萬人。這樣的現象,凸顯了家長與學生的無奈與徬徨,只好選擇私立國中就讀。

      然而因私立國中每學期學費至少5至10萬不等,並非每個家庭都能負擔,也因此造成教育的兩極化,有資源的家長可以將子女送進私立國中,沒資源的家庭只能任由學生自生自滅,造成M型化社會加劇。

      全教產呼籲教育部及各縣市教育局處,應確實監督各私立國中依國民教育法,不得辦理入學考試以篩選學生,若查有此一情形,應處以減班減招等處分。並監督各國中應正常教學,尤其是私立國中動輒留校到晚上九點,已嚴重侵害學生的身心健康。同時應再檢討高中職入學制度,不要讓家長及學生在無所適從的情形下,自謀生路反使學生壓力更大!

     

    學年度

    國中生總人數

    公立國中人數

    私立國中人數

    私立國中生比例

    104學年度

    747,720

    655,204

    92,516

    12.37%

    103學年度

    803,233

    708,894

    94,339

    11.74%

    102學年度

    831,925

    738,346

    93,579

    11.25%

    101學年度

    844,884

    752,936

    91,948

    10.88%

    100學年度

    873,226

    782,612

    90,614

    10.38%

    99學年度

    919,802

    828,458

    91,344

    9.93%

    98學年度

    948,534

    856,949

    91,585

    9.66%

    97學年度

    951,976

    859,792

    92,184

    9.68%

    96學年度

    953,277

    861,273

    92,004

    9.65%

    95學年度

    952,344

    860,391

    91,953

    9.66%

    94學年度

    951,202

    860,322

    90,880

    9.55%

    93學年度

    956,927

    866,213

    90,714

    9.48%

    92學年度

    957,285

    868,015

    89,270

    9.33%

    91學年度

    956,823

    867,144

    89,679

    9.37%

    90學年度

    935,738

    852,830

    82,908

    8.86%

     
     

    資料來源:教育部網站


    製表: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

     

    國民教育法

    第 20 條  

    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之學區劃分,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參照

    地方特性定之。

    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之學生入學,由學校本教育機會均等及國民

    教育健全發展之精神,訂定招生辦法,報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定。

    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除依私立學校法及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外,

    各處、室主任、教師及職員,由校長遴聘,送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備查。

    201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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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10【新聞稿】聲援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應有法定會務假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新聞稿105.3.10
    譴責南投縣林明溱縣長打壓教師工會,沒有勞動意識,踐踏教師尊嚴
    只有獨裁威權的政府,才會打壓異議的團體
    聲援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應有法定會務假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聯絡電話:
    全教產理事長 黄耀南
    臺灣工會大聯盟召集人張緒中
    全國自主工聯會長 阮幼婷


    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因推動依法常態編班議題惹怒縣府高層,自本學期開始,南投縣政府已取消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正副理事長及主要幹部法定會務公假。並於日前發文給正副理事長及主要幹部所屬學校,要求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辦理會務應利用下班時間,除非是「有在上班時間辦理之必要」時,才可「逐案」向學校申請,經學校核准後,才可以公假辦理。

    該會理事長施榮亮老師、副理事長黃建勳老師自2月15日開學後,雖已詳細敘明辦理會務內容向學校提出申請,仍無法獲准公假,僅能請事假辦理會務。但事假有日數限制,自3月1日起兩位正副理事長被迫回學校上課,無法繼續駐會辦理會務。

    依工會法第36條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且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自2011年5月1日成立以來,皆依法與縣府協商,縣府也都給予正副理事長及主要幹部法定之部分時間會務假。然自本學期起,因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推動依法常態編班議題惹怒縣府高層,縣府開始打壓工會,動作極其惡劣,此一作為明顯違反工會法第35條「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及第36條「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依工會法第45、46條規定「雇主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給予公假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全教產強調,勞動人權是普世價值,主管機關與社會大眾對此認知,也越來越明確。台灣勞工工時目前已是全世界名列前茅的國家,教師為使教育政策更能貼近教學實務現場的情況,常提出許多具有建設性的主張,也多能反映問題、解決問題。但南投縣林明溱縣長卻要工會幹部平日白天工作,晚上加班處理工會會務,不但沒有法治概念,連基本的勞動人權觀念都沒有!這樣的血汗意識,不應是一位縣長應有之作為。全教產呼籲南投縣林明溱縣長應督促縣府教育處,立即依法改正,給予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正副理事長及主要幹部法定會務公假。同時籲請勞動部實際瞭解此案後,對於南投縣長及縣府惡意打壓工會的不當作為進行裁罰,以維勞動人權。

    全教產並呼籲各工會團體一起聲援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譴責南投縣林明溱縣長打壓教師工會。

    聲援團體:
    全國自主工聯、臺灣工會大聯盟、高雄縣教師會、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桃園市教師會、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桃園市教師職業工會、花蓮縣教師職業工會,花蓮縣教育產業工會、台中市教育產業工會、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新北市中等教育教師職業工會、中華民國教育產業工會、雲林縣高國中小教師職業工會…陸續聯繫中


    工會法部分條文
    第 35 條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第 36 條
    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
    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一項之約定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
    第 45 條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決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未依前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未依第一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46 條
    雇主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給予公假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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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2-18【全教產全中教聯合新聞稿】總統候選人針對十二年國教政策應有根本解決

    (總管理 / 58)

    【全教產全中教聯合新聞稿】總統候選人針對十二年國教政策應有根本解決方法,免除民眾疑慮,針對降低高中職班級人數應有明確主張,降低少子女化問題的衝擊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聯絡電話:
    全教產理事長 黄耀南0953-039475
    全中教理事長 白宏彬0979-661451


    1月16日馬上要進行總統選舉,但三組總統候選人對於十二年國教政策的主張,至今仍令教師及家長團體有諸多疑慮,多認為目前提出之政見,無法解決十二年國教問題,尤其在高中職端,因為資源未能到位,一切主張都是緣木求魚。
    其中,朱立倫主席主張在地就學,延續其在新北市推動的政策。但自去(104)年起,僅有新北市公立高中職每班招生人數為40人,加上外加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名額,致使每班班級人數幾乎都在43至44人之間,相較於其他縣市立及國立高中職,每班招生人數為38人,有極大差異。也造成班級座位安排困難,常有學生必須坐到垃圾桶旁或講桌旁邊,影響學生學習甚鉅。而105學年度,新北市要求各公立高中職每班招生人數依舊是40人,但各縣市立及國立高中職每班招生人數已降為37人。造成新北市立高中職與其他公立高中職有明顯之差異。而朱立倫主席主張的在地就學,如果是如新北市目前的情形,顯然是退步的作法,請朱立倫主席明確回應,是否要如此推動政策?
    另外,蔡英文主席主張高中職均優化、全面免試,學區就近入學。這樣的政策,其實早在民國90年代,行政院及教育部即努力推動此一高中職社區化政策。然既使到今日,目前高中職均優質情形,尚未普遍獲得家長及學生的信任。因此,從103學年度起實施之「十二年國本基本教育」政策,仍遭遇到許多問題,其問題主要根源即在高中職均優質化還未普遍落實。而蔡英文主席主張「高中職均優化、全面免試,學區就近入學」,顯然根本問題未解,提出這樣的政策,只會造成更大的恐慌,非一位負責任的總統候選人應有之主張或作為。
    至於宋楚瑜主席主張特色高中職,先特後免入學,則能局部解決現有入學問題,然對於根本解決十二年國教問題,仍有不足。
    全台灣都知道未來十年高中職學生人數將劇減,本會亦一再要求,政府卻始終無人敢承諾或規劃「精緻高中職教育方案」,今年國內除了報載恐有25所大學要倒,未來高中職恐怕更慘。
    因應少子女化問題,目前已衝擊到高中職端,尤其今年起每年入學高中職學生人數,將逐年下降,甚至未來十年,一路下降至16萬人左右(詳如附件一),但三組候選人,對於此一議題,卻未有任何主張,讓人無法安心。故本會提出「精緻高中職教育方案」,比照民國95年起實施之「精緻國教方案」,逐年降低高中職班級人數,至109學年度,高中職每班班級人數降至30人,詳如附件二,以降低班級人數並提高教師員額編制政策,讓教師員額到位。同時,配合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修訂,增加教育經費,並配合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的實施,推動多元選修、差異化教學、補救教學…等多項政策,讓每位學生都能依照個別差異,受到應有之照顧,才有可能使十二年國教的理想實現,各總統候選人的主張,才有辦法落實。

     

    我國生育率的趨勢 資料來源:內政部網站

    西元年 出生人數 總生育率 備註
    1951 385,383 7.040 高生育率國家
    1956 414,036 6.505
    1961 422,740 5.585
    1966 418,327 4.815
    1971 382,797 3.705 進入中高生育率國家
    1976 425,125 3.085 龍年
    1981 414,069 2.455
    1982 405,263 2.320
    1983 383,439 2.170
    1984 371,008 2.055 進入中低生育率國家
    1985 346,208 1.880
    1986 309,230 1.680 首次進入低生育率國家
    1987 314,024 1.700
    1988 342,031 1.855 龍年
    1989 315,299 1.680
    1990 335,618 1.810
    1991 321,932 1.720
    1992 321,632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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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2-18【全教產全中教聯合新聞稿】反對弱化技職教育的大學整併政策!

    (總管理 / 8)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 聯合新聞稿105.2.18
    【應重視技職教育】反對弱化技職教育的大學整併政策!


    採訪聯繫人:黃耀南(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聯絡電話:0953-039475


    昨日國立臺灣科技大學與國立政治大學發佈聯合聲明,兩校期盼持續發展成為人文社會科學特色及創新科技大學。

    大學因應少子女化問題,會想透過整併,擴大學校規模,藉此提升競爭力,無可厚非。但大學的競爭力,絕非僅視規模大小而定。以美國麻省理工學院為例,該校學生人數與台科大相當,但世界大學排名都名列前茅。另外,德國國力強盛,但許多大學並不追求世界排名,一樣具有競爭力。由此可見,大學創新卓越絕非僅在追求規模及排名、或是一定要走綜合大學的路線!

    台科大與政大在工程科技與人文社會領域,有極佳之表現,受到社會肯定。但是否一定要透過整併,才能再提高競爭力,不無疑問。

    從過往大學整併案例,尤其是普通大學與科技校院的整併案例來看,2014年8月國立屏東教育大學與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合併為國立屏東大學;2000年2月國立嘉義技術學院及國立嘉義師範學院整併為國立嘉義大學,是否因此提高競爭力?但可以確定的是,原在技職教育的招生名額,因此不斷地縮減,尤其是嘉義技術學院,從早期的嘉義農專,到嘉義技術學院,都是農業領域首屈一指的學校,但現在嘉義大學在此一領域有何表現?實在讓人所知不多!且目前嘉義大學招生高職生的名額極其有限,也因此弱化了農業領域人才的培育!

    面對少子女化問題,教育部希望公立大學能透過整併,以因應少子女化問題的衝擊。此一規劃,是否正確?以目前臺灣各大學的招生情形,公立大學招生率普遍不錯,有九成以上。反觀私立大專校院,面對此波少子女化問題的衝擊,從前年高鳳數位內容學院、永達技術學院停辦,去年興國管理學院停辦,都是私立大專校院,也因此造成爭議及部分師生權益受損。教育部應思考如何解決此一問題,而非強推公公併!

    另外,從發展技職教育的角度而言,台科大與政大的整併,最受衝擊的一定是技職教育。尤其台科大是技職教育的龍頭,這樣的整併,一定朝綜合大學方向發展,未來招生一定以高中生為主,高職生的進路發展將嚴重被擠壓,從過往嘉義大學、屏東大學…等校的發展及經驗可知,此為必然之結果。但教育部的政策及此次總統大選三組候選人的政見,都強調要重視技職教育,重振技職教育務實至用的精神與內涵。台科大與政大整併顯與發展技職教育的政策背道而馳。因此本會反對弱化技職教育的大學整併做為與政策。

    ================================================================

    附件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與國立政治大學聯合聲明

    面對國內高等教育亟需重建優質環境以整體提昇教育品質的轉捩點,並因應國際發展新趨勢,臺灣科技大學與政治大學將同步展開校際與校內的充分溝通,以兩校師生同仁權益保障為前提,同心合作,循序規劃,希望逐步打造國內首屈一指、國際一流人文社會學術與創新科技研發融合新典範。

    兩校期盼持續發展人文社會科學特色及創新科技大學,奠定以「人文科技創新大學城」為基礎,重塑高等教育文化,提供兩校教師適性發展的未來,以及兩校學生更為多元的學習環境,培養具有人文關懷、利他淑世、科技整合、跨領域專長、國際視野之新世紀人文與科學素養兼具之優質人才。

    政大長久以來全方位發展具眾多特色領域(法學、商學、人文、傳播、教育、外語、國際事務、社會科學等),與台科大具創新科技新興優勢(工程、電資、應用科技等),互補相成,期望將均衡人文與科技領域知識創新研發,期使教育資源發揮整合效益,提升高等教育品質,為師生開拓跨領域研發成果之全球能見度與影響力,永續卓越發展。

    兩校非常珍惜此次難得的機會,目前初步溝通新聞發佈管道,除為雙方合作奠定暢通的聯繫溝通基礎外,並提供兩校師生同步訊息,同時持續廣納校園聲音,以樹立我國高教發展之最佳典範。

    公告 【全教產全中教聯合新聞稿】總統候選人針對十二年國教政策應有根本解決
    方法,免除民眾疑慮,針對降低高中職班級人數應有明確主張,降低少子女化問題的衝擊

    人氣59

    總管理 - 最新消息 | 2016-01-14 16:07:28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新北市中等教育教師職業工會-聯合新聞稿105.1.14

    總統候選人針對十二年國教政策應有根本解決方法,免除民眾疑慮,針對降低高中職班級人數應有明確主張,降低少子女化問題的衝擊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聯絡電話:
    全教產理事長 黄耀南0953-039475
    全中教理事長 白宏彬0979-661451

    1月16日馬上要進行總統選舉,但三組總統候選人對於十二年國教政策的主張,至今仍令教師及家長團體有諸多疑慮,多認為目前提出之政見,無法解決十二年國教問題,尤其在高中職端,因為資源未能到位,一切主張都是緣木求魚。

    其中,朱立倫主席主張在地就學,延續其在新北市推動的政策。但自去(104)年起,僅有新北市公立高中職每班招生人數為40人,加上外加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名額,致使每班班級人數幾乎都在43至44人之間,相較於其他縣市立及國立高中職,每班招生人數為38人,有極大差異。也造成班級座位安排困難,常有學生必須坐到垃圾桶旁或講桌旁邊,影響學生學習甚鉅。而105學年度,新北市要求各公立高中職每班招生人數依舊是40人,但各縣市立及國立高中職每班招生人數已降為37人。造成新北市立高中職與其他公立高中職有明顯之差異。而朱立倫主席主張的在地就學,如果是如新北市目前的情形,顯然是退步的作法,請朱立倫主席明確回應,是否要如此推動政策?

    另外,蔡英文主席主張高中職均優化、全面免試,學區就近入學。這樣的政策,其實早在民國90年代,行政院及教育部即努力推動此一高中職社區化政策。然既使到今日,目前高中職均優質情形,尚未普遍獲得家長及學生的信任。因此,從103學年度起實施之「十二年國本基本教育」政策,仍遭遇到許多問題,其問題主要根源即在高中職均優質化還未普遍落實。而蔡英文主席主張「高中職均優化、全面免試,學區就近入學」,顯然根本問題未解,提出這樣的政策,只會造成更大的恐慌,非一位負責任的總統候選人應有之主張或作為。

    至於宋楚瑜主席主張特色高中職,先特後免入學,則能局部解決現有入學問題,然對於根本解決十二年國教問題,仍有不足。

    全台灣都知道未來十年高中職學生人數將劇減,本會亦一再要求,政府卻始終無人敢承諾或規劃「精緻高中職教育方案」,今年國內除了報載恐有25所大學要倒,未來高中職恐怕更慘。

    因應少子女化問題,目前已衝擊到高中職端,尤其今年起每年入學高中職學生人數,將逐年下降,甚至未來十年,一路下降至16萬人左右(詳如附件一),但三組候選人,對於此一議題,卻未有任何主張,讓人無法安心。故本會提出「精緻高中職教育方案」,比照民國95年起實施之「精緻國教方案」,逐年降低高中職班級人數,至109學年度,高中職每班班級人數降至30人,詳如附件二,以降低班級人數並提高教師員額編制政策,讓教師員額到位。同時,配合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修訂,增加教育經費,並配合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的實施,推動多元選修、差異化教學、補救教學…等多項政策,讓每位學生都能依照個別差異,受到應有之照顧,才有可能使十二年國教的理想實現,各總統候選人的主張,才有辦法落實。


    我國生育率的趨勢 資料來源:內政部網站

    西元年 出生人數 總生育率 備註
    1951 385,383 7.040 高生育率國家
    1956 414,036 6.505
    1961 422,740 5.585
    1966 418,327 4.815
    1971 382,797 3.705 進入中高生育率國家
    1976 425,125 3.085 龍年
    1981 414,069 2.455
    1982 405,263 2.320
    1983 383,439 2.170
    1984 371,008 2.055 進入中低生育率國家
    1985 346,208 1.880
    1986 309,230 1.680 首次進入低生育率國家
    1987 314,024 1.700
    1988 342,031 1.855 龍年
    1989 315,299 1.680
    1990 335,618 1.810
    1991 321,932 1.720
    1992 321,632 1.730



    聯絡mail:teuniontw@gmail.com

    公告 【全教產全中教聯合新聞】稿教師待遇條例正式實施,本會並要求高中職導師費應立即與國中小一致,且自即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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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管理 - 最新消息 | 2015-12-27 12:50:04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聯合新聞稿104.12.28
    教師待遇條例正式實施,本會並要求高中職導師費應立即與國中小一致,且自即日起適用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聯絡方式:

    全教產理事長 黄耀南0953-039475

    全中教理事長 白宏彬0979-661451

    立法院於今年5月22日通過「教師待遇條例」立法,並於6月10日經總統公告,惟法案明訂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因此,教師待遇條例雖已立法,但遲遲未實施。這段期間,並有私立學校利用此法還未施行,擅自扣減教師學術研究費,形同變相減薪。本會與其他教師團體,還曾為此向教育部抗議,要求教師待遇條例應儘速施行。

    此一法案自民國84年教師法公布施行以來,即應立法,但20年來,教師僅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計給薪資,實務上爭議仍常發生。民國101年12月28日大法官會議做出第707號解釋,認定目前以行政命令當做教師待遇的規準不妥,並限期在三年內須完成立法,否則命令失效。昨(27)日三年期限已到,行政院已函相關單位,教育部也將於今日發佈教師待遇條例自即日起施行。雖然時間拖到適法性的最後一日,但本會還是肯定教育部願意落實此一法案之立法意旨。

    另外,12月18日本屆立法院通過「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修正案,將第三條第二項「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二點五」調為百分之二十三,並通過附帶決議「鑑於目前國中、小學導師費每月3千元,而高中、職導師費每月僅2千元,造成同工不同酬現象;因此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若修正通過,提高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淨額,應先調整高中、職導師費至3千元,以符公平原則」。
    教師待遇條例中明訂本薪相關支給規定及加給之種類及範圍。其中導師費及特教津貼列為加給,將使擔任導師及擔任特教課程之教師權益更有保障。惟目前高中職導師費與國中小不一致,造成同工不同酬現象。既然教師待遇條例已正式施行,且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也已通過,本會要求高中職導師費應立即與國中小一致,且自即日起適用。

    另外。對於私立學校教師之待遇及工作條件,教育部也應有效管理,不應任由私立學校苛扣教師之待遇及福利。尤其在此十二年國教實施之時,更應處理此事,以免造成私立學校師生權益受損,成為十二年國教實施之障礙!

    公告 【全教產新聞稿】感謝朝野各政黨捐棄成見,通過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由現行占前3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22.5%,調高為23%,並呼籲再提高至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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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管理 - 最新消息 | 2015-12-18 17:01:25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新聞稿104.12.18

    感謝朝野各政黨捐棄成見,通過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由現行占前3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22.5%,調高為23%
    並呼籲再提高至23.5%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聯絡方式:

    全教產理事長 黄耀南0953-039475

    全家盟理事長 吳福濱0911-109888

    昨(17)日全國教育産業總工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聯合召開記者會,呼籲朝野各政黨捐棄成見,支持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由現行占前3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22.5%,調高為23.5%。

    今(18)日立法院各黨團經協商後,將於院會三讀通過【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修正案,將第三條第二項「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二點五。」修正為「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增加0.5%,一年約增加121億元,與本會訴求1%243億元尚有差距。感謝感謝朝野各政黨捐棄成見,通過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尤其教育部自103年8月1日起,實施十二年國教政策,一年單單學費補助就超過200億元,也因為資源沒有到位,致使十二年國教政策實施問題重重,為人詬病!也壓縮其他教育經費。增加教育經費已是刻不容緩的事,今日立法院朝野各黨團雖已通過增加0.5%的決議,然我們更期待能儘速通過提高1%的決議,讓資源真正到位,解決教育資源長期不足的問題。

    尤其目前正緊鑼密鼓訂定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未來將有多元選修、差異化教學…等之規劃,所需之經費亦不在少數。而此一課綱將於民國107年實施,為使課綱能依理想施行,實有必要再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由現行占前3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22.5%,調高為23.5%。

    公告 【全教產新聞稿】呼籲朝野各政黨捐棄成見,支持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由現行占前3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22.5%,調高為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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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管理 - 最新消息 | 2015-12-17 09:59:50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新聞稿104.12.17
    呼籲朝野各政黨捐棄成見,支持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由現行占前3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22.5%,調高為23.5%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聯絡方式:
    全家盟理事長 吳福濱0911-109888
    全教產理事長 黄耀南0953-039475

    近年來台灣進行許多重大教育政策改革與推動,但是教育經費捉襟見肘且年年嚴重不足,104年末的立法院,開始進行年度法案大清倉,卻驚聞朝野原本共識,年增1%教育經費243億的法案,卻在立法院被擋了下來,令全國關心教育之士大為擔憂。全國教育産業總工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各縣市36個家長協會,共同呼籲朝野政黨,在少子化危機、推動重大教育政策、全球化經濟危機挑戰,以及教育經費嚴重不足的此刻,請各朝野政黨關心教育是國力的基礎,通過此項教育法案。

    為挽救台灣的教育劣質化的現象,政府在最近十多年來推動一連串教育改革,例如高中職均優質化的十二年國教、大學整併、技職再造、偏鄉教育翻轉等教育發展性政策,另外有關學生輔導法、原住民族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所延伸出來的扶弱政策支出,都需要增加教育預算來執行,朝野政黨有看到這些全民殷切需求的教育預算嗎?

    另外,關心學生健康的非基改營養午餐食材差價、親子教育、高中職平面性地優質化,讓所有學生共享適性多元的優質教育、以及建立食農教育之教材與師資訓練等等,也需要龐大教育預算來推動,朝野各政黨的立委難道可以無視這些殷切的需求嗎?

    請104年末的立委諸公們重視台灣的教育,台灣的國力靠優質的教育,通過增加1%的教育預算增加法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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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2-27【全教產全中教聯合新聞】稿教師待遇條例正式實施

    (總管理 / 75)

    【全教產全中教聯合新聞】稿教師待遇條例正式實施,本會並要求高中職導師費應立即與國中小一致,且自即日起適用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聯合新聞稿104.12.28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聯絡方式:
    全教產理事長 黄耀南0953-039475
    全中教理事長 白宏彬0979-661451


    立法院於今年5月22日通過「教師待遇條例」立法,並於6月10日經總統公告,惟法案明訂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因此,教師待遇條例雖已立法,但遲遲未實施。這段期間,並有私立學校利用此法還未施行,擅自扣減教師學術研究費,形同變相減薪。本會與其他教師團體,還曾為此向教育部抗議,要求教師待遇條例應儘速施行。

    此一法案自民國84年教師法公布施行以來,即應立法,但20年來,教師僅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計給薪資,實務上爭議仍常發生。民國101年12月28日大法官會議做出第707號解釋,認定目前以行政命令當做教師待遇的規準不妥,並限期在三年內須完成立法,否則命令失效。昨(27)日三年期限已到,行政院已函相關單位,教育部也將於今日發佈教師待遇條例自即日起施行。雖然時間拖到適法性的最後一日,但本會還是肯定教育部願意落實此一法案之立法意旨。

    另外,12月18日本屆立法院通過「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修正案,將第三條第二項「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二點五」調為百分之二十三,並通過附帶決議「鑑於目前國中、小學導師費每月3千元,而高中、職導師費每月僅2千元,造成同工不同酬現象;因此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若修正通過,提高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淨額,應先調整高中、職導師費至3千元,以符公平原則」。

    教師待遇條例中明訂本薪相關支給規定及加給之種類及範圍。其中導師費及特教津貼列為加給,將使擔任導師及擔任特教課程之教師權益更有保障。惟目前高中職導師費與國中小不一致,造成同工不同酬現象。既然教師待遇條例已正式施行,且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也已通過,本會要求高中職導師費應立即與國中小一致,且自即日起適用。

    另外。對於私立學校教師之待遇及工作條件,教育部也應有效管理,不應任由私立學校苛扣教師之待遇及福利。尤其在此十二年國教實施之時,更應處理此事,以免造成私立學校師生權益受損,成為十二年國教實施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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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2-18【全教產新聞稿】感謝朝野各政黨捐棄成見,通過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由現行占前3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22.5%,調高為23%,並呼籲再提高至23.5%

    (總管理 / 65)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新聞稿104.12.18

    感謝朝野各政黨捐棄成見,通過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由現行占前3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22.5%,調高為23%
    並呼籲再提高至23.5%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聯絡方式:
    全教產理事長 黄耀南0953-039475
    全家盟理事長 吳福濱0911-109888


    昨(17)日全國教育産業總工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聯合召開記者會,呼籲朝野各政黨捐棄成見,支持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由現行占前3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22.5%,調高為23.5%。

    今(18)日立法院各黨團經協商後,將於院會三讀通過【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修正案,將第三條第二項「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二點五。」修正為「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增加0.5%,一年約增加121億元,與本會訴求1%243億元尚有差距。感謝感謝朝野各政黨捐棄成見,通過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尤其教育部自103年8月1日起,實施十二年國教政策,一年單單學費補助就超過200億元,也因為資源沒有到位,致使十二年國教政策實施問題重重,為人詬病!也壓縮其他教育經費。增加教育經費已是刻不容緩的事,今日立法院朝野各黨團雖已通過增加0.5%的決議,然我們更期待能儘速通過提高1%的決議,讓資源真正到位,解決教育資源長期不足的問題。

    尤其目前正緊鑼密鼓訂定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未來將有多元選修、差異化教學…等之規劃,所需之經費亦不在少數。而此一課綱將於民國107年實施,為使課綱能依理想施行,實有必要再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由現行占前3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22.5%,調高為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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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2-17【全教產新聞稿】呼籲朝野各政黨捐棄成見,支持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由現行占前3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22.5%,調高為23.5%

     (總管理 / 65)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新聞稿104.12.17

    呼籲朝野各政黨捐棄成見,支持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由現行占前3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22.5%,調高為23.5%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聯絡方式:
    全家盟理事長 吳福濱0911-109888
    全教產理事長 黄耀南0953-039475


    近年來台灣進行許多重大教育政策改革與推動,但是教育經費捉襟見肘且年年嚴重不足,104年末的立法院,開始進行年度法案大清倉,卻驚聞朝野原本共識,年增1%教育經費243億的法案,卻在立法院被擋了下來,令全國關心教育之士大為擔憂。全國教育産業總工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各縣市36個家長協會,共同呼籲朝野政黨,在少子化危機、推動重大教育政策、全球化經濟危機挑戰,以及教育經費嚴重不足的此刻,請各朝野政黨關心教育是國力的基礎,通過此項教育法案。

    為挽救台灣的教育劣質化的現象,政府在最近十多年來推動一連串教育改革,例如高中職均優質化的十二年國教、大學整併、技職再造、偏鄉教育翻轉等教育發展性政策,另外有關學生輔導法、原住民族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所延伸出來的扶弱政策支出,都需要增加教育預算來執行,朝野政黨有看到這些全民殷切需求的教育預算嗎?

    另外,關心學生健康的非基改營養午餐食材差價、親子教育、高中職平面性地優質化,讓所有學生共享適性多元的優質教育、以及建立食農教育之教材與師資訓練等等,也需要龐大教育預算來推動,朝野各政黨的立委難道可以無視這些殷切的需求嗎?

    請104年末的立委諸公們重視台灣的教育,台灣的國力靠優質的教育,通過增加1%的教育預算增加法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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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1-29【全教產新聞稿】【重視技職教育】支持教育部送技藝競賽金手獎第一名選手出國交流,更應提供資源支持技職教師培訓國手與產業鏈結!

    (總管理 / 95)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 新聞稿104.11.29


    採訪聯繫人:黃耀南(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聯絡電話:0953-039475


    目前正值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各類科技藝競賽期間,陸續已於國立蘇澳海事、國立員林家商、國立興大附農、國立嘉義高工辦理海事水產類科、家事類科、農業類科、工業類科學生技藝競賽,下週將於台北市立士林高商辦理商業類科學生技藝競賽後,完成今年度各類科技藝競賽。

    教育部表示未來五年,每年將投入40億元,推動技職再造3.0計畫,吳思華部長宣布今年開始,每年送60名獲得技藝競賽金手獎第一名的高職學生出國交流,並恢復過去「八大省工」時代風華,讓更多高職成為地區產業領頭羊。部長表示,每年高職生最重要的技藝競賽金手獎得獎者技能深獲肯定,預計投入400萬元,明年3月開始,每年送60名金手獎學生出國交流。

    這是重視技職教育的政策,本會深表贊同。惟肯定學生技能表現很好,強化技職教師與產業鏈結及提供必要資源更是重要。

    今年八月,臺灣參加在巴西聖保羅辦理之第43屆國際技能競賽,這項被喻為「技能界的奧林匹克」,是全球規模最大的技能大賽。勇奪5面金牌、7面銀牌、4面銅牌和18個優勝獎,創歷屆最佳成績。

    惟在亮麗成果的背後,有一群高職教師,卻必須自掏腰包,自費陪伴國手出國比賽。因為依規定,政府僅補助各職類派出之裁判長、選手、再加一名翻譯或培訓教師出國差旅費。為爭取最佳成績,各職類多會選派翻譯給予補助出國差旅費,培訓教師幾乎都要自付出國差旅費,以此次到巴西聖保羅的比賽,每位教師需要自付20多萬的費用,對於常年培訓國手的高職教師而言,實在是一件悲哀的事情!因此,本會建議教育部及勞動部應該補助此項兩年辦理一次的國際技能競賽培訓教師的出國差旅費,所費不多,但對於培訓教師之支持與肯定,相信可以再看到更大的成效。

    另外,今年初發佈之「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規定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相關研習或研究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研習或研究期間,技職校院應保留職務、支付薪給、給予公假,並事先簽訂契約書,約定研習或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但教育部在訂定辦法時因陋就簡,反是要求技職教師要在每任教滿六年,自行湊足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這樣的辦法與母法立法精神不符,已使原希望透過技職教師與產業鏈結,帶動技職教育再造的理想再次破滅!
    且這樣的辦法,相信不會有產企業願意讓教師參與,因為三不五時,教師來企業沾一下醬油就離開回校,對於企業毫無助益。而對於提昇教師專業應該也有限。

    故本會建議應落實「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立法精神,編列預算,補助技職教師,每六年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且所需經費,相較於政府每年購置軟硬體設備經費的大筆花費,是值得投資的。如此,透過技職教師與產業鏈結,學生學習的技能不會與產業有落差,當產企業有人才需求時,也可透過教師,尋求適當的優質人力,達到企業、學生、教師、學校多贏局面。

    -----------------------------------------------------------------------------------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 26 條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相關研習或研究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研習或研究期間,技職校院應保留職務、支付薪給、給予公假,並事先簽訂契約書,約定研習或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技職校院因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研習或研究,其辦理方式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產業研習或研究,由技職校院邀請合作機構或相關職業團體、產業,共同規劃辦理;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協助之。

    技職校院推動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定期至產業研習或研究,辦理績效卓著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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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1-26【全教產新聞稿】【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爭議】肯定大多數教師對教育的奉獻與努力,訂定防弊機制,防止少數人汙名化教師族群!

    (總管理 / 88)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新聞稿104.11.26 
    【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爭議】肯定大多數教師對教育的奉獻與努力,訂定防弊機制,防止少數人汙名化教師族群!


    採訪聯繫人:
    王英倩(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社運發展暨對外聯絡部主任、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聯絡電話:0939-743848
    黃耀南(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聯絡電話:0953-039475


    教育部研商「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諮詢會議

    開會時間:104年11月18日上午10時至12時10分

    開會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8樓第20會議室

    主 持 人:教育部林騰蛟次長

    出席人員:各縣市政府代表、全教產黃耀南理事長、王英倩主任、校長協會、全家盟、其他人員

    教師依法申請育嬰假,因少數人在寒暑假期間復職(約佔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人數10%),遭有心人士操作成不須到校卻坐領乾薪,汙名化教師「投機」、「鑽漏洞」…,引來社會觀感不佳的批評。全教產在第一時間,由副理事長劉亞平撰文釐清法律規定,要求地方政府徹查違法營私的人員。上週,教育部為此召開諮詢會議,邀集勞動法學者、教師團體、校長及家長團體,和各縣市政府,共同研商是否修改相關法令,以免爭議。

    受雇者育嬰假的法源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依規定,子女在三歲以下可依需要申請,雇主不得拒絕。立法理由很明確地指出是因為我國托嬰制度未臻健全,父母仍必須自行擔負養育幼兒的責任,為了「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因此有育嬰假之規定。立法初衷良善,且有助於鼓勵生育,起迄期間本應符合受雇者實際需求,才能達到效果。若因少數人的不當濫用,而在法律上增加其他限制,恐違反立法意旨,破壞法的整體性。本會嚴正要求教育部應慎重為之。

    勞工的育嬰假依據的是〈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是配合津貼發放及考量企業安定所做的特別規定。而教師的育嬰假是依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原則上申請留職停薪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因兵役、病假或育嬰需求所提出之申請,可經學校核准而例外。本會認為教師同為受雇者,不應有更嚴格之差別對待,申請始點應依教師實際需求,若期間少於六個月,或需提前或延後復職,由學校與教師雙方協商。

    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任何遊戲規則都存在被破壞的風險,但不能因為擔心有老鼠屎壞掉一鍋粥,就把粥鎖在保險櫃裡,讓所有人吃不到。此外,那帳面上10% 的人,也不全是貪小便宜,例如有些兼任行政的教師,是在寒暑假回學校辦理工作的交接,而非存心取巧。「育嬰假」說得好聽是放假,但其實就是無薪假,對依賴薪水維生的受雇者(包括外界認為條件較好的老師)是很重大的決定,不僅牽涉夫妻的職涯規劃,甚至還會連動雙方父母生活的安排,實際需求無法一概而論。制度的設計不可不慎,切忌看報修法,只為杜悠悠之口。

    教育部法制處人員擬出三個方案,除與本會立場接近的「方案一」外,學者表示第二、三方案皆有違法之虞,勞動部也認為頗有疑慮。林次長在綜合各方討論後,做出三點決議:一、肯定大多數教師對教育的奉獻與努力,應訂定防弊機制,防止少數人汙名化教師族群;二、以對現行法規變動最少的方式進行修正,維持〈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的原則性規定,申請育嬰留停的起始日依教師需求,迄日原則上為學期終了,若需提前或延後,得經由學校教評會審核;三、前項依據為〈教評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四、建議修正〈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有關決議之確切文字,將發文給與會團體確認。

    補充資料:教育部草擬方案
    方案 說明

    1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提出申請之時點依實際需求,但每次申請期間少於6個月者,由學校與教師雙方協商合致;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需提前或延後復職,亦由學校與教師雙方協商。

    2 提出申請之時點依實際需求,其迄日為學期終了之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需提前或延後復職,亦由學校與教師雙方協商。
    備註:上學期:8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下學期:2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

    3 除以每1子女首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依實際需求外,其餘均須以學期為單位;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需提前或延後復職,亦由學校與教師雙方協商。
    舉例:11月第1次申請育嬰留停至次年1月31日(學期迄日),第2次申請須於2月1日或8月1日提出,無法於學期中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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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1-24【全教產新聞稿】【教保員應有遷調之權利】教保員遷調納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感謝【許智傑委員】及【陳碧涵委員】幫忙爭取!

    (總管理 / 155)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新聞稿104.11.25 【教保員應有遷調之權利】教保員遷調納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


    採訪聯繫人:潘如梅(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政策部主任、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政策部主任) 聯絡電話:0937-695729


    103年8月18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於「103年高雄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第3屆第2次委員會議」提案,建議訂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教保員遷調相關辦法。後經教育局函請示教育部,教育部表示,在無相關法源依據前,仍須依現行規定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104年8月31日,立法委員許智傑國會辦公室簡便行文至教育部,應儘速研議訂定教保員遷調相關規定。

    104年9月7日,教育部函復立法委員許智傑國會辦公室,表示已擬具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第9條第4項規定業增列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得遷調之法源依據,並授權訂定相關辦法規範。

    104年11月16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行政院版本中,於第9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第三款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進用程序、考核、待遇、遷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業已明定遷調之法源依據,並授權訂定相關辦法之規範。

    104年11月23日教育部提出「立法院教文會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書面報告」,其中,為穩定教保服務品質,本條例草案授權訂定辦法規範公立幼兒園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之遷調事項,以保障其工作權益,提高教保服務人員持續在職比率並穩定教保服務品質,爰參考國民教育法遷調之規定,授權訂定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者得予遷調之授權依據。

    http://www.keu.org.tw/keu/upload/2015112315303417276.pdf


    轉貼1040907教育部公文及1041116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行政院版)

    ●●●1040907教育部公文●●●

    教育部 函

    受文者:立法委員許智傑國會辦公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1040101370號

    主旨:有關公立幼兒園教保員遷調制度一案,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貴國會辦公室104年8月31日簡便行文辦理。

    二、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第5項規定:「公立幼兒園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以外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部依上開規定發布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進用辦法),爰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係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以契約進用,其勞僱權益應依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進用辦法、勞基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現行公務機關對於依勞基法進用者,無互為遷調之機制,考量教保員人數眾多,係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甄選錄取之人員,因婚姻、家庭等因素,有自願性遷調之需求,且教保員持續在職可穩固教保服務品質,爰本部擬具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第9條第4項規定業增列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得遷調之法源依據,並授權訂定相關辦法規範,前開條例已於104年1月15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俟完成立法程序後,納入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修正。

    正本:立法委員許智傑國會辦公室

    副本:本部國會聯絡小組、本部國教署國會聯絡室、本部國教署國中小組

    ●●●1041116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行政院版)●●●

    第一條 為規範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權益、管理及申訴評議等事項,提升教保服務人員專業地位,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二
    條第四款所定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第四條 幼兒園園長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
    二、在幼兒園(包括幼照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擔任教師或教保員五年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

    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採計為前項第二款之服務年資:

    一、幼照法施行前,服務於幼稚園,同時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代理教師之代理年資:
    (一)大學以上學歷。
    (二)代理期間具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教保人員資格。
    (三)其代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且代理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

    二、幼照法施行前,服務於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設立之托嬰中心,同時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教保人員之服務年資:
    (一)任職期間具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教保人員資格。
    (二)其任職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第二款服務年資證明,應由服務之幼兒園開立,或得檢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文件,並均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其服務事實。

    第一項第三款專業訓練,其受訓資格、課程、時數、費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公立幼兒園園長,除依幼照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由公立托兒所所長轉換取得資格者,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法令於原機構任用外,應由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擔任。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幼兒園教師總量需求,兼採職前培育及在職進修方式,適量培育。
    幼兒園教師培育及資格之取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師資培育法規定辦理;教師資格於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未修正前,適用幼稚園教師資格之規定。
    國內大學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系,並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依師資培育法及相關規定,申請認可為師資培育相關學系,培育幼兒園教師。

    曾於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教保相關系科)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課程者,於師資培育法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中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以外之教育專業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後,具參加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之資格。

    幼兒園教師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認可、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內容及教師資格檢定方式,應符合幼兒園教保服務之專業需求。

    第六條 幼兒園教保員,應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課程或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之課程,並取得畢業證書。

    前項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師資、設施、招生名額、課程之設置基準、學分抵免、審議、認可、廢止認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教保相關系科評鑑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教保相關系科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核定、調整各教保相關系科招生名額及廢止認可之參考;其評鑑會組成、評鑑項目、類別、程序、救濟、效力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者,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課程,發給修畢教保專業知能課程證明書;其申請認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認定基準、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保相關系科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

    第七條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應修畢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之課程,並取得畢業證書。

    前項相關學程及科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 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在幼兒園服務之情事與其免職、解聘、解僱、退休、資遣,及有關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等事項,依幼照法第二十七條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權益及管理事項,除依幼照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外,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之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其考核、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救濟事項,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校長之規定。
    二、公立幼兒園編制內有給職專任之教師,其考核、聘任、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遷調、介聘、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救濟事項,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
    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
    前項第一款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之遴選、聘任、聘期等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公立學校就其附設幼兒園置專任主任者,該主任應具備幼兒園教師資格;其任期應於前項自治法規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進用程序、考核、待遇、遷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就
    業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法規未規定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代表勞資雙方組織協商之。
    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之聘任、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於幼照法施行前已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者,仍依其規定辦理。
    私立幼兒園應自行進用教保服務人員,不得以派遣方式為之。
    私立幼兒園,其園長由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聘任;未設董事會者,由負責人遴選合格人員聘任,並均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第十一條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請假,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申訴及爭議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園長及教師:準用教師法之規定。
    二、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

    三、前二款以外人員,依所進用之各該法令提起救濟。
    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申訴及爭議處理,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辦理。但幼照法施行前已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之幼稚園教師,仍依其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於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幼照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認可得培育幼兒園教保員者,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重新申請並完成認可;未於期限內完成認可者,不得培育教保員。

    第十四條 幼兒園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

    第十五條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
    一、違反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拒不開立服務年資證明。
    二、違反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未將聘任之園長,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所定令限期改善及處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提供於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滿三年且繼續任職之教保員進修機會,取得參加幼兒園教師檢定資格。

    前項人員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具有大學畢業學歷,完成教育實習成績及格且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但最近七年內於幼兒園(包括幼稚園、托兒所)實際從事教學累計滿三年以上,表現優良,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師資培育法規定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於本條例施行後仍在職者,得準用前項免教育實習之規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應修課程、招生、免教育實習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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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1-15【代轉國教院十二年國教課綱公聽會資訊】1041110-教研課字第1041102855號-國教院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第二波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草案分區公聽會及網路論壇函

    (總管理 / 92)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第二波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草案分區公聽會實施計畫


    壹、依據

    依行政院於100年9月20日院臺教字第1000103358號函發布及102年3月1日院臺教揆字第1010079097號函核定修正「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配套措施之「建置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體系方案」,由國家教育研究院、教育部技職及職業教育司分別研擬國中小學、普通型高中、技術型高中及綜合型高中課程綱要草案,特辦理本公聽會。

    貳、目的

    一、說明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第二波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草案內容。

    二、廣泛蒐集各界對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第二波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草案之意見,作為修訂第二波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草案,以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研議之重要參據。

    叁、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國家教育研究院、教育部技職及職業教育司
    三、協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立中興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肆、公聽內容說明
    經104年10月5、8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決議,第二波辦理公聽會之領域/科目/群科課綱草案:

    一、國民中小學暨普通型高中、技術型高中與綜合型高中:國語文、數學。

    二、國民小學:生活課程。

    三、技術型高中十五群科:機械群、動力機械群、電機與電子群、化工群、土木與建築群、商業與管理群、外語群、設計群、農業群、食品群、家政群、餐旅群、水產群、海事群、藝術群。

      上述共計22份課程綱要草案。另,社會領域課綱草案,則依據教育部課程審議會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意見與決議持續研修。有關第三波辦理公聽會之領域課綱草案,將由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另訂日期研議確認後,陸續公告周知。

    伍、辦理日期及地點

    一、各區辦理日期:
    分區 日期 參加縣市 備註

    中 104年11月27日(星期五) 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 

    北 104年11月28日(星期六) 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連江縣、金門縣

    東 104年12月4日(星期五) 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

    南 104年12月5日(星期六) 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參加公聽會者請以鄰近分區場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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