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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9【全教產新聞稿】 【以教育專業打造孩子的未來】 【~對教育部新團隊的期許】
【以教育專業打造孩子的未來】
【~對教育部新團隊的期許】
近幾年來,教育環境日趨惡劣,不僅生對生、生對師校園暴力事件頻傳,學生的壓力及憂鬱指數也節節上升;恐龍家長無休止的投訴,造成第一線教師人人自危;許多家長更為了孩子的人身安全和教育品質,想方設法讓孩子擠私校的窄門,不少私立知名中學的錄取率甚至低於2成。
上述教育亂象已逐漸讓所謂的「義務教育」成為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雞肋;所謂的「教育機會均等」也由於教育環境惡化,成為夢幻泡影。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著眼孩子的未來與國家競爭力的強化,期許教育部新團隊未來能朝下列方向努力:
一、打造全方位的教育
孩子何時受教育?答案是:無時無刻。問題是,不知從何時開始,我國教育部似乎把自己定位為「公立學校教育部」,對於支撐起教育的另外兩大支柱--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不是無所作為,就是束手無策,任其坍塌。
當教育部在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兩大教育支柱無所作為,自廢武功,學校教育自然獨木難支,進而造成整體教育環境惡化,孩子的教育品質嚴重受損。
因此,若教育部新團隊要辦出好教育,必須縱觀全局,打造全方位的教育,學校教育才能事半功倍。
二、建構親師生合作的教育氛圍
孩子成長早期,家庭和學校是孩子主要受教育的場所;因此,家長和老師能否互助合作,齊心帶領孩子,對引導孩子走上正確的人生軌道至關重要。可惜,過去的教育部長期向民粹傾斜,其所制定對教師不友善條文更成為少數恐龍家長鬥爭、惡整老師的武器。
更誇張的是,在目前的教育環境中,越認真負責的老師越可能被家長檢舉,甚至工作不保。
許多老師為了自保,在教學中儘可能選擇保守,只要孩子不出事就好,至於孩子在學習和性格上需要調整、完善的部份,可能就選擇視而不見,以免引火燒身。
為了讓孩子擁有更好的教育品質,讓老師不會因為教導學生而被恐龍家長無休止的投訴而官司纏身,教育部新團隊應思考如何打造親師生合作的教育氛圍,以促成孩子在人格和學業成長上的利多。
三、以教育專業制定政策,而非以民粹為本或抄襲國外政策
教育部是制定教育政策的單位,在教育政策的制定上理應從我國的背景需求出發,為我國莘莘學子量身打造教育政策。只可惜,縱觀過去教育部的政策制定過程,往往輕「教育專業」重「社會共識」,並非以解決教育問題作為政策制定的出發點。
另外,教育部也時常將政策外包,而外包的政策研究團隊常用「天下文章一大抄」的方式,將英美等政策拼拼湊湊交差,於是,許多「政策拼裝車」在上路之後,不是執行不力,就是被嚴重扭曲。像過去的「教育專業發展評鑑」、「教師專業標準」到現在的「備觀議課」,甚至「專審會」制度,都是抄襲自國外的拼裝車,這些政策在執行時,有的虎頭蛇尾,有的嚴重變形,有的甚至造成教育災難。
教育部若要做出對孩子有利的政策,應秉持教育專業找出政策問題,量身打造制定政策,編列足夠資源執行政策,方能終止政策空轉甚至落後世界的狀況。
四、制定接地氣的教育政策
過去教育部制定了不少無效甚至反效果的教育政策,不是向民粹傾斜,就是不接地氣。
教育部在制定政策時,雖說為了追求「社會共識」,也會徵詢教師團體或在各地辦理公聽會。但從教育部過去的言行作為,這些行為似乎都為了「有交代」和「跑程序」,對於第一線所反應的政策問題及教育困境,往往選擇視而不見、聽而不聞。
舉例來說,當新北國中生割喉案發生後,教育部為了對社會有交代,邀集不同團體達成「社會共識」,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問題是,許多第一線學務人員和教師仍認為此法案有修與沒修一樣。對此,教育部難道不必知道原因為何嗎?不需瞭解該朝哪個方向修法,第一線才能有效執行管教措施嗎?
最後,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再次呼籲教育部新團隊,教育政策的推動暨執行應以教育專業為基礎;教育要能有效推展必須全方位,家庭、學校、社會三大支柱缺一不可,親師生必須同心協力。教育政策應隨著背景「長」出來,而不是外包研究團隊從其他國家「抄」回來;更重要的是,教育部應時時檢測政策在執行過程中有沒有扭曲變形,以及萬一變形的後續補強與處理。若教育部新團隊能回歸教育專業,務實地解決問題,將是孩子之幸事,教育之幸事。
2024-05-29【全教產新聞稿】 【以教育專業打造孩子的未來】 【~對教育部新團隊的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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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全教產新聞稿】 【教師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之補償機制有貓膩?】 【「補休課務自理」其實是「壓榨老師」】 【全教產:新政府應提供教師選擇『加班費』或『補休課務派代』之補償】
【教師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之補償機制有貓膩?】
【「補休課務自理」其實是「壓榨老師」】
【全教產:新政府應提供教師選擇『加班費』或『補休課務派代』之補償】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五一勞動節前夕,臺北市政府重申居家工作勞動條件保障指導原則,保障勞工「離線權」,只要勞工提出下班後LINE截圖,且內容有明確記錄下雇主交辦事情後,員工處理、回傳等時間點,就是明確的加班出勤紀錄,有加班事實,應給加班費,其他縣市政府及教育部竟均保持沉默,均不敢為受僱者發聲。
而針對教育受僱者(教師)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之補償機制,教育部於110年3月18日以臺教授國字第1100028827號函指出:「學校教師於非上班時間或例假日期間,為支援相關教育活動之需要,奉派出勤提供勞務者,縣市政府應為其提供合理勞動權益之補償機制」。但目前六都中僅臺中市、桃園市、臺北市有以加班費作為教師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之補償機制,其他縣市則付之闕如。
其中,臺中市是109年9月23日以中市教中字第1090080798號函(附件一)及110年1月21日中市教中字第1100004837號函(附件二):「本局於例假日辦理之活動,指派學校參加者,被指派教師可選擇自執行勤務當日起1年內,依教師需求以1小時為單位,自行選擇補休(課務由教師自理)或領取加班費......各級政府機關或社團主辦之活動由學校自由參加,若學校自行指派教師參加,被指派教師可選擇自執勤務當日起1年內,依教師需求以1小時為單位,自行選擇補休(課務由教師自理)或領取加班費......至於學校於非上班時段辦理之班親會,請衡酌於校內超時加班費預算額度內支應或補休(課務自理)」;桃園市則於110年2月22日以府教中字第1100040545號函(附件三)指出:「本府教育局於例假日辦理之各項活動計畫,倘係屬請學校務必派員者,同意參加人員得自執行勤務當日起1年內自行選擇補休(課務排代)或領取加班費(以該活動計畫之經費支應);臺北市於110年4月13日以北市教人字第1103038862號函(附件四)規定:「本局於非上班時間委請學校辦理活動,由本局編列該項業務加班費支應學校工作人員。......本局於非上班時間辦理活動指派學校參加者,被指派之教師得優先考量覈實支給加班費;其餘加班指派事項,則回歸由學校依本局訂定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得優先支給加班費之任務範例』(如附件)本權責處理。」。
由上可知,六都中之臺中市、桃園市、臺北市已有以加班費或補休作為教師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之補償機制,但也僅有台北市得優先支給加班費。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認為,教育部於110年3月18日以臺教授國字第1100028827號函僅指出「學校教師於非上班時間或例假日期間」「奉派出勤提供勞務者,縣市政府應為其提供合理勞動權益之補償機制」是不夠的、是欺世盜名!教育部應明確要求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或校方應提供教師選擇『加班費』或『補休課務派代』之補償。
目前包括桃園、台中等縣市的「補休課務自理」其實是「壓榨老師」,老師非上班時間出勤(加班)付出一次勞務,然後補休又要自己出錢請代課,或是把課務調開,回來再補上課(付出勞務),等於是『付出雙重勞務,越休越累』!這個叫做「合理勞動權益之補償機制」嗎?
教育部要學校要有勞動人權意識,一方面要老師教學生勞動意識,卻另一方面卻帶頭打壓老師的勞動人權,這是我們要的教育部嗎?
許多老師表示,服務多年從未享有加班後可以選擇「領取加班費」或「補休課務派代」,大部分均只能選擇補休,補休也常淪為無效補休,加班費更是看得到卻領不到。期盼520新政府應考量教師需求,適當編列相關預算,提供課務派代補休或加班費之選擇,以維護教師權益。
2024-05-21【全教產新聞稿】 【教師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之補償機制有貓膩?】 【「補休課務自理」其實是「壓榨老師」】 【全教產:新政府應提供教師選擇『加班費』或『補休課務派代』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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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全教產公聽會會後新聞稿】 【教育部學校午餐條例「蒙蔽」眾立委?】 【午餐秘書仍「被兼任」、「被迫作功德」?】 【全教產:午餐秘書改為專任】
【教育部學校午餐條例「蒙蔽」眾立委?】
【午餐秘書仍「被兼任」、「被迫作功德」?】
【全教產:午餐秘書改為專任】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近幾年食安問題層出不窮,學校午餐食物中毒事件時有所聞,蘇丹色素等事件引起社會各界注目。監察院於108年針對偏鄉小校國中小午餐調查發現諸多缺失,包括食材供應商不願運送食材、低薪招聘不到廚工、離島地區更因無冷藏設備船隻之運送,致廠商提供肉品意願低;學校顧忌家長反彈不願調漲及家長不關心午餐品質,造成午餐費用過低,影響午餐品質等之現象。
經監察院揭露後,國教署始透過供應鏈整合等解決偏鄉小校食材取得困難、推動聯合採購平臺,增加偏遠或小型學校廚工薪資補助經費應急,此外,教育部亦於108年4月3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38686號函於公告「學校午餐條例」草案。
但是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發現教育部的學校午餐條例「蒙蔽」了所有立委,以致於至少有7個立委提案版本午餐秘書仍由教師兼任,午餐秘書疑似仍走舊路,由教師兼任,而非專任!(見附件)
教育部的「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案,不管是108年行政院審查版或113年修正版的第十二條均仍是: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並指定一人兼任學生午餐執行秘書,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生午餐工作。這種學校指定兼任午餐秘書的條文,與現行學校的作法並無二異:許多老師均是「被兼任」、「被迫作功德」。
長期以來,國中小老師兼任午餐祕書幾乎都是在犧牲奉獻,也被戲稱為「作功德」,負責的工作包括處理驗菜、檢查菜單、監廚、每日食材留樣及拍照上傳、經費核銷、食材招標、開標、廚房衛生管理、廚工招聘、配合環保局做午餐廚餘、配合衛生局聯合稽查、食藥署全國抽查、填寫廚房午餐工作日誌、餐費收支結算表、每月各班級學生繳納午餐費統計表及核對帳目、每學期食材供應商招標等等行政事務,沒有特休假但寒暑假要回校處理公文等,而且兼任午餐秘書之教師既沒有國民旅遊卡、也沒有行政加給等,僅有依據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第十點:「教師得兼任學校午餐執行秘書,並得以減少授課節數,其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由各縣市酌減授課節數。
結果,各縣市針對兼任午餐秘書教師之酌減授課節數,大不相同:
●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教師兼任午餐教師,其每週基本授課節數,比照組長。
●新竹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自辦營養午餐24班以下學校教師兼午餐秘書,得再減該員授課節數4節,24班以上學校比照組長授課節數;若採中央餐廚或外包,12班以下,兼任午餐秘書得再減該員授課節數1節,13-24班減2節,25班以上減3節。
●苗栗縣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午餐祕書減課標準:自設廚房-公辦公營(有營養師編制)專任教師兼任37班以上得比照主任,36 班以下得比照組長。
●彰化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教師兼午餐秘書:自設午餐廚房學校二十四班(含)以下酌減四節、二十五班(含)以上酌減六節、三十七班(含)以上酌減八節、四十九班(含)以上酌減十節、六十一班(含)以上酌減十二節。
●南投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作業規定:專任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其每週授課節數,比照組長之節數為原則。
●雲林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標準:兼任午餐執行秘書35班以下比照組長,36班以上比照主任授課。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工作要點: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祕書之授課,供應午餐班級在三十七班以上者比照主任排課;在三十六班以下者比照組長排課,各校可依實際狀況酌量調整。
●臺南市國民小學教師暨兼任行政人員每週授課節數補充規定:自辦午餐廚房學校: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者,其每週授課節數比照組長…。
●高雄市市立國民小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1.自設廚房,無營養師編制,教師兼辦午餐執行秘書,比照組長排課,2.有營養師編制、被供應或委外辦理營養午餐學校,得設午餐執行祕書1名,並酌減授課 3-4 節。
●屏東縣國民中學教師及兼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訂定實施要點:午餐秘書酌減2節。屏東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減授一至二節課。
●臺中市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公辦公營或公辦民營設有廚房之學校:比照主任之授課節數編排。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之授課節數,公辦公營:供餐總班級數(不含附設幼兒園班級數)二十五班以上比照主任之授課標準;二十四班以下比照組長之授課標準。公辦民營、外訂團膳及他校供應學校:比照組長之授課標準。
由上可知,各縣市針對兼任午餐秘書教師所酌減之授課節數,差異很大,有的比照組長之授課標準,有的又比照主任之授課節數編排,但是不管是比照組長或主任之節數排課,全部都領不到主管加給也沒有特休假,這些國中小老師兼任午餐祕書可說是都在「作功德」,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建議教育部應廢除「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第十點:「教師得兼任學校午餐執行秘書,並得以減少授課節數」之規定,直接增置專任之午餐秘書,並給予主管加給、特休等,若非專任,則應新增午餐主任或午餐組長一職。不要再讓午餐祕書「作功德」,停止「壓榨兼任午餐秘書之教師」!要馬兒好也要給馬兒吃草!
目前各立法委員提出版本中,僅有登記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083號由王育敏、洪孟楷、黃健豪、廖偉翔、羅廷瑋等委員提案的「學校供餐法草案」「第十四條:學校應設置『專任』供餐執行秘書,負責執行學校供餐行政業務並推動飲食教育」提出『專任』供餐執行秘書之草案,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期盼立法諸委員能支持此條文,將午餐秘書改為『專任』以落實學校供餐品質之提升、保障學童之健康與營養,並保障教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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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提案人:劉建國
學校飲食教育法草案
第十條 學校辦理午餐及飲食教育應置學校飲食秘書若干人。
學校可設置專職飲食秘書,或由具營養及健康知識教師兼任。飲食教育秘書由教師兼任者,學校應依規定減少授課節數,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飲食秘書執掌如下:
一、籌組學校食育委員會。
二、統籌規劃學生飲食相關之工作。
三、學校食材登錄及管理。
四、廚房設備管理及保管。
五、學校飲食相關補助之申請。
六、其他學校飲食之行政業務。
提案人:郭昱晴
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法草案
第十二條 學校辦理午餐及飲食教育應置學校
飲食秘書。
學校可設置專職飲食秘書,或由具營養及健康知識教師兼任。飲食教育秘書由教師兼任者,學校應依規定減少授課節數,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飲食秘書執掌如下:
一、籌組學校食育委員會。
二、統籌規劃學生飲食相關之工作。
三、學校食材登錄及管理。
四、廚房設備管理及保管。
五、學校飲食相關補助之申請。
六、其他學校飲食之行政業務。
提案人:林宜瑾 賴瑞隆 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莊瑞雄 楊 曜
學校飲食法草案
第十二條 學校應置飲食執行秘書若干人,負責學校飲食供給業務管理等行政工作。
前項飲食執行秘書得由學校教職員兼任,學校應依規定減少其授課節數,其相關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陳秀寳
學校飲食法草案
第十三條 學校應置飲食執行秘書,負責學校飲食供給業務管理等行政工作。
前項飲食執行秘書得由學校教職員兼任,學校應依規定減少其授課節數,其設置人數及其他相關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王鴻薇 邱鎮軍 呂玉玲 黃健豪
學校飲食健康促進法草案
第十條 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並設置供餐執行秘書,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供餐行政業務及協助飲食教育。
提案人:鍾佳濱
學校午餐法草案
第七條 學校應設置供餐執行秘書,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供餐行政業務及協助飲食教育。
前項供餐執行秘書得由學校教職員兼任,依規定減少其授課節數,其相關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吳春城 黃國昌 黃珊珊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午餐供餐法草案第十條 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實施供餐食農教育應置執行秘書,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供餐行政業務,與營養師共同辦理食農教育,其設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設置前項供餐執行秘書所需費用,由地方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
提案人:馬文君 邱鎮軍
學校供餐法草案
第十條 學校應置供餐執行秘書若干人,負責供餐業務管理等行政工作。
前項供餐秘書得由學校教職員兼任,學校應依規定減少其授課節數,其相關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魯明哲 黃健豪 牛煦庭 游 顥 邱鎮軍
廖偉翔 顏寬恒
學校供餐法草案
第十一條 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並設置供餐執行秘書,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供餐行政業務及協助飲食教育。
提案人:林倩綺 羅智強 廖偉翔 羅廷瑋 徐欣瑩 許宇甄
學校午餐及營養促進條例草案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專責單位,並至少置營養師二人,統籌規劃全國學校午餐供應與飲食教育業務。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置專責單位,管理及督導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相關業務,並至少置營養師二人。離島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
提案人:范 雲
學校供餐法草案
第十條 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並設置供餐執行秘書,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供餐及飲食教育業務。
提案人:楊瓊瓔 廖偉翔 黃健豪 蘇清泉 羅廷瑋 牛煦庭
學校供餐條例草案
第九條 學校應設置午餐秘書若干人,負責食材登錄與午餐業務管理等行政工作。
前項午餐秘書得由教師兼任,學校應依規定減少授課節數,其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2024-05-16【全教產公聽會會後新聞稿】 【教育部學校午餐條例「蒙蔽」眾立委?】 【午餐秘書仍「被兼任」、「被迫作功德」?】 【全教產:午餐秘書改為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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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3【全教產新聞稿】 【教育部急於將幼幼班孩子混齡至小班以上】 【幼教師:對孩子不利】 【急就章不是解決「2歲專班不足」的好方法】 【全教產:教育部應廣增「2歲專班」】
【教育部急於將幼幼班孩子混齡至小班以上】
【幼教師:對孩子不利】
【急就章不是解決「2歲專班不足」的好方法】
【全教產:教育部應廣增「2歲專班」】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教育部今天(113年5月13日)下午將召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2條修正草案會議,討論教保服務機構未設置或所設置之2歲專班已無招生餘額,而「3歲專班」尚有餘額者,是否「招收學齡未滿3歲,而於當學年度當月滿3歲之幼兒」。
對此,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反對。教育部一直在踩紅線,之前是開放未滿2歲可進入2歲專班,如今是企圖要開放開學未滿3歲學期中可進入3歲專班,但這些都對孩子不利!
去年教育部企圖開放「招收三歲以上至未滿四歲幼兒之班級,尚有餘額者,得招收未滿三歲,而於當學年度當月滿三歲之幼兒」,即已引起基層教師一面倒的反對。
近年來由於許多公立幼兒園中大班以「混齡」之名已招收到學齡3足歲(小班)的孩子,接下來若開放學期中招收學齡2足歲的孩子,這種學期中的新生將讓師生都必須從頭開始,彼此恐適應不良,這樣的作法勢必也降低教學品質,幼兒園老師若將心力都放在2歲的照護上,而無更多的心力引導中大班的孩子於各領域之發展,對孩子、對家長,其實是不公平的。
由於3歲專班以上已進入教育階段,而2歲專班則主要是照護功能,以奶瓶加尿布為主軸,兩個階段目標及內涵大異其趣;而且2足歲的師生比與3足歲的師生比截然不同,混齡在一起,原本的幼教老師將非常辛苦,幼教老師的專長是教學、不是當褓姆,兩者師生比也因為發展差異本來就不一樣,人力結構、人數本就不同,教育部如此急就章地混齡,只為解決2歲專班不足的問題,相當不智!
目前各公立幼兒園的遊樂設施、洗手台等均為適用於3至6歲的孩子,缺乏2歲專班才有的基本配備,有老師反應:光一個溜滑梯那麼高,你敢讓一個2歲孩子使用嗎?
其實,目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幼兒於前項日期尚未滿二歲,而於當學年度滿二歲之當月時,尚有缺額之教保服務機構,得予招收。」已有疑慮並潛藏風險,難道「未滿二歲」的孩子到混齡的班級後不會有孩子安全問題所造成的行政、刑事、民事責任?教育部未來推動的「未滿3歲」的孩子到3歲以上的班級呢?教育部如此把教育階段及照護階段的混齡方式,難道只為解決2歲專班不足問題,實在不可取。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如果政府有空間能夠給基金會廣辦非營利幼兒園,「為什麼政府不願意善加利用既有的空間,改建成2歲專班?」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質疑是因為政府不願負擔增設公幼班級所需聘用的幼教老師薪資、年終獎金、退休金等。教育部沒有配套、沒有設備、沒有環境、沒有人力,卻強要幼兒園買單,是為難這些教保服務機構了,而且,家長能接受嗎?用混齡取代專班是政府的模糊政策,但為了解決2歲專班不足的問題,竟讓配套措施不見蹤影,且要幼兒園承擔後續責任,教育部下錯藥方勢必將損及3歲以上孩子及其家長的權益。最後,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建議教育部廣增「2歲專班」、並將三歲1:12、兩歲1:8的師生比再降低至1:10與1:6,這樣的教保品質才能達到三贏的局面、也可解決相關問題。
2024-05-13【全教產新聞稿】 【教育部急於將幼幼班孩子混齡至小班以上】 【幼教師:對孩子不利】 【急就章不是解決「2歲專班不足」的好方法】 【全教產:教育部應廣增「2歲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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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3【全教產新聞稿】 【幼兒園課後延托是縣市長政績?】 【血汗特教助理員,時薪183,找嘸人!】 【全教產:下班時段應先調高】
【幼兒園課後延托是縣市長政績?】
【血汗特教助理員,時薪183,找嘸人!】
【全教產:下班時段應先調高】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為協助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許多縣市長搶著以延長公幼照顧服務為政見或政績,許多縣市公幼的課後照顧(延托)時間延長至下午6時,有的甚至到晚上7時,且針對身心障礙幼兒等有提供免繳費之福利。但是,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接獲基層教師反應,下班時段(4時至7時)找不到特教學生助理員,對於延托時段之品質及學生安全深感憂心。
高雄市陳老師表示上班時段(8時至4時)的特教學生助理員本身常常就是家長或是愛心媽媽,放學時間他們也就跟著下班或帶孩子回家,課後照顧時段找不到特教學生助理員是各校長期以來心中的痛,尤其下班時段時薪只有183元,找嘸人是常有的事,認為至少要有245元(基本時薪的1.33倍)以上才比較有可能找到人。
臺中市吳老師表示,時薪183真的找不到下班時段的特教學生助理員。最後只好被迫找校內的廚工或工友,經過特殊教育助理人員職前36小時研習、及9小時特殊教育知能研習才取得資格,但也是經過千拜託萬拜託才有,因為時薪183元實在是找不到人。
台南市楊老師也表示找不到下班時段的特教學生助理員,處理方式是由園內教保服務人員擔任,但是鐘點費只有183元,而不是400元,而且此種方式只有中大型園所才會有多餘人力,小型園所仍是苦不堪言。
經查許多公幼家長因為第二胎免學費、免代辦費,一學期繳275元(學保和家長會費),課後延長照顧一小時35元、一學期約7000元,可延到6點放學,家長覺得是值得的,頗有意願就讀(白天正規時間,幾乎不用錢,只算課後)。但是,公幼課後延長照顧時段目前最大的問題是來自於特生,尤其是過動、情緒障礙傾向或其他中重度特生更需要個別照顧,由於一位老師無法同時照顧特生和一般生,一定要申請課後特教學生助理員。
特教學生助理員資格之規定嚴苛,職前還要取得36小時的特教課程訓練,但因屬下班時段,其鐘點費卻僅有183元(基本工資時薪),根本沒人願意來,若找無任用資格的人員擔任,恐又產生更多問題,所以目前面臨最大的問題就是找不到人。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強烈建議教育部提高特教學生助理員時薪,除解決燃眉之急外,亦應有各項配套措施,以確保延托時段之照顧品質及學生之人身安全。
2024-05-03【全教產新聞稿】 【幼兒園課後延托是縣市長政績?】 【血汗特教助理員,時薪183,找嘸人!】 【全教產:下班時段應先調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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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全教產新聞稿】 【一般勞工須投保勞保、適用勞基法】 【代理代課老師須投保勞保、但不適用勞基法】 【又是雙標?也是一校兩制?】 【全教產:不應對校園內具勞保身分者有差別待遇】
【一般勞工須投保勞保、適用勞基法】
【代理代課老師須投保勞保、但不適用勞基法】
【又是雙標?也是一校兩制?】
【全教產:不應對校園內具勞保身分者有差別待遇】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5月1日「勞動節」已過,有代理代課老師反應他們與一般勞工一樣投保勞保,但為什麼5月1日「勞動節」不能放假?!
經查勞動部的相關規定,發現在公立學校校園內,學校的技工、工友、駕駛、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的臨時人員是投保勞保且適用勞基法,但是依教育人員法令進用之編制外教學、研究及專業等人員,包括代理代課教師等須投保勞保、但卻不適用勞基法,所以5月1日「勞動節」不能放假,明顯一校兩制。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有關代理代課教師等須投保勞保,但卻不適用勞基法之異相,是勞動部及教育部聯合起來一起剝奪代理代課教師之權益,
就是因為不適用勞基法,代理教師的工資可以被打折;
就是因為不適用勞基法,代理教師的年資可不被採計;
就是因為不適用勞基法,代理教師休假日工作工資也沒有加倍發給;
就是因為不適用勞基法,代理教師沒有職業災害補償;
就是因為不適用勞基法,代理教師請假日數遭到差別待遇;
就是因為不適用勞基法,代理教師沒有特別休假;
就是因為不適用勞基法,代理教師工作年資時常被中斷;
就是因為不適用勞基法,代理教師工時常常沒有保障;
就是因為不適用勞基法,代理教師從沒有領過加班費;
所以不只是5月1日「勞動節」不能放假,代理代課老師被排除於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之外,遭剝奪之權益,幾乎罄竹難書,勞動部及教育部就是罪魁禍首!!新上任的2位部長不應再視而不見!
2024-05-02【全教產新聞稿】 【一般勞工須投保勞保、適用勞基法】 【代理代課老師須投保勞保、但不適用勞基法】 【又是雙標?也是一校兩制?】 【全教產:不應對校園內具勞保身分者有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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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全教產新聞稿】 【臺北市政府:下班後LINE截圖可申請加班費】 【教師下班後與家長的LINE截圖呢?】 【全教產:教育部亦應同意可申請加班費】
【臺北市政府:下班後LINE截圖可申請加班費】
【教師下班後與家長的LINE截圖呢?】
【全教產:教育部亦應同意可申請加班費】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五一勞動節前夕,臺北市政府又重申去年首創的居家工作勞動條件保障指導原則,保障勞工「離線權」,只要勞工提出下班後LINE截圖,且內容有明確記錄下雇主交辦事情後,員工處理、回傳等時間點,就是明確的加班出勤紀錄,有加班事實,應給加班費。
通訊軟體現(例如LINE)已成為勞資雙方溝通業務的工具,不過,許多受雇者下班還接到雇主交辦工作的訊息,形成另類加班。一般勞工下班收到雇主訊息都不是很開心,但如果雇主一定要交辦工作,這些就有時間紀錄,來回訊息都有時間,在下班時間做的事,有截圖紀錄就有明確時間是有加班,應給加班費。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接獲基層老師反應,通訊軟體(例如LINE)也早已成為親師雙方溝通的工具,而且,許多教師下班後還接到家長的訊息,常需要立刻處理、回應,也是另類加班,由於這些來回訊息都有時間紀錄,既屬下班時間做的事,又已付出勞務,教育部應該要同意學校教師可申請加班費。
許多非兼行政的老師表示,服務多年從未領過加班費,但的確下班後都還會接到家長的訊息,也常需立即處理、回應,因屬下班時段,應該要視同加班。
目前六都中僅台北市、台中市有函釋明定教師加班費支給的相關規定,例如:「台北市教育局於110年4月13日北市教人字第1103038862號函,揭示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之補償機制,明定教師加班費支給相關規定」、「台中市教育局於109年9月23日中市教中字第1090080798號函,揭示台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例假日公差處理方式,明定教師加班費支給相關規定」。但是,這些明定教師加班費支給的規定,侷限教師於非上班時間奉派、被指派出勤,或者於非上班時間參與教育局辦理的活動,才能申領加班費,其他均只能選擇補休,加班費常是看得到卻領不到。
中小學導師除了自己的課務之外,還必須在導師時間、學生午餐、午間學生休息和學生打掃等時段,對學生進行教育、指導和輔導,下班後一樣隨時待命要回答學生及家長各類的提問,卻無法支領任何加班費;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加班出勤要有打卡或紀錄,但任何1個電磁紀錄應都可以是出勤紀錄,起訖時間應就是加班時間,目前已成為親師間溝通工具的通訊軟體(例如LINE等)也有這些電磁紀錄,即可當作加班時間的證據,教育部應該要同意學校教師可申請這一類的加班費,體恤下班後仍付出勞務的第一線教師,維護教師權益。
2024-04-29【全教產新聞稿】 【臺北市政府:下班後LINE截圖可申請加班費】 【教師下班後與家長的LINE截圖呢?】 【全教產:教育部亦應同意可申請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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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全教產新聞稿】 【澎湖縣國小校長遴選許有志遭汰除】 【七美國小陳妍榛校長是漏網之魚?】 【全教產:澎湖縣離島不該成為化外之地?】
【澎湖縣國小校長遴選許有志遭汰除】
【七美國小陳妍榛校長是漏網之魚?】
【全教產:澎湖縣離島不該成為化外之地?】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
澎湖縣外垵國小許有志校長於113年3月7日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在確認有罪判決後,澎湖縣政府居然緊急於3月19日發函宣示許有志還能參加113年的國小校長遴選。全國教育產業工會揭露後,澎湖縣政府4月18日公布之澎湖縣國民中小學113學年度校長遴選結果,備受外界爭議的外垵國小校長人選終於「換人作」,也塵埃落定。
但是全國教育產業工會馬上又接獲投書,直指在同一案件中目前仍有一位俱備校長身分之陳妍榛校長,在案發當時為外垵國小總務主任,但在等候判決期間竟能參加校長遴選並榮升校長,如今有罪判決出爐後,陳妍榛校長目前還安穩的在七美國小擔任首長,若今天許有志校長被澎湖縣屏除於校長名單之外,陳妍榛校長是否也應該一併汰除,這樣除符合教育部相關規定外,對許有志校長來說也才是一個同等的處置。
一般來說,校長身為一校之長,應有更高的道德標準,擔負學生教育責任的校長,若視法律於無物,行事輕率枉法,如此是要如何能做師生的榜樣、領導學校、導正風氣呢?澎湖縣長陳光復上周期許連任及調任校長們營造友善和諧及優質的校園環境,但縣長的清廉口號也要貫徹,不要流於做半套,請澎湖縣長陳光復堅持清廉,一併處理涉貪被判刑確定的陳妍榛校長,還給教育界和離島中離島七美國小一個清淨的校園。
2024-04-26【全教產新聞稿】 【澎湖縣國小校長遴選許有志遭汰除】 【七美國小陳妍榛校長是漏網之魚?】 【全教產:澎湖縣離島不該成為化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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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全教產新聞稿】 【高雄市甲仙國小借出國參訪之名募款,卻夾帶親友、幽靈團員,假公濟私又擅離職守?】 【全教產:也應列入教育部之「不適任校長樣態」】
【高雄市甲仙國小借出國參訪之名募款,卻夾帶親友、幽靈團員,假公濟私又擅離職守?】
【全教產:也應列入教育部之「不適任校長樣態」】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陸續接獲不適任校長之陳情案件,這次是高雄市甲仙國小假偏鄉出國參訪之名募款,結果不只夾帶親友出團,假公濟私、出團名單等問題重重,收支還一團亂帳!
高雄市甲仙國小2023年以日本青森國際教育交流的名義進行募款,但學校的募款收入與支出之總金額出現落差,尤其實際出國人員名單遭爆作假。經查教育部學校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中,甲仙國小的收支明細核銷名單中出現了「張生」計三筆,分別是「6/15支張生國際交流團費(依契約第1次付款)44550元,7/1支張生國際交流(服裝及學用品費用)2500元、7/21支張生國際交流團費(依契約支付尾款)4950元」,但遭踢爆的是甲仙國小前往日本交流之名單中竟完全無姓張的學生,甲仙國小疑似使用「假人頭」進行募款及核銷,教育是百年大計,難道校長作假也堪為學生典範嗎?整體經費之核銷確已啟人疑竇。
依據「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國際教育派員出國案件須知」第八條規定:學生海外交流活動除另有規定或必要者外,國中小學校七名學生配置一名公費公假帶隊人員為原則。但是,爆料者指出「高雄市甲仙國小日本青森食農藝術教育國際交流團名單」,校長帶領主任、家長會長計7人陪同9位學生出國參訪,這竟還不包括其他隨團所夾帶親友的「黑數」,甲仙國小出國參訪計畫隨團人員數量嚴重超出相關規定,其中,甲仙國小校長出國參訪所繳費用竟還比其他人少了一萬元,引發不少猜疑。
高雄市甲仙國小原本參與出國參訪的學生都是學校指定的人選,名單都是家長會長所帶的繪本團,但經部份家長向會長詢問,質疑為什麼出國的學生只有繪本團,其他如拔河隊等團隊都沒有,甲仙國小遂緊急找了幾位拔河隊學生加入。經查,甲仙國小校方決定募款出國進行國際交流,出國人員都是校內少數人決定,並未有任何公開選拔之標準與程序,亦遭質疑缺乏公平性和透明度。
爆料者更指出,甲仙國小校長出國參訪竟隨團「夾帶」自己的老公與兒子同行,校長出國是請公假執行公務,竟可以「高調」變成「家庭旅行」,這樣公器私用之行為令人側目。此外,校長身為學校出國參訪領隊,旅途中竟把整團學生放下,擅自離隊與家屬一起去看棒球,罔顧學生安全,根本就是失職。請問教育部,如果這個不列入「不適任校長樣態」,那什麼是不適任校長?
2024-04-22【全教產新聞稿】 【高雄市甲仙國小借出國參訪之名募款,卻夾帶親友、幽靈團員,假公濟私又擅離職守?】 【全教產:也應列入教育部之「不適任校長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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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全教產新聞稿】 【五一勞動節放假跳票、教師子女乏人照顧】 【旅遊有不便險。政府政策造成的不便呢?】 【全教產:應予有薪照顧假】
【五一勞動節放假跳票、教師子女乏人照顧】
【旅遊有不便險。政府政策造成的不便呢?】
【全教產:應予有薪照顧假】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五一勞動節為私立幼兒園、保母等勞工之法定假日,但教師仍需到校上班上課,其未滿六歲之子女無人照顧,造成極度不便,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主張「為支持並協助教師於勞動節當日照顧學齡前兒童,營造友善職場育兒措施,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政府應於五一勞動節給予有薪照顧假」。
多年來,許多中小學教師一直處於職場、家庭蠟燭兩頭燒之窘境,五一勞動節當天的差別式放假亦助長此狀況;五一勞動節當天只有適用勞基法的受雇者可放假,包括私立幼兒園、保母等勞工均放假,教師未滿六歲之子女當天無人照顧,許多教師也已認清工作與家庭是無法「平衡」的,只能「取捨」,取捨時間要花在哪裡,所以有許多教師五一勞動節當天是請假照顧學前齡兒童,因為找不到人照顧孩子!而這正是政府政策所造成的不便,故政府應於五一勞動節給予有薪照顧假。
兒童托育及照護不僅是家庭之責任,亦為政府、雇主、社會之共同責任,為使受雇者於工作時無家庭照顧後顧之憂,安定工作情緒、提高工作效能,幫助受雇者解決子女托育問題;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曾為了解決五一勞動節教師未放假所造成之不便與不公平,協助地方工會推動「五一勞動節教師子女托育服務」團體協約,促進職場文化的改變和教師家庭的扶持,但有地方政府卻百般刁難,形成中央不放假、地方也不支援,令基層心寒。
最後,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仍呼籲,聯合國對勞動者的定義:「凡勞力、勞心者,皆屬勞工。」舉凡軍公教與特定專業人士,雖然不適用勞基法,但他們皆屬聯合國定義下的勞動者,他們對國家、社會付出的心力,與勞基法適用下的勞工,是一樣的。五一勞動節,只有適用勞基法的勞工放假,勞工父母的小孩卻不能放假,而且還要上學上課,形成「一家兩制」的現象,且勞工家庭的小孩上下學必須由勞工父母接送,這也形同在懲罰勞動家庭的父母,不能在勞動節當天安心的去慶祝勞動節,並與自己的子女共享天倫之樂。
2024-04-19【全教產新聞稿】 【五一勞動節放假跳票、教師子女乏人照顧】 【旅遊有不便險。政府政策造成的不便呢?】 【全教產:應予有薪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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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全教產新聞稿】 【臺南市復興國中教師會限制學校教師未加入特定工會者,不得加入學校教師會】 【臺南市政府縱容不法?】 【全教產:嚴重侵害學校教師權益】
【臺南市復興國中教師會限制學校教師未加入特定工會者,不得加入學校教師會】
【臺南市政府縱容不法?】
【全教產:嚴重侵害學校教師權益】
發稿單位 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近日接獲臺南市復興國民中學教師反映,該校教師會自今 (103)年1月修訂【教師會組織章程】後即限定該校教師必須加入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才能成為校內教師會正式會員,嚴重侵害學校教師權益。
依據現行人民團體法第37條規定:「…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款更定義學校教師會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故學校專任教師即應有加入學校教師會之權利,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專任教師加入學校教師會,同時亦不得以綁定特定工會組織限定教師入會資格。
臺南市復興國中多位教師於112年11月27日連署希望「返回」學校教師會,除將教育部及內政部 [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之函示當面送交學校教師會理事長,亦派代表與教師會理事長溝通,希望能尊重老師們的選擇、維護校內老師權益。然而,臺南市復興國中教師會理事同時也是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秘書長政策部主任的黃玫菁老師,卻藉故一再拖延修訂學校教師會之組織章程,嚴重侵害學校老師權益。
教育部於日前明確回覆,表示教師參加學校教師會係屬教師之權利,且教師會及教師工會分屬不同法系規定之團體,學校應尊重教師之自由意願,依教師法及工會法等相關規定選擇加入教師會及教師工會,不得限制教師未加入職業工會者不得加入學校教師會。
儘管連署已過了4個月,教育部也給予明確答覆,臺南市復興國中教師會迄今仍然漠視校內老師權益,未修正違法之組織章程。
校內教師認為,復興國中教師會居然阻擋符合資格的教師加入自家教師會,並長期被特定工會把持,形成跛腳教師會,與教師會成立之初衷背離,如今看來豈不格外諷刺?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臺南市政府年初若對於臺南市復興國民中學教師會103 年1月所違法修訂之章程「無感」,如今若又對教育部函轉請臺南市政府妥處案,故意縱容而不願處理,則臺南市政府從此堪稱「螺絲掉滿地」政府。
2024-03-28【全教產新聞稿】 【臺南市復興國中教師會限制學校教師未加入特定工會者,不得加入學校教師會】 【臺南市政府縱容不法?】 【全教產:嚴重侵害學校教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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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全教產新聞稿】 【非關甄選、儲訓?】 【各縣市違法校長均可繼續遴選?】 【「不適任校長樣態」過九個月仍不見蹤影】 【全教產:教育部怠惰?】
【非關甄選、儲訓?】
【各縣市違法校長均可繼續遴選?】
【「不適任校長樣態」過九個月仍不見蹤影】
【全教產:教育部怠惰?】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澎湖縣外垵國小許有志校長於113年3月7日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在確認有罪判決後,澎湖縣政府居然緊急於3月19日發函宣示許有志還能參加113年的國小校長遴選。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質疑縣府包庇後,澎湖縣政府則拿出教育部2023年11月20日函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10條規定係針對國中小校長、主任甄選、儲訓等資格取得進行規範,爰取得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者,倘有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情事,則廢止其資格;至現職校長、曾任校長者及現職主任、曾任主任者則非適用對象。
(教育部112年11月20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140268號函。)
事實上,「國民教育法」已於112 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全文 62 條,除第 45、46 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第九章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其中第14條第2項已明白規定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校長甄選、儲訓及遴選:一、受刑事有罪判決。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二、受懲戒處分,未經撤銷。三、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未經撤銷。
教育部又於5個月後的112年11月20日以臺教授國字第1120140268號函解釋說,現職校長、曾任校長者不適用「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10條之規定: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後,有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資格。
全國教育產業工會認為,教育部故意忽略「國民教育法」第14條第2項針對校長遴選之規定,又無視於「國民教育法」第17條有關「學校校長」「不適任事實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條文已於去年6月修正公布,到今天,所謂「不適任校長」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仍不見蹤影,如果這不是怠惰,那什麼是怠惰?
教育部於定義不適任教師、砍殺不適任教師向來不遺餘力,(109.11.11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6278B號令),所以不適任教師之樣態早見諸於世,包括:「一、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二、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三、以言語、文字或其他方式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四、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五、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六、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七、班級經營欠佳,有具體事實。八、於教學、輔導管教或處理行政事務過程中,消極不作為,致使教學成效不佳、學生異常 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九、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十、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私人利益。十一、有其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這些都是可解聘教師的樣態,但是校長身為一校之長,應有更高的道德標準,且若未依法行政、避法卸責、輕率枉法,視法律於無物,是要如何能做師生的榜樣、領導學校呢?「不適任校長」之樣態過九個月至今仍未見蹤影,教育部無責嗎?
2024-03-26【全教產新聞稿】 【非關甄選、儲訓?】 【各縣市違法校長均可繼續遴選?】 【「不適任校長樣態」過九個月仍不見蹤影】 【全教產:教育部怠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