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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26【全教產新聞稿】 【澎湖縣國小校長遴選許有志遭汰除】 【七美國小陳妍榛校長是漏網之魚?】 【全教產:澎湖縣離島不該成為化外之地?】

    【澎湖縣國小校長遴選許有志遭汰除】
    【七美國小陳妍榛校長是漏網之魚?】
    【全教產:澎湖縣離島不該成為化外之地?】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

    澎湖縣外垵國小許有志校長於113年3月7日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在確認有罪判決後,澎湖縣政府居然緊急於3月19日發函宣示許有志還能參加113年的國小校長遴選。全國教育產業工會揭露後,澎湖縣政府4月18日公布之澎湖縣國民中小學113學年度校長遴選結果,備受外界爭議的外垵國小校長人選終於「換人作」,也塵埃落定。
     
    但是全國教育產業工會馬上又接獲投書,直指在同一案件中目前仍有一位俱備校長身分之陳妍榛校長,在案發當時為外垵國小總務主任,但在等候判決期間竟能參加校長遴選並榮升校長,如今有罪判決出爐後,陳妍榛校長目前還安穩的在七美國小擔任首長,若今天許有志校長被澎湖縣屏除於校長名單之外,陳妍榛校長是否也應該一併汰除,這樣除符合教育部相關規定外,對許有志校長來說也才是一個同等的處置。
     
    一般來說,校長身為一校之長,應有更高的道德標準,擔負學生教育責任的校長,若視法律於無物,行事輕率枉法,如此是要如何能做師生的榜樣、領導學校、導正風氣呢?澎湖縣長陳光復上周期許連任及調任校長們營造友善和諧及優質的校園環境,但縣長的清廉口號也要貫徹,不要流於做半套,請澎湖縣長陳光復堅持清廉,一併處理涉貪被判刑確定的陳妍榛校長,還給教育界和離島中離島七美國小一個清淨的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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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22【全教產新聞稿】 【高雄市甲仙國小借出國參訪之名募款,卻夾帶親友、幽靈團員,假公濟私又擅離職守?】 【全教產:也應列入教育部之「不適任校長樣態」】

    【高雄市甲仙國小借出國參訪之名募款,卻夾帶親友、幽靈團員,假公濟私又擅離職守?】
    【全教產:也應列入教育部之「不適任校長樣態」】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陸續接獲不適任校長之陳情案件,這次是高雄市甲仙國小假偏鄉出國參訪之名募款,結果不只夾帶親友出團,假公濟私、出團名單等問題重重,收支還一團亂帳!

    高雄市甲仙國小2023年以日本青森國際教育交流的名義進行募款,但學校的募款收入與支出之總金額出現落差,尤其實際出國人員名單遭爆作假。經查教育部學校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中,甲仙國小的收支明細核銷名單中出現了「張生」計三筆,分別是「6/15支張生國際交流團費(依契約第1次付款)44550元,7/1支張生國際交流(服裝及學用品費用)2500元、7/21支張生國際交流團費(依契約支付尾款)4950元」,但遭踢爆的是甲仙國小前往日本交流之名單中竟完全無姓張的學生,甲仙國小疑似使用「假人頭」進行募款及核銷,教育是百年大計,難道校長作假也堪為學生典範嗎?整體經費之核銷確已啟人疑竇。

    依據「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國際教育派員出國案件須知」第八條規定:學生海外交流活動除另有規定或必要者外,國中小學校七名學生配置一名公費公假帶隊人員為原則。但是,爆料者指出「高雄市甲仙國小日本青森食農藝術教育國際交流團名單」,校長帶領主任、家長會長計7人陪同9位學生出國參訪,這竟還不包括其他隨團所夾帶親友的「黑數」,甲仙國小出國參訪計畫隨團人員數量嚴重超出相關規定,其中,甲仙國小校長出國參訪所繳費用竟還比其他人少了一萬元,引發不少猜疑。

    高雄市甲仙國小原本參與出國參訪的學生都是學校指定的人選,名單都是家長會長所帶的繪本團,但經部份家長向會長詢問,質疑為什麼出國的學生只有繪本團,其他如拔河隊等團隊都沒有,甲仙國小遂緊急找了幾位拔河隊學生加入。經查,甲仙國小校方決定募款出國進行國際交流,出國人員都是校內少數人決定,並未有任何公開選拔之標準與程序,亦遭質疑缺乏公平性和透明度。

    爆料者更指出,甲仙國小校長出國參訪竟隨團「夾帶」自己的老公與兒子同行,校長出國是請公假執行公務,竟可以「高調」變成「家庭旅行」,這樣公器私用之行為令人側目。此外,校長身為學校出國參訪領隊,旅途中竟把整團學生放下,擅自離隊與家屬一起去看棒球,罔顧學生安全,根本就是失職。請問教育部,如果這個不列入「不適任校長樣態」,那什麼是不適任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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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9【全教產新聞稿】 【五一勞動節放假跳票、教師子女乏人照顧】 【旅遊有不便險。政府政策造成的不便呢?】 【全教產:應予有薪照顧假】

    【五一勞動節放假跳票、教師子女乏人照顧】
    【旅遊有不便險。政府政策造成的不便呢?】
    【全教產:應予有薪照顧假】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五一勞動節為私立幼兒園、保母等勞工之法定假日,但教師仍需到校上班上課,其未滿六歲之子女無人照顧,造成極度不便,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主張「為支持並協助教師於勞動節當日照顧學齡前兒童,營造友善職場育兒措施,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政府應於五一勞動節給予有薪照顧假」。

    多年來,許多中小學教師一直處於職場、家庭蠟燭兩頭燒之窘境,五一勞動節當天的差別式放假亦助長此狀況;五一勞動節當天只有適用勞基法的受雇者可放假,包括私立幼兒園、保母等勞工均放假,教師未滿六歲之子女當天無人照顧,許多教師也已認清工作與家庭是無法「平衡」的,只能「取捨」,取捨時間要花在哪裡,所以有許多教師五一勞動節當天是請假照顧學前齡兒童,因為找不到人照顧孩子!而這正是政府政策所造成的不便,故政府應於五一勞動節給予有薪照顧假。

    兒童托育及照護不僅是家庭之責任,亦為政府、雇主、社會之共同責任,為使受雇者於工作時無家庭照顧後顧之憂,安定工作情緒、提高工作效能,幫助受雇者解決子女托育問題;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曾為了解決五一勞動節教師未放假所造成之不便與不公平,協助地方工會推動「五一勞動節教師子女托育服務」團體協約,促進職場文化的改變和教師家庭的扶持,但有地方政府卻百般刁難,形成中央不放假、地方也不支援,令基層心寒。

    最後,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仍呼籲,聯合國對勞動者的定義:「凡勞力、勞心者,皆屬勞工。」舉凡軍公教與特定專業人士,雖然不適用勞基法,但他們皆屬聯合國定義下的勞動者,他們對國家、社會付出的心力,與勞基法適用下的勞工,是一樣的。五一勞動節,只有適用勞基法的勞工放假,勞工父母的小孩卻不能放假,而且還要上學上課,形成「一家兩制」的現象,且勞工家庭的小孩上下學必須由勞工父母接送,這也形同在懲罰勞動家庭的父母,不能在勞動節當天安心的去慶祝勞動節,並與自己的子女共享天倫之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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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28【全教產新聞稿】 【臺南市復興國中教師會限制學校教師未加入特定工會者,不得加入學校教師會】 【臺南市政府縱容不法?】 【全教產:嚴重侵害學校教師權益】

    【臺南市復興國中教師會限制學校教師未加入特定工會者,不得加入學校教師會】
    【臺南市政府縱容不法?】
    【全教產:嚴重侵害學校教師權益】

    發稿單位 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近日接獲臺南市復興國民中學教師反映,該校教師會自今 (103)年1月修訂【教師會組織章程】後即限定該校教師必須加入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才能成為校內教師會正式會員,嚴重侵害學校教師權益。 

    依據現行人民團體法第37條規定:「…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款更定義學校教師會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故學校專任教師即應有加入學校教師會之權利,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專任教師加入學校教師會,同時亦不得以綁定特定工會組織限定教師入會資格。

    臺南市復興國中多位教師於112年11月27日連署希望「返回」學校教師會,除將教育部及內政部 [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之函示當面送交學校教師會理事長,亦派代表與教師會理事長溝通,希望能尊重老師們的選擇、維護校內老師權益。然而,臺南市復興國中教師會理事同時也是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秘書長政策部主任的黃玫菁老師,卻藉故一再拖延修訂學校教師會之組織章程,嚴重侵害學校老師權益。 

    教育部於日前明確回覆,表示教師參加學校教師會係屬教師之權利,且教師會及教師工會分屬不同法系規定之團體,學校應尊重教師之自由意願,依教師法及工會法等相關規定選擇加入教師會及教師工會,不得限制教師未加入職業工會者不得加入學校教師會。 

    儘管連署已過了4個月,教育部也給予明確答覆,臺南市復興國中教師會迄今仍然漠視校內老師權益,未修正違法之組織章程。

    校內教師認為,復興國中教師會居然阻擋符合資格的教師加入自家教師會,並長期被特定工會把持,形成跛腳教師會,與教師會成立之初衷背離,如今看來豈不格外諷刺?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臺南市政府年初若對於臺南市復興國民中學教師會103 年1月所違法修訂之章程「無感」,如今若又對教育部函轉請臺南市政府妥處案,故意縱容而不願處理,則臺南市政府從此堪稱「螺絲掉滿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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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26【全教產新聞稿】 【非關甄選、儲訓?】 【各縣市違法校長均可繼續遴選?】 【「不適任校長樣態」過九個月仍不見蹤影】 【全教產:教育部怠惰?】

    【非關甄選、儲訓?】
    【各縣市違法校長均可繼續遴選?】
    【「不適任校長樣態」過九個月仍不見蹤影】
    【全教產:教育部怠惰?】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澎湖縣外垵國小許有志校長於113年3月7日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在確認有罪判決後,澎湖縣政府居然緊急於3月19日發函宣示許有志還能參加113年的國小校長遴選。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質疑縣府包庇後,澎湖縣政府則拿出教育部2023年11月20日函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10條規定係針對國中小校長、主任甄選、儲訓等資格取得進行規範,爰取得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者,倘有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情事,則廢止其資格;至現職校長、曾任校長者及現職主任、曾任主任者則非適用對象。
     
    (教育部112年11月20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140268號函。)
    事實上,「國民教育法」已於112 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全文 62 條,除第 45、46 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第九章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其中第14條第2項已明白規定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校長甄選、儲訓及遴選:一、受刑事有罪判決。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二、受懲戒處分,未經撤銷。三、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未經撤銷。

    教育部又於5個月後的112年11月20日以臺教授國字第1120140268號函解釋說,現職校長、曾任校長者不適用「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10條之規定: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後,有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資格。

    全國教育產業工會認為,教育部故意忽略「國民教育法」第14條第2項針對校長遴選之規定,又無視於「國民教育法」第17條有關「學校校長」「不適任事實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條文已於去年6月修正公布,到今天,所謂「不適任校長」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仍不見蹤影,如果這不是怠惰,那什麼是怠惰?

    教育部於定義不適任教師、砍殺不適任教師向來不遺餘力,(109.11.11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6278B號令),所以不適任教師之樣態早見諸於世,包括:「一、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二、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三、以言語、文字或其他方式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四、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五、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六、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七、班級經營欠佳,有具體事實。八、於教學、輔導管教或處理行政事務過程中,消極不作為,致使教學成效不佳、學生異常  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九、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十、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私人利益。十一、有其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這些都是可解聘教師的樣態,但是校長身為一校之長,應有更高的道德標準,且若未依法行政、避法卸責、輕率枉法,視法律於無物,是要如何能做師生的榜樣、領導學校呢?「不適任校長」之樣態過九個月至今仍未見蹤影,教育部無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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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22【全教產新聞稿】 【澎湖縣國小校長遴選涉嫌違法】 【澎湖縣政府包庇有罪判決校長?】 【全教產:澎湖縣是化外之地、教育部管不到?】

    【澎湖縣國小校長遴選涉嫌違法】
    【澎湖縣政府包庇有罪判決校長?】
    【全教產:澎湖縣是化外之地、教育部管不到?】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澎湖縣外垵國小許有志校長於113年3月7日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在確認有罪判決後,澎湖縣政府居然緊急於3月19日發函宣示許有志還能參加113年的國小校長遴選。

    全國教育產業工會接獲會員檢舉,澎湖縣西嶼鄉外垵國小於109年辦理該校視聽教室樓地板新建工程,當時第2次營繕小組會議時,刻意決議把這個工程分割為木作舖設及塑膠地磚兩項工程施作,以達到每項工程均符合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而不必公開招標。且該校未完成公告招標程序前,就請特定廠商入校施作,疑未依行政程序完成招標,事後才補正程序,遭檢舉送交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調查,相關人等均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緩刑。

    「緩刑」顧名思義就是「暫緩執行刑罰」,也就是在法院認為被告犯罪情狀輕微之情況下,經過審理後,認為以暫緩刑罰執行為適當的情況,但仍為刑事中的有罪判決。

    全國教育產業工會指出,「國民教育法」第14條第2項已規定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最近三年有受刑事有罪判決,不得參加校長甄選、儲訓及遴選;「澎湖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也指出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遴選,其已聘任者,應予撤銷聘任。「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第 10 條亦規定,校長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後,有第七條規定受刑事有罪判決者,廢止其資格。但檢視澎湖縣113年各國小校長任期一覽表,可清楚看到西嶼鄉外垵國小許有志校長竟仍有資格參加該年的校長遴選。

    本案宣判雖未以貪汙治罪條例論罪,但校長身為一校之長,應有更高的道德標準,外垵國小許有志校長教職生涯逾30年,區區13萬元的小額工程招標,卻試圖規避採購法並卸責,擔負學生教育責任的校長,視法律於無物,行事輕率枉法。尤其,澎湖縣政府未能依法行政,對於已遭判刑的校長給予適當的行政處置,如此縣政府是要如何能做師生的榜樣、領導學校、導正風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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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19【全教產新聞稿】 【教育部「學校午餐條例」做半套?】 【午餐秘書主管加給沒到位?】 【全教產: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

    【教育部「學校午餐條例」做半套?】
    【午餐秘書主管加給沒到位?】
    【全教產: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有基層反應,教育部「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案,不管是108年行政院審查版或113年修正版的第十二條均是: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並指定一人兼任學生午餐執行秘書,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生午餐工作。

    也就是說,未來新版的午餐秘書若仍由教師擔任,恐仍無主管加給。

    長期以來,國中小老師兼任午餐祕書幾乎都是在犧牲奉獻,也被戲稱為「作功德」,負責的工作包括處理驗菜、檢查菜單、監廚、每日食材留樣及拍照上傳、經費核銷、食材招標、開標、廚房衛生管理、廚工招聘、配合環保局做午餐廚餘、配合衛生局聯合稽查、食藥署全國抽查、填寫廚房午餐工作日誌、餐費收支結算表、每月各班級學生繳納午餐費統計表及核對帳目、每學期食材供應商招標等等行政事務,且寒暑假竟也要回校處理公文等,但是兼任午餐秘書之教師既沒有國民旅遊卡、也沒有行政加給等,僅有依據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第十點:「教師得兼任學校午餐執行秘書,並得以減少授課節數,其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由各縣市酌減授課節數。

    教育部要求教師來兼辦午餐工作,然後政府又不讓老師領取行政加給,簡直就是「壓榨兼任午餐秘書之教師」!

    而且,目前各縣市針對兼任午餐秘書教師之酌減授課節數,又大相逕庭:
    ●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教師兼任午餐教師,其每週基本授課節數,比照組長。
    ●新竹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自辦營養午餐24班以下學校教師兼午餐秘書,得再減該員授課節數4節,24班以上學校比照組長授課節數;若採中央餐廚或外包,12班以下,兼任午餐秘書得再減該員授課節數1節,13-24班減2節,25班以上減3節。
    ●苗栗縣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午餐祕書減課標準:自設廚房-公辦公營(有營養師編制)專任教師兼任37班以上得比照主任,36 班以下得比照組長。
    ●彰化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教師兼午餐秘書:自設午餐廚房學校二十四班(含)以下酌減四節、二十五班(含)以上酌減六節、三十七班(含)以上酌減八節、四十九班(含)以上酌減十節、六十一班(含)以上酌減十二節。
    ●南投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作業規定:專任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其每週授課節數,比照組長之節數為原則。
    ●雲林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標準:兼任午餐執行秘書35班以下比照組長,36班以上比照主任授課。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工作要點: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祕書之授課,供應午餐班級在三十七班以上者比照主任排課;在三十六班以下者比照組長排課,各校可依實際狀況酌量調整。
    ●臺南市國民小學教師暨兼任行政人員每週授課節數補充規定:自辦午餐廚房學校: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者,其每週授課節數比照組長…。
    ●高雄市市立國民小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1.自設廚房,無營養師編制,教師兼辦午餐執行秘書,比照組長排課,2.有營養師編制、被供應或委外辦理營養午餐學校,得設午餐執行祕書1名,並酌減授課 3-4 節。
    ●屏東縣國民中學教師及兼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訂定實施要點:午餐秘書酌減2節。屏東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減授一至二節課。
    ●臺中市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公辦公營或公辦民營設有廚房之學校:比照主任之授課節數編排。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之授課節數,公辦公營:供餐總班級數(不含附設幼兒園班級數)二十五班以上比照主任之授課標準;二十四班以下比照組長之授課標準。公辦民營、外訂團膳及他校供應學校:比照組長之授課標準。

    由上可知,各縣市針對兼任午餐秘書教師所酌減之授課節數,差異很大,有的比照組長之授課標準,有的又比照主任之授課節數編排,但是不管是比照組長或主任之節數排課,全部都領不到主管加給,這些國中小老師兼任午餐祕書可說是都在「作功德」,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建議教育部應廢除「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第十點:「教師得兼任學校午餐執行秘書,並得以減少授課節數」之規定,直接增置午餐主任或午餐組長等職務,並給予主管加給,不要再讓午餐祕書「作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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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05【全教產新聞稿】 【教育部特教加給做半套,小校兼辦領不到】 【全教產:特教加給細分為六種?】

    【教育部特教加給做半套,小校兼辦領不到】
    【全教產:特教加給細分為六種?】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行政院為鼓勵特殊教育教師實際從事特教教學、擔任導師及行政工作,於今(113)年 1 月 10 日核定修正「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規定,將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兼任學校分散式資源班或巡迴輔導班導師、兼任特殊教育學校主管職務及兼任一般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主管職務者,可支領全額特殊教育職務加給,並溯自 112 年 8 月 1 日開始生效,基層特教老師一片叫好。

    過完年,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接獲會員陳情,原因是教育部修正之「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雖同意編制內(1)特殊教育教師兼任學校分散式資源班或巡迴輔導班導師、(2)兼任特殊教育學校主管職務及(3)兼任一般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主管職務者,可支領全額特殊教育職務加給。但學校在辦理「兼任一般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主管職務者」支領全額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時,卻出現了資格認定上之問題,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表示僅限特教組長可支領全額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讓許多基層特教行政人員頓時傻眼。

    經詢教育部陳專員,得到之答覆為,僅限【特教教師兼任特教組長】可支領全額之特教加給;若校內因特教班級數未達設置特教組長之標準,校內特殊教育業務為其他處組(如資料組長、輔導組長或輔導主任等)辦理,且由特教教師兼任上述單位職務者,仍無法支領全額特教加給,只能依實際授課節數依比例支領部分特教加給,以一般學校組長授課六節而言,若於特教班兼一節則支領300元、兼2節支領600元、兼3節支領900元、兼4節支領1200元、兼5節支領1500元、兼6節支領1800元,原來特教加給又細分為六種等級:300元、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1800元?

    經查各縣市有關特教班級數達設置特教組長標準之規定: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六、國民中小學及國小附設幼兒園設有特教班一班以上,得設置特教組長一名。

    「臺北市國民小學組織規程」第五條: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得增設特教組或其他特殊教育組別。

    「新北市所屬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基準」三、各校教師員額設置原則:(四)學校設特殊教育班,且設有輔導室者,得設教師兼特教組長一人。
    「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五條:學校辦理特殊教育班二班以上十七班以下者,得增設特殊教育組。

    「基隆市國民小學組織規程」第五條:國民小學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係指一班兩名教師編制之班級),得依班級型態增設特殊教育組及資優教育組。

    「新竹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三、學校設有三班以上之特殊教育班級者得置特教組長一人,不同類別特教班各達三班以上者得分別增置該類別特教組長一人;特教組長之資格以特殊教育合格教師,具有實際特殊教育教學經驗或曾擔任相關行政職務者為優先。

    「新竹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設置要點」:設有三班以上之特殊教育班級者,輔導室得增設特教組,學校得依所辦理之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類別,各達三班(含)以上者得分別增設特教組長一人。

    「苗栗縣縣立國民小學組織規程」第三條 第四項 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輔導室得依所辦理特殊教育類別增設各組。

    「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及學前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七、設有三班以上特教班之學校,得核准設置特教組長一名。

    「雲林縣國民中小學聘兼行政職務設置及審查原則」:參、第五條 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輔導室得依特殊教育類別增設各組,惟須報本府教育處核准,再填報教師聘兼行政職務人員名單。

    「嘉義縣國民小學處室組別名稱及總額標準表」特教班級數二班(含)以上之學校,得以外加方式設置特殊教育組。

    「嘉義市立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標準」第二條 專設幼稚園設有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者,增設特殊教育組;學校附設幼稚園設有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者,得比照辦理。註:國教階段得依學校班級數及現有編制設置特教組長(非增設)

    「臺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第四條:各校設特殊教育班且班級數達三班以上者,輔導室得增設特殊教育組。

    「高雄市立國民中學教職員工員額設置標準表」:設有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者,於輔導室增設特殊教育組。「高雄市立國民小學教職員工員額設置標準表」:五、設有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者,於輔導室增設特殊教育組。

    「屏東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第三條 學校設有三班以上特殊教育班(包括身心障礙班及資賦優異班),得經核准設置特殊教育組長一名(以下簡稱特教組長);如學校身心障礙班及資賦優異班各達三班以上,且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於特教組長外,增設資賦優異組長一名(以下簡稱資優組長)。

    「臺東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處室組別員額編制作業要點」:國小開設特殊教育班(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達二班以上者,得另加設特殊教育組。國中開設特殊教育班(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達三班以上者,得另加設特殊教育組。

    「花蓮縣學前及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標準」:第四條 學校設有二班以上特教班者,得設置特教組長一名。

    「宜蘭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組織設置要點」第三條 第五項 各校設有特殊教育班、藝術才能班、技藝教育班或職業試探中心者,得依特殊教育類別增設特教組(身心障礙類、資賦優異類)、藝術才能組長、技藝教育組或職業試探組。

    「澎湖縣國民小學行政組織設置標準表」學校設特殊教育班,且設有輔導室者,得依所辦理特殊教育類別達三班以上者增設各組。學校設置藝術才能班者,依藝術才能類,得設教師兼藝術才能組長一人。 

    「金門縣國民中、小學(含學前)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第七條、學校設有二班以上特教班,得置特教組長一名

    「臺中市身心障礙教育發展報告書(110年至114年)」第9頁:高級中等學校設有2班以上特殊教育班者,得置特殊教育組辦理特殊教育業務,如特殊教育班達18班者,可置特殊教育處;國民教育階段學校設有3班以上特殊教育班者,得置特殊教育組,如未達3班,在不增加學校應有組數下設置特殊教育組;未設置特殊教育組之學校,則由輔導組或資料組兼辦特殊教育業務。

    也就是說,多數縣市之學校特殊教育班需達3班以上,才會設特殊教育組長,未設特殊教育組長之學校,則是由擔任輔導組長、資料組長或輔導主任之老師兼辦特教業務工作,但這些特教老師卻只因職稱不同而無法支領全額特教加給,形成一國多制,也是差別待遇。未來,除非所有縣市均比照新北、桃園等縣市規定設特教班一班即設置特教組長一名,否則此種同工不同酬之現象將持續存在,嚴重打擊基層特教行政人員之信心與士氣,教育部應出來面對並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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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01【全教產新聞稿】 【行政院:軍公教退撫給與給付調高4% 】 【全教產:不夠,因為通膨已吃光調幅】

    【行政院:軍公教退撫給與給付調高4% 】
    【全教產:不夠,因為通膨已吃光調幅】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行政院人事總處昨發出新聞稿指出,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軍公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4%案,業經行政院於29日函請考試院會同核定公告。人事總處表示,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等規定,退休軍公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應予調整,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符合上述法定條件時,應由軍公教退撫主管機關組成專業評估小組,綜合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等3項法定因子後,擬具評估報告或調整方案,報請行政院、考試院會同核定公告。

    銓敘部表示,由於公務人員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機制,在111年7月1日已公告調整2%,因此,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依規定,應從111年1月1日重新起算,並以調整110年度為基期。

    事實上,107年退撫給與調升前(106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7.35,至111年退撫給與調高前(110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已達101.04,指數增加3.69,但111年退撫給與僅調高2%,政府已「積欠」已退軍公教退撫給與調整幅度達1.69%。而112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已達106.59,與110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101.04相較則已逾5.51%。

    行政院雖主張退撫給與相關之CPI累計成長率應自111年1月1日起重新起算;但軍公教警消退休人員因「年金改革每年要下砍1.5%」,現又面臨通膨逾5%,形同雙砍,行政院卻未與現職人員同步調整已退軍公教人員月退俸,軍公教人員退休生活品質堪慮,為讓已退休軍公教人員一起分享經濟成長的果實,並維持其退休生活品質,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認為軍公教退撫給與除應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高外,並應補足政府111年所「積欠」已退軍公教退撫給與之調整幅度,經併計前後之數額,應予調整定期退撫給與之幅度應為7.2%,而不是4%

     由於「勞工保險條例」第 65-4 條明白規定:「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故軍公教月退休金亦應比照勞保,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而非目前還要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等3項法定因子才擬定調整方案,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主張全國老年給付應一致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覈實調整,不應差別待遇、一國數制,強烈建議中央修改軍公教月退休金調整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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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2-23【全教產新聞稿】 【台海危機】 【國防部若未阻敵於境外,國軍準備巷戰】 【校園危機】

    【台海危機】
    【國防部若未阻敵於境外,國軍準備巷戰】
    【校園危機】
    【全教產:教育部未阻刀於校外,基層教師準備奪刀?】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台中市太平區某國小昨(22日)有家長攜武士刀入校,造成恐慌,雖然警方及時到場處理,受到驚嚇之其他家長也提出告訴,但是刀械一再侵入校園之事件,前有彈簧刀,現有武士刀,不管什麼刀,均已造成基層教師憂心忡忡。

    教育部新修正函頒之各級學校「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及「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等主要是針對學生進行必要之安全檢查,對於家長則完全不設防。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新規定主張學校不設安檢門、金屬探測器,勢將無法阻擋彈簧刀、武士刀進入校園,將讓基層教師充滿無奈和恐慌,可見新北市某國中校園攻擊事件引發社會震驚後,教育部並未真正清醒。

    教育部之新規定明列學校得對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的特定身分學生,或發現、接獲通報學生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的情形時,進行必要安全檢查,但是對學生以外之家長等人之處置,卻付之闕如。

    教育部之新規定雖增列「阻卻違法事由」,保障教師維持教學秩序和教育活動的必要管教行為,以及採取避免自己或他人、身體等緊急危難,即當學生有攻擊師生、毀損公物或傷害自己的行為,教師可採取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手段,例如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防止危害發生和擴大,但若過當仍需被罰。但對於家長之攻擊行為,教師是要如何自保或保護其他學生呢? 

    針對校園安全,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認為教育部應有全面之規劃與職場教戰守則,避免基層教師被迫奪刀或進行肉搏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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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31【全教產新聞稿】 【教育部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及「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 【家長團體:教師管教權有除罪條件?】 【全教產:教育部的「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無法阻擋彈簧刀再入校園】

    【教育部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及「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
    【家長團體:教師管教權有除罪條件?】
    【全教產:教育部的「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無法阻擋彈簧刀再入校園】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向來讓基層教師充滿無奈和無力感,尤其人本等團體、甚至教育部習慣把教師當成罪犯看待,民代之選民服務及媒體渲染更助長此歪風,最近新北市、台南市接連發生彈簧刀入校園濺血事件,台北市某國小學生持剪刀、鐵尺恐嚇同學稱「我要殺了你!」等案件,社會各界才驚訝我們的校園安全已病入膏肓,「風向」雖略有改變,卻仍對教師不利。

    教育部新版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專職之輔導管教人員仍付之闕如,安檢門金屬探測器因缺經費等因素而遭拒載入條文。

    其次,教師合法之處罰可能遭家長提告並在法院對決後,只要構成對學生身心健全發展造成侵害,就會變成法官認證之公然侮辱、誹謗、強制、恐嚇等罪,將來家長與教師於法院對決之案件,勢必更多,目前各級法院已有115份判決書引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將來可能會更多。

    教師於處理緊急事件時採取之必要之強制手段仍有可能造成不當管教、強制、恐嚇之情事,尤其如此規定教師無所適從。由於教師不具執法權,「防衛行為」、「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等條文,所謂的「阻卻違法事由」恐仍將讓教師左右為難,怯於出手強制。值得一提的是,防衛、或避難行為若被認為過當時,頂多僅能減輕處罰,考績仍會受影響,而且「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又可能會收傘,讓教師無依無助。

    基層教師也反映,當作業、工作、道歉、靜坐、站立反省等,學生拒絕執行時,教師恐無法強制處理,若真要強制恐又違反相關規定,教師面臨自我矛盾,不知所措就是目前教育現場之實況。尤其,特教生目前採取融合教育模式,情障、過動、亞斯伯格等孩子於情緒失控時,教師很難處理,現在的教學現場像修羅場而非烏托邦。

    某家長團體曾公開表示,「目前輔管法最大的改變是讓教師管教權有除罪條件」,這讓基層老師傻眼,原來網路上有毒品除罪化、通姦除罪化,現在竟然還有管教學生除罪與之齊名?教育部向來把所有教師都看成罪犯,此通病似已感染了許多人?

    昨日教育部召開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諮詢會議中,教育部提出的「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之安全檢査設備竟仍不見安檢門、金屬探測器,只看到錄影設備(含記憶體、電池)、檢查籃(袋)、保管登記簿;由於教師並無執法權,更無強制力,針對特定學生搜查時,學生抵抗或有攻擊行為,教師如何自保,此外,手冊中要學生「自行繳交」、「自行翻動」、「自行取出或開啟」、「查獲違法(禁)物品時,應立即封存,並請受檢學生簽名」簡直是天方夜譚,而「將學生先行帶離現場,安撫學生情緒並輔導」,那學生會不會說老師栽贓呢?

    有基層教師表示,遇到刁鑽的特定學生就會動輒得咎,遇到學生不願聽從指揮故意不拿出來,是否應視為不願受檢呢?

    其實,安檢門加金屬探測器,做全校性無差別檢查,有那麽困難嗎?雖然教育部曾表示無經費,但也應讓各級學校視其特性自行設置,防疫期間,許多學校花數十萬購買熱顯像儀,全校性量體溫,有困難嗎?紐約市已在做,台灣不能做嗎?只要建立使用時機和程序,開放各校自行設置,每位師生進入校門或家長、來賓入校安檢,可保障校園安全,如此亦可避免被檢查的特定人士情緒問題,人權要先建立在安全之上,沒有安全,哪來人權?

    最後,仍建議教育部聘任專職輔導管教人員,避免約聘人員(學務創新人力)擔負全校學務重責,教官退出校園後的替代方案應為教育部與內政部訓練輔導與管教專職人員,變成各校常態人力,專責與公平地處理學生管教工作,不該把責任全部都推給教師,尤其可解決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所承認的「學務處老師要上課,學務處時常沒人」之窘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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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
    【美國警方今年從紐約中學中沒收上千把刀具】
    【大紀元2023年12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施萍紐約報導)上週紐約市中學
    校園中發生了三起學生用刀砍同學的事件。根據警方數據,今年從學校沒收的刀具比去年同期上升了 7%,反映了目前校園治安狀況的下降。

    根據《紐約郵報》援引紐約市警局(NYPD)統計數字,截至12月6日的本學年,警察和學校保安人員一起查獲了1,088 把刀具和 260把裁紙刀,超過去年同期查獲數量的 7% 。

    而且,根據學校安全人員工會的最新統計,1,500個校舍中只有79棟配備了固定的金屬探測器和7個可攜式探測器。這種探測器今年查獲了56%帶入學校的武器。同時,學校保安人員的人數已從2020年最高水平時的5,200人銳減至目前的3,700人。

    根據紐約市警局的數據,學校持刀事件多年來一直呈上升趨勢。市警局表示,配備探測器的學校「是根據對收繳的武器、犯罪和整體暴力的數據分析來選擇的」;教育局表示,「我們的學校絕對不允許武器和危險物品,我們的工作人員每天都與紐約市警局合作,確保武器遠離學校」。

    上週四(12月7日),在布朗士區的 AECI 特許學校內,一名15歲男孩的臉部被人用美工刀砍傷。

    上週三,在布朗士區的J.H.S.123 James M. Kieran 中學裡,一名 12 歲女孩的右腿被同學砍傷;上週二,在布碌崙羊頭灣的蒙路高中( Edward R. Murrow High School ),一個 15 歲男孩用刀刺傷了另一個 15 歲男孩的腹部。

    責任編輯:陳玟綺
    https://www.epochtimes.com/b5/23/12/12/n141345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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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19【全教產新聞稿】 【全教會退出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諮詢會議】 【全教產遞補進場當砲灰?】 【全教產:兩大主張全部化為灰燼】

    【全教會退出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諮詢會議】
    【全教產遞補進場當砲灰?】
    【全教產:兩大主張全部化為灰燼】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教育部1月15日召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1 次諮詢會議,未邀請全教產出席,僅邀請全教會(全教總),1月17日全教會(全教總)公開表示退出上開會議,當天下午教育部遂來電請本會參加隔天(1月18日)之第2次會議。結果議程於會前自動消失第二案,僅討論第28、29、30點及臨時新增之24、25、26點,會議直到傍晚5:45才結束。

    全教產於會中表示,新北市國中生校園殺人事件,宜從治標及治本兩方面著手,治本涉及多項修法,治標則首重安檢問題,學生人權基礎是建立於校園安全之上,沒有校園安全,談學生人權都是空話,所以建議視時機對全校學生進入校園前之無差別安全檢查,既可解決標籤化個別學生之問題,亦可讓違禁品阻絕於校園外。此外,為便於條文中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刀械等違禁品,建議學校安檢方式可透過金屬探測器及安檢門等設施為之。校長協會張信務理事長表示反對,因為會讓家長害怕,而將學生轉學。教育部事先似已溝通過,會場無人贊同金屬探測器及安檢門等設施。

    教育部針對「特定身分學生」之定義,僅包括少年法院審理中或保護管束執行期間者,全教產建議保護管束結束後也列入,惟未被接納。

    第28點要求學校人員對特定身分學生負保密義務,本會則建議家長會代表亦應納入需負保密義務。另安檢時,建議由教育部培訓之輔導管教專責人員行之,且新增置之高國中小輔導管教專責人員不宜由約聘雇人員擔任。教育部表示將由現行之專輔或校安負責。

    第24點,學務處及輔導處人員將學生強制帶離教學現場,本會建議應賦予免責權,避免因為了維護多數學生受教權而被提告。當然學務處及輔導處人員亦應隨時支援各班管教無效或不服管教之學生,以免妨害現場教學活動。

    第25點,學生違規多次處理無效且影響其他學生而召開班親會時,本會建議亦應賦予免責權,避免因此遭投訴或被告。

    第26點,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前應進行家訪,本會建議家訪應顧慮教師之人身安全,且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亦應有強制力。

    有關「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修正調整,全教產仍建議應全面考量全面修正,但發現目前為止,「增置輔導管教專責人員」與安檢採「金屬探測器、安檢門」等兩大主張已全部化為灰燼,彈簧刀已接連出現於新北市、台南市校園,接下來是哪個縣市呢,新政府應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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