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8【全教產新聞稿】 【臺南市復興國中教師會限制學校教師未加入特定工會者,不得加入學校教師會】 【臺南市政府縱容不法?】 【全教產:嚴重侵害學校教師權益】
【臺南市復興國中教師會限制學校教師未加入特定工會者,不得加入學校教師會】
【臺南市政府縱容不法?】
【全教產:嚴重侵害學校教師權益】
 
 
發稿單位 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碩杰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近日接獲臺南市復興國民中學教師反映,該校教師會自今 (103)年1月修訂【教師會組織章程】後即限定該校教師必須加入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才能成為校內教師會正式會員,嚴重侵害學校教師權益。 
 
依據現行人民團體法第37條規定:「…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款更定義學校教師會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故學校專任教師即應有加入學校教師會之權利,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專任教師加入學校教師會,同時亦不得以綁定特定工會組織限定教師入會資格。
 
臺南市復興國中多位教師於112年11月27日連署希望「返回」學校教師會,除將教育部及內政部 [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之函示當面送交學校教師會理事長,亦派代表與教師會理事長溝通,希望能尊重老師們的選擇、維護校內老師權益。然而,臺南市復興國中教師會理事同時也是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秘書長政策部主任的黃玫菁老師,卻藉故一再拖延修訂學校教師會之組織章程,嚴重侵害學校老師權益。 
 
教育部於日前明確回覆,表示教師參加學校教師會係屬教師之權利,且教師會及教師工會分屬不同法系規定之團體,學校應尊重教師之自由意願,依教師法及工會法等相關規定選擇加入教師會及教師工會,不得限制教師未加入職業工會者不得加入學校教師會。 
 
儘管連署已過了4個月,教育部也給予明確答覆,臺南市復興國中教師會迄今仍然漠視校內老師權益,未修正違法之組織章程。
 
校內教師認為,復興國中教師會居然阻擋符合資格的教師加入自家教師會,並長期被特定工會把持,形成跛腳教師會,與教師會成立之初衷背離,如今看來豈不格外諷刺?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臺南市政府年初若對於臺南市復興國民中學教師會103 年1月所違法修訂之章程「無感」,如今若又對教育部函轉請臺南市政府妥處案,故意縱容而不願處理,則臺南市政府從此堪稱「螺絲掉滿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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