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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22【全教產新聞稿】 【澎湖縣國小校長遴選涉嫌違法】 【澎湖縣政府包庇有罪判決校長?】 【全教產:澎湖縣是化外之地、教育部管不到?】

    【澎湖縣國小校長遴選涉嫌違法】
    【澎湖縣政府包庇有罪判決校長?】
    【全教產:澎湖縣是化外之地、教育部管不到?】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澎湖縣外垵國小許有志校長於113年3月7日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在確認有罪判決後,澎湖縣政府居然緊急於3月19日發函宣示許有志還能參加113年的國小校長遴選。

    全國教育產業工會接獲會員檢舉,澎湖縣西嶼鄉外垵國小於109年辦理該校視聽教室樓地板新建工程,當時第2次營繕小組會議時,刻意決議把這個工程分割為木作舖設及塑膠地磚兩項工程施作,以達到每項工程均符合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而不必公開招標。且該校未完成公告招標程序前,就請特定廠商入校施作,疑未依行政程序完成招標,事後才補正程序,遭檢舉送交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調查,相關人等均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緩刑。

    「緩刑」顧名思義就是「暫緩執行刑罰」,也就是在法院認為被告犯罪情狀輕微之情況下,經過審理後,認為以暫緩刑罰執行為適當的情況,但仍為刑事中的有罪判決。

    全國教育產業工會指出,「國民教育法」第14條第2項已規定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最近三年有受刑事有罪判決,不得參加校長甄選、儲訓及遴選;「澎湖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也指出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遴選,其已聘任者,應予撤銷聘任。「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第 10 條亦規定,校長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後,有第七條規定受刑事有罪判決者,廢止其資格。但檢視澎湖縣113年各國小校長任期一覽表,可清楚看到西嶼鄉外垵國小許有志校長竟仍有資格參加該年的校長遴選。

    本案宣判雖未以貪汙治罪條例論罪,但校長身為一校之長,應有更高的道德標準,外垵國小許有志校長教職生涯逾30年,區區13萬元的小額工程招標,卻試圖規避採購法並卸責,擔負學生教育責任的校長,視法律於無物,行事輕率枉法。尤其,澎湖縣政府未能依法行政,對於已遭判刑的校長給予適當的行政處置,如此縣政府是要如何能做師生的榜樣、領導學校、導正風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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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19【全教產新聞稿】 【教育部「學校午餐條例」做半套?】 【午餐秘書主管加給沒到位?】 【全教產: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

    【教育部「學校午餐條例」做半套?】
    【午餐秘書主管加給沒到位?】
    【全教產: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有基層反應,教育部「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案,不管是108年行政院審查版或113年修正版的第十二條均是: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並指定一人兼任學生午餐執行秘書,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生午餐工作。

    也就是說,未來新版的午餐秘書若仍由教師擔任,恐仍無主管加給。

    長期以來,國中小老師兼任午餐祕書幾乎都是在犧牲奉獻,也被戲稱為「作功德」,負責的工作包括處理驗菜、檢查菜單、監廚、每日食材留樣及拍照上傳、經費核銷、食材招標、開標、廚房衛生管理、廚工招聘、配合環保局做午餐廚餘、配合衛生局聯合稽查、食藥署全國抽查、填寫廚房午餐工作日誌、餐費收支結算表、每月各班級學生繳納午餐費統計表及核對帳目、每學期食材供應商招標等等行政事務,且寒暑假竟也要回校處理公文等,但是兼任午餐秘書之教師既沒有國民旅遊卡、也沒有行政加給等,僅有依據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第十點:「教師得兼任學校午餐執行秘書,並得以減少授課節數,其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由各縣市酌減授課節數。

    教育部要求教師來兼辦午餐工作,然後政府又不讓老師領取行政加給,簡直就是「壓榨兼任午餐秘書之教師」!

    而且,目前各縣市針對兼任午餐秘書教師之酌減授課節數,又大相逕庭:
    ●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教師兼任午餐教師,其每週基本授課節數,比照組長。
    ●新竹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自辦營養午餐24班以下學校教師兼午餐秘書,得再減該員授課節數4節,24班以上學校比照組長授課節數;若採中央餐廚或外包,12班以下,兼任午餐秘書得再減該員授課節數1節,13-24班減2節,25班以上減3節。
    ●苗栗縣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午餐祕書減課標準:自設廚房-公辦公營(有營養師編制)專任教師兼任37班以上得比照主任,36 班以下得比照組長。
    ●彰化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教師兼午餐秘書:自設午餐廚房學校二十四班(含)以下酌減四節、二十五班(含)以上酌減六節、三十七班(含)以上酌減八節、四十九班(含)以上酌減十節、六十一班(含)以上酌減十二節。
    ●南投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作業規定:專任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其每週授課節數,比照組長之節數為原則。
    ●雲林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標準:兼任午餐執行秘書35班以下比照組長,36班以上比照主任授課。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工作要點: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祕書之授課,供應午餐班級在三十七班以上者比照主任排課;在三十六班以下者比照組長排課,各校可依實際狀況酌量調整。
    ●臺南市國民小學教師暨兼任行政人員每週授課節數補充規定:自辦午餐廚房學校: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者,其每週授課節數比照組長…。
    ●高雄市市立國民小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1.自設廚房,無營養師編制,教師兼辦午餐執行秘書,比照組長排課,2.有營養師編制、被供應或委外辦理營養午餐學校,得設午餐執行祕書1名,並酌減授課 3-4 節。
    ●屏東縣國民中學教師及兼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訂定實施要點:午餐秘書酌減2節。屏東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減授一至二節課。
    ●臺中市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公辦公營或公辦民營設有廚房之學校:比照主任之授課節數編排。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之授課節數,公辦公營:供餐總班級數(不含附設幼兒園班級數)二十五班以上比照主任之授課標準;二十四班以下比照組長之授課標準。公辦民營、外訂團膳及他校供應學校:比照組長之授課標準。

    由上可知,各縣市針對兼任午餐秘書教師所酌減之授課節數,差異很大,有的比照組長之授課標準,有的又比照主任之授課節數編排,但是不管是比照組長或主任之節數排課,全部都領不到主管加給,這些國中小老師兼任午餐祕書可說是都在「作功德」,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建議教育部應廢除「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第十點:「教師得兼任學校午餐執行秘書,並得以減少授課節數」之規定,直接增置午餐主任或午餐組長等職務,並給予主管加給,不要再讓午餐祕書「作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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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05【全教產新聞稿】 【教育部特教加給做半套,小校兼辦領不到】 【全教產:特教加給細分為六種?】

    【教育部特教加給做半套,小校兼辦領不到】
    【全教產:特教加給細分為六種?】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行政院為鼓勵特殊教育教師實際從事特教教學、擔任導師及行政工作,於今(113)年 1 月 10 日核定修正「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規定,將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兼任學校分散式資源班或巡迴輔導班導師、兼任特殊教育學校主管職務及兼任一般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主管職務者,可支領全額特殊教育職務加給,並溯自 112 年 8 月 1 日開始生效,基層特教老師一片叫好。

    過完年,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接獲會員陳情,原因是教育部修正之「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雖同意編制內(1)特殊教育教師兼任學校分散式資源班或巡迴輔導班導師、(2)兼任特殊教育學校主管職務及(3)兼任一般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主管職務者,可支領全額特殊教育職務加給。但學校在辦理「兼任一般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主管職務者」支領全額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時,卻出現了資格認定上之問題,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表示僅限特教組長可支領全額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讓許多基層特教行政人員頓時傻眼。

    經詢教育部陳專員,得到之答覆為,僅限【特教教師兼任特教組長】可支領全額之特教加給;若校內因特教班級數未達設置特教組長之標準,校內特殊教育業務為其他處組(如資料組長、輔導組長或輔導主任等)辦理,且由特教教師兼任上述單位職務者,仍無法支領全額特教加給,只能依實際授課節數依比例支領部分特教加給,以一般學校組長授課六節而言,若於特教班兼一節則支領300元、兼2節支領600元、兼3節支領900元、兼4節支領1200元、兼5節支領1500元、兼6節支領1800元,原來特教加給又細分為六種等級:300元、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1800元?

    經查各縣市有關特教班級數達設置特教組長標準之規定: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六、國民中小學及國小附設幼兒園設有特教班一班以上,得設置特教組長一名。

    「臺北市國民小學組織規程」第五條: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得增設特教組或其他特殊教育組別。

    「新北市所屬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基準」三、各校教師員額設置原則:(四)學校設特殊教育班,且設有輔導室者,得設教師兼特教組長一人。
    「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五條:學校辦理特殊教育班二班以上十七班以下者,得增設特殊教育組。

    「基隆市國民小學組織規程」第五條:國民小學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係指一班兩名教師編制之班級),得依班級型態增設特殊教育組及資優教育組。

    「新竹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三、學校設有三班以上之特殊教育班級者得置特教組長一人,不同類別特教班各達三班以上者得分別增置該類別特教組長一人;特教組長之資格以特殊教育合格教師,具有實際特殊教育教學經驗或曾擔任相關行政職務者為優先。

    「新竹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設置要點」:設有三班以上之特殊教育班級者,輔導室得增設特教組,學校得依所辦理之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類別,各達三班(含)以上者得分別增設特教組長一人。

    「苗栗縣縣立國民小學組織規程」第三條 第四項 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輔導室得依所辦理特殊教育類別增設各組。

    「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及學前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七、設有三班以上特教班之學校,得核准設置特教組長一名。

    「雲林縣國民中小學聘兼行政職務設置及審查原則」:參、第五條 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輔導室得依特殊教育類別增設各組,惟須報本府教育處核准,再填報教師聘兼行政職務人員名單。

    「嘉義縣國民小學處室組別名稱及總額標準表」特教班級數二班(含)以上之學校,得以外加方式設置特殊教育組。

    「嘉義市立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標準」第二條 專設幼稚園設有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者,增設特殊教育組;學校附設幼稚園設有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者,得比照辦理。註:國教階段得依學校班級數及現有編制設置特教組長(非增設)

    「臺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第四條:各校設特殊教育班且班級數達三班以上者,輔導室得增設特殊教育組。

    「高雄市立國民中學教職員工員額設置標準表」:設有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者,於輔導室增設特殊教育組。「高雄市立國民小學教職員工員額設置標準表」:五、設有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者,於輔導室增設特殊教育組。

    「屏東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第三條 學校設有三班以上特殊教育班(包括身心障礙班及資賦優異班),得經核准設置特殊教育組長一名(以下簡稱特教組長);如學校身心障礙班及資賦優異班各達三班以上,且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於特教組長外,增設資賦優異組長一名(以下簡稱資優組長)。

    「臺東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處室組別員額編制作業要點」:國小開設特殊教育班(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達二班以上者,得另加設特殊教育組。國中開設特殊教育班(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達三班以上者,得另加設特殊教育組。

    「花蓮縣學前及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標準」:第四條 學校設有二班以上特教班者,得設置特教組長一名。

    「宜蘭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組織設置要點」第三條 第五項 各校設有特殊教育班、藝術才能班、技藝教育班或職業試探中心者,得依特殊教育類別增設特教組(身心障礙類、資賦優異類)、藝術才能組長、技藝教育組或職業試探組。

    「澎湖縣國民小學行政組織設置標準表」學校設特殊教育班,且設有輔導室者,得依所辦理特殊教育類別達三班以上者增設各組。學校設置藝術才能班者,依藝術才能類,得設教師兼藝術才能組長一人。 

    「金門縣國民中、小學(含學前)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第七條、學校設有二班以上特教班,得置特教組長一名

    「臺中市身心障礙教育發展報告書(110年至114年)」第9頁:高級中等學校設有2班以上特殊教育班者,得置特殊教育組辦理特殊教育業務,如特殊教育班達18班者,可置特殊教育處;國民教育階段學校設有3班以上特殊教育班者,得置特殊教育組,如未達3班,在不增加學校應有組數下設置特殊教育組;未設置特殊教育組之學校,則由輔導組或資料組兼辦特殊教育業務。

    也就是說,多數縣市之學校特殊教育班需達3班以上,才會設特殊教育組長,未設特殊教育組長之學校,則是由擔任輔導組長、資料組長或輔導主任之老師兼辦特教業務工作,但這些特教老師卻只因職稱不同而無法支領全額特教加給,形成一國多制,也是差別待遇。未來,除非所有縣市均比照新北、桃園等縣市規定設特教班一班即設置特教組長一名,否則此種同工不同酬之現象將持續存在,嚴重打擊基層特教行政人員之信心與士氣,教育部應出來面對並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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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01【全教產新聞稿】 【行政院:軍公教退撫給與給付調高4% 】 【全教產:不夠,因為通膨已吃光調幅】

    【行政院:軍公教退撫給與給付調高4% 】
    【全教產:不夠,因為通膨已吃光調幅】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行政院人事總處昨發出新聞稿指出,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軍公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4%案,業經行政院於29日函請考試院會同核定公告。人事總處表示,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等規定,退休軍公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應予調整,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符合上述法定條件時,應由軍公教退撫主管機關組成專業評估小組,綜合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等3項法定因子後,擬具評估報告或調整方案,報請行政院、考試院會同核定公告。

    銓敘部表示,由於公務人員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機制,在111年7月1日已公告調整2%,因此,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依規定,應從111年1月1日重新起算,並以調整110年度為基期。

    事實上,107年退撫給與調升前(106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7.35,至111年退撫給與調高前(110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已達101.04,指數增加3.69,但111年退撫給與僅調高2%,政府已「積欠」已退軍公教退撫給與調整幅度達1.69%。而112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已達106.59,與110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101.04相較則已逾5.51%。

    行政院雖主張退撫給與相關之CPI累計成長率應自111年1月1日起重新起算;但軍公教警消退休人員因「年金改革每年要下砍1.5%」,現又面臨通膨逾5%,形同雙砍,行政院卻未與現職人員同步調整已退軍公教人員月退俸,軍公教人員退休生活品質堪慮,為讓已退休軍公教人員一起分享經濟成長的果實,並維持其退休生活品質,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認為軍公教退撫給與除應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高外,並應補足政府111年所「積欠」已退軍公教退撫給與之調整幅度,經併計前後之數額,應予調整定期退撫給與之幅度應為7.2%,而不是4%

     由於「勞工保險條例」第 65-4 條明白規定:「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故軍公教月退休金亦應比照勞保,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而非目前還要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等3項法定因子才擬定調整方案,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主張全國老年給付應一致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覈實調整,不應差別待遇、一國數制,強烈建議中央修改軍公教月退休金調整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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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2-23【全教產新聞稿】 【台海危機】 【國防部若未阻敵於境外,國軍準備巷戰】 【校園危機】

    【台海危機】
    【國防部若未阻敵於境外,國軍準備巷戰】
    【校園危機】
    【全教產:教育部未阻刀於校外,基層教師準備奪刀?】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台中市太平區某國小昨(22日)有家長攜武士刀入校,造成恐慌,雖然警方及時到場處理,受到驚嚇之其他家長也提出告訴,但是刀械一再侵入校園之事件,前有彈簧刀,現有武士刀,不管什麼刀,均已造成基層教師憂心忡忡。

    教育部新修正函頒之各級學校「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及「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等主要是針對學生進行必要之安全檢查,對於家長則完全不設防。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新規定主張學校不設安檢門、金屬探測器,勢將無法阻擋彈簧刀、武士刀進入校園,將讓基層教師充滿無奈和恐慌,可見新北市某國中校園攻擊事件引發社會震驚後,教育部並未真正清醒。

    教育部之新規定明列學校得對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的特定身分學生,或發現、接獲通報學生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的情形時,進行必要安全檢查,但是對學生以外之家長等人之處置,卻付之闕如。

    教育部之新規定雖增列「阻卻違法事由」,保障教師維持教學秩序和教育活動的必要管教行為,以及採取避免自己或他人、身體等緊急危難,即當學生有攻擊師生、毀損公物或傷害自己的行為,教師可採取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手段,例如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防止危害發生和擴大,但若過當仍需被罰。但對於家長之攻擊行為,教師是要如何自保或保護其他學生呢? 

    針對校園安全,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認為教育部應有全面之規劃與職場教戰守則,避免基層教師被迫奪刀或進行肉搏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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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31【全教產新聞稿】 【教育部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及「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 【家長團體:教師管教權有除罪條件?】 【全教產:教育部的「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無法阻擋彈簧刀再入校園】

    【教育部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及「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
    【家長團體:教師管教權有除罪條件?】
    【全教產:教育部的「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無法阻擋彈簧刀再入校園】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向來讓基層教師充滿無奈和無力感,尤其人本等團體、甚至教育部習慣把教師當成罪犯看待,民代之選民服務及媒體渲染更助長此歪風,最近新北市、台南市接連發生彈簧刀入校園濺血事件,台北市某國小學生持剪刀、鐵尺恐嚇同學稱「我要殺了你!」等案件,社會各界才驚訝我們的校園安全已病入膏肓,「風向」雖略有改變,卻仍對教師不利。

    教育部新版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專職之輔導管教人員仍付之闕如,安檢門金屬探測器因缺經費等因素而遭拒載入條文。

    其次,教師合法之處罰可能遭家長提告並在法院對決後,只要構成對學生身心健全發展造成侵害,就會變成法官認證之公然侮辱、誹謗、強制、恐嚇等罪,將來家長與教師於法院對決之案件,勢必更多,目前各級法院已有115份判決書引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將來可能會更多。

    教師於處理緊急事件時採取之必要之強制手段仍有可能造成不當管教、強制、恐嚇之情事,尤其如此規定教師無所適從。由於教師不具執法權,「防衛行為」、「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等條文,所謂的「阻卻違法事由」恐仍將讓教師左右為難,怯於出手強制。值得一提的是,防衛、或避難行為若被認為過當時,頂多僅能減輕處罰,考績仍會受影響,而且「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又可能會收傘,讓教師無依無助。

    基層教師也反映,當作業、工作、道歉、靜坐、站立反省等,學生拒絕執行時,教師恐無法強制處理,若真要強制恐又違反相關規定,教師面臨自我矛盾,不知所措就是目前教育現場之實況。尤其,特教生目前採取融合教育模式,情障、過動、亞斯伯格等孩子於情緒失控時,教師很難處理,現在的教學現場像修羅場而非烏托邦。

    某家長團體曾公開表示,「目前輔管法最大的改變是讓教師管教權有除罪條件」,這讓基層老師傻眼,原來網路上有毒品除罪化、通姦除罪化,現在竟然還有管教學生除罪與之齊名?教育部向來把所有教師都看成罪犯,此通病似已感染了許多人?

    昨日教育部召開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諮詢會議中,教育部提出的「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之安全檢査設備竟仍不見安檢門、金屬探測器,只看到錄影設備(含記憶體、電池)、檢查籃(袋)、保管登記簿;由於教師並無執法權,更無強制力,針對特定學生搜查時,學生抵抗或有攻擊行為,教師如何自保,此外,手冊中要學生「自行繳交」、「自行翻動」、「自行取出或開啟」、「查獲違法(禁)物品時,應立即封存,並請受檢學生簽名」簡直是天方夜譚,而「將學生先行帶離現場,安撫學生情緒並輔導」,那學生會不會說老師栽贓呢?

    有基層教師表示,遇到刁鑽的特定學生就會動輒得咎,遇到學生不願聽從指揮故意不拿出來,是否應視為不願受檢呢?

    其實,安檢門加金屬探測器,做全校性無差別檢查,有那麽困難嗎?雖然教育部曾表示無經費,但也應讓各級學校視其特性自行設置,防疫期間,許多學校花數十萬購買熱顯像儀,全校性量體溫,有困難嗎?紐約市已在做,台灣不能做嗎?只要建立使用時機和程序,開放各校自行設置,每位師生進入校門或家長、來賓入校安檢,可保障校園安全,如此亦可避免被檢查的特定人士情緒問題,人權要先建立在安全之上,沒有安全,哪來人權?

    最後,仍建議教育部聘任專職輔導管教人員,避免約聘人員(學務創新人力)擔負全校學務重責,教官退出校園後的替代方案應為教育部與內政部訓練輔導與管教專職人員,變成各校常態人力,專責與公平地處理學生管教工作,不該把責任全部都推給教師,尤其可解決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所承認的「學務處老師要上課,學務處時常沒人」之窘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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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
    【美國警方今年從紐約中學中沒收上千把刀具】
    【大紀元2023年12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施萍紐約報導)上週紐約市中學
    校園中發生了三起學生用刀砍同學的事件。根據警方數據,今年從學校沒收的刀具比去年同期上升了 7%,反映了目前校園治安狀況的下降。

    根據《紐約郵報》援引紐約市警局(NYPD)統計數字,截至12月6日的本學年,警察和學校保安人員一起查獲了1,088 把刀具和 260把裁紙刀,超過去年同期查獲數量的 7% 。

    而且,根據學校安全人員工會的最新統計,1,500個校舍中只有79棟配備了固定的金屬探測器和7個可攜式探測器。這種探測器今年查獲了56%帶入學校的武器。同時,學校保安人員的人數已從2020年最高水平時的5,200人銳減至目前的3,700人。

    根據紐約市警局的數據,學校持刀事件多年來一直呈上升趨勢。市警局表示,配備探測器的學校「是根據對收繳的武器、犯罪和整體暴力的數據分析來選擇的」;教育局表示,「我們的學校絕對不允許武器和危險物品,我們的工作人員每天都與紐約市警局合作,確保武器遠離學校」。

    上週四(12月7日),在布朗士區的 AECI 特許學校內,一名15歲男孩的臉部被人用美工刀砍傷。

    上週三,在布朗士區的J.H.S.123 James M. Kieran 中學裡,一名 12 歲女孩的右腿被同學砍傷;上週二,在布碌崙羊頭灣的蒙路高中( Edward R. Murrow High School ),一個 15 歲男孩用刀刺傷了另一個 15 歲男孩的腹部。

    責任編輯:陳玟綺
    https://www.epochtimes.com/b5/23/12/12/n141345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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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19【全教產新聞稿】 【全教會退出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諮詢會議】 【全教產遞補進場當砲灰?】 【全教產:兩大主張全部化為灰燼】

    【全教會退出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諮詢會議】
    【全教產遞補進場當砲灰?】
    【全教產:兩大主張全部化為灰燼】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教育部1月15日召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1 次諮詢會議,未邀請全教產出席,僅邀請全教會(全教總),1月17日全教會(全教總)公開表示退出上開會議,當天下午教育部遂來電請本會參加隔天(1月18日)之第2次會議。結果議程於會前自動消失第二案,僅討論第28、29、30點及臨時新增之24、25、26點,會議直到傍晚5:45才結束。

    全教產於會中表示,新北市國中生校園殺人事件,宜從治標及治本兩方面著手,治本涉及多項修法,治標則首重安檢問題,學生人權基礎是建立於校園安全之上,沒有校園安全,談學生人權都是空話,所以建議視時機對全校學生進入校園前之無差別安全檢查,既可解決標籤化個別學生之問題,亦可讓違禁品阻絕於校園外。此外,為便於條文中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刀械等違禁品,建議學校安檢方式可透過金屬探測器及安檢門等設施為之。校長協會張信務理事長表示反對,因為會讓家長害怕,而將學生轉學。教育部事先似已溝通過,會場無人贊同金屬探測器及安檢門等設施。

    教育部針對「特定身分學生」之定義,僅包括少年法院審理中或保護管束執行期間者,全教產建議保護管束結束後也列入,惟未被接納。

    第28點要求學校人員對特定身分學生負保密義務,本會則建議家長會代表亦應納入需負保密義務。另安檢時,建議由教育部培訓之輔導管教專責人員行之,且新增置之高國中小輔導管教專責人員不宜由約聘雇人員擔任。教育部表示將由現行之專輔或校安負責。

    第24點,學務處及輔導處人員將學生強制帶離教學現場,本會建議應賦予免責權,避免因為了維護多數學生受教權而被提告。當然學務處及輔導處人員亦應隨時支援各班管教無效或不服管教之學生,以免妨害現場教學活動。

    第25點,學生違規多次處理無效且影響其他學生而召開班親會時,本會建議亦應賦予免責權,避免因此遭投訴或被告。

    第26點,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前應進行家訪,本會建議家訪應顧慮教師之人身安全,且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亦應有強制力。

    有關「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修正調整,全教產仍建議應全面考量全面修正,但發現目前為止,「增置輔導管教專責人員」與安檢採「金屬探測器、安檢門」等兩大主張已全部化為灰燼,彈簧刀已接連出現於新北市、台南市校園,接下來是哪個縣市呢,新政府應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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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18【全教產新聞稿】 【同樣因公失能、死亡】 【行政院:慰問金要分危險職務與非危險職務】 【全教產:應同等對待】

    【同樣因公失能、死亡】
    【行政院:慰問金要分危險職務與非危險職務】
    【全教產:應同等對待】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四條」條文,於參考國民醫療保健支出成長幅度、國人近年不健康之存活年數及長照者所需照護費用等參考因素後,於1月12日起調增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致受傷、失能及死亡之慰問金金額。
     
      依據行政院公報,全失能者慰問金發給新臺幣六百萬元、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全失能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千萬元;死亡者,發慰問金給其遺族新臺幣六百萬元、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死亡者,發慰問金給其遺族新臺幣一千萬元。而所稱危險職務,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於使用器具操作、製作、修繕,或從事災害搶救、交通運輸、傳染病防治等存有較高傷亡或染病風險工作,且依通常客觀之標準,比一般職務更具受傷、失能、死亡之危險者。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全失能即是一般所稱之植物人,必須24小時接受家人或看護之照顧,但同樣都是植物人竟然還分危險職務與非危險職務所致,死亡也是一樣,同樣因公犧牲性命,竟然還分危險職務與非危險職務?
     
    由於教育人員亦得比照同一辦法發給慰問金,故以高雄市鳳翔國中梁老師導護執勤被撞終生失能、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而言,其醫療支出、照護支出、子女教養等費用,與其他「全失能」者並無兩樣,卻因導護並非辦法中的危險職務,而致其慰問金應矮人一截?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認為辦法中的第9條已規定:「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但又載明「執行特殊職務期間得經行政院同意辦理保險」;所以為減輕公教人員或遺族之負擔、強化公教人員之保障,全失能者之慰問金與死亡者之遺族慰問金,不應再分危險職務與非危險職務,全面提升公教人員之勞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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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15【全教產新聞稿】 【教育部緊急召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諮詢會議】 【未討論有效禁絕違禁品入校,卻在檢討教師如何合法管教】 【全教產:教育部再次下錯藥帖】

    【教育部緊急召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諮詢會議】
    【未討論有效禁絕違禁品入校,卻在檢討教師如何合法管教】
    【全教產:教育部再次下錯藥帖】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教育部今早9:30召開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1 次諮詢會議,未邀請全教產出席,全教產除表達抗議外,並對教育部針對輔管法修法,卻是在修教師合法管教之贅述,竟未針對有效管制違禁品入校,感到訝異;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主張教育部應把經費用在校門設安檢門和發放金屬探測器,不是開會在消耗預算。

        教育部之前針對「特定學生」定義,僅包括少年觸犯刑罰法律,遭警查獲,或由少年法院審理期間,或少年法院已裁定保護管束執行期間者;少年有偏差行為,遭警查獲,經警方發送「學生偏差行為通知書」者;符合防制藥物濫用特定學生各類身分之一者。全教產認為保護管束結束後及在校有暴力等紀錄者也應列入。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同時也建議教育部培訓專責管教人員,並到各校駐點,以達管理學生做法與規定相符;並請教育部製作「如何搜查學生違禁品」流程影片,提供基層學校運用;並於高中職,國中、小增置專業之校安人員。

       另有關「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修正調整應全面考量,不宜只限縮於少數條文。

        最後,安檢方式也建議教育部透過金屬探測器及安檢門,台南市已又發生彈簧刀入校園傷人事件,請教育部勿一錯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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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12【全教產新聞稿】 【賀:資源班、巡迴班導師、特殊組長特教加給不再打折!】 【憂:資優班特教加給仍有三種:1800元、600元、0元】 【全教產:同工不同酬】

    【賀:資源班、巡迴班導師、特殊組長特教加給不再打折!】
    【憂:資優班特教加給仍有三種:1800元、600元、0元】
    【全教產:同工不同酬】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為激勵特教教師持續投入特教工作,行政院於113年1月10日已核定修正「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修正後,包括資源班、巡迴班導師、特殊組長、特教學校主任等特殊教育教師,均可支領「全額」特殊教育職務加給1800元,不用再打折了!

    以往舊要點(106年修訂)是以教師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支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如今修正後,包括資源班、巡迴班導師、特殊組長、特教學校主任等特殊教育教師之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就不再依比例打折;但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發現資優班教師之特教加給有三種之情形:1800元、600元、0元,仍未改變!

        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沿用「過時」的函釋以核發特教加給,即教育部95年9月19日台人(三)字第0950137425號函釋所敘:如非該員額編制內之教師,自無從支領特殊教育津貼。也就是說教育部95年函釋規定,學校教師若非屬資優班之編制,是沒有特殊教育津貼。

        但是104年行政院公布「教師待遇條例」後,特殊教育津貼已消失,特教加給已取得法源,但教育部既要偷懶、又要省錢,竟直接沿用「過時」的規定。且忽略了106年通過之原「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第三條所定義之「教師實際擔任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者」支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特教加給)。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5條規定,「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國民中學每班置教師3人」,原來只是看得到吃不到的魔幻數字,主管機關極有創意地創造出0.67班等數字,為了可以省錢、有什麼不可以? 

    由於目前領有資優合格教師證之教師很少,多數師範院校特教系也都是身障類,而各縣市之資優班隨時會減班或停招,到時候資優班老師馬上會被超額至「遙遠」之學校,因此現有各國中資優班都是情商普通班教師去資優班授課,但造成這些老師雖是「普通班編制內老師」,卻不是「資優班編制內的老師」,但的確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也是實際擔任與特殊教育有關之工作者,但其特教加給:【0元】。以新北市某國中數理資優班為例,於數理資優班合計教學節數達20節之正式教師,其特教加給仍為【0元】,反而於數理資優班直接教學節數16節之代理教師之特教加給還有【600元】

        資優師資培育不足造成各校資優師資難覓,各校傾向遴聘校內正式教師以穩定資優教育之發展,極少數學校由資優代理教師來授課,但面臨人員流動率高,家長讓孩子就讀意願低,資優教育難經營之困境。

        然以普通班教師任教資優班,這些老師們亦兢兢業業執行了所有資優班任務,包括定期召開IGP會議、完成每位孩子的IGP、了解各類特殊學生特性、程度與學習潛力、針對不同的特性設計及安排個別的教學活動、指導資優生於適當環境下學習、提供學生心理諮商、安撫資優生、協助資優生身心正常發展,但這些實際擔任與特殊教育有關之工作者,特教加給竟仍為【0元】。

        「教師待遇條例」中有關其他類職務加給也無要求編制內之限制,95年函釋文(特教津貼)也許具當時時空背景,但104年通過「教師待遇條例」與106「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均已無編制內之限制;既然「特教加給」是以教師實際擔任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者發給,為何政府還要沿用「過時」的函釋,導致資優班教學現場產生同工不同酬之怪異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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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02【全教產新聞稿】 【112年11月消費者物價指數已達106.63】 【行政院:退後不理?】 【全教產:軍公教退撫給與應速調高】

    【112年11月消費者物價指數已達106.63】
    【行政院:退後不理?】
    【全教產:軍公教退撫給與應速調高】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當各界迎接2024年中央政府之基本工資調漲4.05%、現職軍公教調薪4%、國民年金調高、社福及老農津貼調高等新制上路之際,許多已退教師向本會反應唯獨軍公教退休給與竟未調整。

    退休軍公教人員退撫給與雖於民國107年與111年,分別調升3%、2%,但比起現職軍公教之調薪幅度仍差了一大截。

    雖然行政院曾表示,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或至少每4年,銓敘部、教育部、國防部就會共同組成專業評估小組,綜合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等各項法定因素,將相關評估報告或調整方案報請考試院、行政院會同核定公告已退軍公教退撫給與調整幅度。但是,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發現107年退撫給與調升前(106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7.35,至111年退撫給與調高前(110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已達101.04,指數增加3.69,幅度則增加了3.79%,但111年退撫給與僅調高2%,當時政府已「積欠」已退軍公教退撫給與調整幅度;目前(112年11月)最新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已達106.63,與110年12月相較早已超過5%,行政院卻仍在裝睡,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認為軍公教退撫給與應速予調高,且應補足政府111年所「積欠」已退軍公教退撫給與之調整幅度。

    由於軍公教警消退休人員因「年金改革每年要下砍1.5%」,現在又面臨通貨膨脹逾5%,退休人員是雙砍,以後我們可能連『包大人』都買不起!」。【全教產】於111年即發現同樣是年資30年退休之教師,會因現職人員調薪,造成今110年8月1日退休與111年8月1日退休之教師,每月退休金少2千多元,相當於7包『包大人』,在行政院未同步調整已退公教人員月退俸但物價上漲之下,軍公教人員退休生活品質堪慮。

    差一年退休,每月少領2千多元,政府對於退休人員,應秉持健康心態,而非「退後不理」;退休金調整機制除應法制化外,亦應比照勞保,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當年五月就調整!為讓已退休軍公教人員一起分享經濟成長的果實,並維持其退休生活品質,【全教產】建議政府已退軍公教退撫給與應速予調高,就是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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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2-27【全教產新聞稿】 【新北市某高中國中部學生遭彈簧刀劃破脖子致死案】 【基層:教育部主管之學生攜帶危險物品管理辦法窒礙難行】 【全教產:教育部要設法改變現狀】

    【新北市某高中國中部學生遭彈簧刀劃破脖子致死案】
    【基層:教育部主管之學生攜帶危險物品管理辦法窒礙難行】
    【全教產:教育部要設法改變現狀】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有關新北市某高中國中部學生遭同校學生以預藏彈簧刀劃破脖子胸口致死案,基層老師向本會反應,此類校園安全事件,教育部要負全責;有關教育部主管之學生攜帶危險物品管理辦法窒礙難行,且又因為某高中事件相關人員遭懲處,造成寒蟬效應,許多學校怯於法處理學生帶違禁品之問題:不能搜查、不能單獨詢問;否則會被家長或是人本基金會投訴或提告說是「針對」學生。

    目前教育現場之教師形同被廢武功,不能糾正學生(口氣不好也被投訴)、不能處罰(連罰站都是體罰);針對「有問題」的學生,老師給予額外指正,若被扭曲為霸凌,最後可能變成不敢管。

    教育部於111年2月11日以臺教學(二)字第1112800641號函修正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八條「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足以認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隨身攜帶之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學校進行前項搜查時,應全程錄影。」,第二十九條「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相關規定,由學務處依規定進行安全檢查:(二)高級中等學校之學務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在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學生會幹部或教師陪同下,得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國民中小學進行前段之檢查時,應有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或教師陪同。進行本款之安全檢查時,被檢查之學生本人得在場。學務處進行前項各款之安全檢查時,應全程錄影。

    依據教育部的規定,所謂「有相當理由及證據足以認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禁物品」、「合理懷疑」、「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等規定,基層教師表示,若非難以執行、就是容易被扭曲為霸凌。

    另外,受保護管束之學生需要特別管理,教育部應明確化相關處理辦法及規定,且應該比一般學生嚴格,保護校內其他學生。教育部及地方教育局若只會事後派心理師及社工師駐校輔導,而不設法改變現狀,繼續讓學生持違禁品入校甚至犯案,校園恐無寧日,對於校內其他學生也是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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