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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全教產新聞稿】教育部勿再踐踏教師專業,毁損教師權益!!
教育部勿再踐踏教師專業,毁損教師權益!!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文宣部主任 薛慧盈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黃耀南
108年3月7日,行政院會通過由林萬億等委員審查之《教師法修正案》後,準備報立法院審議。此次修正案中,教育部不但未盡身為全體教師大家長之義務,還放任行政院訂定戕害教師權益、傷害教師專業自主之修正案,是嚴重怠惰失職。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認為,此次修正案有以下四點嚴重損害教師權益:
1.修正草案中有關處理不適任教師條例,降低教評會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比率,由原本的超過二分之一,改為少於二分之一。行政院認為此舉可降低外界對於不適任教師「師師相護」之觀感。然大多不適任教師案,並非「師師相護」,而是學校根本沒提不適任教師輔導機制,導致不適任教師一直留在學校,造成其他師生困擾。
2.有關教師組織,目前全國教師組織主要是以工會型式在運作,且有二大工會:全教產、全教總。然草案中教師組織定義未修正,在中央仍為由全教總會員高度重疊之全教會為主。全國有超過一半以上的老師並非全教(總)會組織成員,教育部卻對此視而不見。
3.損害教師之權利義務:教師法修正案第三十五修增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參加研習、進修或教學準備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而返校服務等日數由需與教師組織協商改為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是剝奪教師合法合理的休假權益。教師於平常上課日並無合法之特休假期。學生休寒暑假,也是教師合理合法的休假權益。教育部於法條中大玩文字遊戲,是嚴重損害教師權益。
4.修正案第三十二條增加「為使學校校務順利運作,學校仍需由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因此明定教師有擔任行政職務之義務」。教育部不思如何減少不必要的行政業務、減少不必要的評鑑及公文往返;不思如何提高教師參與行政業務的誘因,卻用法律片面規定教師有擔任【行政職務之義務】,是本末倒置、倒行逆施。
所有先進國家皆視教育為國家根本大業,教師是國家瑰寶。有良好的教學環境、尊重教師專業、提昇教師待遇,才能有良好的教學氣氛,也才能培養出優良的下一代公民。然自民進黨上任以來,多次由林萬億主導鬥爭教師,除大筆砍殺退休教師的退休金外,現更磨刀向現職教師,削減教師權益、增加教師負擔。是政府帶頭損害教師勞動權益,與民進黨在野時所喊之口號背道而馳!如此沒有誠信、換了位子就換了腦袋的政府,還值得人民信任嗎?
2019-03-08【全教產新聞稿】教育部勿再踐踏教師專業,毁損教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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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6【全教產新聞稿】請教育部謹慎修正教師法,切勿降低教評會中的教師比例
請教育部謹慎修正教師法
切勿降低教評會中的教師比例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文宣部主任 薛慧盈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黃耀南
行政院日前指出,要將教師法修正案列為這次立法院會的優先法案,修正教師法第14條中,對於「解聘、停聘及不續聘」等不同處分並列,致使在處理不適任教師時有其困難,因此教育部擬將修正案於近日報行政院,待院會通過後即送立法院審議。
然教育部所提之修正案中,傳擬將教評會中教師代表比率下修,並提議在處理不適任教師時應聘「社會公正人士」,【全教產】認為若由此提案,是無視教師專業自主,讓沒有專業背景的其他人任意賤踏教師專業。有些不適任教師之所以難以處理,並非教評會「師師相護」,而是因為校方不提報所致。國內醫師懲戒委員會中,也僅規定非醫師的懲戒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而非超過二分之一。醫師是專業,教師同樣也是專業。
此外,現行教師法第十四條中的「專審委員會」中所指稱之「全國教師組織代表」,長期以來皆由【全教總】人員為主之【全教會】,然目前全國教師工會有二,除【全教總】外,還有【全教產】替老師發聲,【全教總】並未涵蓋全國教師,理應不能擔任專審委員會的唯一代表。教育部身為全體教師的最高行政機關,理應保障全國教師、學生的權益。有關「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修正案,期待教育部能秉持教育專業、尊重全國教師權益,並維護莘莘學子應有之受教權。
2019-02-26【全教產新聞稿】請教育部謹慎修正教師法,切勿降低教評會中的教師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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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9【全教產新聞稿】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呼籲全國教師支持聲援華航機師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呼籲全國教師支持聲援華航機師的罷工行動!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聯絡電話: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秘書長 劉亞平 0963-222229
全國所有勞工應該都有團結向雇主說NO的權力!全國所有受雇者應該團結對抗黑心無能的雇主!
華航機師工會,面對資方的打壓與抹黑,勞資數度協商終於破局,不得已於春節展開罷工行動!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站在教育工作者,還有受雇者立場,聲援支持華航機師工會的罷工行動,呼籲全國人民和受雇者給予容忍和支持!
機師,憑專業和能力,獲得該有的薪資報酬,這一點大家不用眼紅和否定,但機師是勞工和受雇者,這點無庸置疑,如果連機師都無法捍衛勞動權益與專業尊嚴,華航的飛安無從獲得確保,台灣受雇者注定淪為集體行乞的丐幫!
華航,一家政治任命與酬庸的公司,董事長和領導階層不用向員工和消費者負責,只要對政治主子有交代,難怪華航的空服員、地勤和機師都有意見,紛紛站在專業和權益的立場,站出來用抗爭和罷工向公司抗議,捍衛自己和消費者的權益!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支持和聲援機師工會的行動,罷工是天經地義的權力,不需要別人的同意才進行,德國聯邦勞動法院曾一針見血地指出,沒有罷工權的集體協商(collective bargaining)對勞工而言無異於集體行乞(collective begging)。
如果台灣連機師都無法捍衛勞動權益與專業尊嚴,華航機師要向公司「集體行乞」,甚至罷工失敗淪為「跪地求饒」,這樣的國家航空公司,絕對不是台灣的驕傲,我們聲援機師們團結爭取權益和尊嚴,我們呼籲國人應該支持機師們的行動!
民進黨執政,看不到高度和希望,只有抹黑和鬥爭,對待自己的員工軍公教背信毀約,現在鬥爭的手段,伸向政府仍有影響力和控制力的華航,民進黨鬥爭機師的手段,和鬥爭全國教師如出一轍,只有抹黑和卸責,其實全民最該檢討的,是無能和背信的執政者!
2019-02-09【全教產新聞稿】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呼籲全國教師支持聲援華航機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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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1【全教產&陳學聖、許智傑、曾銘宗、黃昭順委員國會辦公室聯合新聞稿】教育部銓敘部不要再睡了,政府才是軍公教的僱主
教育部銓敘部不要再睡了,政府才是軍公教的僱主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聯絡電話: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黃耀南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文宣部主任 薛慧盈
根據日前勞動部三年一度的勞保精算報告指出,去年勞保收支短絀達240億元,去年十月勞動相關基金因操作失當慘賠一千多億元,因此勞保基金可能提前至七年後(2027年)破產。對此,勞動部長許銘春表示保證政府將負起最終給付責任,也承諾將向行政院爭取200億預算挹注,最遲在明年底前入帳。然對比勞動部長出面信心喊話,軍公教的最高行政單位,面對退撫基金的短絀,卻不發一語,不聞不問。
自蔡政府上任以來,即高舉改革大旗,轟轟烈烈地進行所謂「年金改革」,殊不知,改革的大刀揮下,只砍殺了替政府勠力為公、教育英才、保衛百姓的軍公教人員;面對更巨大財務缺口的勞保基金卻視而不見。【全教產】樂見勞動部長為勞工爭取權益,卻仍想問問同屬公部門的教育部、銓敘部,針對退撫基金同樣出現缺口,是否有相同膽識向行政院爭取經費挹注?是否能承諾政府有最終支付責任?
面對退撫基金短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8條即載明:「本基金採統一管理,按政府別、身分別,分戶設帳,分別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全數撥為基金。如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基金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全教產】在此希望教育部、銓敘部切勿忽略相關法規條文,畢竟政府才是軍公教人員的僱主!
同時,【全教產】提出以下四點訴求:
一、每次精算之後,基金有任何不足之處,請務必切實依規定撥補;而且必須在發生缺口的下一個年度立即撥補,並在三年內撥補完成!(規定詳見:退撫基金管理條例第3、5、8條,施行細則第5、15、16、17、20條。)
二、廢除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4條(基金來源)第一項第二款:「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其最高額度新臺幣三千億元。」
三、拒絕只顯示會破產的現金流量表;請精算出足以支付足額退休金,每年應到位的金額。(即每年一毛都不能少的責任準備金!)
四、設立撥補基金,專項用於基金缺口。
2019-01-31【全教產&陳學聖、許智傑、曾銘宗、黃昭順委員國會辦公室聯合新聞稿】教育部銓敘部不要再睡了,政府才是軍公教的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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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全教產&全中教&陳學聖、許智傑、蔣乃辛、林奕華委員國會辦公室聯合新聞稿】因應新課綱施行,請教育部盡速落實科科等值,增置教師員額
因應新課綱施行
請教育部盡速落實科科等值,增置教師員額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黃耀南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 高孟琳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文宣部主任 薛慧盈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秘書長 許麗吉
教育部107.8.7發佈「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自本(107)學年起高中職各科教師除國文科每週教學節數14節外,其餘各科為每週16節,但唯獨技術高中(高職)實習課分組教學教師每週教學節數為18節,這是歧視及特別對待。臺北市政府率先於107.8.30發佈「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注意事項」,自107學年度起高中職各科教師除國文科每週教學節數14節外,包括技術高中(高職)實習課分組教學及各科教師均為每週16節,領先其他縣市,真正做到【科科等值】。
針對此一議題,【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及立委已於去年1月2日、3月6日、9月5日召開記者會,要求高職實習科目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應比照其他科目為16節。教育部國教署高中職組張副組長於9月5日記者會中表示待教育部發布技術型高中專業群科領綱公告後研議調整。12月25日教育部發布技術型高中專業群科領綱。12月26日林奕華立委於立法院針對【科科等值】向教育部提出質詢。教育部終於在1月7日召開會議,研議技術高中(高職)實習課分組教學教師每週教學節數由18節調為16節,惟施行日期仍未確定,依教育部說法可能至少晚一學期,這是差別對待!且依過去標準都有私校及縣市政府得準用之規定,此一標準在去年8月7日修訂公告後,也刪除了準用文字,致私校及各縣市政府未落實【科科等值】調整,教育部有責任督促私校及縣市政府落實!
為使學校排課及教師授課以變動最小為原則,因此建議107學年度教師超時授課節數將有彈性做法,即若因此標準變動,造成教師超時授課時數超過兼六代三超十二的情形,國教署應同意學校107學年度彈性做法,不受此限。
再者,因應108新課綱施行,高中職需開設1.2~1.5倍選修課程供學生選修。以目前教師員額限制根本不足以開設,尤其部分公立高中職更被員額控管,因此,增置教師員額是必要的配套措施。以目前高中職教師員額規定,高職工農海事類群每班編制3位教師,商業家事類群每班編制2.5位教師,實用技術學程每班僅編制1位教師;普通高中每班編制2.25位教師,實已明顯不足,造成各高中職教師超時授課時數普遍偏高,甚至要找兼課教師或退休教師回來協助上課。如今,因應108新課綱施行,各校還要加開多元選修課程,教師的負擔加重,教師員額如果沒有增加,108課綱幾乎可以說窒礙難行!因此,我們主張高中職不管各類群科教師員額編制每班都應編制3位教師,以使能有較充裕的師資實施新課綱。且如果政策確定,甄選教師需要時間,教育部應立即著手教師甄試事宜,以免重蹈去年增置國中教師員額,造成各縣市政府及學校甄選教師困擾的覆轍!
此外,去(107)年教育部將國中教師員額編制從每班2.0調升至2.2,其對外說明之理由為:「為滿足108學年度推動新課綱所需彈性運用師資人力需求。」我們不禁要問,沒有加開1.2~1.5倍選修課程的國中教育階段增加教師員額,反而增加課程且變動最大的高中職教育階段卻紋風不動,教育部是否真心要推動新課綱?【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及立委在此要求教育部應立即增加高中職教師員額,並即刻加以規畫實施,落實課綱精神,保障學子受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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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7條)
第 7 條 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普通科:每班置教師二人,每達四班,增置教師一人。
二、專業類科:
(一)農業、海事水產類:每三班置教師八人;未達三班者,二班置五人,一班置二人。但農業類之農業機械科每班置三人。
(二)工業及藝術類:每班置教師三人。
(三)商業及家事類:每二班置教師五人;未達二班者,一班置二人。
(四)前三目類,除工業類外,設有五科以上者,每增二科得增置教師一人。
(五)綜合高中學程:每班以二點五人為原則。但辦理工業、農業及海事水產綜合高中課程者,每班置三人。
三、實用技能學程:日間授課每班置教師一人,每滿四班增一人;夜間授課每班置教師二人。
四、特殊教育班: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規定辦理。
五、體育班: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規定辦理。
六、進修部:每班置教師二人,並得由學校現有教師兼任。
七、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置二人;二十五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八、導師:每班置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但建教合作班得依需要增置導師員額;特殊教育班導師,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規定設置。
九、兼行政職務人員:
(一)學校得置副校長一人,由校長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未置副校長者,得置秘書一人,由校長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及實習處各置主任一人,除總務處主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其所屬各組,除總務處之組長由職員專任、學生事務處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或由職員專任。
(三)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輔導教師聘兼之。如因業務設組,其組長由校長就具輔導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四)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人員專任,必要時得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五)普通型學校、技術型學校及綜合型學校,設有專業類科二科以上者,每一專業科置科主任一人;設有專門學程總班級數四班以上者,置學程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各該專業科、學程之專任教師聘兼之。同類專業科及綜合高中專門學程,科主任、學程主任擇一配置。
(六)資訊室、研究發展處、特殊教育處、建教合作處、技術交流處、進修部或其他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七)進修部組長,得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進修部軍訓教官得由學校現有軍訓教官兼任。
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之員額編制依軍訓教官員額設置之相關規定辦理。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進用之護理教師,於本法施行後繼續任職者,其員額編制依護理教師員額設置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七款有關專任輔導教師之配置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逐年完成。
2019-01-10【全教產&全中教&陳學聖、許智傑、蔣乃辛、林奕華委員國會辦公室聯合新聞稿】因應新課綱施行,請教育部盡速落實科科等值,增置教師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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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3【全教產新聞稿】建議建置疫苗接種或施打電腦登錄系統
建議建置疫苗接種或施打電腦登錄系統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黃耀南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文宣部主任 薛慧盈
依據衛生福利部訂定的「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第九條規定,幼兒園及國小教育人員必須依照該辦法第六條規定時程,要求新生家長提供「預防接種紀錄卡(俗稱黃卡)」,讓教育人員查核「黃卡」上之預防接種紀錄,是否依照時程規定按時接種疫苗;然在民國97年「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未修訂前,衛生醫療單位僅要求幼兒園及國小教育人員提供【黃卡】影本,供衛生單位查核,再針對未按時程接種疫苗之新生家長發補接種疫苗通知,進行疫苗補接種。
然依現今疫苗施打情況,家長帶嬰幼兒至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接種時,皆必須攜帶健保卡掛號登錄,因此孩子是否接種疫苗理應皆由健保卡連線之電腦系統登錄,並可供查核。家長手中的【黃卡】紀錄應只是提供作為佐證之證明文件,其實際施打紀錄應該以健保卡登錄為主。
【全教產】建請衛福部配合或建置疫苗施打之專用電腦系統,依據孩童施打日期、施打疫苗種類做確實登錄,而第一線幼兒園及國小低年級教師,只需提供新學年入學新生之基本資料,由學校健康中心上傳後取得該生之施打紀錄,而不該是由教師一筆一筆查核【黃卡】再通知家長或衛生單位。老師並非醫療相關人員,幼兒園與國小低年級教師工作繁重,台灣不是落後國家,在科技發展、資料庫皆建構完善、又有完整綿密的全民健保的情況下,仍無兒童就醫施打疫苗的接種紀錄,這讓全民不能接受。而教師並非醫生,亦無權力要求家長一定要帶孩子施打疫苗。故建議衛福部及教育部能通盤檢討此一措施,讓教師回歸教學專業,讓孩子的就醫預防接種皆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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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情 書
受 文 者:
陳情主旨:建請衛生福利部配合或建置嬰幼兒疫苗施打或接種掛號之電腦登錄系統,修訂「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第九條要求幼兒園教保員、國小教師查核新生是否依該辦法第六條規定時程預防接種疫苗之程序,以減輕第一線教育人員非醫療專業上之工作負荷。
說 明:
一、依幼兒園及國小教育人員投訴處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訂定的「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附件一】第九條規定,幼兒園及國小教育人員必須依照該辦法第六條規定時程,要求新生家長提供「預防接種紀錄卡(俗稱黃卡)」,讓教育人員查核「黃卡」上之預防接種紀錄,是否依照時程規定按時接種疫苗;然在民國97年「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未修訂前【附件二】,並未有此規定,衛生醫療單位僅要求幼兒園及國小教育人員提供【黃卡】影本,供衛生單位查核,再針對未按時程接種疫苗之新生家長發補接種疫苗通知,進行疫苗補接種。
三、花蓮縣教師職業工會曾於107年8月中旬撥打電話向衛生福利部反映此查核工作之繁複與不合理,衛生福利部卻僅轉請花蓮縣衛生局連繫,然花蓮縣教師職業工會向花蓮縣衛生局回應,此問題事涉中央法規規定的層次,必須重新檢討「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附件一】第九條規定之正當與合理性才對。
四、目前嬰幼兒家長或監護人帶著嬰幼兒至醫療院所或衛生所施打或接種疫苗,必須攜帶健保卡去掛號登錄才能施打;而當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嬰幼兒疫苗施打或接種,在衛生單位或特約醫院、診所,理應建置全國連線之電腦登錄系統,專供疫苗接種之登載或查核,嬰幼兒家長之【黃卡】紀錄,僅在於登載疏漏時提供作為佐證之證明文件才對。
五、建請衛生福利部配合或建置疫苗施打或接種之專用電腦登錄系統,讓醫療院所、衛生所和學校健康中心均可在掛號施打或接種疫苗時登錄,及提供衛生單位和學校健康中心查核、通知之用,並修訂「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附件一】第九條規定,僅請求幼兒園和國小教育人員提供新學年度入學新生之基本資料名冊電子檔,由學校健康中心上傳電子檔至衛生單位,由電腦登錄系統自動查核未疫苗接種之新生名單,再通知學校健康中心,由學校端之健康中心印製補接種通知書,請求幼兒園和國小教育人員轉知新生家長,新生家長接獲通知並核對「黃卡」若有任何疑義或登載有誤之處,再由新生家長帶著「黃卡」至衛生單位核對補正。
綜前所述,敬請 委員要求衛生福利部檢討修訂「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附件一】第九條規定,以減輕第一線教育人員非醫療專業上之工作負荷。如蒙惠允協助,無任感荷。
陳情單位: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
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高雄縣教師會
台南市高中職教師職業工會
雲林縣高國中小教師職業工會
臺中市教育產業工會
台中市直轄市教師會
桃竹苗中等教育產業工會
苗栗縣教育產業工會
苗栗縣教師職業工會
苗栗縣教師會
新竹市教育產業工會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桃園市教師職業工會
新北市中等教育教師職業工會
基北中等教育產業工會
花蓮縣教師職業工會
花蓮縣教育產業工會
花蓮縣教師會
中華民國教育產業工會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
新竹縣教育產業工會
新竹縣教師職業工會
新竹縣教師會
台南市大府城教育產業工會
新北市教育產業工會
臺北市學校教育產業工會
雙北教育產業工會
彰化縣教育產業工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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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5010160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條,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衛生單位護理人員施行預防接種作業,應接受之訓練課程如下:
一、疫苗學、接種實務、急救等至少六小時基礎教育訓練。
二、每二年定期接受至少四小時之前款進階教育訓練。
三、基礎及進階教育訓練,須取得學習時數證明文件。
第三條
衛生單位護理人員施行預防接種作業範圍,包括執行接種前之健康與適當性評估、疫苗取用、接種準備與疫苗之核對、確認接種對象與進行疫苗接種及衛教等程序。
第四條
衛生單位護理人員執行預防接種場所如下:
一、衛生主管機關及所屬衛生所(室)、各級學校。
二、經立案之護理之家、老人照護及安養機構。
三、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場所。
第五條
護理人員執行預防接種,應確實遵循必要之評估流程,並依規定辦理通報及核發紀錄。
第六條
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幼兒園、托嬰中心學童及嬰幼兒應完成之疫苗接種項目及時程,如附表。
第七條
國小、幼兒園、托嬰中心新生及嬰幼兒於入學、托育時,其法定代理人應提出符合前條時程及項目之預防接種紀錄供查。
國小、幼兒園、托嬰中心對於未按期接受預防接種之新生及嬰幼兒,應造冊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協助完成補行接種,並視需要連繫當地教育或社政主管機關配合辦理。
第八條
前條第二項通知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書面通知法定代理人檢查結果及補種事項。
二、學童有其他醫療特殊理由未能完成預防接種者,應連繫或轉介至當地醫療機構做進一步檢查,以決定是否補種。
三、協助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辦理補(接)種事宜及追蹤學童完成接種。
四、配合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登錄,並提供學生就學期間進行各項疫苗接種之電子資料檔。
第九條
預防接種紀錄檢查,由國小、幼兒園及托嬰中心為之;補行接種相關事宜,由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5010160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條,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衛生單位護理人員施行預防接種作業,應接受之訓練課程如下:
一、疫苗學、接種實務、急救等至少六小時基礎教育訓練。
二、每二年定期接受至少四小時之前款進階教育訓練。
三、基礎及進階教育訓練,須取得學習時數證明文件。
第三條
衛生單位護理人員施行預防接種作業範圍,包括執行接種前之健康與適當性評估、疫苗取用、接種準備與疫苗之核對、確認接種對象與進行疫苗接種及衛教等程序。
第四條
衛生單位護理人員執行預防接種場所如下:
一、衛生主管機關及所屬衛生所(室)、各級學校。
二、經立案之護理之家、老人照護及安養機構。
三、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場所。
第五條
護理人員執行預防接種,應確實遵循必要之評估流程,並依規定辦理通報及核發紀錄。
第六條
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幼兒園、托嬰中心學童及嬰幼兒應完成之疫苗接種項目及時程,如附表。
第七條
國小、幼兒園、托嬰中心新生及嬰幼兒於入學、托育時,其法定代理人應提出符合前條時程及項目之預防接種紀錄供查。
國小、幼兒園、托嬰中心對於未按期接受預防接種之新生及嬰幼兒,應造冊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協助完成補行接種,並視需要連繫當地教育或社政主管機關配合辦理。
第八條
前條第二項通知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書面通知法定代理人檢查結果及補種事項。
二、學童有其他醫療特殊理由未能完成預防接種者,應連繫或轉介至當地醫療機構做進一步檢查,以決定是否補種。
三、協助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辦理補(接)種事宜及追蹤學童完成接種。
四、配合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登錄,並提供學生就學期間進行各項疫苗接種之電子資料檔。
第九條
預防接種紀錄檢查,由國小、幼兒園及托嬰中心為之;補行接種相關事宜,由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種辦法
中華民國91年11月28日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疾管字第0910064458號、內政部臺內童字第0910002264號、教育部臺(91)體字第91168668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九條,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國民小學及幼稚園、托兒所(以下簡稱園、所)之新生,應於入學時提出各項預防接種紀錄影本,供學校、園、所檢查,以備當地衛生機關查核。
第三條
兒童未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完成預防接種者,國民小學及園、所應通知並配合當地衛生機關輔導其補種。
第四條
國民小學新生入學時,除有醫療特殊情形者外,應完成下列之預防接種項目及劑次:
一、卡介苗:一劑。
二、B型肝炎疫苗:三劑。
三、白喉百日咳破傷風混合疫苗:四劑。
四、小兒麻痺口服疫苗:四劑。
五、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一劑。
六、日本腦炎疫苗:三劑。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預防接種項目及劑次。
八、所新生入學時應按規定之預防接種時程完成應接種之項目。
第五條
國民小學之新生及園、所新生預防接種補種事宜,由當地衛生機關支援醫護人員、設備器材及提供疫苗,並連繫當地教育主管機關配合。幼童預防接種補種,並應連繫當地社政主管機關配合。
第六條
國民小學及園、所對未完成預防接種之學生,應配合當地衛生機關採取下列相關措施:
一、書面通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檢查結果及補種事項。
二、學生如有其他醫療特殊理由未能完成預防接種者,應連繫或轉介至當地醫療機構做進一步檢查,以決定是否補種。
三、協助當地衛生機關辦理補種事宜。
第七條
當地衛生機關、國民小學及園、所應配合實施預防接種相關之衛生教育及輔導。
第八條
執行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種工作之相關人員,應將檢查及補種結果分別予以登錄並進行統計。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019-01-03【全教產新聞稿】建議建置疫苗接種或施打電腦登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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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全教產新聞稿】公教人員超時加班補休採計,應由一小時改為半小時
公教人員超時加班補休採計,應由一小時改為半小時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黃耀南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文宣部主任 薛慧盈
根據行政院107年4月10日授人考字第1070037347號函修正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三條規定:「各機關對經依規定指派加班之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得鼓勵其選擇在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亦即公教人員若因公務超時加班,沒有另支給加班費而是以補休代替,並以小時計算,於一年內休畢。然因無加班費可支領,補休又必須以一小時計算,便使基層公教人員深感不便,教師若請補休尚須自行處理課務問題;而以一小時計算也缺乏彈性。因此從102年起,便有縣市教育局曾去函詢問是否能將一小時之限制改為半小時,然教育部卻以法令規定為由,仍堅持以一小時為限。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規定略以:「……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歷年規範公教人員加班或補休之加班費或補休,均必須以小時採計,未滿一小時則不予採計,顯然不合理,與勞工在法令上之規範,也明顯有差別待遇。
況且學校教師若有超時加班的事實,目前各公立學校的做法,僅有補休一途,並無加班費可領取。既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鼓勵公教人員選擇在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假,理應放寬超時加班時數之採計,超時加班滿半小時就應予採計補休,且得累計,才有鼓勵補休之實質意義。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認為公教人員因公務而超時加班無法像勞工請領加班費,已經很不公平;而教師補休除了計算時間僵化外,還有課務需要處理,許多教師因此放棄補休權利。因此【全教產】希望能修改以上規定,將補休時間計算從一小時放寬至半小時,讓公教人員在補休上更有彈性。
2018-12-27 附件
2018-12-27【全教產新聞稿】公教人員超時加班補休採計,應由一小時改為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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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全教產新聞稿】針對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全教產維護教師權益,積極遊說立委,並與部長座談
針對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全教產維護教師權益,積極遊說立委,並與部長座談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文宣部主任 薛慧盈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黃耀南
12月25日,【全國教師產業總工會】在黃耀南理事長的帶領下,與國民黨立院黨團及銓敘部周弘憲部長、教育部林騰蛟次長於立法院會議室座談,針對年金改革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三十九條,有關舊制轉新制(恩給制轉儲金制)教師之年資補償金之發放;以及第八條第四項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等條目進行協調,期待主管機關能正視年金改革後法條的缺失,並能於108年初完成法案修正。
有關第三十四、三十九條補償金之放發,係因民國85年教師從原本之「恩給制」改為「儲金制」後,政府為彌補教職員因退撫新制實施後所蒙受的損失,於是發給補償。但在107年7月退撫新法倉促上路之時,卻規範補償金之規定在一年內有效,此舉將造成教師在108年6月30日搶退,而使學校行政、教師、學生造成困擾。因此【全教產主張】應將一年期限廢除,補償金應返還當事人。此外,因應國家少子女化危機,政府應積極鼓勵生育,因此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辦法,不應只以年改實施後為限,施行前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亦應得補繳基金購買年資,這才符合法律從優之精神。且目前法規針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是需全額自費繳納,並不因此增加政府提撥經費。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為教師權益積極奔走,於12月18日拜會國民黨團、12月19日拜會親民黨團。並於12月21日獲高金素梅委員辦公室回覆全力支持全教產提案。另外於12月22日拜會民進黨團。12月25日由國民黨團安排召開國民黨團、教育部長、銓敘部長、全教產協調會,並於會議中得知民進黨團開始關注此一法案之修正,並積極進行連署中。
【全教產】期盼主管機關能真正聽見基層教師的需求,與人民相關的法案應依從優等原則,重新審視缺失並能加以改善。民進黨政府因為年改而致地方大選失利,理應重新檢討,並認真傾聽人民的心聲。法律應以公平為原則,尤其各主管機關皆會要求教師若有意退休者,需於一定期限內提出,若是明年6月30日欲退休,最晚應會要求於2月底前提出,未免造成基層教師無所適從及搶退、校園紛亂等效應,明年6月30日即將到來,應速速檢討此一缺失,並積極修正之。
2018-12-26 附件
2018-12-26【全教產新聞稿】針對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全教產維護教師權益,積極遊說立委,並與部長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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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全教產新聞稿】第二部:[補償金]及[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修法動態說明
【補償金】及【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修法動態說明
●全教產2018/12/19
●針對【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正案,主要是第34、39條刪除補償金一年條款、修正第8條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等,全教產及各會員工會於今天(12月19日)拜會國親民黨團,親民黨回覆:1.支持全教產第34條修正案、2.支持全教產第8、39條修正案,並可幫忙提案、3.針對基金管理條例修法會督促行政機關儘速提案,尤其要落實基金不足時,協助爭取政府即時撥補機制、4.協助爭取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代表有全教產代表、5.要求按月將基金買賣持股資訊公告在相關網站。未來有最新進展會隨時說明,本會將持續努力,力拼在明年6月30日補償金落日條款施行截止日前完成修法!
●另外已確定再拜會民進黨團、同時拜會高金素梅委員亦正安排中…
●歡迎加入真正為教師爭取權益的全教產,加入各會員工會,即加入全教產!
●全教產資訊及福利請參閱: www.neu.org.tw
2018-12-19【全教產新聞稿】第二部:[補償金]及[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修法動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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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全教產新聞稿】第一部:[補償金]及[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修法動態說明
【補償金】及【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修法動態說明
●全教產2018/12/18
●針對【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正案,主要是第34、39條刪除補償金一年條款、修正第8條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等,全教產及各會員工會於今天(12月18日)拜會國民黨團,最近立法院將再召開相關會議,有最新進展會隨時說明。感謝曾銘宗、林為洲、蔣乃辛、柯志恩、林德福、陳學聖、許毓仁等委員一起參與。另感謝早在今年4月初由黃昭順、陳學聖委員領銜提出全教產版修正案,本會將持續努力,力拼在明年6月30日補償金落日條款施行截止日前完成修法!
●另外已確定再拜會親民黨團、同時拜會高金素梅委員及民進黨團亦正安排中…
●歡迎加入真正為教師爭取權益的全教產,加入各會員工會,即加入全教產!
●全教產資訊及福利請參閱: www.neu.org.tw
附件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拜會稿
2018-12-18【全教產新聞稿】第一部:[補償金]及[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修法動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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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全教產新聞稿】讓我陳述意見、到場辯論,其餘免談!用選票教訓執政黨!
讓我陳述意見、到場辯論,其餘免談!
用選票教訓執政黨!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
臺北市學校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教學部副主任 李惠蘭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法規部主任 譚偉明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黃耀南
軍公教的退休金改革自今(107)年7月1日施行,從6月退休公教人員陸續收到行政處分書,本會會員依法於30天內提起共同訴願及共同復審,至今已數個月過去,相關訴願機關(包括教育部、行政院、保訓會)截至目前為止,已超過訴願處理期間,卻遲未處理,亦未通知原因為何?值此九合一選舉前夕,合理懷疑,訴願機關有意將本會會員提出的共同訴願及共同復審案件,拖延至選舉之後,此舉不但違法,且有政治操作之嫌。
前述共同訴願、共同復審案件,委由本會幹部為選定代表人,案件於訴願、復審提出時,已經在訴願書或復審書中申請到場辯論及陳述意見,並另具狀再次申請。依據訴願法第63條第3項,此次退休金改革影響數十萬人退休後生活,有些個案甚至造成生活堪虞的情形。對訴願人有重大影響,理由洵屬正當,訴願機關自應給予陳訴意見及辯論的機會。惟前述訴願機關及復審機關均不聞不問,不理不睬,純然為藐視程序正義的作法,殊不足採。試想,事關數十萬人權益且遭刪減退休金數額甚多,連個表達意見的機會都不給,這個國家還稱得上是民主法治嗎?
然行政機關為適用法律之國家機關,適用法律有無違憲,是適用法律之大前提。但依照目前媒體報導及本會蒐集其它案例,所見諸之相關訴願決定書、復審決定書內容,訴願機關對於適用法律之違憲事實,在訴願決定書或復審決定書中均視而不見、略而不論,棄法治國原則於不顧,如何可以自稱中華民國為憲政國家?
法律之適用者,應秉諸於良知及法的確信。因此,本會要求參與復審及訴願之委員對於此次憲法爭議,不論贊成或反對,均應具體記載於訴願、復審之會議紀錄,以供後世參考、檢視。現階段的訴願結果,依媒體報導,萬名退役軍人、退休教師向行政院提出訴願,不是被駁回,就是不受理,在此本工會未來將繼續透過行政訴訟爭取權益,若行政法院依舊以「惡法亦法」為不利益判決,本會亦將依法提出釋憲聲請。
對於這些為國家拚搏一生的退休軍公教而言,對訴願或復審機關要求一個陳訴意見及辯論的機會,竟是奢求!參與復審及訴願之委員意見,均應具體記載於訴願、復審之會議紀錄,以供後世檢驗其言論。如此被執政黨政府背叛的傷害,恐怕不會輕易淡去。面對這個無良政府,呼籲全國人民在11月24日,用選票教訓這個不懂得捍衛人民權利的執政黨政府!
2018-11-12【全教產新聞稿】讓我陳述意見、到場辯論,其餘免談!用選票教訓執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