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消息

  • 2022-07-28【全教產新聞稿】 【教育部交通安全教育訪視評鑑要不要辦?】【要!】 【導護老師的保障要不要做?】【再研議!?】 【全教產:僵化體制+落漆政策+失能部長的組合?】

    【教育部交通安全教育訪視評鑑要不要辦?】【要!】
    【導護老師的保障要不要做?】【再研議!?】
    【全教產:僵化體制+落漆政策+失能部長的組合?】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高雄市鳳翔國中梁老師去年12月站導護卻遭撞重傷至今未甦醒、沒理賠、沒保障,政府沒擔當、沒補償,但昨(27)日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中教育部長潘文忠僅表示,對於導護老師的保障,會邀集相關單位「再研議」。

    去年悲劇發生後,【全教產】及高教產立即用行動給受害者家屬溫暖及關注並提供協助,包括理賠及協助募款等,最後設於高雄銀行之「高雄市立鳳翔國民中學保管金專戶」共收到1400萬「協助梁師事故案」捐款,協助受害人後續醫療費用及未成年子女之教育及照顧費,其中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捐助30,000元,【全教產】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等個人也都各再捐10,000元,但請問教育部潘部長:梁老師遭撞至今,您做了什麼嗎?

    最近各縣市之交通安全教育訪視、輔導、評鑑、研習又開始進行了,且強迫各校均須派員參加,請問教育部潘部長,這些訪視、輔導、評鑑、研習有把老師執勤時的保障計畫納入嗎?

    據聞各縣市的「護童專案」啟動後均已收到很好成效時,導護老師工作竟未被納為執行特殊職務、且禁止再額外投保保險,【全教產】再次建議教育部,請教育部透過大量培訓義交,並協調其他部會透過科技執法、及加重罰則,讓老師回歸教室,把老師還給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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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27【全教產新聞稿】 【教育部:地方政府辦理心評人員培訓應就各款人員中「有意願」參與者進行培訓】【假的!】 【台中市盧秀燕市長率先強迫特教老師參加心評培訓】 【全教產:特教心評人員應專職化】

    【教育部:地方政府辦理心評人員培訓應就各款人員中「有意願」參與者進行培訓】【假的!】
    【台中市盧秀燕市長率先強迫特教老師參加心評培訓】
    【全教產:特教心評人員應專職化】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教育部於110.06.23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00062103 號函發布「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及相關作業參考原則」之第二條明白指出:「地方政府辦理心評人員培訓時,應就下列各款規定之人員中有意願參與者進行培訓,並朝各學校均有心評人員為其培訓目標:(一)編制內現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二)編制內現職合格具教育、輔導、心理等專長之教師。(三)編制內現職合格輔導、心理或相關專業人員。(四)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

    但是臺中市特教老師向【全教產】反應教育局培訓公文於暑假中(111年7月5日)到校後,各校均依據「臺中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及管理實施要點」第二點及教育局指示,強迫所有特教老師均需成為心評老師,且於這個暑假即開始強迫培訓。

    臺中市政府的「臺中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及管理實施要點」與教育部的參考原則明顯相牴觸,臺中市政府之前投下巨資聘任大批外籍英語教師,卻拒絕增加經費聘任鑑定人力,竟還將心評專業工作推給特教老師!

    【全教產】認為特教心評人員應專職化,讓特教老師專心執行教學備課照顧特殊需求學生,目前不管學前、或高中職、國中小,特教老師於上班時間之空堂,已被賦予許多特教老師原本需完成之必要工作,如教學備課、所有個案入班協助與諮詢及其事後紀錄與追蹤處理、專業團隊治療參與、參與必要研習、召開期初期末IEP會議、參與校內特推會、撰寫課程計畫、協助特教宣導、特教轉銜…等,且也常常被迫無償性加班。

    【全教產】認為各縣市政府應聘用心理師、借調專業心評老師來擔任專職心評人員,讓特教老師專心執行教學工作照顧特教學生,而非於專職心評人力不足情況之下,藉口節省經費,又將心評工作推給特教老師!這種壓縮特教老師照顧學生時間之作為,對特教學生及家長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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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15【全教產新聞稿】 【行政院: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調高逾4%】 【全教產:應合理調整各級教師鐘點費】

    【行政院: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調高逾4%】
    【全教產:應合理調整各級教師鐘點費】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據媒體報導,行政院核定公告修正後的「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平均調幅逾4%;事實上,行政院鑒於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多年未調整,103年時已針對公立大專校院教師調高鐘點費16%,但當時中小學教師之兼代課鐘點費卻如同孤兒,無人照料,造成逾30年未調整。

        雖然108年1月1日行政院曾將公立國小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自每節260元調整為320元,但當時僅是調整為與國高中相同水準:每分鐘8元,僅有同工同酬之效,並非真正調高;以多年的物價波動來看,【全教產】認為應至少達到每分鐘10元,而事實上公立大專校院教授目前已達每分鐘19.9元。

        據聞教育部目前有向行政院爭取調高中小學教學支援人員的鐘點費、及高國中小代課教師之鐘點費,行政院也可望核定調高並有機會於年底前實施。但全國教育產業工會【全教產】也提醒教育部勿遺漏中小學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之教師授課鐘點費。

      【全教產】表示,目前各縣市實施國民中學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授課教師鐘點費多年來皆為360-450之間;而高中職課後輔導鐘點費,則為450-550之間。國教署令各校自行訂之,因此高中職多將鐘點費訂在550元。相對之下,國中教師課輔鐘點費則較少;如按照高中職每節課50分鐘、教師鐘點費550來計算,國中教師授課一節45分鐘,理應有495(約500元)鐘點費,但目前均無達此水準。【全教產】建議教育部,國中教師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費用也應調高,以避免同工不同酬之情況。

      國中課後教師鐘點費已有15年以上未調整,而這15年來物價上漲、加上家長因工作需求及對子女之期待,希望孩子能在課後或寒暑假期間在校多上一些課,因此【全教產】希望教育部能適當調高教師授課費用,讓教師授課意願更高,也能提高親師合作,創造更好之教學環境。

        此外,【全教產】也接獲會員反應國中補校教師鐘點費「30年未調整」;目前各縣市國中補校教師鐘點費均比照國中教師鐘點費標準支給,即每節課360元;依據教育部「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的確也是每節課360元。

        由於各縣市國中補校與高中職進修部不同,國中補校並未設專任教師之編制,均由日校教師兼任,其日校、補校兼代課時數併計後受到限制,且日校、補校鐘點費竟被教育部齊一為每節課360元。由於國中教師於白天時段上班授課後,如再於夜間時段(18:30-21:30)兼課(或超時授課),應屬正常工作時間外之加班時段,除一日工作下來已屬疲累不堪,針對此一延長工作時間,教育部竟視而不見,未依勞基法等法規之精神加給工資,且30年未曾調整鐘點費。

        依據勞動部資料顯示:民國81年勞工基本時薪:新台幣51.5元;111年調整為168元,調整幅度為3.26倍。各級學校教師兼代課鐘點費及國中補校教師鐘點費竟「30年未調整」。

        由於大學校院「夜間授課」教師鐘點費已調高約為日間授課的1.06倍,為求同為「夜間授課」的補校永續發展、重視補校教育、不放棄每一個學生,也建議教育部提高補校教師鐘點費,便於進用優良合格師資,讓老師專業能力、專業態度,成為維持補校教學品質之最佳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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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08【全教產 會後 新聞稿】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職務加給調薪僅調公教共同性支給項目。不含導師加給及特教加給。】 【全教產:強力要求應納入導師加給及特教加給】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職務加給調薪僅調公教共同性支給項目。不含導師加給及特教加給。】
    【全教產:強力要求應納入導師加給及特教加給】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全教產】今天參加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李秉洲及教育部林騰蛟次長共同主持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議題座談會。
     
    人事行政總處表示待遇調整有關職務加給部分,僅以公教共同性支給項目為調整標的,【全教產】於現場則持相反立場指出「教師待遇條例」第13條明白指出,職務加給包括: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且教師之薪資結構事實上與公務人員、軍人等不盡相同,行政院每次調薪卻只有調整主管加給,不調導師加給、特教加給。而且,近年行政院在核算年終獎金時有納入主管加給,均刻意忽略導師加給及特教加給,【全教產】當場強烈建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調薪之餘,應一併將導師加給及特教加給納入年終獎金內核算。
     
    【全教產】現場表示,行政院雖基於經濟狀況、物價指數、稅收等考量因素核定軍公教人員待遇調升幅度,但幅度均不足,比不上物價指數之波動,尤其去年起,行政院以健全退撫基金財務安全為由,包括現職教師在內的退撫基金提撥費率自111年1月1日起,每年調升1%,由現行12%分3年調整至15%,當提撥費率調高3%時,再加上物價、通貨膨脹等因素,近年所謂的「調薪」效益早已消失,完全無法跟上物價指數。
     
    【全教產】希望政府能重視教師導師加給及特教加給之問題,導師的工作多如牛毛,舉凡:配合防疫、潔牙登記、含氟漱口水登記、環境清潔檢核表、學生身分調查、蟯蟲檢查、尿液檢查、視力追蹤、齟齒追蹤、體重追蹤、書包測重、閱讀認證、輔導訪談紀錄、逐年檢查表、期末評語、參加社團調查、放學路隊調查、營養午餐滿意度調查、各項補助減免調查、運動會、園遊會等學校活動、各項體育競賽、各項語文競賽、升學輔導等,可發現導師除繁重課務,尚有輔導管教、班級經營、親師溝通、行政業務等必須處理或協助;導師帶領班級,處理班級學生事務、直接面對家長,可謂勞心又勞力,特教老師亦然。故導師加給、特教加給不應被視若無睹。
     
    【全教產】再次建議政府將調薪制度法制化,應採納受僱者的意見,協商機制應落實,要聽實質受薪人員之心聲,才能做出最合理最適切的決策,必要時教師之待遇亦可與公務人員脫鉤。 
     
    此外,【全教產】表示當各校普遍少子化減班下,國中很難增至70班,故國中規模達70班以上之主任行政加給才調至高中主任之水準,恐永遠也看不到;教師兼任組長的職務加給,尚未由原來的3等級改為1等級也吸引不了年輕教師;故政府也應該改變學校行政加給之現狀,減少不必要評鑑等,讓更多更有能力的教師為學校為學生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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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06【全教產新聞稿】 【政府調薪制度採納受僱者意見,終見曙光?】 【全教產:教育部應實現原本承諾的協商機制】

    【政府調薪制度採納受僱者意見,終見曙光?】
    【全教產:教育部應實現原本承諾的協商機制】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6條已敘明:「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俸給,均另以法律定之。」而教師之待遇亦已有法源,即「教師待遇條例」。教師之薪資結構事實上與公務人員、軍人等並不盡相同,故【全教產】去年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連署,爭取教師待遇條例修法應明文規定教師待遇調整之協議機制應法制化,包括教師之本薪、兼任主管職務加給、導師加給、特殊教育加給、學術研究加給等之支給數額,教育部應找【全教產】等代表協議後,報行政院核定,以彰顯教師受勞資爭議處理法保障得就勞動條件調整事項進行爭議等之權益。
     
    上開連署於2021年5月13日通過門檻,教育部則於2021年7月13日才回應研商辦理情形,包括:「有關軍公教待遇通案調整部分,本部將適時徵詢各主要教師組織團體意見,並由本部出席代表於『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適當反映相關建議;至有關教師待遇條例相關加給支給規定部分,本部會依實務執行需要,檢視相關規定之妥適性,如有涉及支給數額之調整,會邀集教師組織團體共同研商,以充分保障教師權益。」其後便毫無音訊。
     
    事隔一年,【全教產】終於昨日收到教育部將於2022年7月8日召開待遇調整議題座談會的開會通知,可惜仍僅侷限於座談會性質,恐有打假球之嫌。
     
    【全教產】表示,每次行政院基於經濟狀況、物價指數、稅收等考量因素後,才核定隔年軍公教人員待遇調升幅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也會公布:包括本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之調幅。【全教產】表示教師之職務加給有3種,但人事總處只調主管加給,但學術研究加給呢?導師加給呢?特教加給呢?經過一番呼籲後,政府有調整學術研究加給,但對於導師加給、特教加給仍視而不見,難道把教師待遇條例當塑膠?
     
    【全教產】指出「教師待遇條例」第13條明白指出,職務加給包括: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政府卻只有調整主管加給,不調導師加給、特教加給。
     
    【全教產】希望政府能重視教師導師加給及特教加給之問題,導師的工作多如牛毛,舉凡:配合防疫、潔牙登記、含氟漱口水登記、環境清潔檢核表、學生身分調查、蟯蟲檢查、尿液檢查、視力追蹤、齟齒追蹤、體重追蹤、書包測重、閱讀認證、輔導訪談紀錄、逐年檢查表、期末評語、參加社團調查、放學路隊調查、營養午餐滿意度調查、各項補助減免調查、運動會、園遊會等學校活動、各項體育競賽、各項語文競賽、升學輔導等,可發現導師除繁重課務,尚有輔導管教、班級經營、親師溝通、行政業務等必須處理或協助;導師帶領班級,處理班級學生事務、直接面對家長,可謂勞心又勞力,特教老師亦然。故導師加給、特教加給不應被視若無睹。
     
    去年起,政府以健全退撫基金財務安全為由,包括現職教師在內的退撫基金提撥費率自2021年1月1日起,每年調升1%,由現行12%分3年調整至15%,當提撥費率調高3%時,再加上物價、通貨膨脹等因素,近來所謂的「調薪」利多恐早已消失殆盡。
     
    【全教產】希望政府應該將調薪制度法制化,應採納受僱者的意見,教育部原本承諾的協商機制應該落實,要聽實質受薪人員之心聲,才能做出最合理最適切的決策,必要時教師之待遇亦可與公務人員脫鉤,尤其,【全教產】希望政府能重視教師導師加給、特教加給、鐘點費等之問題。 近年政府在核算年終獎金時有納入主管加給,均刻意忽略導師加給及特教加給,【全教產】建議政府將導師加給及特教加給一併納入年終獎金內核算,卻一直落空。
     
    此外,【全教產】發現政府口口聲聲說要解決每年暑假行政大逃亡之問題,結果只是要求基層教師兼任行政,卻不給基層教師應得之福利;當各校普遍少子化減班下,國中很難增至70班,故國中規模達70班以上之主任行政加給才調至高中主任之水準,恐永遠也看不到;教師兼任組長的職務加給,尚未由原來的3等級改為1等級也吸引不了年輕教師;故政府也應該改變學校行政加給之現狀,減少不必要公文往返、評鑑,讓更多更有能力的教師能真正為學校為學生努力。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e82dab10-1a51-4211-824a-6b702511be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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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02【全教產新聞稿】【小孩向大人討玩具不成,殃及路人?】【為了要「待遇審議委員會」位子】【全教總繼年改後又再挑起「族群對立」「世代對立」】【全教產:我們跟勞工軍公教站在同一陣線】

    【小孩向大人討玩具不成,殃及路人?】
    【為了要「待遇審議委員會」位子】
    【全教總繼年改後又再挑起「族群對立」「世代對立」】 
    【全教產:我們跟勞工軍公教站在同一陣線】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全教總於數年前為了「讓年輕人領得到」之口號,不惜附和「世代對立」,贊成政府對軍公教的年金大砍!前天(6月30日)全教總又來了,這次挑起了「族群對立」、「世代對立」。
     
    【全教產】在此堅決反對挑起「族群對立」、「世代對立」。
     
    退休收入為遞延薪資,為退休人員在職時所繳納的儲蓄和保險,換言之,各行各業的退休收入,皆為其在職時雇主所承諾的工作條件,或政府所承諾的保險;而軍公教現職人員之薪資是出自於政府的預算。兩者之本質截然不同。
     
    目前我國的退休收入有兩支柱:第一支柱為社會保險(如:勞保、公保…),第二支柱為職業退休金(如:公教退撫、勞退)。而且,第一支柱社會保險的功能為維持基本生活,第二支柱的職業退休金讓退休人員退休後的生活品質與在職時類似,絕非如全教總不專業的論調:「退休人員的退休金只是維持基本的生活尊嚴」。
     
    此外,政府與退休公教勞的關係與在職軍公教人員和政府的關係不同。政府必須要負退休金的支付責任,主要是因為政府堅持要當公教勞的退休基金(勞保、公教退撫)管理者,政府要承擔最後支付責任。政府與現職軍公教人員是僱傭關係,給付的是薪資。不同性質的給付怎麼可以混為一談?
     
    至於一次領取的退休公教人員的社會保險(公保)無法隨物價指數調整,能隨物價指數調整的只剩下職業退休金(退撫),其30年退休所得替代率也僅有52.5%;而退休勞工的退休金能隨物價指數調整的只有勞保,35年退休所得替代率僅54.5%,加上勞退也不會超過100%。所以在正常情況下,公教勞的退休金皆不可能超過其本身在職所得。不知全教總提出「退休人員收入會高於在職人員」的依據為何?
     
    【全教產】認為不管勞、公、教都是受僱者,而且在職人員與退休人員都是一體的,【全教產】以專業的團隊和立場爭取受僱者之權益,但反對撕裂族群,更反對製造「族群對立」、「世代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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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30【全教產新聞稿】 【國小資優教育玩假的?】 【一般教師只要研習4小時就可教資優生?!】 【全教產:應回歸資優專業】

    【國小資優教育玩假的?】
    【一般教師只要研習4小時就可教資優生?!】
    【全教產:應回歸資優專業】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目前各縣市公立國小資優生若未就讀一般智能資優資源班者,可申請資優教育方案,並由該縣市教育局安排「資優巡迴輔導教師」到校為學生進行相關服務。
     
    【全教產】接獲桃園市家長反應,桃園市教育局於今年六月,發函(111年6月21日桃教特字第1110055698號函)針對111學年度在原校接受部分時間資優教育之國小學生將改變相關實施方式,即原由資優教師巡迴教學逕行更動為各校自行規劃或校際合作辦理,且只要普通班教師及資源班教師有參與4小時研習,即可教資優的國小學生,引起資優生家長之質疑,紛紛表示政府又要省錢辦資優教育嗎?
     
    由桃園市資優教育計畫來看,每週平均提供的資優課程只有1節左右,所以通過資優鑑定的學生家長多數選擇於學區內就讀,不會去有分散式資優資源班的學校。以學校的角度來看,1節的資優課程要找校外的資源恐非常困難,最後只好找普通班教師或資源班教師以兼課的方式充任師資,每年擔任之教師並非固定,且未必具有資優教師資格,即缺乏資優教師之專業能力,請問資優生的家長會接受嗎?
     
    以特教人才的養成來看,資賦優異類教師與身心障礙類教師一樣,均需經過4年的大學養成教育,並經過教師檢定考後,才可拿到資優教師證;但是普通班及身障班教師的人才的養成,並沒有這樣的資優教育專業,桃園市教育局現在的做法顯然牴觸特教法:「使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之目標。
     
    依據「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資賦優異資源班增減暨轉型實施計畫」肆、教師編制及學生人數基準原則:「四、資優班教師編制達 3 名者,由本府評估 1 名提報公費生或採新進教師開缺;資優班增設第 2 班,所增之教師員額編制以控管進用代理、代課或兼任師資為優先,以便學校彈性運用各類師資」。可見桃園市教育局缺乏聘任正式資優教師之意願。
     
    桃園市教育局也知國小資優教師人力不足,從107年甄試新進3名國小資優教師後,竟連續空白3年,直至今年才再甄試3名。但今年乾脆甩鍋給學校自行辦理資優教育方案,資優生家長若不滿意這樣的師資安排,只能被迫在資優鑑定安置時選擇「放棄安置」之項目,足見桃園市教育局對於國小資優教育漠視之程度,對這些國小資優學生公平嗎?資優教育是這樣辦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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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27【全教產新聞稿】 【雙胞胎學生編班可選擇同班或不同班】 【不同胎的兄弟姊妹不行】 【全教產:應開放給家長選擇】

    【雙胞胎學生編班可選擇同班或不同班】
    【不同胎的兄弟姊妹不行】
    【全教產:應開放給家長選擇】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暑假將至,各縣市國中小將進行新生編班,目前各縣市的「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均規定:雙(多)胞胎學生編班,得依家長之意願於編班前選擇同班或不同班,但【全教產】接獲家長反應兄弟姊妹在同一年級的學生,卻無法選擇同班或不同班。
     
    依據各縣市的「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子女若屬雙胞胎或多胞胎,家長可依其意願選擇同班或不同班,但若屬不同胎的兄弟姊妹就讀同一年級時,則僅有臺北市、高雄市、臺南市、臺東縣政府開放讓家長可選擇同班或不同班。
     
    或許因少子化之故,各縣市可能只注意到雙胞胎或多胞胎,卻忘記有些家庭可能9月生一個、隔年八月又再生一個,此時屬不同胎的兄弟姊妹就會讀同一個年級,有家長反應兄弟姊妹不同班,這樣會很累!要兼顧兩個班級,家長要關注兩個班級導師的公告及活動,有時活動若撞期,很難取捨,且作業、學用品若放錯書包,較難及時救援,班級課業不一致時,家長也需較費心。若同班時,兄弟姊妹就近就有人照顧,家長也只要關注一個班級導師的公告與活動,家長協助課業亦較方便。
     
    教育部應出面協調各縣市教育局採開放措施,多施行一個新手爸媽的友善措施,也是鼓勵生育,畢竟出生率不能再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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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20【全教產新聞稿】【兒童BNT第二劑開打】 【全教產:教育部勿再「落後布署」,也正告各縣市政府,教師不是廉價勞工】

    【兒童BNT第二劑開打】
    【全教產:教育部勿再「落後布署」,也正告各縣市政府,教師不是廉價勞工】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由於全國十二歲以下兒童新冠重症不斷增加,目前已累計54例重症、17人死亡,許多家長希望兒童第二劑疫苗盡快施打,為加強兒童防疫能力,指揮中心也將於22日開打第二劑兒童輝瑞BNT疫苗,只需與第一劑相隔超過4周即可施打。
     
    【全教產】發現各縣市的第二劑兒童BNT約分為「疫苗施打站點」及「入校接種」2種計畫,但均超過7月1日,已進入暑假,由於未兼行政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返校服務,須事先協商訂定,為避免學校於暑假期間未經事先協商訂定即要求導師返校服務學生疫苗施打事宜,也為避免學生又再群聚,【全教產】建議教育部要求各級學校於暑假前先發放意願書(家長同意書),暑假期間由家長逕行攜往各疫苗施打站點施打第二劑兒童BNT。
     
    中小學教師表示停課期間,因需混成教學,很多事情至少需做兩種(即面對實體學生及線上學生),或因學生染疫停停上上而需做兩遍以上,考卷出兩遍、作業兩遍、暑作出兩遍等,一路走來,基層教師從口罩志工、酒精志工、量額溫志工、快打站志工,到最近的快篩志工,甚至淪「快篩大富翁」,無論教學或非教學工作,均已辛苦很久了,而未兼行政教師多年以來從無特休假,這個暑假讓老師們休息充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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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 4 條】
     
    各級學校暑假、寒假日數及起訖日期,依下列之規定:一、暑假:以六十日為限(起七月一日,訖八月二十九日)。
     
    【教師請假規則第 12 條】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
    前項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事項及日數之實施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並由各級主管機關邀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執行規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機關自行或授權學校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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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16【全教產新聞稿】 【教育部:私校退場双軌制】 【私校將自我了斷而改走「私校法」路線?】 【全教產:「私校法」應比照「退場條例」設資遣費及慰助金等】

    【教育部:私校退場双軌制】
    【私校將自我了斷而改走「私校法」路線?】
    【全教產:「私校法」應比照「退場條例」設資遣費及慰助金等】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剛三讀通過的「私校退場條例」雖然規定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後2個月須解散、財產改歸縣市政府、或捐贈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但是【全教產】接獲基層教師反應,私校為避免被快速解散、財產充公、支付教師資遣慰助金等,恐將為停損而提前自我了斷,改走「私校法」退場路線,不循「私校退場條例」路線。
     
    以往依私校法遭列為專輔後,若2年未改善,教育部可下令停招或停辦,停辦再過3年才可解散,也就是說學校有三年轉型期,且財產不會充公。但現在若被列專案輔導學校,就須依「私校退場條例」退場,恐面臨快速解散、財產充公、支付教師資遣慰助金等。
     
    所以現在私校若非「專案輔導」學校恐將提早停損改走「私校法」路線退場,不必適用「私校退場條例」,意圖規避被快速解散、財產充公、支付教師資遣慰助金等損失,還可保有三年轉型期。
     
    為保障教職員工權益,【全教產】認為「私校法」應比照「「私校退場條例」之精神,明定教職員工之資遣費、資遣慰助金、離職慰助金、退休慰助金等,且其支付條件應優於「私校退場條例」,避免私校故意提前退場,大量教師面臨中年失業,而「私校退場條例」原本設計對教職員工該有之保障又全部落空,這些受僱者將成為最大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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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17 條   
    專案輔導學校依下列規定發給教職員工慰助金:
    一、資遣慰助金:資遣專任教師及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專任職員工時,應按其服務於該校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工作年資發給資遣慰助金,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最後在職薪給或薪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二、退休慰助金:學校應擬具專任教職員工退休慰助金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三、離職慰助金:學校應擬具專任教職員工於前二款以外情形離職之離職慰助金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慰助金為學校法人主管機關重新組織董事會後,由本基金墊付者,每人最高以墊付六個月最後在職薪給或薪資為限。
    經資遣或離職之教職員工,仍有意願繼續工作者,得運用學校主管機關建立之轉職媒合機制;其他學校以專任方式聘任該教職員工者,學校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
     
    第 18 條   
    專案輔導學校與教職員工之聘任契約於停辦日之前一日終止;尚未完成資遣程序之教職員工,專案輔導學校應於停辦日予以資遣,並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發給資遣慰助金,不適用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校內有關資遣程序規定。
    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後,聘任人員總數不得超過五人,其工作內容、薪資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由學校法人與當事人另行約定。

    第 21 條   
    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後二個月內,所屬學校法人已無其他籌設或辦理中之學校者,學校法人應報請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定解散;屆期未辦理者,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令其解散。
    前項學校法人解散清算程序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除合併之情形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辦理,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一、依董事會決議,並報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捐贈予本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
    二、歸屬學校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但不動產,歸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本條例施行前已停辦學校,於停辦期限屆滿,仍未能恢復辦理或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依前三項規定辦理。
    本條例施行前已停止全部招生學校,學校主管機關應提審議會審議,經認定符合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應令其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停辦,並準用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私立學校法】
    第 4 條
    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為審議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停辦、解散及其他重大事項,應遴聘學者專家、社會人士、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學校法人代表及有關機關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組成私立學校諮詢會,提供諮詢意見,其中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及學校法人代表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五分之二。
    前項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學校法人代表,應由各相關團體推薦之代表中遴聘之。
    第一項私立學校諮詢會委員之遴聘、諮詢會之組織及運作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70 條
    私立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學校法人應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停辦:
    一、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
    二、經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限期命其為適法之處置,或整頓改善,屆期未處置、改善,或處置、改善無效果。
    前項情形,學校法人未自行申請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停辦者,學校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停辦。

    第 71 條
    學校法人因情事變更,致不能達到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已依前條規定停辦所設各私立學校後,經董事會決議及法人主管機關許可,得變更其目的,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
    法人主管機關應斟酌捐助人之意思,並徵得變更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許可其變更,同時轉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學校法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時,原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受贈土地者,免依該法規定處罰,其應追補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並於該土地下次移轉時,一併繳納之。但下次移轉係因變更後之財團法人解散,且其捐助章程已明定該土地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者,免徵之。
    前項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於該土地移轉時應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

    第 72 條
    學校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解散:
    一、私立學校依第七十條規定停辦,於停辦期限屆滿後,仍未能恢復辦理,或未能整頓改善。
    二、符合捐助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三、將全部財產捐贈政府或其他學校法人。
    四、依規定進行合併而須解散。
    學校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主管機關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解散:
    一、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而未依規定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解散。
    二、未報經核准,擅自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停止招生。
    三、經依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命所設私立學校停辦而未停辦。
    學校法人於解散、清算開始前,本於教職員工聘僱契約所積欠應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應最優先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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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15【全教產新聞稿】【補習班老師有公費快篩試劑】 【公立學校教師快篩試劑須自費】 【全教產:教育部大小眼?】

    【補習班老師有公費快篩試劑】
    【公立學校教師快篩試劑須自費】
    【全教產:教育部大小眼?】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教育部要求全臺40所學校配發公費快篩試劑給各地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的老師及學生,配發時間為111年6月15日至111年7月15日,但是公立學校教師反而被排除於公費快篩試劑的配發名單之外,目前獲知除桃園、台中、高雄等縣市政府有另外提供公費快篩試劑給各公立學校教師外,其他縣市老師均得不到中央及地方的關愛。

    之前,中小學基層老師表示已成快篩大富翁,好像在開藥局發快篩給學生時,中央已明白表示:教師不得動用學生的公費快篩試劑。最近,沒有公費快篩試劑公立學校教師發現自己竟還要配發公費快篩試劑給各地私立補習班的老師和學生,深深感覺到教育部的大小眼。

    教育部既要將學校當成「類醫療單位」,要老師免費協助各項防疫工作,包括提供防疫物資、代領代送防疫物資等等,卻又吝於給津貼、給裝備、辦保險,難怪做功德的學校老師已漸失去協助各項防疫工作的意願和動力,尤其這些卻都跟教學無關,下學年可能又會另一波有行政大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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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15【全教產新聞稿】【披著羊皮】 【教育部的「專審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疑似有「狼跡」?!】

    【披著羊皮】
    【教育部的「專審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疑似有「狼跡」?!】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秘書長 劉亞平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接獲基層老師爆料:教育部的「專審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疑似有「狼跡」?!

    教師爆料說教育部網路公告的「專審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https://www.k12ea.gov.tw/files/common_unit_id/79edd777-2c94-43f4-87bf-d78876f82535/doc/%e6%95%99%e5%b8%ab%e5%b0%88%e6%a5%ad%e5%af%a9%e6%9f%a5%e6%9c%83%e8%aa%bf%e6%9f%a5%e5%8f%8a%e8%bc%94%e5%b0%8e%e4%ba%ba%e6%89%8d%e5%ba%ab.pdf) 其中有某位「人才」因為涉及校園性平案件遭停聘調查中...

    教師質疑,這位「人才」已經多次涉嫌類似性平案件,學校已經將他停聘接受調查,但教育部的人才資料庫一直沒有將他下架,這樣的「人才」還適合擔任專審會的調查或輔導人員嗎?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呼籲教育部慎選「專審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的人員,千萬不要讓「披著羊皮的狼」混跡其中,以免學校不慎誤聘這樣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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