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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全教產新聞稿】 【一般勞工須投保勞保、適用勞基法】 【代理代課老師須投保勞保、但不適用勞基法】 【又是雙標?也是一校兩制?】 【全教產:不應對校園內具勞保身分者有差別待遇】
【一般勞工須投保勞保、適用勞基法】
【代理代課老師須投保勞保、但不適用勞基法】
【又是雙標?也是一校兩制?】
【全教產:不應對校園內具勞保身分者有差別待遇】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5月1日「勞動節」已過,有代理代課老師反應他們與一般勞工一樣投保勞保,但為什麼5月1日「勞動節」不能放假?!
經查勞動部的相關規定,發現在公立學校校園內,學校的技工、工友、駕駛、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的臨時人員是投保勞保且適用勞基法,但是依教育人員法令進用之編制外教學、研究及專業等人員,包括代理代課教師等須投保勞保、但卻不適用勞基法,所以5月1日「勞動節」不能放假,明顯一校兩制。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有關代理代課教師等須投保勞保,但卻不適用勞基法之異相,是勞動部及教育部聯合起來一起剝奪代理代課教師之權益,
就是因為不適用勞基法,代理教師的工資可以被打折;
就是因為不適用勞基法,代理教師的年資可不被採計;
就是因為不適用勞基法,代理教師休假日工作工資也沒有加倍發給;
就是因為不適用勞基法,代理教師沒有職業災害補償;
就是因為不適用勞基法,代理教師請假日數遭到差別待遇;
就是因為不適用勞基法,代理教師沒有特別休假;
就是因為不適用勞基法,代理教師工作年資時常被中斷;
就是因為不適用勞基法,代理教師工時常常沒有保障;
就是因為不適用勞基法,代理教師從沒有領過加班費;
所以不只是5月1日「勞動節」不能放假,代理代課老師被排除於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之外,遭剝奪之權益,幾乎罄竹難書,勞動部及教育部就是罪魁禍首!!新上任的2位部長不應再視而不見!
2024-05-02【全教產新聞稿】 【一般勞工須投保勞保、適用勞基法】 【代理代課老師須投保勞保、但不適用勞基法】 【又是雙標?也是一校兩制?】 【全教產:不應對校園內具勞保身分者有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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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全教產新聞稿】 【臺北市政府:下班後LINE截圖可申請加班費】 【教師下班後與家長的LINE截圖呢?】 【全教產:教育部亦應同意可申請加班費】
【臺北市政府:下班後LINE截圖可申請加班費】
【教師下班後與家長的LINE截圖呢?】
【全教產:教育部亦應同意可申請加班費】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五一勞動節前夕,臺北市政府又重申去年首創的居家工作勞動條件保障指導原則,保障勞工「離線權」,只要勞工提出下班後LINE截圖,且內容有明確記錄下雇主交辦事情後,員工處理、回傳等時間點,就是明確的加班出勤紀錄,有加班事實,應給加班費。
通訊軟體現(例如LINE)已成為勞資雙方溝通業務的工具,不過,許多受雇者下班還接到雇主交辦工作的訊息,形成另類加班。一般勞工下班收到雇主訊息都不是很開心,但如果雇主一定要交辦工作,這些就有時間紀錄,來回訊息都有時間,在下班時間做的事,有截圖紀錄就有明確時間是有加班,應給加班費。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接獲基層老師反應,通訊軟體(例如LINE)也早已成為親師雙方溝通的工具,而且,許多教師下班後還接到家長的訊息,常需要立刻處理、回應,也是另類加班,由於這些來回訊息都有時間紀錄,既屬下班時間做的事,又已付出勞務,教育部應該要同意學校教師可申請加班費。
許多非兼行政的老師表示,服務多年從未領過加班費,但的確下班後都還會接到家長的訊息,也常需立即處理、回應,因屬下班時段,應該要視同加班。
目前六都中僅台北市、台中市有函釋明定教師加班費支給的相關規定,例如:「台北市教育局於110年4月13日北市教人字第1103038862號函,揭示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之補償機制,明定教師加班費支給相關規定」、「台中市教育局於109年9月23日中市教中字第1090080798號函,揭示台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例假日公差處理方式,明定教師加班費支給相關規定」。但是,這些明定教師加班費支給的規定,侷限教師於非上班時間奉派、被指派出勤,或者於非上班時間參與教育局辦理的活動,才能申領加班費,其他均只能選擇補休,加班費常是看得到卻領不到。
中小學導師除了自己的課務之外,還必須在導師時間、學生午餐、午間學生休息和學生打掃等時段,對學生進行教育、指導和輔導,下班後一樣隨時待命要回答學生及家長各類的提問,卻無法支領任何加班費;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加班出勤要有打卡或紀錄,但任何1個電磁紀錄應都可以是出勤紀錄,起訖時間應就是加班時間,目前已成為親師間溝通工具的通訊軟體(例如LINE等)也有這些電磁紀錄,即可當作加班時間的證據,教育部應該要同意學校教師可申請這一類的加班費,體恤下班後仍付出勞務的第一線教師,維護教師權益。
2024-04-29【全教產新聞稿】 【臺北市政府:下班後LINE截圖可申請加班費】 【教師下班後與家長的LINE截圖呢?】 【全教產:教育部亦應同意可申請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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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全教產新聞稿】 【澎湖縣國小校長遴選許有志遭汰除】 【七美國小陳妍榛校長是漏網之魚?】 【全教產:澎湖縣離島不該成為化外之地?】
【澎湖縣國小校長遴選許有志遭汰除】
【七美國小陳妍榛校長是漏網之魚?】
【全教產:澎湖縣離島不該成為化外之地?】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
澎湖縣外垵國小許有志校長於113年3月7日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在確認有罪判決後,澎湖縣政府居然緊急於3月19日發函宣示許有志還能參加113年的國小校長遴選。全國教育產業工會揭露後,澎湖縣政府4月18日公布之澎湖縣國民中小學113學年度校長遴選結果,備受外界爭議的外垵國小校長人選終於「換人作」,也塵埃落定。
但是全國教育產業工會馬上又接獲投書,直指在同一案件中目前仍有一位俱備校長身分之陳妍榛校長,在案發當時為外垵國小總務主任,但在等候判決期間竟能參加校長遴選並榮升校長,如今有罪判決出爐後,陳妍榛校長目前還安穩的在七美國小擔任首長,若今天許有志校長被澎湖縣屏除於校長名單之外,陳妍榛校長是否也應該一併汰除,這樣除符合教育部相關規定外,對許有志校長來說也才是一個同等的處置。
一般來說,校長身為一校之長,應有更高的道德標準,擔負學生教育責任的校長,若視法律於無物,行事輕率枉法,如此是要如何能做師生的榜樣、領導學校、導正風氣呢?澎湖縣長陳光復上周期許連任及調任校長們營造友善和諧及優質的校園環境,但縣長的清廉口號也要貫徹,不要流於做半套,請澎湖縣長陳光復堅持清廉,一併處理涉貪被判刑確定的陳妍榛校長,還給教育界和離島中離島七美國小一個清淨的校園。
2024-04-26【全教產新聞稿】 【澎湖縣國小校長遴選許有志遭汰除】 【七美國小陳妍榛校長是漏網之魚?】 【全教產:澎湖縣離島不該成為化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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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全教產新聞稿】 【高雄市甲仙國小借出國參訪之名募款,卻夾帶親友、幽靈團員,假公濟私又擅離職守?】 【全教產:也應列入教育部之「不適任校長樣態」】
【高雄市甲仙國小借出國參訪之名募款,卻夾帶親友、幽靈團員,假公濟私又擅離職守?】
【全教產:也應列入教育部之「不適任校長樣態」】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陸續接獲不適任校長之陳情案件,這次是高雄市甲仙國小假偏鄉出國參訪之名募款,結果不只夾帶親友出團,假公濟私、出團名單等問題重重,收支還一團亂帳!
高雄市甲仙國小2023年以日本青森國際教育交流的名義進行募款,但學校的募款收入與支出之總金額出現落差,尤其實際出國人員名單遭爆作假。經查教育部學校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中,甲仙國小的收支明細核銷名單中出現了「張生」計三筆,分別是「6/15支張生國際交流團費(依契約第1次付款)44550元,7/1支張生國際交流(服裝及學用品費用)2500元、7/21支張生國際交流團費(依契約支付尾款)4950元」,但遭踢爆的是甲仙國小前往日本交流之名單中竟完全無姓張的學生,甲仙國小疑似使用「假人頭」進行募款及核銷,教育是百年大計,難道校長作假也堪為學生典範嗎?整體經費之核銷確已啟人疑竇。
依據「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國際教育派員出國案件須知」第八條規定:學生海外交流活動除另有規定或必要者外,國中小學校七名學生配置一名公費公假帶隊人員為原則。但是,爆料者指出「高雄市甲仙國小日本青森食農藝術教育國際交流團名單」,校長帶領主任、家長會長計7人陪同9位學生出國參訪,這竟還不包括其他隨團所夾帶親友的「黑數」,甲仙國小出國參訪計畫隨團人員數量嚴重超出相關規定,其中,甲仙國小校長出國參訪所繳費用竟還比其他人少了一萬元,引發不少猜疑。
高雄市甲仙國小原本參與出國參訪的學生都是學校指定的人選,名單都是家長會長所帶的繪本團,但經部份家長向會長詢問,質疑為什麼出國的學生只有繪本團,其他如拔河隊等團隊都沒有,甲仙國小遂緊急找了幾位拔河隊學生加入。經查,甲仙國小校方決定募款出國進行國際交流,出國人員都是校內少數人決定,並未有任何公開選拔之標準與程序,亦遭質疑缺乏公平性和透明度。
爆料者更指出,甲仙國小校長出國參訪竟隨團「夾帶」自己的老公與兒子同行,校長出國是請公假執行公務,竟可以「高調」變成「家庭旅行」,這樣公器私用之行為令人側目。此外,校長身為學校出國參訪領隊,旅途中竟把整團學生放下,擅自離隊與家屬一起去看棒球,罔顧學生安全,根本就是失職。請問教育部,如果這個不列入「不適任校長樣態」,那什麼是不適任校長?
2024-04-22【全教產新聞稿】 【高雄市甲仙國小借出國參訪之名募款,卻夾帶親友、幽靈團員,假公濟私又擅離職守?】 【全教產:也應列入教育部之「不適任校長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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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全教產新聞稿】 【五一勞動節放假跳票、教師子女乏人照顧】 【旅遊有不便險。政府政策造成的不便呢?】 【全教產:應予有薪照顧假】
【五一勞動節放假跳票、教師子女乏人照顧】
【旅遊有不便險。政府政策造成的不便呢?】
【全教產:應予有薪照顧假】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五一勞動節為私立幼兒園、保母等勞工之法定假日,但教師仍需到校上班上課,其未滿六歲之子女無人照顧,造成極度不便,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主張「為支持並協助教師於勞動節當日照顧學齡前兒童,營造友善職場育兒措施,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政府應於五一勞動節給予有薪照顧假」。
多年來,許多中小學教師一直處於職場、家庭蠟燭兩頭燒之窘境,五一勞動節當天的差別式放假亦助長此狀況;五一勞動節當天只有適用勞基法的受雇者可放假,包括私立幼兒園、保母等勞工均放假,教師未滿六歲之子女當天無人照顧,許多教師也已認清工作與家庭是無法「平衡」的,只能「取捨」,取捨時間要花在哪裡,所以有許多教師五一勞動節當天是請假照顧學前齡兒童,因為找不到人照顧孩子!而這正是政府政策所造成的不便,故政府應於五一勞動節給予有薪照顧假。
兒童托育及照護不僅是家庭之責任,亦為政府、雇主、社會之共同責任,為使受雇者於工作時無家庭照顧後顧之憂,安定工作情緒、提高工作效能,幫助受雇者解決子女托育問題;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曾為了解決五一勞動節教師未放假所造成之不便與不公平,協助地方工會推動「五一勞動節教師子女托育服務」團體協約,促進職場文化的改變和教師家庭的扶持,但有地方政府卻百般刁難,形成中央不放假、地方也不支援,令基層心寒。
最後,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仍呼籲,聯合國對勞動者的定義:「凡勞力、勞心者,皆屬勞工。」舉凡軍公教與特定專業人士,雖然不適用勞基法,但他們皆屬聯合國定義下的勞動者,他們對國家、社會付出的心力,與勞基法適用下的勞工,是一樣的。五一勞動節,只有適用勞基法的勞工放假,勞工父母的小孩卻不能放假,而且還要上學上課,形成「一家兩制」的現象,且勞工家庭的小孩上下學必須由勞工父母接送,這也形同在懲罰勞動家庭的父母,不能在勞動節當天安心的去慶祝勞動節,並與自己的子女共享天倫之樂。
2024-04-19【全教產新聞稿】 【五一勞動節放假跳票、教師子女乏人照顧】 【旅遊有不便險。政府政策造成的不便呢?】 【全教產:應予有薪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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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全教產新聞稿】 【臺南市復興國中教師會限制學校教師未加入特定工會者,不得加入學校教師會】 【臺南市政府縱容不法?】 【全教產:嚴重侵害學校教師權益】
【臺南市復興國中教師會限制學校教師未加入特定工會者,不得加入學校教師會】
【臺南市政府縱容不法?】
【全教產:嚴重侵害學校教師權益】
發稿單位 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近日接獲臺南市復興國民中學教師反映,該校教師會自今 (103)年1月修訂【教師會組織章程】後即限定該校教師必須加入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才能成為校內教師會正式會員,嚴重侵害學校教師權益。
依據現行人民團體法第37條規定:「…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款更定義學校教師會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故學校專任教師即應有加入學校教師會之權利,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專任教師加入學校教師會,同時亦不得以綁定特定工會組織限定教師入會資格。
臺南市復興國中多位教師於112年11月27日連署希望「返回」學校教師會,除將教育部及內政部 [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之函示當面送交學校教師會理事長,亦派代表與教師會理事長溝通,希望能尊重老師們的選擇、維護校內老師權益。然而,臺南市復興國中教師會理事同時也是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秘書長政策部主任的黃玫菁老師,卻藉故一再拖延修訂學校教師會之組織章程,嚴重侵害學校老師權益。
教育部於日前明確回覆,表示教師參加學校教師會係屬教師之權利,且教師會及教師工會分屬不同法系規定之團體,學校應尊重教師之自由意願,依教師法及工會法等相關規定選擇加入教師會及教師工會,不得限制教師未加入職業工會者不得加入學校教師會。
儘管連署已過了4個月,教育部也給予明確答覆,臺南市復興國中教師會迄今仍然漠視校內老師權益,未修正違法之組織章程。
校內教師認為,復興國中教師會居然阻擋符合資格的教師加入自家教師會,並長期被特定工會把持,形成跛腳教師會,與教師會成立之初衷背離,如今看來豈不格外諷刺?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臺南市政府年初若對於臺南市復興國民中學教師會103 年1月所違法修訂之章程「無感」,如今若又對教育部函轉請臺南市政府妥處案,故意縱容而不願處理,則臺南市政府從此堪稱「螺絲掉滿地」政府。
2024-03-28【全教產新聞稿】 【臺南市復興國中教師會限制學校教師未加入特定工會者,不得加入學校教師會】 【臺南市政府縱容不法?】 【全教產:嚴重侵害學校教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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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全教產新聞稿】 【非關甄選、儲訓?】 【各縣市違法校長均可繼續遴選?】 【「不適任校長樣態」過九個月仍不見蹤影】 【全教產:教育部怠惰?】
【非關甄選、儲訓?】
【各縣市違法校長均可繼續遴選?】
【「不適任校長樣態」過九個月仍不見蹤影】
【全教產:教育部怠惰?】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澎湖縣外垵國小許有志校長於113年3月7日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在確認有罪判決後,澎湖縣政府居然緊急於3月19日發函宣示許有志還能參加113年的國小校長遴選。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質疑縣府包庇後,澎湖縣政府則拿出教育部2023年11月20日函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10條規定係針對國中小校長、主任甄選、儲訓等資格取得進行規範,爰取得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者,倘有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情事,則廢止其資格;至現職校長、曾任校長者及現職主任、曾任主任者則非適用對象。
(教育部112年11月20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140268號函。)
事實上,「國民教育法」已於112 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全文 62 條,除第 45、46 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第九章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其中第14條第2項已明白規定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校長甄選、儲訓及遴選:一、受刑事有罪判決。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二、受懲戒處分,未經撤銷。三、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未經撤銷。
教育部又於5個月後的112年11月20日以臺教授國字第1120140268號函解釋說,現職校長、曾任校長者不適用「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10條之規定: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後,有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資格。
全國教育產業工會認為,教育部故意忽略「國民教育法」第14條第2項針對校長遴選之規定,又無視於「國民教育法」第17條有關「學校校長」「不適任事實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條文已於去年6月修正公布,到今天,所謂「不適任校長」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仍不見蹤影,如果這不是怠惰,那什麼是怠惰?
教育部於定義不適任教師、砍殺不適任教師向來不遺餘力,(109.11.11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6278B號令),所以不適任教師之樣態早見諸於世,包括:「一、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二、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三、以言語、文字或其他方式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四、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五、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六、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七、班級經營欠佳,有具體事實。八、於教學、輔導管教或處理行政事務過程中,消極不作為,致使教學成效不佳、學生異常 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九、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十、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私人利益。十一、有其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這些都是可解聘教師的樣態,但是校長身為一校之長,應有更高的道德標準,且若未依法行政、避法卸責、輕率枉法,視法律於無物,是要如何能做師生的榜樣、領導學校呢?「不適任校長」之樣態過九個月至今仍未見蹤影,教育部無責嗎?
2024-03-26【全教產新聞稿】 【非關甄選、儲訓?】 【各縣市違法校長均可繼續遴選?】 【「不適任校長樣態」過九個月仍不見蹤影】 【全教產:教育部怠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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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全教產新聞稿】 【澎湖縣國小校長遴選涉嫌違法】 【澎湖縣政府包庇有罪判決校長?】 【全教產:澎湖縣是化外之地、教育部管不到?】
【澎湖縣國小校長遴選涉嫌違法】
【澎湖縣政府包庇有罪判決校長?】
【全教產:澎湖縣是化外之地、教育部管不到?】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澎湖縣外垵國小許有志校長於113年3月7日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在確認有罪判決後,澎湖縣政府居然緊急於3月19日發函宣示許有志還能參加113年的國小校長遴選。
全國教育產業工會接獲會員檢舉,澎湖縣西嶼鄉外垵國小於109年辦理該校視聽教室樓地板新建工程,當時第2次營繕小組會議時,刻意決議把這個工程分割為木作舖設及塑膠地磚兩項工程施作,以達到每項工程均符合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而不必公開招標。且該校未完成公告招標程序前,就請特定廠商入校施作,疑未依行政程序完成招標,事後才補正程序,遭檢舉送交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調查,相關人等均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緩刑。
「緩刑」顧名思義就是「暫緩執行刑罰」,也就是在法院認為被告犯罪情狀輕微之情況下,經過審理後,認為以暫緩刑罰執行為適當的情況,但仍為刑事中的有罪判決。
全國教育產業工會指出,「國民教育法」第14條第2項已規定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最近三年有受刑事有罪判決,不得參加校長甄選、儲訓及遴選;「澎湖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也指出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遴選,其已聘任者,應予撤銷聘任。「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第 10 條亦規定,校長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後,有第七條規定受刑事有罪判決者,廢止其資格。但檢視澎湖縣113年各國小校長任期一覽表,可清楚看到西嶼鄉外垵國小許有志校長竟仍有資格參加該年的校長遴選。
本案宣判雖未以貪汙治罪條例論罪,但校長身為一校之長,應有更高的道德標準,外垵國小許有志校長教職生涯逾30年,區區13萬元的小額工程招標,卻試圖規避採購法並卸責,擔負學生教育責任的校長,視法律於無物,行事輕率枉法。尤其,澎湖縣政府未能依法行政,對於已遭判刑的校長給予適當的行政處置,如此縣政府是要如何能做師生的榜樣、領導學校、導正風氣呢?
2024-03-22【全教產新聞稿】 【澎湖縣國小校長遴選涉嫌違法】 【澎湖縣政府包庇有罪判決校長?】 【全教產:澎湖縣是化外之地、教育部管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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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全教產新聞稿】 【教育部「學校午餐條例」做半套?】 【午餐秘書主管加給沒到位?】 【全教產: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
【教育部「學校午餐條例」做半套?】
【午餐秘書主管加給沒到位?】
【全教產: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有基層反應,教育部「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案,不管是108年行政院審查版或113年修正版的第十二條均是: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並指定一人兼任學生午餐執行秘書,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生午餐工作。
也就是說,未來新版的午餐秘書若仍由教師擔任,恐仍無主管加給。
長期以來,國中小老師兼任午餐祕書幾乎都是在犧牲奉獻,也被戲稱為「作功德」,負責的工作包括處理驗菜、檢查菜單、監廚、每日食材留樣及拍照上傳、經費核銷、食材招標、開標、廚房衛生管理、廚工招聘、配合環保局做午餐廚餘、配合衛生局聯合稽查、食藥署全國抽查、填寫廚房午餐工作日誌、餐費收支結算表、每月各班級學生繳納午餐費統計表及核對帳目、每學期食材供應商招標等等行政事務,且寒暑假竟也要回校處理公文等,但是兼任午餐秘書之教師既沒有國民旅遊卡、也沒有行政加給等,僅有依據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第十點:「教師得兼任學校午餐執行秘書,並得以減少授課節數,其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由各縣市酌減授課節數。
教育部要求教師來兼辦午餐工作,然後政府又不讓老師領取行政加給,簡直就是「壓榨兼任午餐秘書之教師」!
而且,目前各縣市針對兼任午餐秘書教師之酌減授課節數,又大相逕庭:
●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教師兼任午餐教師,其每週基本授課節數,比照組長。
●新竹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自辦營養午餐24班以下學校教師兼午餐秘書,得再減該員授課節數4節,24班以上學校比照組長授課節數;若採中央餐廚或外包,12班以下,兼任午餐秘書得再減該員授課節數1節,13-24班減2節,25班以上減3節。
●苗栗縣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午餐祕書減課標準:自設廚房-公辦公營(有營養師編制)專任教師兼任37班以上得比照主任,36 班以下得比照組長。
●彰化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教師兼午餐秘書:自設午餐廚房學校二十四班(含)以下酌減四節、二十五班(含)以上酌減六節、三十七班(含)以上酌減八節、四十九班(含)以上酌減十節、六十一班(含)以上酌減十二節。
●南投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作業規定:專任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其每週授課節數,比照組長之節數為原則。
●雲林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標準:兼任午餐執行秘書35班以下比照組長,36班以上比照主任授課。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工作要點: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祕書之授課,供應午餐班級在三十七班以上者比照主任排課;在三十六班以下者比照組長排課,各校可依實際狀況酌量調整。
●臺南市國民小學教師暨兼任行政人員每週授課節數補充規定:自辦午餐廚房學校: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者,其每週授課節數比照組長…。
●高雄市市立國民小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1.自設廚房,無營養師編制,教師兼辦午餐執行秘書,比照組長排課,2.有營養師編制、被供應或委外辦理營養午餐學校,得設午餐執行祕書1名,並酌減授課 3-4 節。
●屏東縣國民中學教師及兼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訂定實施要點:午餐秘書酌減2節。屏東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減授一至二節課。
●臺中市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公辦公營或公辦民營設有廚房之學校:比照主任之授課節數編排。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之授課節數,公辦公營:供餐總班級數(不含附設幼兒園班級數)二十五班以上比照主任之授課標準;二十四班以下比照組長之授課標準。公辦民營、外訂團膳及他校供應學校:比照組長之授課標準。
由上可知,各縣市針對兼任午餐秘書教師所酌減之授課節數,差異很大,有的比照組長之授課標準,有的又比照主任之授課節數編排,但是不管是比照組長或主任之節數排課,全部都領不到主管加給,這些國中小老師兼任午餐祕書可說是都在「作功德」,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建議教育部應廢除「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第十點:「教師得兼任學校午餐執行秘書,並得以減少授課節數」之規定,直接增置午餐主任或午餐組長等職務,並給予主管加給,不要再讓午餐祕書「作功德」。
2024-03-19【全教產新聞稿】 【教育部「學校午餐條例」做半套?】 【午餐秘書主管加給沒到位?】 【全教產: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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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5【全教產新聞稿】 【教育部特教加給做半套,小校兼辦領不到】 【全教產:特教加給細分為六種?】
【教育部特教加給做半套,小校兼辦領不到】
【全教產:特教加給細分為六種?】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行政院為鼓勵特殊教育教師實際從事特教教學、擔任導師及行政工作,於今(113)年 1 月 10 日核定修正「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規定,將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兼任學校分散式資源班或巡迴輔導班導師、兼任特殊教育學校主管職務及兼任一般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主管職務者,可支領全額特殊教育職務加給,並溯自 112 年 8 月 1 日開始生效,基層特教老師一片叫好。
過完年,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接獲會員陳情,原因是教育部修正之「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雖同意編制內(1)特殊教育教師兼任學校分散式資源班或巡迴輔導班導師、(2)兼任特殊教育學校主管職務及(3)兼任一般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主管職務者,可支領全額特殊教育職務加給。但學校在辦理「兼任一般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主管職務者」支領全額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時,卻出現了資格認定上之問題,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表示僅限特教組長可支領全額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讓許多基層特教行政人員頓時傻眼。
經詢教育部陳專員,得到之答覆為,僅限【特教教師兼任特教組長】可支領全額之特教加給;若校內因特教班級數未達設置特教組長之標準,校內特殊教育業務為其他處組(如資料組長、輔導組長或輔導主任等)辦理,且由特教教師兼任上述單位職務者,仍無法支領全額特教加給,只能依實際授課節數依比例支領部分特教加給,以一般學校組長授課六節而言,若於特教班兼一節則支領300元、兼2節支領600元、兼3節支領900元、兼4節支領1200元、兼5節支領1500元、兼6節支領1800元,原來特教加給又細分為六種等級:300元、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1800元?
經查各縣市有關特教班級數達設置特教組長標準之規定: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六、國民中小學及國小附設幼兒園設有特教班一班以上,得設置特教組長一名。
「臺北市國民小學組織規程」第五條: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得增設特教組或其他特殊教育組別。
「新北市所屬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基準」三、各校教師員額設置原則:(四)學校設特殊教育班,且設有輔導室者,得設教師兼特教組長一人。
「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五條:學校辦理特殊教育班二班以上十七班以下者,得增設特殊教育組。
「基隆市國民小學組織規程」第五條:國民小學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係指一班兩名教師編制之班級),得依班級型態增設特殊教育組及資優教育組。
「新竹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三、學校設有三班以上之特殊教育班級者得置特教組長一人,不同類別特教班各達三班以上者得分別增置該類別特教組長一人;特教組長之資格以特殊教育合格教師,具有實際特殊教育教學經驗或曾擔任相關行政職務者為優先。
「新竹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設置要點」:設有三班以上之特殊教育班級者,輔導室得增設特教組,學校得依所辦理之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類別,各達三班(含)以上者得分別增設特教組長一人。
「苗栗縣縣立國民小學組織規程」第三條 第四項 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輔導室得依所辦理特殊教育類別增設各組。
「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及學前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七、設有三班以上特教班之學校,得核准設置特教組長一名。
「雲林縣國民中小學聘兼行政職務設置及審查原則」:參、第五條 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輔導室得依特殊教育類別增設各組,惟須報本府教育處核准,再填報教師聘兼行政職務人員名單。
「嘉義縣國民小學處室組別名稱及總額標準表」特教班級數二班(含)以上之學校,得以外加方式設置特殊教育組。
「嘉義市立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標準」第二條 專設幼稚園設有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者,增設特殊教育組;學校附設幼稚園設有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者,得比照辦理。註:國教階段得依學校班級數及現有編制設置特教組長(非增設)
「臺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第四條:各校設特殊教育班且班級數達三班以上者,輔導室得增設特殊教育組。
「高雄市立國民中學教職員工員額設置標準表」:設有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者,於輔導室增設特殊教育組。「高雄市立國民小學教職員工員額設置標準表」:五、設有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者,於輔導室增設特殊教育組。
「屏東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第三條 學校設有三班以上特殊教育班(包括身心障礙班及資賦優異班),得經核准設置特殊教育組長一名(以下簡稱特教組長);如學校身心障礙班及資賦優異班各達三班以上,且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於特教組長外,增設資賦優異組長一名(以下簡稱資優組長)。
「臺東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處室組別員額編制作業要點」:國小開設特殊教育班(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達二班以上者,得另加設特殊教育組。國中開設特殊教育班(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達三班以上者,得另加設特殊教育組。
「花蓮縣學前及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標準」:第四條 學校設有二班以上特教班者,得設置特教組長一名。
「宜蘭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組織設置要點」第三條 第五項 各校設有特殊教育班、藝術才能班、技藝教育班或職業試探中心者,得依特殊教育類別增設特教組(身心障礙類、資賦優異類)、藝術才能組長、技藝教育組或職業試探組。
「澎湖縣國民小學行政組織設置標準表」學校設特殊教育班,且設有輔導室者,得依所辦理特殊教育類別達三班以上者增設各組。學校設置藝術才能班者,依藝術才能類,得設教師兼藝術才能組長一人。
「金門縣國民中、小學(含學前)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第七條、學校設有二班以上特教班,得置特教組長一名
「臺中市身心障礙教育發展報告書(110年至114年)」第9頁:高級中等學校設有2班以上特殊教育班者,得置特殊教育組辦理特殊教育業務,如特殊教育班達18班者,可置特殊教育處;國民教育階段學校設有3班以上特殊教育班者,得置特殊教育組,如未達3班,在不增加學校應有組數下設置特殊教育組;未設置特殊教育組之學校,則由輔導組或資料組兼辦特殊教育業務。
也就是說,多數縣市之學校特殊教育班需達3班以上,才會設特殊教育組長,未設特殊教育組長之學校,則是由擔任輔導組長、資料組長或輔導主任之老師兼辦特教業務工作,但這些特教老師卻只因職稱不同而無法支領全額特教加給,形成一國多制,也是差別待遇。未來,除非所有縣市均比照新北、桃園等縣市規定設特教班一班即設置特教組長一名,否則此種同工不同酬之現象將持續存在,嚴重打擊基層特教行政人員之信心與士氣,教育部應出來面對並解決。
2024-03-05【全教產新聞稿】 【教育部特教加給做半套,小校兼辦領不到】 【全教產:特教加給細分為六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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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全教產新聞稿】 【行政院:軍公教退撫給與給付調高4% 】 【全教產:不夠,因為通膨已吃光調幅】
【行政院:軍公教退撫給與給付調高4% 】
【全教產:不夠,因為通膨已吃光調幅】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行政院人事總處昨發出新聞稿指出,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軍公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4%案,業經行政院於29日函請考試院會同核定公告。人事總處表示,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等規定,退休軍公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應予調整,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符合上述法定條件時,應由軍公教退撫主管機關組成專業評估小組,綜合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等3項法定因子後,擬具評估報告或調整方案,報請行政院、考試院會同核定公告。
銓敘部表示,由於公務人員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機制,在111年7月1日已公告調整2%,因此,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依規定,應從111年1月1日重新起算,並以調整110年度為基期。
事實上,107年退撫給與調升前(106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7.35,至111年退撫給與調高前(110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已達101.04,指數增加3.69,但111年退撫給與僅調高2%,政府已「積欠」已退軍公教退撫給與調整幅度達1.69%。而112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已達106.59,與110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101.04相較則已逾5.51%。
行政院雖主張退撫給與相關之CPI累計成長率應自111年1月1日起重新起算;但軍公教警消退休人員因「年金改革每年要下砍1.5%」,現又面臨通膨逾5%,形同雙砍,行政院卻未與現職人員同步調整已退軍公教人員月退俸,軍公教人員退休生活品質堪慮,為讓已退休軍公教人員一起分享經濟成長的果實,並維持其退休生活品質,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認為軍公教退撫給與除應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高外,並應補足政府111年所「積欠」已退軍公教退撫給與之調整幅度,經併計前後之數額,應予調整定期退撫給與之幅度應為7.2%,而不是4%
由於「勞工保險條例」第 65-4 條明白規定:「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故軍公教月退休金亦應比照勞保,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而非目前還要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等3項法定因子才擬定調整方案,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主張全國老年給付應一致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覈實調整,不應差別待遇、一國數制,強烈建議中央修改軍公教月退休金調整之法規。
2024-03-01【全教產新聞稿】 【行政院:軍公教退撫給與給付調高4% 】 【全教產:不夠,因為通膨已吃光調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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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3【全教產新聞稿】 【台海危機】 【國防部若未阻敵於境外,國軍準備巷戰】 【校園危機】
【台海危機】
【國防部若未阻敵於境外,國軍準備巷戰】
【校園危機】
【全教產:教育部未阻刀於校外,基層教師準備奪刀?】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台中市太平區某國小昨(22日)有家長攜武士刀入校,造成恐慌,雖然警方及時到場處理,受到驚嚇之其他家長也提出告訴,但是刀械一再侵入校園之事件,前有彈簧刀,現有武士刀,不管什麼刀,均已造成基層教師憂心忡忡。
教育部新修正函頒之各級學校「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及「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等主要是針對學生進行必要之安全檢查,對於家長則完全不設防。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新規定主張學校不設安檢門、金屬探測器,勢將無法阻擋彈簧刀、武士刀進入校園,將讓基層教師充滿無奈和恐慌,可見新北市某國中校園攻擊事件引發社會震驚後,教育部並未真正清醒。
教育部之新規定明列學校得對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的特定身分學生,或發現、接獲通報學生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的情形時,進行必要安全檢查,但是對學生以外之家長等人之處置,卻付之闕如。
教育部之新規定雖增列「阻卻違法事由」,保障教師維持教學秩序和教育活動的必要管教行為,以及採取避免自己或他人、身體等緊急危難,即當學生有攻擊師生、毀損公物或傷害自己的行為,教師可採取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手段,例如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防止危害發生和擴大,但若過當仍需被罰。但對於家長之攻擊行為,教師是要如何自保或保護其他學生呢?
針對校園安全,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認為教育部應有全面之規劃與職場教戰守則,避免基層教師被迫奪刀或進行肉搏戰。
2024-02-23【全教產新聞稿】 【台海危機】 【國防部若未阻敵於境外,國軍準備巷戰】 【校園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